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美術教師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七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0/2008。

澳門美術教師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社團定名為“澳門美術教師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Art Teacher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草地圍8號廣榮大廈2樓A座,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二、本會為非牟利專業社團,目的為促進澳門與國家及各地區間之美術教育事業有更多的交流與發展;促進及拓展本澳美術教育教學工作的空間,提高本澳美術教育的發展模式,並制訂切實可行的發展方向,與本澳市民一同分享文化藝術的高品質生活。其中包括組織和團結本澳中小學美術教師積極開展美術文化研究及交流活動。充分發揮美術教育在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及提高素質教育中的作用,為提升本澳美術文化氛圍,培養高素質的人才作出貢獻。不斷拓展本澳的美術發展空間。

第二章

會員

三、會員資格:對美術和設計有一定的認識和經驗之人士。或是對藝術有著一顆好奇熱切的人,均可加入社團。

四、會員權利: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隨時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參加本會所舉辦組織的學術研究和各項學術活動。優先獲取和利用本會的有關訊息和資料。並有權利代表本會參加各項國內、外的學術活動。

五、會員義務:積極參與美術文化交流與美術設計教育相關的活動。努力推出美術與設計教育的研究成果。按期交納會費。費用由會員大會決定。

六、如果理事會認為,某會員或會員代表的行為有損本會的名譽或利益,理事會在考慮有關個案前,可能會邀請該會員或其代表就有關行為作出書面或面對面的解釋。

第三章

組織

七、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八、會員大會,例行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視需求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要求下而召開,並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掛號或簽收通知各會員,並說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能行使其權利的會員組成。設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會員大會負責審核和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核和通過本會的活動和年度帳目。

1. 通過及修改章程,章程之修改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同意方可;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或革除其職務;

3.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及其他重要事項。

十、理事會是本會行政及執行機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及數名(由理事會大多數成員表決而通過)理事所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1. 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所有相關活動;

2. 決定及辦理新會員入會及革除會籍之事宜;

3. 決定及辦理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 在會員大會做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5. 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十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三名監事所組成。負責監察會務和組織機關決議之執行。

1.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 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況。

十二、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

十三、監事會有權監督本會的組織機構的合理性、公平性。有權監督本會之組織的各項活動的財務開支。

第四章

其他

十四、本會經費主要來自會費、活動收入、捐贈及贊助,並全部用於推動和發展本澳美術教育事業、社團的工作、培育本澳美術教育人才和推動本澳美術事業的發展。

十五、此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十六、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基督教愛鄰教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七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1/2008。

基督教愛鄰教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文名稱:“基督教愛鄰教會”,中文簡稱:“愛鄰教會”,英文名稱:“Christian Oi Lon Church”,英文簡稱:“Oi Lon Church”。

第二條——會址:澳門青洲大馬路逸麗花園第一座六樓C-D座。

第三條——本會由成立日開始存在,其存續期無限制。

第二章

信仰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基督教團體,以傳揚福音、領人歸主、牧養信徒、聯絡會員及辦理教育、慈惠及社會服務等工作,完成耶穌基督所付託之使命為宗旨。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執行會員及普通會員兩類。

第六條——執行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並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取消會籍:

1. 觸犯政府法例而被定罪,經本會規勸,仍不肯認罪悔改者。

2. 違背主訓,經本會多次規勸,終久不肯悔改者。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本會執行會員所組織而成,並負責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九條——理事會是由本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所組成,其成員最少三人,必須是單數。

第十條——理事會之成員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

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2. 開設銀行賬戶、出租或租入任何物業、聘請及解僱本會職員;

3. 取得任何形式的銀行信貸、借款、設定按揭或負擔;

4. 以本會任何資產或權利作抵押或擔保、購入或出售任何動產、不動產;

第十二條——本會一切的責任承擔,須經理事會二位成員聯合簽名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理事會附設長老執事委員會,主要負責牧養,教導,傳福音,會務及對外聯繫的工作。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監事長及監事組成,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主要職權為監察年度帳目,及會員和牧者,有否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成員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修改會章由理事會建議,並交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第十七條——任何未有規定的情況及在解釋本會章時所出現的疑問,將由理事會解決。

第十八條——本會之創立人組成委員會,負責本會各機關成員之第一屆選舉事宜;在未選出第一屆本會各機關成員之前,對本會之一切行政管理工作及新會員加入之接納屬委員會職權。

第十九條——本會會徽。

第二十條——本會印章。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基督教救贖會

The Redeemed Christian Church of God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4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基督教救贖會

The Redeemed Christian Church of God

修改社團章程

根據本會“基督教救贖會The Redeemed Christian Church of God”特別會員大會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六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本會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堂址,其修改內容如下:澳門和樂大馬路258號,嘉應花園地下BP座舖位。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8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 Geral,
António Lau José João Pãosinho

花旗銀行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本年度一般風險備用金應為澳門幣8,459,151元其中澳門幣7,444,053元在其他儲備項目內。同時由於花旗銀行採用(澳門財務報告準則)編制本年度財務報表和計算提貸款減值準備,有關減值準備可能低於澳門金融管理局第18/93號通告中所規定的一般風險備用金的最低水平。因此銀行會撥出一筆相等於該最低水平備用金與減值準備差異的金額(已考慮為遞延稅項澳門幣1,015,098元)作為監管儲備。該增撥備用金在帳項概要內的損益計算表列示為「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增撥的備用金」,並在相關審計年度財務報表內的收益報表中,以「除稅後溢利」與「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計算的年度業績」之間的調整項目列示。

澳門幣

二零零七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澳門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周漢華 葉啟光

業務報告之概要

本行受惠於澳門持續經濟增長帶動下,業績再創高峰,隨著加強企業銀行業務發展及員工培訓,在二零零七年再錄得15%增長。亦因旅客人每年不斷上升,相關行業包括娛樂、酒店、博彩、餐飲行業等等都增加消費能力,預計為澳門帶來更多機遇。

展望2008年,本行將進一步擴充業務,正計劃籌備加入保險業務,令財富管理服務更完善,進一步維持各項高質素及多元化、嶄新的產品,以回報社會。

最後,本人藉此機會謹代表管理層向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及貴賓客戶致意。本行員工將繼續會竭誠服務各界人士,為澳門社會作出貢獻。

周漢華
花旗銀行
澳門分行經理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花旗銀行澳門分行管理層
(於美國註冊成立的一家商業銀行之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花旗銀行澳門分行二零零七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注。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花旗銀行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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