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玉蓮,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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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編號984821——鄭健陽,因達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起終止當事人之職務而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64190——梁燕銀,因達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起終止當事人之職務而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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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議決如下:

Manuela Rosa Franco Serpa Mendes da Costa——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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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在 台 灣 澳 門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之批示:

林智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第33/2011號行政法規《在台灣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第六條第三款及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其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日續期至二十七日。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王文俊——其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終止,同日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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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辦事處代主任 林智綺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歐陽芷盈,薪俸點44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按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茜婷及李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職務,薪俸點49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國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蕭鳳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職務,薪俸點49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繕錄兼打字員關秀慧,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王淑仙,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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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聲 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葆瑩因獲定期委任為印務局局長,故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自動終止。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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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嘉恩、歐佩芬、陳美怡、陳世亨、謝倩雯、鄭燕玲、鍾英輝、孫妙然、徐文輝、何沁霖、楊少虹、葉詠詩、郭潔綾、林艷明、林競文、劉美珊、劉偉文、梁健陽、廖素平、麥倩彤、吳艷嫻、伍嘉瑜、彭海韻、蘇欣琪、蘇永堅、鄧海英、鄧韻婷、汪嘉寶、王莉敏、胡成武及楊倩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天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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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梁國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28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旅遊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薛姬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430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張志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9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林志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6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民政總署退休助理員高卓坤之遺孀雷順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9277,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港務局退休助理水手吳祖明之遺孀謝愛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290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楊儉儀,供款人編號300373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退休基金會行政技術助理員伍東明,供款人編號600196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陳康華,供款人編號600447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技術工人李志強,供款人編號605101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譚美君,供款人編號301830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前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廖潤娣,供款人編號601002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事務局技術工人何瑞煊,供款人編號60101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行政公職局繕錄兼打字員關秀慧,供款人編號601931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梁北海,供款人編號60453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行政公職局工作人員Maria do Sameiro de Faria Delgado Fernandes,供款人編號60676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市政署勤雜人員蕭麗金,供款人編號60697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古少敏,供款人編號607009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土地工務運輸局高級技術員鄭文營,供款人編號610099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檢察長辦公室檢察院助理書記員郭展宏,供款人編號61493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交通事務局勤雜人員卓譚月好,供款人編號615423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行政公職局工作人員房書羽,供款人編號621593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普通科醫生莊小梅,供款人編號62588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前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陳曉盈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郭錦文在本會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一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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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何日明,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李迪浩,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聲 明

應孫靜雯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定期委任,於任期屆滿後終止,並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返回退休基金會的原職位。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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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之批示:

Natália Maria Alves Pais dos Santos——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

Miquelina das Dores Cabral Correia Cardoso——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歐炎珊、趙月森、張翠霞、李鳳欣、黃麗樺、張雅儀、陳繼光、馮奕楠、陳秀瑩、馮穎芝、黃雪連、何雅麗、張嘉玲、梁銘怡及鍾曉瑜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首七位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其餘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日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何艷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證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獲續期壹年。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長官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政府總部事務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政府總部事務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公職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交通事務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環境保護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部門預算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1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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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步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何海清,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嘉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七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勞婉妍,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偉鍵,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茲聲明朱妙麗全職擔任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的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後終止,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返回本局編制內人員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的原職位。

謝幸芳,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駱浩樑,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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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余淦鑣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倩薇、陳玉兒、許白芬及黃杏妹,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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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名的應考人袁成業,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公共財政管理範疇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葉錦榮及譚國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何綺晴,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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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岑啟彥在本會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柳秉林在本會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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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代主席 梁碧珊


存 款 保 障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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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於存款保障基金——存款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劉杏娟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所作出之第051/SS/2021號批示,對第232/2014號紀律程序行使《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指之附件G表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f)項及第二百四十條c)項的規定,決定對治安警察局退休一等警員編號151961李傑林,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執行。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警員楊佩祺,屬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辦事處人員編制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之日起,自動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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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葉曉彤、何翠萍、陳碧娟及楊詠心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張美霞及程曼莉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17/2020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九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João Fernando Teixeira Lopes Monteiro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督察,薪俸點為68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鄧秀娟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五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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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第082/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副消防區長編號464921,潘偉康,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維持“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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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黃文賢

輕型車輛司機

3

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陳溦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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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葉映紅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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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謝幸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迪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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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致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嘉欣及潘凱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天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生效日期如下:

歐錦、陳友源及麥劍文,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彭逸龍,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生效日期如下:

陸建峰,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容家宏,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李祉燁,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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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張焯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劉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黃筱雯中醫生第W-0021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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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紹康、林欣欣、林靜儀、梁苑玲、何嘉鈴、楊美嫻、區靖敏、李瑩茵、馮曉靖——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627、E-2664、E-2794、E-2964、E-2966、E-2983、E-2984、E-2987、E-299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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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思、闖煒倩——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E-3110、E-312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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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詠堯、林錦慶——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417、E-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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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牌照編號第AL-0410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場大馬路245號百利新村(第一座,第二座,第三座,第四座)地下H座之原中文名稱為同心綜合診所,葡文名稱為Policlínica Tong Sam更改中文名稱為同心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Tong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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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嘉豪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李華仔,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體 育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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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吳兆基、梁欣琪及陳永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陳綺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耀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9/97/M號法令第十四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謝紅為本局研究暨文件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謝紅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研究暨文件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經濟學碩士(金融學);
——文學士(行政秘書)。

3. 職業培訓:

——「第七屆赴葡就讀計劃」;
——「當代行政及公共管理課程」;
——「行政程序法典課程(高級技術員及技術員)」;
——「公眾接待技巧課程」;
——「圖書文獻處理技術課程」;
——「公共工程承攬法律制度課程」;
——「公共活動之組織及管理課程」;
——「導師培訓課程」;
——「外交禮賓研討班」;
——「危機管理課程」;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調解課程」。

4. 專業簡歷:

——1993年10月至2010年10月,土地工務運輸局高級技術員;
——2010年10月至2012年9月,土地工務運輸局研究暨文件處代處長;
——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土地工務運輸局研究暨文件處處長;
——2015年9月至2020年6月,土地工務運輸局基礎建設廳高級技術員;
——2020年7月至今,土地工務運輸局研究暨文件處代處長。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鄭文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家樂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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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劉賢傑——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鍾健文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標準及技術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潘家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林惠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鄭冬竹,第二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文案尹頌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楊永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譚子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聲 明

應Judas Tadeu Fernando Nelson Henriques Manhão Jorge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八職階技術工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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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克勁,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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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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