第 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江蘇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2012。

澳門江蘇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澳門江蘇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澳門在澳投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和企業;江蘇省各市駐澳機構;在澳創業的江蘇籍企業家;從事企業管理的江蘇籍工作人員;在各行各業工作的江蘇籍突出專業人才、知名人士;在江蘇省投資創業以及有合作項目、經貿和商務往來密切的港澳和外籍在澳本地企業和人員;熱心於加強澳蘇兩地經貿合作的團體和個人等組成的一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辦公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商業國際大廈七樓705室。會標:

第二條——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以及澳門本地法律為根本準則,接受澳門政府管理機關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會以澳門基本法為指導準則,以加強聯繫、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繁榮經濟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目的,以拓展澳蘇經濟聯繫、加強相互協調和共同進步,服務澳門、服務江蘇、服務社會、服務企業為主要任務。

第四條——本會將充分發揮會員所長,利用各方社會資源,把本會辦成粵蘇兩地經濟發展的紐帶、溝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人才之間聯繫的橋樑,真正成為蘇籍企業家在澳創業、發展的家園。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有關澳蘇兩地經濟互動問題的研討並為兩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二)加強會員、企業、政府之間的相互溝通和聯繫,為各方開闢資金引進、技術開發、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徑;

(三)組織會員學習、參觀、考察和開展調研等項活動,宣傳推介會員的經營管理經驗和先進典型事跡,促進會員之間的相互交流與合作;

(四)幫助政府協調關繫、聯絡感情,配合政府進行宣傳和招商引資,積極為粵蘇兩地經貿合作獻計獻策、牽線搭橋;

(五)認真組織會員貫徹加強對會員守法經營、照章納稅的教育和監督,強化行業自律,發揮維護公共利益的作用;

(六)促進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開展各類諮詢、培訓服務,組織各種展覽、展銷、展出和經貿洽談活動;

(七)積極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反映會員的利益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協調地方關繫、疏通業務渠道,為會員排憂解難;

(八)結合本會特點制定行規行約,規範會員生產經營行為以及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是江蘇省在澳投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和企業;江蘇省各地駐澳機構;在澳創業的江蘇籍企業家;從事企業管理的江蘇籍工作人員;在各行各業工作的江蘇籍突出專業人才、知名人士;在江蘇省投資創業以及有合作項目、經貿和商務往來密切的澳門本地企業與人員;熱心於加強澳蘇兩地經貿合作的團體和個人,經申請批准後,即成為澳門江蘇商會的會員。

第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本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四)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獲得本會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九條——會員退會和除名: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管理機構,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逾期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1、違反國家及澳門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2、以商會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被查實的;

3、違反商會制度,對商會名譽有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事宜;

(六)由理事會秘書處召集通知理事會員每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由理事會秘書處組織每一季度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通報商會活動情況;

(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或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授權代表)絕對多數票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選舉產生理事和監事,任期二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登記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三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組成人數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設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或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理事(或授權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使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監事若干名。可聘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

第十九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各自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有奉獻精神,能按照規定和需要積極為本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二年,經理事會到會理事(或授權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文件、出席相關的會議和活動;

(四)制定商會的發展方向和年度工作計劃;

(五)理事會授權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對會長辦公會議進行建議和表決;

(三)執行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和決議;

(四)會長授權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會的工作任務計劃及有關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起草工作;

(二)指導、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組織準備各項會議,負責落實各項會議決議、決定;

(五)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人員的聘用;

(七)會長授權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監事若干名。組成人數為單數,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是代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工作;

(三)檢查本會的會務和財務情況。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會員自願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實行錢賬分離,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財務狀況定期向會員通報,會員查詢財務狀況時,財務人員有義務予以說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寶莉音樂藝術中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定為:寶莉音樂藝術中心。根據澳門法例註冊為非牟利組織,以下簡稱「本會」。

二、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468-556號廣華新邨第十座D舖。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宗旨

一、舉辦各類藝術及音樂培訓課程,培養澳門青少年學習藝術的興趣,及自我增值觀念。

二、提高市民社群文化素質,組織各種音樂聚會及表演活動,營造社會和諧歡樂氣氛,提升整體社區的音樂及藝術表演和欣賞水平。

三、提高市民社群文化素質,組織各種音樂聚會及表演活動,營造社會和諧歡樂氣氛,提升整體社區的音樂及藝術表演和欣賞水平。

第三條——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會。

二、凡申請入會者,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供有關證件副本及二寸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活動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按時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

第六條——退會

一、會員若要退會,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二、拖欠會費超過一年者,視為自動退會,不再享有本會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違反及懲罰制度

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定實施下列懲罰:

一、警告;

二、暫停會員資格;

三、開除會籍。

第八條——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九條——組織之選舉、任期及空缺

一、選舉是透過候選人名單為之,由享有投票權之會員投票選出。

二、候選人名單應詳細列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各候選人名稱。

三、獲選名單之各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若組織內出現空缺時,應由理事會提名並按有關規定補上空缺。

五、填補空缺之候選人任期至該屆任期滿為止。

六、本會可聘請有名望的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的,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會員大會之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及秘書壹名。

二、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由理事會建議會長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

a)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b)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d)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管理組織,成員人數最多為五人,且應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視乎需要,可由理事長召集,召開會議處理會務。

三、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總務部,財務部,福利部,聯絡部,康樂部及青少年部。

四、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制訂本會的政策予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c)制訂及通過認為對本會有益及必需的內部規章;

d)計劃、領導、執行及維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e)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以及在必要時將權力授予他人;

f)在權力範圍內執行處罰及獎勵事宜;

g)向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結算,以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h)按本會需要,僱用行政人員及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及核數師;

i)領導及監察行政機構的工作;

j)通過名譽會員之任命。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

二、監事會之許可權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守則及其它內部規則;

b)監察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情況;

c)監察理事會之活動;

d)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e)對理事會報告及年度帳目制定意見書呈會員大會審議及通過;

f)本會章程、會員通則或法律所規定之其他許可權。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政府津貼、捐贈、籌募、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捐助。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二、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附則

第十四條——章程之解釋、補充及修改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

二、除本章程之一般規定外,尚須遵照會員通則及內部規章等細則性的規定,若仍出現缺漏的情況,則按現行法律處理。

三、倘本會章程、會員規章、其他內部規章以及有關適用之法律所未能規範者,在不違反本會宗旨的前提下,可按理事會會議作出認為適當之決定而為之。

四、本會章程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進行修改,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會的解散

一、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其決議必須經本會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在不妨礙《民法典》第153條規定的情況下,在本會解散後,資產經扣除所有開支、負債及其它支出後,若尚有盈餘,應按照理事會作出的決議處理,但任何授予本會之權利須歸還予該等權利擁有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Janeiro do ano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陝西省工商聯會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vint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z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doze-B,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澳門陝西省工商聯會

第一條——中文為“澳門陝西省工商聯會”及英文為“Macau Shaanxi Province Industry and Commerc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5樓I座。

第三條——性質及存續期: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且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四條——宗旨:凝聚各工商團體,創新營商環境,促進團結本地區工商界力量,致力推動國內與外工商企業更緊密經貿交流。

第五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監事會的內部組織,運作。

第六條——會員義務和權益:出席會員大會,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援與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主持會務工作,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本會一切領導工作。

第八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本會須受理事長之簽名約束,並由理事長作為本會之法人代表,理事會可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財政報告及提出建議。

第九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可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

第十條——經費來源:本會為非牟利之機構,經費均來自會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d)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Notária, Ana Soar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傳雅(澳門)藝術學會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2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一號,以下為該章程之部份條文內容︰

本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中國傳雅(澳門)藝術學會」,簡稱「傳雅藝術」,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s China Chuan Ya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a Chuan Ya (Macau) Arts Association”,簡稱“CCYMAA”,乃一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號獲多利中心11樓I座。

本會以繪畫藝術的研究和交流為主要創立任務,兼及其他各類型的藝術,創辦宗旨為:

a)以「發展藝術,服務澳門」為理念,以「立足澳門,面向大陸,走向國際」為交流方針,挖掘傳統藝術的瑰寶,探討當代藝術,尤其是繪畫藝術的發展趨勢,研究澳門藝術的現狀和未來發展;

b)定期舉辦各種畫展及藝術展覽,舉辦藝術講座、課程、工作坊等活動,協助澳門藝術及藝術家走向大陸、融入世界;及

c)促進大陸及世界各地藝術家對澳門藝術的關注。

凡年滿十八歲,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人士,及得到一名會員推薦,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為三類:榮譽會員、普通會員(或準會員)及基本會員。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及

三. 監事會。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所組成。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主席團設主席(或稱會長)一名、副主席(或稱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以及副秘書長若干名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秘書各若干名,其餘為理事。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或會長簽署方為有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哲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一二年《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1/2012號第1號文件第1至5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哲學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會址)

1)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哲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ilosofi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FILOMAC」,英文名稱為「Macao Philosophy Association」。

2)本會為非牟利性質社團,存續期為不確定。

3)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8樓E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1)致力推動本澳在哲學方面之研究及發展,團結對哲學有興趣之人士,增加彼此之間的交流與聯誼;

2)推廣樹立正確之人生價值及道德觀念,從而成為愛國愛澳的良好公民;

3)舉辦有關推廣及研究哲學之活動,並加強與國內外相關領域的交流。

第三條

(會員)

1)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由本會會員推薦,可向理事會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理事會有權及有自由決定批准與否;

2)本會會員享有各項法定權利,並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為會員所提供之各種服務及福利;

3)本會會員須遵守法律規定、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之義務,並準時繳交會費。

第四條

(本會組織)

本會之機關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五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依照法律及章程行使其職權,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召集及運作。

第六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依照法律及章程行使其職權,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召集及運作。

第七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依法行使其職權,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召集及運作。

第八條

(收入與支出)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之贊助。而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由本會收入所負擔。

第九條

(補充規定)

本章程未有規定之處,概依本澳現行法律,尤其是《民法典》之相關規定處理。

與正本相符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瑪利亞中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1/2012號第2號文件第6至10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瑪利亞中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會址)

1)本會中文名稱為「瑪利亞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Maria」;英文名稱為「Maria Centre」,以下簡稱「本中心」。

2)本中心為非牟利性質之社會服務團體,存續期為不確定。

3)會址設於澳門媽閣街22-22F號海安大廈地庫A。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1)提倡家庭生活教育,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溝通與關懷,從而建立更和諧關係;

2)關懷青少年,尤其是因家庭、失學等問題受影響的一群,向其提供適當輔導、協助,使其能建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更好地融入社會,成為建設社會的良好公民;

3)推廣及促進心理及精神健康,並向有需要人士提供適當輔導及協助;

4)發揚愛國愛澳的精神,為澳門社會安定及經濟繁榮作貢獻。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十八歲之澳門居民、具天主教信仰、積極參與教會活動及事務者,只要認同本中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中心之章程、各項內部規章及決議,經兩位會員推薦,可向理事會申請成為本中心會員,理事會有權及有自由決定批准與否。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中心會員享有各項法定權利,並有權參與本中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為會員所提供之各種服務及福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中心會員應遵守法定及章程所規定之義務,特別是︰

1)遵守本中心章程及內部規章,執行一切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2)維護本中心聲譽以及積極協助及參與本中心舉辦之各項活動;

3)定期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的會費;

4)會員如有違反本中心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將給予以下處分:

a)口頭或書面譴責;

b)暫停會籍;

c)開除會籍。

5)上款a)、b)項處分由理事會執行,而c)項處分則由會員大會決議執行。

第六條

(本會組織)

本會之機關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依照法律及章程行使其職權,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召集及運作。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中心之行政管理機關,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依照法律及章程行使其職權,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召集及運作。

第九條

(內部組織)

1)本中心得按照發展需要,設立若干不同性質或形式之組織,其名稱不限,如委員會、部、小組等。

2)該等組織之數目及類別不限,但必須符合本中心之宗旨及有助本中心發展。

3)該等組織之日常管理工作由理事會直接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實施。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依法行使其職權,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召集及運作。

第十一條

(收入及支出)

1)本中心收入為會員之會費及來自本中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亦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中心宗旨不符的條件。

2)本中心之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中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二條

(內部管理規章)

理事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內部管理規章。

第十三條

(補充規定)

本章程未有規定之處,概依本澳現行法律,尤其是《民法典》之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會徽)

本中心會徽如下︰

與正本相符

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江西流行音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2012。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江西流行音樂協會”。

會址設於:澳門得勝斜路40號地下A座。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湛江流行音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1/2012。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湛江流行音樂協會”。

會址設於:澳門得勝斜路40號地下A座。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許耀剛詠春拳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Wing Chun Hoi Io Kong”

英文名稱為“Hoi Io Kong Wing Chun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八條第三款: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廚藝傳承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上述簽署人聲明:

根據澳門廚藝傳承協會會員大會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三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二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43號祐適工業大廈15樓,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計劃財務部主管
葉啟明 雷立雄

海通國際證劵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盧偉浩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eong Kam Kuan Kong Meng Hon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譚志清 朱瑩

澳門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兼總經理 財務總監
李德濂 盧保康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管
林蕙娟 廖清芳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 會計主管
高潤發 黃偉岸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黃振鈞 江子威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邱顯斌  羅美玉

THE 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Kwong, Tat Tak Teddy Wong Sio Cheong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1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 Geral,
António Lau José João Pãosinho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1

O Gerente Geral,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Eugene Iu Sio Mei Ngan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1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m Man King Choi Ka Ching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1

O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g Kwong Moon Carolina Vong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1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sidorus Fong Ben Lee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