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楊崇蔚──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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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行 政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的規定,趙向陽以兼任方式擔任本秘書處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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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許麗芳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黃振東在本辦公室以定期委任擔任顧問之職務,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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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區耀榮副消防總監(編號445891)擔任消防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蔡惠濠副消防總監(編號40197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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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警 察 總 局

第16/2020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行使第18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和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警察總局局長助理王健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二)決定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三)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局長助理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局長 梁文昌

聲 明

司法警察局一等督察羅偉業,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轉為退休狀況,並於同日終止擔任本局局長助理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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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智威,編號為190011,薪俸為455點,其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1/2002號法律第一條(五)項,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七)項、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葉華釗關務總長(編號01961)出任海關知識產權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起,為期一年,同日起終止其海上監察廳廳長之定期委任。

該被委任者是出任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設立的主管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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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關務總長編號01961——葉華釗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知識產權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
——葉華釗關務總長(編號01961)憑藉以下的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知識產權廳廳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四屆指揮及領導課程。

專業簡歷:

——1996年2月16日,進入原水警稽查隊工作;
——2001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21日,擔任物資管理處代處長;
——2010年10月22日至2014年9月9日,擔任物資管理處處長;
——2014年9月10日至2019年1月17日,擔任沿岸巡邏處處長;
——2019年1月18日至2020年6月23日,擔任海上監察廳代廳長;
——2020年6月24日起至今,擔任海上監察廳廳長。

嘉獎:

——1998年及2000年,獲頒發共兩個「個人嘉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1/2002號法律第一條(四)項、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六)項,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譚燕雯關務總長(編號14880)出任海關口岸監察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起,為期一年,同日起終止其知識產權廳廳長之定期委任。

該被委任者是出任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設立的主管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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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關務總長編號14880——譚燕雯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口岸監察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
——譚燕雯關務總長(編號14880)憑藉以下的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口岸監察廳廳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四屆指揮及領導課程。

專業簡歷:

——1988年7月6日,進入原水警稽查隊工作;
——2001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21日,擔任人力資源處代處長;
——2010年10月22日至2017年12月6日,擔任技術及訴訟處處長;
——2017年12月7日至2020年6月23日,擔任知識產權廳代廳長;
——2020年6月24日至今,擔任知識產權廳廳長。

嘉獎:

——2001年及2008年,獲頒發共兩個「個人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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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明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Frederico Loureiro Rocha Rangel Fernandes學士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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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歐陽婉華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君勞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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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高曉婷在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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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代局長 吳海恩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施冬韻,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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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曾冠雄(高等教育局代局長)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朱林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吳燕翔在本局擔任國際及區際關係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吳志強在本局擔任法律翻譯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續期壹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和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婉琪擔任本局財政及財產處處長之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為期壹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職位出缺;
——陳婉琪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財政及財產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澳門理工學院中葡/葡中翻譯學士。

3. 專業簡歷

——2012年 進入公職;
——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
——2014年4月至8月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員;
——2014年8月至2018年5月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 檢察長辦公室技術員(行政範疇及公共財政管理範疇);
——2019年5月至今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
——2020年5月至9月及12月至今 法務局財政及財產處代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和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燕翔擔任本局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廳長之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為期壹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職位出缺;
——吳燕翔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學士;
——澳門大學法律導論課程。

3. 專業簡歷

——2005年 進入公職;
——2005年至2006年 法律改革辦公室助理技術員;
——2006年至2007年 上述辦公室技術輔導員;
——2007年至2011年 上述辦公室及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2011年5月至11月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國際關係事務處代處長;
——2011年11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國際關係事務處處長;
——2016年1月1日至今 法務局國際及區際關係事務處處長;
——多次擔任法務局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代廳長。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嘉慧及李曉彤,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彩盛,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本局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尤肖甫,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由於合同期滿,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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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盧瑞祥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經濟局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周卓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201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黃潔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8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已故一等消防員鄭勇宏之父母鄭正德及陳月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6403,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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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鄧詠心、鄧伊霖及任薛霏,在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位至第三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經濟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以填補由十月三十一日第25/2017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設立而尚未填補之空缺。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龎雪霏,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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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榮興彩票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經營中式彩票特許公證合同的附加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2020年12月28日財政局公證處第357A號簿冊第124頁至125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1990年8月24日在同一公證處第279號簿冊第15頁至21頁繕立之《澳門地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作出修改,此合同最後一次修訂繕立於2019年12月31日同一公證處第321A號簿冊第7頁至8頁。是次附加合同的內容如下:

“第一條

經營中式彩票特許合同由2021年1月1日起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第二條

承批公司須付予特許實體一筆金額為澳門元伍拾萬圓(MOP 500,000.00)的溢價金,作為延長有關特許合同至2021年12月31日之交換條件,但不妨礙其須按特許合同的規定支付其他費用或履行其他義務。

第三條

特許合同的其餘條款維持不變。

第四條

本附加合同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批 示 摘 錄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布紹德、張祖強、郭紫菱、林嘉莉、劉路嘉、李心瑜、勞日添、雷國立、陸兆宗、盧有好、柯超航及袁詠恩——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郭加愚,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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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余美玲,因達年齡上限強制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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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程綺雲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林明波,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技能鑑定處處長鄺偉強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嘉賢學士為本局聘用基準及管理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陳嘉賢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勞工事務局聘用基準及管理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台灣東吳大學理學士學位(心理學系)。

3. 工作經驗:

——2010年至今,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2016年至2019年,勞工事務局就業廳前台接待及就業選配組職務主管;
——2020年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勞工事務局聘用基準及管理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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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元童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批准本局副局長梁文潤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止。

聲 明

應梁文潤的要求,其擔任本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於任期屆滿後終止,並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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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余潔平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林國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陳善恩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蔡永安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盧惠泉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作之第179/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2/2008號法律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下列八名警官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治安警察局轄下附屬單位之主管,任期一年,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職級 編號 姓名 主管職位 生效日期
警務總長 101971 李昶文 海島警務廳指揮官 15/01/2021
警務總長 107971 李志輝 情報廳廳長 15/01/2021
警務總長 104971 李日明 警察學校校長 15/01/2021
副警務總長 236910 劉美寶 人力資源處處長 15/01/2021
副警務總長 182901 何少明 行動及協調處處長 15/01/2021
副警務總長 144891 鄭俊禧 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處長 15/01/2021
副警務總長 241971 李國棟 海島警務處處長 15/01/2021
副警務總長 166041 劉家榮 調查及遣送處處長 02/01/2021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1971)李昶文擔任治安警察局海島警務廳指揮官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01971)李昶文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海島警務廳指揮官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專業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97年4月至1999年3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
——於1999年3月至2013年10月,擔任特警隊特別行動組組長;
——於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擔任特警隊特警處代處長;
——於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擔任特警隊特警處處長;
——於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擔任特警隊代指揮官;
——於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擔任交通廳代廳長;
——於2019年1月,擔任特警隊代指揮官;
——於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擔任特警隊指揮官;
——於2020年1月15日至今,擔任警察學校校長。

嘉獎:

——於2001年及2010年分別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於2003年、2005年及2006年分別獲得治安警察局代局長嘉獎;
——於2014年獲得特警隊指揮官嘉獎。

附件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7971)李志輝擔任治安警察局情報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07971)李志輝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情報廳廳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暨南大學經濟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97年4月至1998年2月,擔任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助理處長;
——於1998年2月至2002年6月,擔任特警隊特警處第四防暴隊隊長;
——於2002年7月至2002年10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2年11月至2004年6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
——於2004年7月至2004年11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4年11月至2007年6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
——於2007年7月至2014年12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於警察學校訓練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擔任特警隊特警處代處長;
——於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於特警隊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擔任海島警務廳代廳長;
——於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擔任海島警務廳代指揮官;
——於2020年1月,擔任海島警務廳機場警務處處長;
——於2020年1月,擔任海島警務廳代指揮官;
——於2020年1月15日至今,擔任海島警務廳指揮官。

嘉獎:

——於2001年及2018年分別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於2005年獲得行動廳廳長嘉獎;
——於2015年獲得特警隊指揮官嘉獎。

附件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4971)李日明擔任治安警察局警察學校校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04971)李日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警察學校校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學士;
——北京大學公共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於1997年4月至1998年2月,擔任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助理處長;
——於1998年2月至1999年1月,擔任特警隊指揮部輔助組助理組長;
——於1999年1月至1999年9月,擔任特警隊指揮部輔助組署任組長;
——於1999年9月至2000年5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0年5月至2002年7月,擔任特警隊指揮部輔助組署任組長;
——於2002年7月至2002年11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2年11月至2004年7月,擔任特警隊指揮部輔助組署任組長;
——於2004年7月至2004年11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擔任特警隊指揮部輔助組署任組長;
——於2005年4月至2005年5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5年5月至2014年12月,擔任特警隊指揮部輔助組組長;
——於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於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擔任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代處長;
——於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擔任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處長;
——於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於情報廳工作;
——於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擔任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處長;
——於2018年12月,擔任情報廳偵查及情報處處長;
——於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擔任情報廳代廳長;
——於2020年1月,擔任情報廳監察及准照處處長;
——於2020年1月,擔任情報廳代廳長;
——於2020年1月15日至今,擔任特警隊指揮官。

嘉獎:

——於2001年、2014年及2018年分別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於2005年獲得行動廳廳長嘉獎。

附件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236910)劉美寶擔任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236910)劉美寶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北京師範大學心理學碩士;
——香港理工大學社會工作文學(家庭本位實務及家庭治療)碩士。

專業簡歷:

——於1991年8月至1991年9月,於出入境事務局工作;
——於1991年9月至1995年9月,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1995年9月至1997年12月,於指揮部輔助辦公室工作;
——於1997年12月至1998年1月,於海島市警務廳工作;
——於1998年1月至2001年5月,擔任海島警務廳機場警司處助理處長;
——於2001年5月至2001年8月,於資源管理廳財政資源室工作;
——於2001年8月至2002年8月,擔任資源管理廳財政資源室署任主任;
——於2002年8月至2002年11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2年12月至2004年3月,擔任資源管理廳財政資源室署任主任;
——於2004年3月至2004年7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4年7月至2007年6月,擔任資源管理廳財政資源室署任主任;
——於2007年7月至2016年12月,於資源管理廳財政資源室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於資源管理廳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擔任資源管理廳物力資源處代處長;
——於2018年6月1日至今,擔任資源管理廳物力資源處處長。

嘉獎:

——於2013年獲得資源管理廳廳長嘉獎。

附件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82901)何少明擔任治安警察局交通廳行動及協調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182901)何少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交通廳行動及協調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90年8月至1995年11月,於二區警署工作;
——於1995年11月至1998年4月,於第一警司處工作;
——於1998年4月至1998年8月,於資源管理廳工作;
——於1998年8月至1998年9月,於澳門警務廳工作;
——於1998年9月至2003年3月,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2003年3月至2003年6月,於特警隊工作;
——於2003年7月至2003年10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3年11月至2004年7月,於特警隊工作;
——於2004年7月至2004年11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4年11月至2007年6月,於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工作;
——於2007年7月至2010年7月,於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0年7月至2012年6月,並擔任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代處長;
——於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於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於交通廳交通監控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4年1月至2014年2月,於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擔任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處長;
——於2018年12月,於特警隊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9年1月,擔任特警隊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代處長;
——於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擔任特警隊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處長;
——於2020年6月9日至今,擔任交通廳代廳長。

嘉獎:

——於2009年獲得特警隊指揮官嘉獎;
——於2015年及2018年分別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附件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44891)鄭俊禧擔任治安警察局特警隊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144891)鄭俊禧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特警隊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89年8月至1998年4月,於特警隊工作;
——於1998年4月至1998年7月,於資源管理廳工作;
——於1998年7月至1998年9月,於特警隊工作;
——於1998年9月至2003年3月,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2003年3月至2003年4月,於特警隊工作;
——於2003年4月至2013年10月,擔任特警隊特別行動組助理組長;
——於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擔任特警隊特別行動組組長;
——於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於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於情報廳總務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擔任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代處長;
——於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於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9年1月,擔任情報廳偵查及情報處代處長;
——於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擔任情報廳偵查及情報處處長;
——於2020年1月,擔任情報廳監察及准照處處長;
——於2020年1月16日至今,擔任情報廳代廳長。

嘉獎:

——於1994年獲得前治安警察廳廳長嘉獎;
——於2009年獲得特警隊指揮官嘉獎;
——於2018年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附件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241971)李國棟擔任治安警察局海島警務廳海島警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241971)李國棟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海島警務廳海島警務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專業簡歷:

——於1997年10月至1998年4月,於澳門警務廳第一警務警司處工作;
——於1998年4月至1998年8月,於資源管理廳工作;
——於1998年8月至1998年9月,於澳門警務廳工作;
——於1998年9月至2003年3月,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2003年3月,於情報廳工作;
——於2003年4月,擔任情報廳總務警司處助理處長;
——於2003年8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3年12月至2005年5月,於情報廳工作;
——於2005年5月至2005年9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5年9月至2011年5月,擔任情報廳總務警司處助理處長;
——於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擔任情報廳總務警司處代處長;
——於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於情報廳總務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於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於情報廳總務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於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擔任海島警務廳路環警務警司處處長;
——於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於澳門警務廳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8年12月,於澳門警務廳西南區警務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9年1月,擔任澳門警務廳西南區警務處代處長;
——於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擔任澳門警務廳西南區警務處處長;
——於2020年8月18日至今,擔任海島警務廳海島偵查及支援警務處代處長。

嘉獎:

——於2007年及2013年獲得情報廳廳長嘉獎;
——於2018年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附件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66041)劉家榮擔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廳調查及遣送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166041)劉家榮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廳調查及遣送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於2004年7月至2006年9月,於樂隊工作;
——於2006年9月至2011年2月,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2011年2月至2011年11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1年11月至2018年12月,於出入境事務廳調查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8年12月,於出入境管制廳調查及遣送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擔任出入境管制廳調查及遣送處代處長;
——於2020年1月,於出入境管制廳調查及遣送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20年1月2日至今,擔任出入境管制廳調查及遣送處代處長。

嘉獎:

——於2015年獲得出入境事務廳代廳長嘉獎;
——於2018年獲得出入境事務廳廳長嘉獎。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黃偉鴻副警務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林池勝——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對外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六名的合格投考人,獲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羅嘉恩——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七十三名的合格投考人,獲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為期一年。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第169/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批准一等消防員編號489921,陳國權,終止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返回消防局,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第170/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消防局消防員編號428121,易劍輝,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以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定期委任之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內,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蔡倩儀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周展謀第W-0349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蔡瑞紋第E-195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劉智第M-0758號及潘俊傑第M-225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分別取消白彼得第M-0716號、王美鴻第M-2390號及林柏樺第M-219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十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十六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於衛生局——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批示:

吳寶珠——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林邦妮,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彭凱晴、黃俊宇及黃嘉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葉雅清,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陳慧貞、崔美容、袁細美、梁耀榮、譚浩然及黃艷卿,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關新姐、梁金、梁桂英及麥財葉,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李旦,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黃子源,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陳子琦、陳琳、范嘉裕、李翠平、梁曉雯、覃曉雯、施柳櫻、施婉婷及冼偉歷,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龔志明(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白德利——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歐陽偉然——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陳志偉——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佩芝——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阮頌雯——第八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鄭愷——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鄭詩詠——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陳娟娟——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李嘉敏——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胡潔晶——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關慧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譚守恆——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晶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羅貴勛——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康頴雯、簡雪青、何麗妍及何伊俐——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陳永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黎家宜——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陳劍蘭——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趙國祥——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淑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蔡少軍——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禤俊傑及郭添根——第二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蔡少文、蔡榮祺、老嘉麟及黃健豪——第一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王雪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林文威——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潘福祺及王命宏——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賴信文——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世潯、朱國常及王兆冬——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侯權峰——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海波——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張百寧及關耀權——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陳敬文——第二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陳遠威、陳永雄、鄭萬雄、關華安及林偉華——第一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郭志明及鄭建淡——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偉業——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周卓輝及張梖琪——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巫紅英及容娟娟——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黃景進——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梁慶翔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張麗珊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天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陳毅新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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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林偉明及馮元山,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區慧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周靜芬,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柯玟慧、黎曉霖及林冠業,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辛志元,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自願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李錦培,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自願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鍾琯能,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鄧玉華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等高級技術員容雪芳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陳璟璇,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玉蓮,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鍾利炳,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黎永亮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六名龍擎峰及第七名蘇奕欽,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十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代局長 郭惠嫻 


環 境 保 護 局

轉入名單

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的批示,根據第38/2020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核准環境保護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人員的轉入名單,並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人員組別及姓名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之狀況
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
於環境保護局之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
張振良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張家祥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余玉玲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鑄新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廖燕群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余培源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高志豪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林月華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沈詠華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黃羅信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美梨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麥鴻珍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彭智勇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潔雯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衛忠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德彬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人員組別:傳譯及翻譯
何燁 主任翻譯員 2 主任翻譯員 2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鄭碩 主任翻譯員 2 主任翻譯員 2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人員組別:技術員
熊兆茵 特級技術員 3 特級技術員 3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葉頴詩 特級技術員 3 特級技術員 3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郭惠萍 特級技術員 3 特級技術員 3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李從換 特級技術員 3 特級技術員 3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李路易 特級技術員 3 特級技術員 3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余善心 特級技術員 1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穎 一等技術員 1 一等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李華超 一等技術員 1 一等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朱耀文 二等技術員 1 二等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鄭子龍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黃燕愉 二等技術輔導員 1 二等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余慧清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4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4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文安琪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張婉嫻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人員組別:運輸
區漢初 輕型車輛司機 8 輕型車輛司機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繼全 輕型車輛司機 3 輕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孫國棋 輕型車輛司機 3 輕型車輛司機 3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和第六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吳永昌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和第六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Susana Maria Dias Zamith Silva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少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50點,並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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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38/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五-A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盧深昌為本局能源業發展及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盧深昌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能源業發展及管理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東亞大學工商管理學士(資訊管理系統);
──澳門大學企業科學碩士(市場暨策略管理)。

3. 專業簡歷:

──二零零五年三月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副主任。

———

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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