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批示:

譚金月——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梁仲愛,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

——甘鳳顏,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九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

——黎鳳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及(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秀卉,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

——朱珮珊,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梁銀英,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經偉、卓其洲及張霆豐,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批示:

梁家惠及聶金豪,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轉入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35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批示:

朱國基,衛生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起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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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代局長 雷子燊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朱婉儀擔任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馮婉琪擔任金融情報辦公室副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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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批示如下:

歐敏華——應其本人的請求,其在本公署擔任宣傳教育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Maria da Graça Mendes de Morais Rodrigues de Carvalho——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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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鑑於海關沿岸巡邏處處長副關務總長陳永禧,編號0798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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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簡鳳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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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周芷盈及張子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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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延長徵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世興到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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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易樂飛、賴艷玲及盧雯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49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偉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49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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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屬確定委任之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黃智鋒的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免職。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屬確定委任之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盧麗卿的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免職。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蘇怡方、麥寶芯、尹艷欣、陳慧燕、麥嘉慧、戴暉樺、吳銘信和潘嘉雯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首位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生效,第二位至第五位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餘下三位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登記官或公證員第七職階盧瑞祥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續期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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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市 政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田紀洋,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起強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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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土地工務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瑞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666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62條第1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1條第1款及上述《通則》第264條第1及第4款,並配合第265條第2款之規定,以其 24 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40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 4 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7至9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1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老維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3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62條第1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1條第1款及上述《通則》第264條第1及第4款,並配合第265條第2款之規定,以其 28 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7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 5 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7至9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1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懲教管理局警員Bishwo Raj Sigdel,供款人編號60389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另基於該供款人為長期服務奬勵金效力而計算的供款時間少於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長期服務奬勵金。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旅遊局技術輔導員吳巧茹,供款人編號30053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行政公職局技術輔導員盧愛芳,供款人編號601912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檢察長辦公室勤雜人員陳景珊,供款人編號604082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陳毅堅,供款人編號60799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潘乾敏,供款人編號608030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雪玲、李燕華及吳珊珊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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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邵文錦,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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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及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批准給予金撈餐飲(食品廠)有限公司下列稅務鼓勵:

——削減購置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679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二座4樓C座單位的不動產移轉印花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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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陳詠坤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研究暨財政策劃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忠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財政稽核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鄧達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料彙編中心主管(等同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六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之批示:

歐炎珊、張翠霞、張雅儀、趙月森、李鳳欣及黃麗樺——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黎家欣——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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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袁友昌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准 照 摘 錄

中文名稱為“新康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XIN KANGTAI AGÊNCIA DE VIAGENS INTERNACIONAL LDA.”及英文名稱為“XIN KANGTAI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 CO., LT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獲發第0288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新康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XIN KANGTAI AGÊNCIA DE VIAGENS INTERNACIONAL LDA.”及英文名稱為“XIN KANGTAI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 CO., LTD.”,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及804號及約翰四世大馬路2及6號中華廣場14樓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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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域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偉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約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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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809001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8-12-0 31-02-01-07-00 職務終止補償  50,000.00
8-12-0 31-02-01-08-00 重疊薪俸  76,500.00
8-12-0 31-02-02-03-02 日津貼  12,500.00
8-12-0 31-02-04-01-00 工作表現奬賞  114,000.00
9-02-0 38-01-03-07-08 澳門大學  27,500,000.00
8-12-0 38-02-01-99-00 其他——財團、社團及組織  4,000,000.00
8-12-0 38-02-02-99-00 其他——企業  30,000,000.00
8-12-0 38-02-03-99-00 其他——家庭及個人  1,500,000.00
總額  31,626,500.00 31,626,500.00
核准依據:  13/07/2023之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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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代主席:鄭冠偉——行政委員會委員:葉桂林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佩賢——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倩明,為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胡寶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Ana Luísa Rodrigues Mendes Colaço,為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薪俸點為42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郭華新,為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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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趙慧明,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方嘉慧,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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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家威,懲教管理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現行第7/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警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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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確定委任黃偉基及李嘉豪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鄧絲銘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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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易倩兒、梁彩鶯及Sandra Cristina Torrão Moreira,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表二及表四、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陳志營、陳旭宏、曾文豪、周麗芳、周麗雅、鄭美儀、馮佩婷、葉詠瑤、郭振興、黎婉婷、林麗燕、劉素芬、李楚恆、李健恆、李麗斯、梁慶如、梁佩佩、廖嘉欣、羅俊彥、盧少芬、鄧浩賢、余楚欣、余友盛、余秀明、黃瑋昕、黃穎詩及黃慧君,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博家韜,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Ana Teresa Gomes Vasconcelos Pinto Marinho、陳琳琳、陳雯雯、陳銘滔、陳雅、陳穎欣、周曉儀、張詠琳、池春伊、徐秋宜、朱少塋、丁璐瑤、馮澤榮、馮貴蓮、方娜彬、侯莉莎、何林泉、楊敏華、葉嘉寶、Joana Filipa Chaves Antunes、林雪盈、林婉媚、李嵐、梁政姸、梁曉雯、梁俊偉、林冰冰、劉藝明、羅宇順、倫芷蔚、Maria Isabel Teixeira de Andrade Roque、吳凱雯、吳冬冬、伍慧齡、袁豪賢、黃靜儀、黃倩瑜、楊曉晴、Zélia de Jesus da Costa Carneiro及卓雅鑫,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Ana Lara Simão Clemente、鄭海信、葉詠詩、甘嘉麗、關佩欣、盧淑敏、吳文婷、湯泳虹及Vanessa Tatiana Cabral Man,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批示:

應胡嘉儒的請求,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予以終止。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曾寶慶,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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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林穎娜──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學術及出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周碧雲──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轉換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趙子昇──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95;

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謝幸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余國及唐重──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劉善渝──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張應勤、朱炳輝、關世濠及吳詩婷──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何善恆──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楊麗珍、梁伊文及薛詠心──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林敏兒──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樊炳琴──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張振龍──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蔣偉強──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陳婉薇及冼坤妹──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陳麗媚、王曉峰、鍾彩雲、林鳳女、謝小玲及李秀芹──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陳劍蘭──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壽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林小碧,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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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蕭鳳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為54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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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李銀麗,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趙艷芬和黃婉珊,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顧問醫生區曦,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陳彩雯,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慕銀,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周翠珊,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鍾泳聰和甘武娟,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曹麗兒,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何柱萌、何淑華、吳嘉敏及施偉達,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主治醫生梁棋和蕭文傑,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鄧柏瑩,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林汝庭和李麗華,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嘉碧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歐陽妙玲和余靜雯,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柳妍,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郭佩盈和林啓康,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林婉蓉、區結瑩、廖慶宜及林嘉芙,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務晶,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歐君彥、鄭偉文、黎暖霞、游偉芳及歐陽燕玉,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程燕卿,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何結容,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曾玩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馮衛珍,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黎振雄和葉家欣,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何海琪,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楊俊文和朱筱欣,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甘雪芳,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曾燕燕和譚海倫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鄭文明和阮其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偉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子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秀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玟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趙美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任麗華和馬蔚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蕙慈、黃美美及黃麗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陽曼茵、郭雁愉、何偉斌、馮淦雄、蔣嘉莉及黃永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燕芬、何秀英及黃家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詠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羅健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趙敏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林𫁢濤,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謝嘉琪,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劉哲聰,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麥秀麗,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劉潤南,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鄭達超,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楊嘉棟和王祝金,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郭嘉賢、李文博及黃啓妍,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麥綺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葉偉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慧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龐麗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鄧燕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坤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慕銀和張佩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鄧偉傑──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漮霖醫務中心(台山)——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L-0222號執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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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安頤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AnYi Medical Center——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0588,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昇平圍(昇平里)7號方圓廣場C12,持牌人為奧頤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連勝馬路163號連勝大廈11樓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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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容家韻——應其要求,中止第SI0023號語言治療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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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朗程、鄺品磊——應其要求,分別註銷第ME0014、ME0046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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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曹氏牙科醫療診所有限公司——應其要求,中止第AL-0176號曹氏牙科醫療診所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高甸玉街1-B - 1-C號荷蘭園新邨(A-H)座地下D座。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羅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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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之批示:

應曾憲澧先生的要求,中止其藥房技術助理完全執照(執照編號AT0207)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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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鍾紫浩先生的要求,中止其藥房技術助理完全執照(執照編號AT0188)至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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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張君隆先生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290)至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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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楊耀韜先生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607)至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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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謝達榮先生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190)至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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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應陸靜鋒女士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149)至二零二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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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賈靜儀,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應其要求,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提前終止長期無薪假並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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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仇健彬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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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胡俊鴻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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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02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以及根據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十七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延長徵用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第四職階顧問文案陳滿祥,以相同職級在本校工作,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開始,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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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秘書長 李惠芳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區汶蔚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代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鄧偉傑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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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旅遊學院——代院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佩芬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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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生效日期如下: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吳志華,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式君,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傑楓、趙嘉慧及林欣婷為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薪俸點28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洪炳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

謝彩虹,獲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龐尚棟,獲確定委任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黎俊靄職級變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薪俸點42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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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家樂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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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獲確定委任出任下列職位,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張佩穎 二等翻譯員 1 440 04/0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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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1)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吳素靜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2)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郭毅誠、莊杰生及甘潤科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嘉明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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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房屋局

代副局長 陳華強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關偉雄,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點;

馮溢標,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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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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