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大利亞澳門學生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7/2010。

澳大利亞澳門學生聯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大利亞澳門學生聯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e Macau, Austrália”,英文名稱為“Macau Student Association, Australia”,英文簡稱為“MACSA”。

第二條

法人住所

本會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海邊馬路35號碧瑤閣第三座7樓B。

第三條

宗旨

團結在澳洲留學之澳門學生,對已赴及將赴澳洲留學之澳生提供適切協助,促進澳門與澳洲及國際之間的文化交流,支持配合國家和澳門發展。

第四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四、繳交會費。

第五條

組織架構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組成,每屆任期兩年,可連任一屆,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負責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性質及方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開,出席人數不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再次召開會議,均為合法會議;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兩年,可連任一屆。權限包括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三、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監事長一人及若干監事,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兩年,可連任一屆。權限包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定期審查帳目;監核理事會之運作。

第六條

經費

澳洲各大學資助、會費、社團及政府資助、熱心人士之捐贈。

附則

凡未列出之條例,概遵守本會內部章程。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泉州青年聯誼會

英文名稱為“World Quanzhou Youth Friendship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WQYF”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世界泉州青年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世界泉州青年聯誼會”。英文名稱為“World Quanzhou Youth Friendship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WQYF”。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為:廣泛聯絡世界各地的泉州青年,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進鄉誼,擴大交往,加強合作,共謀發展。

第三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樓2102室。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的任務主要是:根據青年的特點、成長規律和發展的需要,為海內外泉州青年經常性的聯絡交往搭建平台;協助開展華文教育,為海外泉州青年的成長成才和事業發展服務;組織海外青年回鄉尋根謁祖、參觀訪問、投資興業,加深對家鄉及祖籍國的瞭解及感情,為家鄉和祖籍國的建設和發展服務;組織會員參加中外經貿、科技、文化交流活動,促進各國各地區會員間開展人才、資金、項目合作;開展適應青年特點與要求的、具有中華文化色彩的文化、娛樂、體育等活動;交流青年社團活動經驗,努力促進青年積極參與華人社團的活動;開展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各國各地區泉州社團的青年組織或以泉州青年為主的團體,遵守住在國(地)的法律法規,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經向本會申請,獲得批准後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各國各地區泉籍優秀青年,以及與泉州淵源較深的優秀青年,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人申請,獲本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本會的會員年齡須不超過50歲。

各團體會員必須將全體成員名單報理事會備案,並以此作為其成員參與會務活動的依據。

第六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的權利;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第七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退會者應書面通知本會,完成有關手續後方能退會。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產生新一屆會長、理監事及秘書機構。本會開展會務活動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會務活動的監督機構為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討論和決定本會的活動方針;修改本會的章程;審議和批准本會設立的榮譽職務和名譽職務;選舉產生會長、理監事及秘書機構。

第十二條——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上一屆會長辦公會議提出方案,協商有關方面確定產生。

第十三條——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其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其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三年。第一屆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理監事機構人選由籌委會協商並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確定,之後每屆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理監事機構人選由上一屆會長辦公會協商產生,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獲半數以上到會代表同意即為當選。

第十四條——會長在任期內每年召集一次會長辦公會。辦公會議成員包括會長、副會長,正、副理監事長和正、副秘書長。會議內容主要包括: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對上一年度的會務工作進行檢查、總結,對下一年度的會務工作進行計劃、安排;研究發展會員和協商人事安排;研究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為: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的方針,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主持本會會務,定期提交工作(會務)報告,並接受監事會對其工作之監督。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職權為:依據本章程調查各職員或會員之違反章程行為並報會長辦公會議執行處分;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負責檢查帳目,核對單據;檢查本會會務的進行情況;研究或提出改善會務的意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繳納的費用;二、接受來自會員、團體會員和各方的資助和捐贈;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立即生效。章程若需修改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四分之三的代表同意。

第十九條——根據實際需要,可在會員比較集中的國家或地區,設立分會或辦事處。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柔術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Jiu-Jitsu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Jiu Jitsu General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柔術總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會名:

中文名稱為:澳門柔術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Jiu-Jitsu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Jiu Jitsu Gene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創辦人

創辦人為鄧永源(Tang Weng Un),蕭自康(Sio Chi Hong),黃國榮(Vong Kuok Veng),莫淵彬(Mok Un Pan),蕭博鍵(Siu, Jacob)。

第三條——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43號時代工業大廈一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四條——宗旨:

a)冀能提高本地柔術運動技術水平,積極推廣柔術運動比賽及活動。

b)積極推廣休閒體育發展,增進市民健康,發揚與推廣體育運動,培養青少年對運動的興趣及熱誠。

c)代表澳門加入國際柔術總會,以及亞洲柔術總會,以及其他國際或其他區組織。加強與其它國家和地區柔術總會的交流與友誼,以達到提高水平與促進社會發展的目的。

d)代表屬會的利益。

e)本總會在本地區內是唯一可選拔運動員代表本地區或出外參加柔術運動團體。

f)本總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加入、權利、義務、退出、除名

第五條——成為會員的資格:本會可接受體育團體加入成為屬會。所有感興趣的體育團體只要接受本會章程,可向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本總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當申請入會之人士被接納成為會員後,須即時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任何設施。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議案。

b)依期繳交會費。

c)履行本會宗旨、提高和維護本會名譽及積極推動會務,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第九條——會員之退出及除名:

a)會員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會費不予發還。

b)凡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准後,會即時除名。

c)凡有損本會之名譽及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

第三章

組織、任期、會議

第十條——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仲裁委員會,裁判委員會,技術委員會;其中機構成員均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二年,重選可得連任。

第十一條——選舉之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絕對最多者入選。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創辦人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等職位,會員大會組成人數不限。

第十三條——歸於會員大會之職責:

a)修改章程及會徽,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可。

b)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

c)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d)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四條——理事會:理事會為行政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理事會設下列職位,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秘書,財務及委員組成,理事會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責:

a)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領導本會之活動,負責平日的會務管理。

b)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c)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給予名譽會籍。

d)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包括進支賬目摘要。

e)代表本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監事委員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委員,秘書等職位,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

a)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b)監察年度帳目及財政收支。

c)監察會員有否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裁判委員會: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委員,秘書等職位,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九條——裁判委員會之職權:監察及提高裁判員的執法水平。

第二十條——技術委員會: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委員,秘書等職位,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二十一條——技術委員會之職權:發展及提高教練及運動員之技術水平。

第二十二條——仲裁委員會: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委員,秘書等職位,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二十三條——仲裁委員會之職權: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件及紀律處分提交意見,交予理事會審核判決。制定綜合搏擊運動各項規則及修定比賽規條。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聯絡各會員參加,通知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決議需由會員過半數表決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察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經費來源為入會基金、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二十六條——本會之支出應量入為出。

第五章

章程遺漏及修改、會徽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綜合搏擊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Artes Marciais Mista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Mixed Martial Arts General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綜合搏擊總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會名:

中文名稱為:澳門綜合搏擊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Artes Marciais Mista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Mixed Martial Arts Gene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創辦人:

創辦人為鄧永源(Tang Weng Un)、蕭自康(Sio Chi Hong)、黃國榮(Vong Kuok Veng)、莫淵彬(Mok Un Pan)、蕭博鍵(Siu, Jacob)。

第三條——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43號時代工業大廈一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四條——宗旨:

a)冀能提高本地綜合搏擊運動技術水平,積極推廣綜合搏擊運動比賽及活動。

b)積極推廣休閒體育發展,增進市民健康,發揚與推廣體育運動,培養青少年對運動的興趣及熱誠。

c)代表澳門加入國際綜合搏擊總會,以及亞洲綜合搏擊總會,以及其他國際或其他區組織。加強與其它國家和地區綜合搏擊總會的交流與友誼,以達到提高水平與促進社會發展的目的。

d)代表屬會的利益。

e)本總會在本地區內是唯一可選拔運動員代表本地區或出外參加綜合搏擊運動團體。

f)本總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加入、權利、義務、退出、除名

第五條——成為會員的資格:本會可接受體育團體加入成為屬會。所有感興趣的體育團體只要接受本會章程,可向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本總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當申請入會之人士被接納成為會員後,須即時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任何設施。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議案。

b)依期繳交會費。

c)履行本會宗旨、提高和維護本會名譽及積極推動會務,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第九條——會員之退出及除名:

a)會員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會費不予發還。

b)凡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准後,會即時除名。

c)凡有損本會之名譽及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

第三章

組織、任期、會議

第十條——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仲裁委員會、裁判委員會、技術委員會,其中機構成員均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二年,重選可得連任。

第十一條——選舉之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絕對最多者入選。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創辦人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等職位,會員大會組成人數不限。

第十三條——歸於會員大會之職責:

a)修改章程及會徽,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可。

b)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

c)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d)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四條——理事會:理事會為行政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理事會設下列職位,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秘書、財務及委員組成,理事會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責:

a)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領導本會之活動,負責平日的會務管理。

b)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c)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給予名譽會籍。

d)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包括進支賬目摘要。

e)代表本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監事委員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委員、秘書等職位,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

a)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b)監察年度帳目及財政收支。

c)監察會員有否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裁判委員會: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委員、秘書等職位,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九條——裁判委員會之職權:監察及提高裁判員的執法水平。

第二十條——技術委員會: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委員、秘書等職位,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二十一條——技術委員會之職權:發展及提高教練及運動員之技術水平。

第二十二條——仲裁委員會: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委員、秘書等職位,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二十三條——仲裁委員會之職權: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件及紀律處分提交意見,交予理事會審核判決,制定綜合搏擊運動各項規則及修定比賽規條。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聯絡各會員參加,通知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決議需由會員過半數表決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察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經費來源為入會基金、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二十六條——本會之支出應量入為出。

第五章

章程遺漏及修改、會徽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專家學者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世界專家學者協會

( 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世界專家學者協會”,是世界性的、公開性的全世界專家學者加盟的協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雅廉訪大馬路70號A座幸運閣18樓G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嚴格遵守所屬國家及特區政府法制和教育機制,嚴禁一切違法活動,聯繫世界各地的專家學者參加人才才位演示卷的審評,共同推廣“人才才位培訓測評”的宏偉事業,以人才就業為導向,以目標崗位需求為重心,為社會培養運用性、技能型、零距離、高素質的實用人才。為社會核心生產力的高速發展,為教育事業興旺發達捐資獻力。

第四條——本會章程以中文為主,具有法律實效。大會公章以中文字體為主。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世界各地的專家學者,只要接受本會的章程,經過理事會辦理登記,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樹立、維護本會聲譽和按時繳納會費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本會將通過《世界專家學者雜誌》,大力表彰、推廣“人才才位培訓測評”新型教學模式及其輝煌的教育成就。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的會務機構設:(A)會員大會,(B)理事會,(C)監事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通過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常務會長若干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若大會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大會主席指定一名常務會長代行職務。

第十條——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A)應大會主席要求;B)應理事會和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二條——召開會員大會,最少提前八天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會主席一名、常務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理事會主席是理事會的主要負責人,若理事會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會主席指定常務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體制和主持會務活動;B)招收會員;C)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D)委任本會代表;E)訂定入會費。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設總監委主席一名、常務監事長若干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監事會主席是監事會的主要負責人。若監事會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監事會主席指定常務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權: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B)查核本會的財務;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A)會員會費;B)會員捐獻;C)社會各界資助。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本會的會慶日定為十月一日,每年十月一日前夕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應自覺嚴格遵守國家及地區法律,嚴禁一切違法活動。倘有觸犯本條款,即作自動退會處置,其所有之一切違法活動均由其個人承擔,與本會無關。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出席人數通過修正。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Associação de Apoio aos Deficientes Mentai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8/2010。

澳門弱智人士服務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規則、地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弱智人士服務協會”。

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Association for the Mentally Handicapped”。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poio aos Deficientes Mentai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註冊會址將設在澳門,會址設於澳門摩囉園路12至14號珍珠閣四樓C座。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為:

1. 提高弱智人士之福利;

2. 促進弱智人士之家長及有關部門的瞭解及合作;

3. 喚起社會人士對弱智人士之關注及支持;

4. 提供及舉辦各項服務及活動以實現本會之宗旨及目標。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三類,即:

1. 名譽會員;

2. 永遠會員;

3. 普通會員。

第五條——凡根據本會章程入會及獲得理事會接納之其他人士皆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1. 名譽會員由理事會委任,無需繳付任何會費;

2. 名譽會員之任期由理事會任定;

3. 名譽會員沒有投票權,並且不能成為理事或本會各種組織之工作成員。

第七條——1. 永遠會員須一次過繳交由本會訂定之會費;

2. 普通會員須每年繳交由本會訂定之會費。

第八條——本會所有會員擁有下列權利:

1. 有權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選舉或被選為本會理事(第六條所指之會員除外);

2. 參加本會舉行之所有活動。

第九條——會員資格的喪失︰

1. 以書面形式申請退會;

2. 若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利益或聲譽之不當行為,理事會可提出書面警告。若觸犯刑事法規,則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本會之機構

第一部分

組織

第十條——1. 本會組織包括: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2. 上述組織成員任期均為兩年。

第二部份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1. 會員大會由大會執行委員會主持,成員包括主席一人及秘書兩人;

2. 主席之職責在於召集及主持會議;

3. 第一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及當主席缺席或因事未能出席時代行主席職務。第二秘書則負責會議記錄。

第十二條——1.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舉行一次,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書面報告;

2. 上述會員大會需由大會主席主持及由理事會協助;

3. 每次會員大會之召開相隔為期不得超過十五個月。

第十三條——特別會員大會須由理事會會長個人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有投票權的會員之要求,而該要求需涉及某項特殊性質事務而舉行。

第十四條——1. 週年會員大會須在十四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特別會員大會須在十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

2. 通知書應不包括發送日。書面通知應具有會議之確定日期、時間、地點及若有特殊事務,須按下述方式或按會員大會之有關規定,送予本會有權接收通知書之人士;

3. 會員大會若遇通知期短於本條之規定,但為各有權出席投票之會員所同意者,則該次會議應被視為已作適當之通知。

第十五條——1. 每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由不少於二分之一有選舉權之會員;

2. 到開會時間,出席者少於法定人數,會員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屆時則人數不論;

3. 除會員特別指定之外,決議應由半數以上之票數確定。每員一票,如正負票數相同,則大會主席可投第二或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應:

1. 選出大會執行委員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2.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之書面報告;

3. 決議所有交由其審議的本會事宜。

第三部份

理事會

第十七條——1.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之工作;成員不得少於十一人,人數為單數。成員在週年會員大會上選出,各會員均有權重選連任;

2. 理事會須從其成員中選出會長、副會長、司庫、秘書;

3. 理事會有權隨時委任某一會員填補空缺之理事,惟經該途經委任出之成員,在有理事擔任該職時必須退職。

第十八條——1. 理事會會議最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可由理事會決定在任何時間召開,若商討緊急事項,可由主席召集舉行;

2. 理事會之法定人數須不少於五人,如達到或超過五人,即可作出決議;

3. 決議須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會長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九條——理事會可為本會聘請名譽會長及名譽副會長。

第二十條——1. 理事會可將其權力賦予由理事或其他適當會員所組成之屬下委員會。惟理事會可隨時廢止該委託或委任。各屬下委員會之活動須合乎由理事會隨時加與之規定。

2. 所有屬下委員會須隨時遵守由理事會所制定之規則。

第二十一條——除第二十七條所指外,本會之簽署須由兩位理事簽署,而其中一名須為會長或副會長。

第四部份

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負責對本會管理工作之監督,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會員組成,人數為單數,其中一名為主席。

第二十三條——1. 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主席或應監事會中任何一名成員之要求召開;

2. 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主席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責︰

1. 就理事會之報告及財政報告提出意見;

2. 在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審核本會帳目。

第四章

財政

第二十五條——1. 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負擔;

2. 經常性收入:

A. 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及其他會員捐贈;

B. 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3. 非經常性收入:

A. 任何對本會之補助金;

B. 任何其他收入,如本會獲得之捐贈或遺贈。

第二十六條——本會之基金用途祇能作為擴展及執行本會之宗旨。此外,不能將基金任何部份直接或間接以股息、花紅、或其他形式轉交予本會會員。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此戶口之使用,須最少由兩名理事簽署,而該兩名理事,其中一名須為本會會長,若會長缺席時,可由本會司庫或副會長代行。

第五章

解釋及修改會章

第二十八條——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本會之會章並沒有適當條文以供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二十九條——修改本會會章須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依照本公司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假座澳門南灣大馬路,澳門商業銀行大廈十六樓召開股東大會,是次會議將商討下列各事項:

(一)討論及議決董事會二零零九年度之報告書暨財務結算賬目,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二)討論其他事項。

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秘書

李維仕


巨龍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23955)

股東會議召集書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則,謹定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上 午十一時三十分,於公司總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十五樓,召開平常股東大會,大會議程如下:

(一)審議及表決董事會提交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之報告及賬目,獨任監事及核數師報告之意見書;

(二)討論及批准獨任監事委任續期;

(三)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梁仲豪


SOCIEDADE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S DE MACAU, S.A.R.L.

Convocatória para Assembleia Geral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convocam-se os senhores accionistas da Sociedade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s de Macau S.A.R.L.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Anual, no próximo dia 30 de Março de 2010 (terça-feira), pelas 11,00 horas, na sede desta Sociedade, sita na Avenida do Conselheiro Borja, 718, em Macau,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deliberação sobre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s contas do exercício,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e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de 2009;

2.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3. Aumento do capital social;

4.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Sociedade;

5.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da Socieda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ez.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Lee Seng Wei.


澳門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修正)

澳門元

行政董事 行政主席
António C C Modesto 趙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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