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鄧麗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其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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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榮華,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由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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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郭婉雯,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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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雁玲在委員會擔任相同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尹寶翔,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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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曾冠雄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淑貞,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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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黃淑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8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郭松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9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副警長余文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71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易永法,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03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務總長梁志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93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劉永權,供款人編號60042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趙淑芬,供款人編號605196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市政署勤雜人員李觀根,供款人編號605637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警員Shashee Adhikari,供款人編號606733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杜麗怡,供款人編號610486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麥維康,供款人編號61629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許茱莉,供款人編號615515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主治醫生Fátima Maria Rios Peralta Correia,供款人編號616434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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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譚燮文,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劉凱旋——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印刷暨裁切工場主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黃敏頴,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石小玲,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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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財 政 局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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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粘為琪,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黎錦明——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六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轉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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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梁健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素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志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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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孫翼鳴,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梁美娟,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即在衛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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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美婷在本會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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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114/2021號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並按其個人意願,治安警察局下列人員以特別定期委任方式,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前往司法警察局進行刑事偵查員培訓實習,為期一年。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上述《通則》第四十四條(二)項之規定,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警員

203140

陳穎妍

警員

173161

郭偉龍

警員

117171

林柏君

警員

185180

張雯

警員

268181

羅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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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之批示,對第D/09/20/MAR-D/72/20/OUT-D/73/20/OUT-D/17/21/MAR-D/23/21/ABR號紀律程序行使《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附件G(現時《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f)、l)及n)項及第二百四十條c)項的規定,有關規定對應現時《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六)、(十一)及(十二)項及第一百五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決定對消防員趙國雄,編號:496161,科處撤職處分。上述處分由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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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副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黃倩霞,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薪俸點為430點;

鄺慶思,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0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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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批示:

黎綺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教育範疇),薪俸點為35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批示:

鄧張頌恩,文化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何永恩,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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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龔志明(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雅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梁君傑及梁偉華,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蕭潔銘,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梁善因、彭秀麗、羅雪言及梁鳳鳴,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黃潤盈,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施雅欣,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陸曉敏,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蘇雅智,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鄧張頌恩,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調職至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之日起,其在本局的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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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志昂、何嘉偉、吳嘉璐、趙碧恩及余鈞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洪順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戴妙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春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盧碧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顏妮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傑珍及梁鳳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麗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嘉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許靜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榮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孫鳳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邵柏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菲——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717。

———

按照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張詠恩、高曉彤——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718、M-2719。

———

按照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鄧可盈——應其要求,中止第E-288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蘇林暉——應其要求,中止第M-266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彭嘉琪、周樂怡、張倩菁、廖笑琪、趙家俊、吳嘉穎、張詩敏、施心怡、孫秀芳、陳詠儀、陳嘉雯——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451、E-3452、E-3453、E-3454、E-3455、E-3456、E-3457、E-3458、E-3459、E-3460、E-3461。

———

黃建德、趙樂婷、甘惠琳、李子程、李錦恩、林柏樺、戴婉冰——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720、M-2721、M-2722、M-2723、M-2724、M-2725、M-2726。

———

按照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蔡婉玲——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727。

———

陳巧楹、黃芷珊、鄭綺雯——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462、E-3463、E-3464。

———

取消陳嘉豪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牌照編號是T-0535,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文玉茵、黎浩彬、趙穎稚、韋佩詩、麥思源——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W-0526、W-0568、W-0650、W-0676、W-0722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仁華藥業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2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仁華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大堂巷13-A號福運大廈B1座地下連閣樓。

———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鄺芷茵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劉嘉健,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25點;

黃寶漣、姚嘉兒、徐嘉能、李敏輝、林梅梅及李穎淇,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李日滔、陳耀佳、許仁杏及梁貴蘭,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梁燕芬,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澳 門 大 學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一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澳門大學——校長 宋永華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711001

   

澳門旅遊學院

   
 

3-02-4

32-01-05-00-00

食品及飲品

 

$ 1,399,500.00

 

3-02-4

32-01-08-00-00

宣傳品及獎品

$ 820,400.00

 
 

3-02-4

32-01-09-00-00

清潔用品

$ 279,600.00

 
 

3-02-4

32-01-99-00-00

其他——非耐用品

$ 300,000.00

 
 

3-02-4

32-02-01-01-00

設施及設備

$ 7,739,500.00

 
 

3-02-4

32-02-01-02-00

軟件及資訊網絡

$ 118,000.00

 
 

3-02-4

32-02-02-00-00

電費

 

$ 900,000.00

 

3-02-4

32-02-04-00-00

衛生及清潔

 

$ 440,000.00

 

3-02-4

32-02-05-00-00

管理費及保安

 

$ 180,000.00

 

3-02-4

32-02-06-00-00

通訊、郵政及速遞

 

$ 80,700.00

 

3-02-4

32-02-08-01-00

不動產

 

$ 417,600.00

 

3-02-4

32-02-08-02-00

動產

 

$ 50,000.00

 

3-02-4

32-02-09-01-00

公幹交通費

 

$ 1,179,600.00

 

3-02-4

32-02-09-99-00

其他——交通負擔

 

$ 641,100.00

 

3-02-4

32-02-10-00-00

招待費

 

$ 118,400.00

 

3-02-4

32-02-11-01-00

廣告費用

$ 880,000.00

 
 

3-02-4

32-02-11-02-00

宣傳活動

$ 600,000.00

 
 

3-03-0

32-02-12-00-00

教學及培訓

 

$ 2,069,100.00

 

3-02-4

32-02-13-00-00

刊物製作

 

$ 130,000.00

 

3-02-4

32-02-14-00-00

會議

 

$ 114,100.00

 

3-02-4

32-02-15-00-00

臨時工作

 

$ 289,400.00

 

3-02-4

32-02-16-00-00

文康活動

$ 3,000.00

 
 

3-02-4

32-02-17-00-00

財務手續費

 

$ 126,200.00

 

3-02-4

32-02-18-00-00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 443,200.00

 

3-02-4

32-02-19-00-00

研究及顧問

 

$ 671,400.00

 

3-02-4

32-02-20-02-00

動產及不動產

 

$ 50,000.00

 

3-02-4

32-02-99-00-00

其他——勞務的取得

 

$ 1,076,500.00

 

3-02-4

32-05-01-99-00

其他——返還

 

$ 139,000.00

 

3-02-4

39-01-00-00-00

備用撥款

 

$ 3,871,000.00

 

3-02-4

41-01-03-00-00

樓宇及場所

 

$ 650,000.00

 

3-02-4

41-02-07-00-00

住所用品

$ 550,000.00

 
 

3-02-4

41-02-08-00-00

工場及餐廳用品

$ 524,200.00

 
 

3-02-4

41-02-09-00-00

傢具

$ 87,000.00

 
 

3-02-4

41-02-10-00-00

資訊及系統設備

$ 3,047,100.00

 
 

3-02-4

41-02-12-00-00

書刊

 

$ 12,000.00

 

3-02-4

41-02-13-00-00

文儀及辦公用品

$ 100,000.00

 

總額

$ 15,048,800.00

$ 15,048,800.00

核准依據:

09/09/2021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李力奇擔任本局技術輔助處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黃冠新及吳玉麟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林柏瀚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黃詠茹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徐穎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薪俸點為260點。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陳子龍、楊紹宗、梁積權及黃瑞萍——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張德勇及李逸庭——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80點,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郭佩儀及黃慧僑——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的薪俸點3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馮建皇,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敏貴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林曉嵐——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劉賢傑,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何紹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石峻兆及范燕琼,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及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鍾煥玲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俊能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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