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翠研文化音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1/2007。

澳門翠研文化音樂協會會章

第一條

(定名、延續期及性質)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翠研文化音樂協會”。本會受本章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法規所管轄、並在澳無限期運作。

二、本會是非牟利及屬於社會文化、公民性質的社團。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47號豐華大廈B座地下。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

a)提升本會會員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的情懷;

b)推動會員對有利於文化、藝術及體育的心身發展;

c)促進會員對社會各階層的關心和互助精神;

d)積極支持和參加對本澳有利的社會活動。

第四條

(經費)

本會經費包括會員的入會費、會費、公共和私人實體的捐贈及各項活動的收益。

第五條

(會員)

凡本澳居民、遵守本章程規定和本會各機關的合法決議、並在入會時於澳門居住、繳交會費、經理事會同意均可取得會員資格。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權利:

a)擔任本會各機關職務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出席會員大會、就各事項進行討論、提議及投票;

c)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d)享用本會既定的一切福利;

e)推薦新會員的加入。

二、會員義務:

a)確切遵守會章和各機關的合法決議;

b)繳交理事會所定的定期會費;

c)維護本會聲譽;

d)熱心擔任被選定的或被指派的任務;

e)就發展會務的要求熱心捐獻。

第七條

(會員入會)

一、申請人須填妥入會表格、繳交理事會所定的入會費。

二、申請人符合本會章程規定和其他條件、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自願退會)

會員將其意向以書面向理事會表明,便可退會。

第九條

(開除會籍)

一、會員如有違反會章、作出破壞本會名譽的行為、在外觸犯刑法而影響本會聲譽者,則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下:

a)口頭警告;

b)中止會員權利一年;

c)開除會籍。

二、不論自願退會或是被開除會籍的會員,均無權要求發還其所交的會費及一切之捐獻。

第十條

(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

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理事會可授予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賢達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資格。

第十一條

(本會各機關)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機關。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作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的會員大會、是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力的會員組成,並設有一主席團,由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一人、秘書一名、不少於九人組成。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由其主席(會長)召集的,並提前八天發出召集書給會員,召集通知書內指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的議程。

二、會員大會平常會議在每年三月底前召開一次。

三、特別會議則應得理事會、或四分之一的會員要求才能召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和決議)

一、第一次召集的會員大會,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可運作。

二、如上款的人數未足夠,大會在半小時後以第二次召集召開。

三、除以下第四、第五款的規定外,會員大會的決議應取得出席會員的絕大多數贊成票。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取得出席的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的決議須取得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權限)

屬會員大會的權限包括如下,但不影響法律上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a)制定本會領導方針;

b)就章程和內部守則的修改討論、投票及決議;

c)以暗票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

d)分析和通過理事會的資產負債表、報告、年度帳目及監事會的有關意見書。

第十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司庫一人及理事三人組成,總人數為九人,任期為二年。

二、如理事會的成員因長期缺席或無暇視事,其空缺由其餘成員增選一位會員填補,所增選的成員將執行職務至當屆任期完結為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平常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日期和時間在第一次會議中選出其成員後定出。

二、理事會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決議)

一、理事會會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

第十九條

(理事會:權限)

理事會權限:

a)實踐所有落實本會宗旨而必須或恰當的行為;

b)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c)為本會籌集經費、訂定和收取會員的定期會費;

d)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e)管理本會的財產;

f)委託本會代理人,可以為非本會會員;

g)組織和領導本會活動;

h)為接納開除會員決議;

i)任命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

j)制定內部守則;

k)建議召集會員大會;

1)製作資產負債表報告及各項活動的帳目。

第二十條

(約束本會)

一、本會是由理事長的簽名約束、又或在理事長缺席或無暇視事時,由副理事長和一位理事的聯署約束。

二、本會亦可按會員大會中自由取得的決議條文而受約束、又或由理事會所任命的一位代理人在理事會所設定的範圍和條文內的簽名而受約束。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可設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中之五至七位成員組成,以執行日常的管理運作,並可授予常務理事會本章程第十九條所定範圍內的適當權限。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三人組成,全部從會員中選出,任期二年。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權限)

除法律上和章程內所賦予的權限外,監事會行使對理事會的行政活動及財產進行監察職能,監事會主要是監管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事會的成員必須是獨立。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國際武文化促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e Artes Marcial e Cultura Chong Va”

英文名稱為“Chong V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Martial Arts and Cultur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華國際武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國際武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e Artes Marcial e Cultura Chong Va”,英文名為“Chong V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Martial Arts and Culture”。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十樓B-D座,經理事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貫徹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振奮民族精神,廣泛聯繫和團結海內外炎黃子孫,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和平統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做貢獻。

(二)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法律、法規、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三)加入國際/世界總會,參與及舉辦各類型之國際及地區性中華武術文化活動。

(四)參與社會工作,服務社群。

第二章

會務範圍

第四條——本會的會務範圍包括:

(一)開展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武術文化的學術活動,特別著重組織並推動關於中華文化面向二十一世紀的學術研究。

(二)收集、整理炎黃文化史料,編輯、出版有關中華優秀文化的專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舉辦普及中華優秀文化知識的各類講座。

(三)支持有關部門和團體進行歷史文化遺跡、文物的整修和保護。

(四)在有關部門批准或委託授權下,組織開展紀念我國重大節日、重大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文化名人的活動。

(五)廣泛開展與海內外有關社會團體和人士的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為社會各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活動提供諮詢服務,承辦科研成果推廣和文化產品專案開發。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一)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二)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專家、學者、社會活動家、企業家及熱心研究和弘揚武文化的各界人士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申請成為會員,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推薦再經理事會批准。

(四)凡在澳門依法成立之社團,由該社團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可獲接納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優惠獲得本會出版書刊資料的權利;

(四)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五)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會務工作和活動;

(三)接受本會委託事項並服從本會決議;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退會要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九條——(一)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通過,按其情節輕重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1)書面申誡;

(2)停止會籍最高至九十天;

(3)開除會籍。

(二)除書面申誡外,其餘任何一項處分均須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三)被處以上一款(二)及/或(三)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收到理事會所發出的通知日起計算,在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四章

機關

第一節

總則

第十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

(二)各管理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于每年首季召開一次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依法召集,以便審核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交的上年度之工作及財務報告,由監事會所提交的有關監察報告及意見書,及議決在議程內所列出之任何其他的事項。

(三)特別會員大會可于任何時候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或以上及秘書長一名。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選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

(二)通過及修改會章;

(三)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及意見;

(四)審議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五)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經常性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七位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其餘成員為理事。

(三)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二)對外代表“中華國際武文化促進會”;

(三)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四)接納及開除會員;

(五)製作財務及工作報告;

(六)按第九條規定執行處分。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五位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及其餘為監事。

第十七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為;

(二)審核會計帳目;

(三)對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第五節

名譽職位和榮譽稱號

第十八條——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名譽理事,由理事會聘請。

第十九條——根據需要,由理事會決定,授予對於國際武文化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海內外人士榮譽稱號。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中華國際武文化促進會”為一不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戲曲文化藝術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戲曲文化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為“澳門戲曲文化藝術協會”。

2. 會址:澳門台山菜園涌北街135號地下。

3. 本會為非牟利文化藝術團體, 宗旨是團結和聯合本澳曲藝、戲劇、粵劇、戲曲文學界各界人士及藝術團體開展公開的文藝演出活動及戲曲文藝創作的學術研究,加強本澳戲曲文化藝術界的聯繫和組織,開展對外界包括省港澳的文化藝術交流和合作,提高本澳文化戲曲藝術界人士的演藝水平及知名度。

4. 所有本澳之曲藝、戲劇、粵劇、戲曲文學創作及曲藝愛好者個人及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屬會會員。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權

5.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權力機構,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章程;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6. 大會設主席一名、委員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兩年。

7. 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領導及協調理事會處理本會一切工作,常務副主席負責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倘主席缺席時由常務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8. A.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或常務副主席負責召開及主持;

B.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超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9.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職權:

A. 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C. 協助常務副主席處理日常會務。

10. A.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兩年;

B. 理事會每三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可提前三天召集。

11. A.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負責稽核督促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政狀況及賬目;

B.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兩年。

12. 本會為推廣會務發展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另聘請藝術家及專家為本會藝術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13. 凡本會會員均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之一切福利及權利。

14. 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義務。

15. 凡屬會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經費

16. 本會之經濟來源及其他;

A)私人資助;

B)社會機構資助;

C)政府機構資助。

17. 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18. 本章程未盡善之處由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八卦掌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a Gua Zhang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Ba Gua Zhang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八卦掌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Ba Gua Zhang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Ba Gua Zhang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置於:澳門飛能便度街54號寶誠大廈14B。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參與體育活動,推廣中國武術特別是八卦掌技藝,弘揚中國傳統文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章程並已繳納入會基金者,即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1. 遵守會章;2. 執行決議;3. 團結會員;4. 發展會務。

第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基金。

(二)社會人士捐贈。

(三)其他集資。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各領導成員由會員以不記名投票產生;任期為兩年。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秘書及若干成員組成。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必要時可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聽取監事會意見;審議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修改會 章。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主席、兩位副主席、財務、秘書及若干成員組成,人數保持單數。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為策劃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主席、副主席及若干成員組成,人數保持單數。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權力為監督理事會工作,並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如有需要可由會員大會審議及修訂本章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跨境(客貨)運輸聯會

Associação da União de Transportes

Trans Fronteiriços (Passageiros e Cargas) de Macau

Macao Cross Border (Passenger and Cargo) Transportation United Associatio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7/ASS檔案組第5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跨境(客貨)運輸聯會

Macao Cross Border (Passenger and Cargo) Transportation United Association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跨境(客貨)運輸聯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União de Transportes Trans Fronteiriços (Passageiros e Carg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ross Border (Passenger and Cargo) Transportation United Association”,以上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及存續期

(1)本會為一存續期無限的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

1. 加強企業及會員間的溝通與聯繫。

2. 團結企業,遵守法規,協助提升專業服務精神;加強與各友會團體合作,共同維護業界權益。

3. 協助企業解決在經營上的問題,積極配合政府開發會展等多元化業務,繁榮澳門特區。

4.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多數企業的意見及訴求。發揮行業與政府間的橋樑作用,以配合政府施政為企業服務,維護企業及會員的合法權益。

5. 關注珠港澳大橋之建設及營運模式,協助企業開拓周邊市場。

(2)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三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11樓2B室,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個人、法人或組織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若會員不遵守會章和決議,影響本會聲譽,必須給予警告。嚴重者,經理事會批准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Lam Chi Kue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07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7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Cultura Tradicional de Chinesa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6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Cultura Tradicional de Chinesa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7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07.

澳門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中華傳統文化研究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Cultura Tradicional de Chinesa de Macau”;英文名為“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Study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發揚中華傳統文化,發揚儒家興學精神,發揚孔孟仁義思想;弘揚民族精神,發展及構建和和諧社會。”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俾利喇街12號恆富大廈地下A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龍青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Long Cheng»”

拼音名稱為“Long Cheng T’ai Iok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7號,有關修改條文內容如下:

龍青體育會章程

一、協會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龍青體育會”(Clube Desportivo Long Cheng),註冊住所為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圓形地美景花園第四座19樓N(Rotunda da Piscina Olímpica, Edifício Mei Keng Garden Bl.4 19/N Taipa Macau)。本會宗旨為在會員當中發展龍舟和其他運動。

二、會員

第二條——本會設普通會員和名譽會員:

a)普通會員為繳納基金及月付會費之會員;

b)名譽會員為本協會提供某服務,而會員大會決定授予這稱號之人士。

第三條——任何會員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權利,介紹新的人士為本會之普通會員。在所有必須的申請手續完成後,還必經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

第四條——以下任何情況即可開除任何普通會員:

a)如果會員被判任何損壞名譽之罪行;

b)如果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三個月,並由理事會以書面通知後十天之內不能補交時;

c)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

d)如果會員有挑釁或衝突的行為,並多次在會員當中無理由挑起爭吵。

第五條——根據以上條款被開除之會員,如果補交月付會費或履行導致其開除之其他責任,即可被重新收納。

三、會員義務及權利

第六條——以下是會員的基本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及本會內部規則;

b)按時繳納月付會費及其他費用;

c)以任何方式促進本會的發展和名譽。

第七條——以下是會員的權利:

a)根據本章程的條款,有參與會員大會之權利;

b)對於本會的任何職責,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如果沒有受到妨礙,有參與本會體育活動之權利;

d)根據本章程的條款,有介紹外界人士加入本會之權利;

e)根據本章程第十五條款,有召集一個特別會員大會之權利;

f)有享受本會提供的任何其他福利之權利。

四、協會之管理

第八條——本會的收入來自月付會費和其他額外收入。

第九條——本會的開支分為普通和特別開支,兩者都限於協會之收入。

a)普通開支為購買體育用品和文具,和總金額不超過澳門幣2,000元之開支;

b)特別開支為任何其他開支。

第十條——特別開支必須得到會員大會的預先批准。

五、管理機關和選舉

第十一條——本會通過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完成宗旨。其成員在年度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其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選舉以秘密投票方式進行,結果由多數票決定。

六、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1. 會員大會是本會所有會員能充分使用其權利之聚集,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通過於開會日期至少前八天送出通知書。

2. 會員大會至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會議即可通過任何決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在每年一月份的首十五日內聚集舉行年度大會。年度大會應提交、討論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的意見,接著就投票選舉管理機關。

第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或一組至少十名充分利用其權利之會員要求時,可以召集一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組成。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負責選舉理事會、調整或改變基金和月付會費、批准內部規章、分析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的意見、開除會員,並處理會議的其他事項。

七、理事會

第十八條——本會的所有活動由理事會管理。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財政一人和理事兩人組成。

第十九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a)指引,管理及執行本會的活動;

b)遵守和確保其他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其他合法規定,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c)接納新會員及建議會員大會宣佈某人士為名譽會員;

d)接納和開除雇員及決定其薪水;

e)應用第二十四條第一款a)和b)項之懲罰,及建議會員大會應用同款的c)項之懲罰;

f)委任代表人士出席本會需要參與之任何政府或私人活動;

g)擬訂有關協會活動之年度報告,包括收入和開支的紀錄。得到監事會的預先意見後再把報告提交給會員大會接受討論和批准。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月一次進行普通會議,及根據需要進行特別會議。

第二十一條——除了主持會議,理事長負責指導所有體育活動;秘書負責抄寫會議備忘錄及所有辦公室和存檔工作;財務員負責管理所有財政運作,把所有收入和開支紀錄下來、看管協會的所有金額,並在得到批准時,接收任何收入及清算任何開支;理事負責幫助理事會的其他會員完成工作,並在其他會員缺席或受妨礙時取代他們。

八、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監事一人組成,其每三年一次由會員大會選舉。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a)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政行動;

b)分析司庫部的帳目和財務簿冊;

c)根據第十五條之規定,當必須和對協會有利時可以召集會員大會。

九、紀律

第二十四條——1. 不遵守協會章程和內部規矩之會員可受到以下處罰:

a)口頭警告和書寫指摘;

b)六個月取消會員權利;

c)開除。

2. 本條第一款a)和b)項之處罰由理事會應用,c)項之處罰只能由會員大會應用,其基於理事會提交的合理和有證據之建議。

十、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可以通過為此特別召集之會議解散本協會,但必須至少四分之三全體會員同意才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解散時,本會的財產將交給澳門社會工作局。

第二十七條——協會將使用附加圖片表示的徽章。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大福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林勁勇
財務主管
盧偉浩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Publicação de contas, ao abrigo do n.º 3 do artigo 86.º do Decreto-Lei n.º 27/97/M, de 30 de Junh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6

MOP

Conta de exploração das seguradoras dos ramos gerais do exercício de 2006

MOP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06

MOP

Contabilista,
Ho Mei Pou, Sylvia
Gerente,
Siu Yee Ming, Sally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radicada em Macau há 22 anos, apresentou um crescimento estável graças ao apoio contínuo dos seus agentes de seguros e dos seus clientes de vários sectores, pelo que aproveita esta ocasião para agradecer esse apoio que tem sido recebido ao longo dos anos.

Com o rápido crescimento da economia de Macau, a Sociedade aproveita essa oportunidade de desenvolvimento para aumentar globalmente a sua competitividade, no sentido de prestar à vasta clientela serviços de qualidade no âmbito dos seguros não-vida.

Gerente,
Siu Yee Ming, Sally

Macau, aos 26 de Julho de 2007.

Síntese do parecer dos Auditores externos
para a gerência do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o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6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aprovadas pelo Chefe do Executiv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aprovadas pelo Secretário para a Economia e Finanças,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no relatório de 26 de Julho de 2007.

Efectuámos uma comparação ent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qui evidenciadas 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por nós auditadas. A preparação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é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de Macau.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stão consistente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analisa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Lowe Bingham & Matthews — PricewaterhouseCoopers Sociedade de Auditores

Macau, aos 26 de Julho de 2007.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Formerly known as Aviva General Insurance Limited)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6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usanna Lei
Gerente,
Victor Wu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06

(Ramos gerai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06

Patacas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usanna Lei
Gerente,
Victor Wu

Sumário de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Acompanhando o rápido crescimento da economia, a Companhia no ano findo, atingiu os objectivos em termos globais de prémios auferidos mas, devido ao aumento na constituição das provisões para sinistros do seguro de Acidentes de Trabalho, o qual originou o retrocesso dos resultados operacionais. No ano 2008, perspectivando a revisão dos Seguros Obrigatórios, prevê-se ainda, o aumento no pagamento de indemnizações, pelo que a Companhia continuará a adoptar num princípio de uma ética profissional rigorosa uma prudente política de aceitação de seguros, de forma, a manter estabilidade na gestão dos riscos dos nossos clientes.

Aproveitamos ainda esta oportunidade para agradecer a assistência e opiniões de todos os nossos clientes e associados.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Formerly known as Aviva General Insurance Limited)

Macau, aos 30 de Julho de 2007.

Relatório dos auditore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Examinámos,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manadas d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e Normas de Auditoria de Macau,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que terminou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6 e a nossa opinião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está expressa, sem reservas,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9 de Junho de 2007.

Em nossa opinião, as contas resumidas estão de acord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trás referidas das quais elas resultaram.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e dos resultados das operações da Sucursal, durante o exercício, as contas resumidas devem ser analisadas em conjunto com as correspondente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o ano.

KPMG

Macau, aos 29 de Junho de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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