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聲 明

李碧琪,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黃寶珠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失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

高雪芝 -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吳志強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批示如下:

林鴻盛—應其本人的請求,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批示如下:

伍惠愉—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李小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批示如下:

曾偉星—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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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編號190020 - 鄭敏雅及190030 - 歐艷冰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4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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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二職階梁順意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130,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技術工人第五職階陳耀彬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六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特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莊小慧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580,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梁淑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685,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的批示:

盧梓梁及黎道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龍善衡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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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房屋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黃少英,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起,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調任為本局編制內人員。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白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屈傑豪在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林君凡在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何鳳雯在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蔡小旋,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蔡小旋,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周昶行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艷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邱智能及何家進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及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李茜婷在本局擔任一等翻譯員第一職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10,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特級技術員第二職階李嘉慧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545,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 15/2009 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 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振榮為道路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 15/2009 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梁振榮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道路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工學學士-土木工程

3. 專業簡歷:

——17/11/2008 - 19/01/2009 -- 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
——09/02/2009 - 10/12/2013 -- 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
——11/12/2013 - 31/12/2018 -- 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01/07/2015 - 31/12/2018 -- 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道路處職務協調員
——01/01/2019 - 至今 --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
——01/01/2019 - 28/02/2023 -- 市政署道路渠務廳道路處職務主管
——01/03/2023 - 至今 -- 市政署道路渠務廳道路處代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市政建設廳廳長李華苞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黃浩文——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麥恆深——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陳楚滿——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盧耀南——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劉玉龍——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鄧貴權、李秋桂及盧添明——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十三日及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723001

   

市政署

   
 

1-01-3

31-01-01-01-00

編制人員

 

480,000.00

 

1-01-3

31-01-01-03-00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6,000,000.00

 

1-01-3

31-02-01-01-00

出席費

200,000.00

 
 

1-01-3

31-02-01-04-00

超時工作

5,700,000.00

 
 

1-01-3

31-02-01-07-00

職務終止補償

300,000.00

 
 

1-01-3

31-02-02-07-00

結婚、出生、死亡及喪葬津貼

800,000.00

 
 

1-01-3

31-02-04-01-00

工作表現奬賞

380,000.00

 
 

5-03-0

31-03-02-00-00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900,000.00

 

1-01-3

32-01-01-00-00

原料、工場及餐廳消耗品

 

2,150,000.00

 

1-01-3

32-01-04-00-00

辦事處消耗品

50,000.00

 
 

1-01-3

32-01-05-00-00

食品及飲品

 

220,000.00

 

1-01-3

32-01-06-00-00

服裝

 

260,000.00

 

1-01-3

32-01-07-01-00

藥物

 

360,000.00

 

1-01-3

32-01-07-02-00

診療消耗品

 

200,000.00

 

1-01-3

32-01-08-00-00

宣傳品及獎品

 

1,000,000.00

 

1-01-3

32-01-09-00-00

清潔用品

 

720,000.00

 

1-01-3

32-01-10-00-00

禮品

 

30,000.00

 

1-01-3

32-01-99-00-00

其他—非耐用品

8,300,000.00

 
 

1-01-3

32-02-01-01-00

設施及設備

5,200,000.00

 
 

1-01-3

32-02-01-02-00

軟件及資訊網絡

 

2,000,000.00

 

1-01-3

32-02-03-00-00

水費

500,000.00

 
 

1-01-3

32-02-04-00-00

衛生及清潔

 

1,220,000.00

 

1-01-3

32-02-05-00-00

管理費及保安

 

21,690,000.00

 

1-01-3

32-02-06-00-00

通訊、郵政及速遞

 

550,000.00

 

1-01-3

32-02-08-01-00

不動產

 

170,000.00

 

1-01-3

32-02-08-02-00

動產

 

650,000.00

 

1-01-3

32-02-09-99-00

其他—交通負擔

 

650,000.00

 

1-01-3

32-02-11-01-00

廣告費用

 

1,200,000.00

 

1-01-3

32-02-11-02-00

宣傳活動

 

1,150,000.00

 

1-01-3

32-02-14-00-00

會議

 

100,000.00

 

1-01-3

32-02-18-00-00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300,000.00

 

1-01-3

32-02-19-00-00

研究及顧問

 

400,000.00

 

1-01-3

32-02-20-02-00

動產及不動產

 

550,000.00

 

1-01-3

32-02-20-99-00

其他—保險

 

900,000.00

 

1-01-3

32-02-99-00-00

其他—勞務的取得

22,560,000.00

 
 

1-01-3

32-05-02-00-00

賠償

 

150,000.00

 

1-01-3

32-05-04-00-00

會費及分擔

10,000.00

 
 

1-01-3

41-01-02-00-00

房屋

 

1,000,000.00

 

1-01-3

41-02-01-00-00

運輸及交通工具

 

600,000.00

 

1-01-3

41-02-07-00-00

住所用品

 

310,000.00

 

1-01-3

41-02-08-00-00

工場及餐廳用品

 

50,000.00

 

1-01-3

41-02-09-00-00

傢具

3,100,000.00

 
 

1-01-3

41-02-10-00-00

資訊及系統設備

 

952,000.00

 

1-01-3

41-02-12-00-00

書刊

 

38,000.00

 

1-01-3

41-02-99-00-00

其他—動產

400,000.00

 
 

1-01-3

41-03-01-00-00

軟件及版權

 

550,000.00

總額

47,500,000.00

47,500,000.00

核准依據:

08/08/2023之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民政總署退休助理員范錦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0836,其遺孀趙美懷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高翠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92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陳欽,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4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蔡樹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6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正選成員及主席之衛生局第三職階主任醫生彭向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71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徐澗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6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田紀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49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梁玉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3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陳偉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91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馬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431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二職階顧問督察鍾子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7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鄭慧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60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永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76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Florencia Lao Oliveros,供款人編號300872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黃少芳,供款人編號 601395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技術輔導員黃敏華,供款人編號627654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專科護士何翠華,供款人編號30027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社會工作局勤雜人員蔡潔敏,供款人編號 60047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技術工人謝耀華,供款人編號608160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衛生局主治醫生譚真,供款人編號627667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黃逸恆,供款人編號62789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普通科醫生黃智標,供款人編號 600142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社會工作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成深,供款人編號609602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余富慧,供款人編號627869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毛慶凰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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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

胡振倫,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雅詩及鄧雪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六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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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雷偉堂為本局特許及批給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雷偉堂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財政局特許及批給事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

3. 專業簡歷:

——2006年2月至2009年5月,財政局技術輔導員;
——2009年5月至2023年8月,財政局高級技術員;
——2023年4月11日至8月10日,財政局特許及批給事務處代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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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顧振興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歐永棠因獲定期委任為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梁碧珊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李栩陽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蘇淑麗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

梁玉文續聘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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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消防局一等消防區長黃勁松,編號400051,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上述人員自同日起於消防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亦魯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批示:

洪清朗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批示:

何安麗,本局確定委任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根據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陳家敏及曹慧愉,根據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許子琪,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陳意玟、陳文根、洪豪蓉、陸嘉誠、黃慧燕及黃咏,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余愷珊及簡煒龍,分別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及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侯家志,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顏蘊莉,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古漢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黃鴻虹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陳清,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賴映霞、伍順麗、阮蓉芳及黃偉富,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陳美儀、許堯仙、黎順琼、梅結紅及黃潤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表七及表二十一,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Rita Álvares Gomes de Amorim Mergulhão Ó,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方曉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黎綺華,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李詠康,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吳春婷,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傅樹然、游沃欽及林偉雄,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蕭冠章,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何解興及梁甜好,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張婉玲,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黃偉生,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黎曉珊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盧安莉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李蕭秀珍,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五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阮佩賢(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嘉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蘇珞政──應其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予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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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鄭繼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應莫瑞花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應譚海倫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何翠華,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專科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免職。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的批示:

陳山中,本局確定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應盧嘉敏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應歐釗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的批示:

應郭泳龍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的批示:

應謝耀華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的批示:

應余富慧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的批示:

唐雪仙——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的批示:

應譚真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的批示:

冼年銀——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48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羅利老台3號祐豐大廈地下A2座及A3座的口品牙科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口品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羅利老台3號祐豐大廈地下A1座。

———

按照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494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巴波沙坊第十一街無門牌號數新城市花園(第十九座)地下AQ座之原中文名稱為正德堂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Chang Tak Tong,更改中文名稱為港灣(澳門)醫療中心-台山,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Kong Wan (Macau) – Tói San,以及核准上述場所擁有人轉移至民眾建澳聯盟,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73-97號麗華新村第二座地下至1樓。

———

鏗泰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Heng Tai Medical Centre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591,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座)地下CG座,持牌人為鏗泰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座)地下CG座。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鍾王英,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周偉傑,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詹瑞琼,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梁玉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主任醫生彭向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趙惠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呂惠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惠愛,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黃智標,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瑞娥,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鄭成業 - 主席

———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衛生局——代局長 鄭成業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種志置業有限公司發給“健華新濠天地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6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路氹連貫公路新濠天地新濠大道二樓店舖F250-1號,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氹仔路氹連貫公路新濠天地新濠大道二樓店舖F250-1號。

———

核准向陳超琪女士發給“福星藥房III”准照,編號為第43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22號獲多利大廈AM座地下及一樓,東主地址位於澳門黑沙環新街627號御景灣(第二座)33樓A座。

———

核准向陳超琪女士發給“福星藥房II”准照,編號為第43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廣州街86-H號怡景閣地下C座,東主地址位於澳門黑沙環新街627號御景灣(第二座)33樓A座。

———

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職能

經濟

818001

 

 

文化發展基金

   

 

8-11-0

31-01-01-02-00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165,000.00

 
 

8-11-0

31-01-01-99-00

其他——薪俸、報酬及工資

 

165,000.00

 

8-11-0

32-02-01-02-00

軟件及資訊網絡

500,000.00

 
 

8-11-0

32-02-04-00-00

衛生及清潔

 

150,000.00

 

8-11-0

32-02-11-01-00

廣告費用

440,000.00

 
 

8-11-0

32-02-15-00-00

臨時工作

120,000.00

 
 

8-11-0

32-02-19-00-00

研究及顧問

 

915,800.00

 

8-11-0

32-02-20-01-00

人員

5,800.00

 
 

8-11-0

41-02-09-00-00

傢具

18,500.00

 
 

8-11-0

41-02-13-00-00

文儀及辦公用品

42,000.00

 
 

8-11-0

41-02-99-00-00

其他——動產

7,500.00

 

 

8-11-0

41-03-01-00-00

軟件及版權

 

68,000.00

 總額

1,298,800.00

1,298,800.00

核准依據:

3/8/2023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會議通過——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張建洪 ; 委員:陳家耀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02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以及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十七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延長徵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鳳娟,以相同職級在本校工作,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開始,為期一年。

———

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秘書長 李惠芳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之批示:

賀曉勁,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綺琪、梁欣琪、吳兆基、馮素娜、何耀榮、麥潔茵及黃紹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三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餘下四位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首三位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餘下四位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華安娜、梁佩芬及余慧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餘下一位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土地工務局

代局長 麥達堯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區振聲及朱磊明─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於公共建設局

代局長 沈榮臻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陳炳秋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歐敏宜、鄭心濤、麥保林及吳敏玲——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姚文威、李通順、李美仙、譚申鴻、杜美英及黃銀萍——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張汝健,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家明為本局車輛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羅家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車輛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公共管理碩士;
——機電工程碩士;
——機電工程學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零五年四月至二零零八年五月,民政總署技術員;
——二零零八年五月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交通事務局技術員;
——二零零八年五月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二零一七年六月至今,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二零一九年四月至今,交通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羅家明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車輛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起終止。

———

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何麗儀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駱鳳清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集郵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李貝茜,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黃家財,第三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周志文及許志豪,第三職階郵差,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及二十七日起生效;

陳志豪,第二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鄭啓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吳新宇,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李振偉,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羅顏枝,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鍾雪敏,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至(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鄭松年、李國杰及陳家洛,皆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60點;

林明新、梁家輝、陳啓成、林明心、鍾松仁、施力行、霍浚華、馮健樑、黃俊傑及梁韋洛,第一位至第九位皆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最後一位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起轉為第六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40點;

古振南、游壹、陳家豪、李偉麒及盧家華,第一位至第二位皆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第三位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其餘皆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00點;

黃世基,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

吳海文,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點;

高錦雄,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

鄭錦棠及顏羨賢,皆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

張利雄,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點;

吳志偉、吳志恆、李旨宏、陳潤添及蕭澤鴻,皆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嘉欣及余岳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應蘇淑芬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予以解除。

———

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於郵電局

代局長 劉蘭華(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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