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三十四條規定,經濟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蘇惠玲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同一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起續期壹年。

聲 明

茲聲明,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梁彩月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翰寧——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訂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文綺華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旅遊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批示如下:

徐慧芝——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批示如下:

吳佩珊——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周惠眉及黃永珊——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為期一年。

譚潔媚及蔡思賢——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二及第三條款的規定,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以及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黃振峰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福 利 會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海關福利會——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海關福利會——部門預算
720001-00 5-02-0 32-02-01-01-00 設施及設備 $ 200.00
32-02-01-02-00 軟件及資訊網絡 $ 200.00
總額 $ 200.00 $ 200.00
核准依據: 01/09/2020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於海關福利會——代主席:副海關關長 周見靄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梁惠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2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余哲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黃貴賢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2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可嘉,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幸捷在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徵用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的批示:

梁錦芬及李霞——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權慧瑩——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的批示:

吳明泰學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律政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由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Olga Maria Basílio Pereira——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添傑,第二職階一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26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馮嘉榮,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即在統計暨普查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職能 經濟
809001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8-12-0 32-05-01-99-00 其他——返還 $ 2,986,424.90
9-02-0 38-01-03-07-11 澳門旅遊學院 $ 500,000.00
8-12-0 38-02-01-99-00 其他——財團、社團及組織 $ 5,500,000.00
8-12-0 38-02-02-99-00 其他——企業 $ 5,000,000.00
8-12-0 39-01-00-00-00 備用撥款 $ 2,986,424.90
總額 $ 8,486,424.90 $ 8,486,424.90
核准依據: 09/09/2020之行政長官批示

———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馬志毅——行政委員會委員:陳允熙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溫永麟在本局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郭錦鵬,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兩年,薪俸點為43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黃晚勝,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薪俸點為43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姚保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莫錫堯,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鄒宇斯及何婉明,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康嘉明,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羅麗娟,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施利華,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起調任至本局人員編制同一職級及職階。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楊小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之職務,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至第六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何永慧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66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包括六個月的試用期)。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楊淑敏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李倩敏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545,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羅寶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15,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和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禤家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周文傑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國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行政輔助範疇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白欣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梁穎姸,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炳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66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少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89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利安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09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九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Isabel do Espirito Santo Guilherme,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3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劉麗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0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劉志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7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法務局勤雜人員阮杏棉,供款人編號600171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梁慶波,供款人編號603572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李漢民,供款人編號604589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何華帶,供款人編號606129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教學助理員區嘉寶,供款人編號624947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吳少華,供款人編號301825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旅遊學院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邱秀華,供款人編號60035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廖國珍,供款人編號60244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財政局繕錄兼打字員澳美德,供款人編號60581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行政公職局翻譯員司徒炳富,供款人編號610542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建設發展辦公室高級技術員李朝霞,供款人編號61470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陳潔儀,供款人編號300418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鄺信昌——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牌照及稽查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經濟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鍾麗霞——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自其於檢察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陳美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少強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20,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楊智猛及馬靜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張祖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副局長鍾聖心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之批示:

李貝濤、鄧世杰、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及雲大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博彩監察協調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公職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交通事務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區智成,為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譚國勝,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因達到因病缺勤上限而強制退休,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梁祖希及梁禮儉,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經濟範疇)。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50點,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方陳艷玲,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陳群女,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黃倩怡,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曾嘉琪,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蔡杏婷,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鍾愷盛及鄭文杰,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范頴芳,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特級督察梁俊傑,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廖志聰——原屬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工作,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章才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技術工人區廣仁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黃月瑜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二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何志輝副消防總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輔助服務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曹艷琼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李耀輝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李毅石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39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李美貴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所作出之第092/SS/2020號批示,對第070/2020號不正當缺勤紀律程序行使《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指之附件G表所賦予的權限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九條g)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及n)項及第二百四十條c)項的規定,及第二百二十八條所產生之效力,決定對治安警察局副警長編號213951馬志強,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起執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所作之第124/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由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起,警員編號152111古晶華,以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之定期委任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並於治安警察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作出的第126/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下列三名治安警察局人員於下述日期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職級 編號 姓名 日期
副警長 173981 陸國輝 24/06/2020
首席警員 333961 曾華東 25/06/2020
一等警員 293951 薛經緯 01/07/202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所作之第127/2020號批示:

戴秀菁,警司編號223910——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起,於治安警察局由“附於編制”轉為“編制內”之狀況。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盧玉嬋,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王綏琪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林安娜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李家振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黃俊江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高詩慧 技術工人 3
莫凱茵 技術工人 3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健麟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志韜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羅致浩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哈瑞琦及楚飛飛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卓軒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黎婉儀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蕭瑞培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陳碧娟、何翠萍、楊詠心及葉曉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杜淑森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達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臨時委任——應其要求終止於局方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王素萍,第三職階警員,屬確定委任——應其要求終止於局方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林健敏及羅逸熙,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周錦傑,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李家傑、勞銳邦及賴偉立,第三職階警員,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終止在局方的職務。

冼志堅及唐達文,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及九月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懲 教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於懲教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程况明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黎雪雯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健恆,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張倩琪、潘敏琪、陳燕俞、陳嘉韻及何世樑,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鄧金誠、翁麗芳及葉立娟,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葉桂株、周佩儀及陳麗明,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容健輝、張海丹、潘頴嘉、梁綺雯、林燕君、冼麗珊、李夏翡、陳小玲、甘麗珊、蔡頴霖、譚健豪、張淑瑤、梁詠愉、張淑嫻、鄭卓豪、蕭明照、朱秀欣及黃美卿,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潤霞、楊五妹及張有娣,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陽禮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周森儀,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袁玉蘭,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盧玉玲、汪咏梅、林肇芳及張寶珠,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陳漢明及鄭達超,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張善欣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何達文,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馮潔欣,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陳婉君,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吳媛媛,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吳嘉鑫,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啓頤及溫志傑,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王翠鳳,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葉志堅,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吳嘉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陳麗明、陳俊文、趙碧恩及余鈞源,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李子祥及梁文康,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胡巧文及蘇金才,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梁永恆,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袁麗嬋及梁翠珍,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八十二名及第九十三名之合格投考人梁美娟及蘇文健,獲定期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施展鴻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之批示:

李世恩——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第二款b)項及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藥物監測暨管理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林美鳳——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256。

———

葉金友——應其要求,取消第M-031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75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康寧葯業有限公司”的東主——康寧葯業有限公司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永華街29-53號僑光工業大廈1樓A座。

———

按照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白雅慧——應其要求,中止第E-292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莫惠琪——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257。

———

黃國明——應其要求,取消第C-0392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

取消張浩瀚第M-215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許可准照第AL-0137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關閘馬路巴波沙平民新邨A座地下1-8號之原中文名稱為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工人醫療所,葡文名稱為Clínica dos Operários da 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dos Operários de Macau更改中文名稱為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工人醫療所(台山),葡文名稱為Clínica dos Operários da 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dos Operários de Macau (Tamagnini Barbosa)。

———

按照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穎雪——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551。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向萬國寶華有限公司發給“新里程藥房”准照,編號為第36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聖德倫街478號獲多利大廈K座地下及一樓,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火船頭街239號海濱大廈地下D座。

———

按照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吳嘉欣——應其要求,中止第W-0455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蔡盈盈——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552。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批示:

何黎明、李鑫、呂音、聶培珍、王勝勇、張倩及張園園——其擔任本局專業技術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批示:

盧玉嬋——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助理管理員範疇),薪俸點為1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李彩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助理管理員範疇),薪俸點為150,為期三年,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

吳春婷,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助理管理員範疇),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陳咏虹、樊佩儀、趙美美、游沃欽、林偉雄、陳清及鄭藹琪,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助理管理員範疇),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傅樹然,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視聽設備機械工範疇),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蕭冠章及吳演威,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冼嘉旗,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關艷香及何鳳媚,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助理管理員範疇),薪俸點為15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批示:

馮賽紅——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助理管理員範疇),薪俸點為150,為期三年,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批示:

應江保寧的請求,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李梓姍,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周紋龍、蔡柳妮、林婉琪、梁梓峰、潘特賓及余愷珊,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李麗珍,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陳靜晶、陳潤琼、徐見歡、麥燕儀、譚美玲、談詠芝及黃麗朝,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2/2010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劉晨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徐麗欣及周雅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

Reinaldo Augusto de Assis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陳澤志——第二職階二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劉晨晨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起因獲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故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同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栢添、李知行、呂詠兒、黃琼娥、鄭建淡及林文威——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胡家兆、黎家宜、羅貴勛、曾立欣、何素珍、何詩亮、張智德、何影儀、潘福祺及王命宏——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陳娟娟、曾慧玲、梁家輝、黃艷娜、曾海燕、胡安福、陳綺雯、陳佩芝、陳永誠、張彩娟、張詠兒、朱志諒、Suzana da Conceição Dias、楊妙珊、葉衛麟、吳翠霞、吳仲兒、黃佩儀、胡潔晶、陳世潯、朱國常及王兆冬——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梁妍碧——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盧鴻偉、袁紹珊及周卓輝——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吳美娟——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侯逸康及李錦絲——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岑嘉慧及吳煒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胡顯良——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黃毅灃——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分別晉級至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1. 編制內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劉美琪及Luís Manuel de Jesus,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鄭潔菁,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徐麗欣、周雅媚、蕭鳳堯及張佩施,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Savita Datarama Pernencar,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Reinaldo Augusto de Assis,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陳澤志,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為230。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彭群國­­——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曹凱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連秀琼及司徒振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陳志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玉興及鄭倩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2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謝佩珊,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阮月貞,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鄭芬,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陳偉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宋潔英及葉惠連,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及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羅偉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家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張澤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吳志隆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潘浩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李美芳,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於高等教育局

代局長 曾冠雄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之批示:

鄭逸恆,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張毅杰,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區楚翹,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張麗華,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鄧惠旋,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羅志智,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終止在本院之職務。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So, Teresa,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王勁秋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健威及陳穎華,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華亮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朱學賢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余潔華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何婉玲及梁大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振羽,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謝俊祥及莫群菁,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俊傑,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偉祺,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周紅玲及詹麗暖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曹賜德學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副局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與何錦華簽訂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譚碧瑩及李德金,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蔡美鳳,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炎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和第四款、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蔣詠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湯嘉樂,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梁婉冰,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羅稚龍,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劉浩宏及李錦就,職級變更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黃嘉欣,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杜錚豪,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楊志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三年。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蕭志芬及袁偉恆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惠美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李朝霞,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許小英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易敏霞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鄭德新——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的薪俸點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三標段

批給公證合同之修改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2020年9月11日財政局公證處第342A號簿冊第137頁至147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2011年1月3日在同一公證處第021A號簿冊第81頁至第90頁背頁繕立之《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三標段公證合同》作出修改,最後一次的修改合同繕立於2019年10月29日同一公證處第306A號簿冊第26頁至27頁。是次修改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定義

以下定義適用於本合同及附件:

(一)承批人——指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批給以經營本合同所指定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法人,即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二)雙方——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承批人;

(三)合同——指本合同、其附件及雙方將來或有簽訂的附錄;

(四)批給——指向承批人賦予的按本合同經營所指定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權利;

(五)監察實體——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派監察承批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實體。

第二條

標的

一、本合同規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經營。

二、承批人須按照本合同及作為其組成部分的相關附件的規定及條件經營上述服務。

第三條

批給期限

一、本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之批給於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但不影響因雙方協議而消滅批給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行使贖回權或解除權的情況。

二、為本合同的效力,在本合同的最後一日,視二十四時作為批給屆滿的時刻。

三、基於公共利益的特殊原因,批給期限可經雙方協議續期。

第四條

路線

一、承批人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批給的路線經營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但不影響以下數款的規定。

二、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承批人不得設立新路線或取消批給的路線。

三、倘承批人建議經營本合同及其附件未規定的路線,應指出建議新設立路線的行程、巴士站的數量及位置、所使用車輛的數量和類型,以及服務時間及班次頻率,陳述設立新路線的理由,並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或監察實體的要求,提交供審批所需的其他信息。

四、獲批准的新路線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期間內開始經營,否則有關批准失效。

五、承批人可主動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有依據的建議,包括調整批給的路線行程、巴士站的數量及位置、使用車輛類型、服務時間、班次頻率,而有關建議必須以提升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質素以及在倘適用的情形下與輕軌系統經營相協調為原則,且必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後方可修改。

六、監察實體可指示承批人新增或取消批給的路線,調整其行程、巴士站的數量及位置、服務時間以及班次頻率。

七、為上款效力,有關指示應於經營年度的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作出,分別在同年五月、八月、十一月及翌年二月生效。

八、倘因在公共道路上出現施工而使承批人的批給路線需作改道或改變巴士站的數量及位置,承批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一份對乘客影響最小的調整計劃,且在後者批准後即刻實施,並於導致該修改的情況結束時須立即復原。

九、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所有路線均以獨立編號標記,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承批人不得作出更改。

十、新增路線的服務時間和班次頻率在生效前,以及就有關調整批給路線的消息,承批人須預先在公司網站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較多人閱讀的中文及葡文報章作相應宣傳。

十一、除上款規定外,倘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增加或取消批給路線、調整其行程或巴士站,承批人亦須預先於涉及的巴士站貼出或移除提示。

十二、如屬臨時調整路線的情況,承批人可無須執行上兩款的措施,但仍須按照實際情況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公眾,尤其須於公司網站及受影響的巴士站作出相應提示。

第五條

營運服務

一、承批人須按照附件三的規定經營本批給服務,以確保獲批給的道路集體客運的良好運作。

二、倘輕軌系統發生特別或緊急情況以致限制或中斷其運行,承批人須提供適當支援,確保即時運送受影響乘客。

第六條

營運車輛

一、承批人必須擁有足夠數量的車輛用於批給,確保其維持良好的保養、清潔及安全條件,無論在運輸能力抑或素質方面,均能提供安全及舒適的優良服務。

二、屬於承批人的營運車輛車身顏色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

三、用於本合同標的之車輛,須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運輸之效力於交通事務局註冊,不得在其他地區進行註冊。

四、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承批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使用已登記為第三者所有的車輛作營運車輛。

五、購買用於批給的車輛須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營運車隊不得少於490台車輛。

六、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屬首次註冊的營運車輛應為環保車輛,而且除小巴外,上落車門位置應屬一次踏步的低地台設計,但在設有多於兩車門的營運車輛最後面的車門可設多於一級踏步。

七、2022年1月1日或之前,除小巴及中巴外,至少百分之五十的用於行程不跨越嘉樂庇總督大橋的路線的營運車輛須使用環保能源。

八、2024年8月1日或之前,除小巴及中巴外,全部營運車輛應使用環保能源,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九、一旦市場上有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正使用的車輛體積相同或類似的環保能源車輛,非用於涉及嘉樂庇總督大橋的路線的小巴或中巴須使用環保能源。

十、除按照現行法例規定進行例行檢驗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或監察實體可於任何時候命令對承批人的車輛進行檢查;一旦檢查結果認為必要,可禁止任何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車輛行駛。

十一、在用於批給的車輛上,承批人須:

(一)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佔總視像廣告播映時間不少於百分之五的免費播映時間,具體時段及路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

(二)在每台車輛內預留適量空間張貼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資訊;

(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免費提供佔營運車輛總數不少於百分之五且由其指定路線的車輛車身外部供其張貼資訊。

第七條

營運資料

一、在營運範圍內,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承批人須建立一個收集、處理及統計資料的系統,以便有規律地跟進運輸業務的變化情況。

二、承批人須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及附件三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監察實體提供所有營運資料。

第八條

服務評鑑制度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監察實體將對承批人提供的服務進行評鑑。

二、服務評鑑尤其按照附件二的規定,以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以及整體營運的服務評鑑指標作為評分基礎。

三、上款所指的每班次乘車人次按附件二第一條的規定每季度評級一次,而整體營運的服務評鑑指標則按附件二第二條的規定每半年評分一次。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聽取承批人的意見後,對服務評鑑制度進行檢討,修訂附件二第二條所指的服務評鑑指標及審核時程。

第九條

收費

一、票價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承批人須根據前者確定之票價收費。

二、承批人可每年申請調整票價,但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不得更改票價。

三、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的新收費制度及優惠措施須至少提前七日由承批人分別在其公司網站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較多人閱讀的中文及葡文報章公佈。

第十條

承批人的收入

如下收入屬承批人的收入:

(一)乘客支付的票款;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對長者、殘疾人士和學生的票價提供資助而支付的款項;

(三)由廣告、長期或偶然性出租重型車輛及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的任何其他業務所帶來的收入。

第十一條

社會負擔

一、為對長者、殘疾人士和學生的票價提供資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每年支付預算金額為MOP185,000,000.00(澳門元壹億捌仟伍佰萬圓正),每月以相同金額連續於每月最後一日支付,但不影響以下兩款的規定。

二、上款所指資助的具體金額按照2019年平均車資減去乘客支付的車資(倘適用)後與上述各類別乘客乘車人次之乘積計算。

三、倘某一類別的乘客乘車人次與2019年相比變動等於或超過5%,資助金額將在每年的6月或12月調整。

第十二條

財政援助

一、為確保承批人向公眾提供優良服務質量,澳門特別行政區以財政援助的名義每年支付總額MOP313,000,000.00(澳門元叁億壹仟叁佰萬圓正),每月以相同金額連續於每月最後一日支付,但不影響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

二、除了長者、殘疾人士和學生外,自2021年起,倘對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與2019年相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相比出現下列情況,則按下列百分比扣減上款所指的財政援助每月金額,並以扣減後得出的金額數值作為下款所指的財政援助每月金額的計算基礎:

(一)倘對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少於或等於2019年相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的百分之九十但多於百分之八十,則扣減對應季度的財政援助每月金額百分之五;

(二)倘對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少於或等於2019年相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的百分之八十但多於百分之七十,則扣減對應季度的財政援助每月金額百分之十;

(三)倘對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少於或等於2019年相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的百分之七十但多於百分之六十,則扣減對應季度的財政援助每月金額百分之十五;

(四)倘對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少於或等於2019年相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的百分之六十但多於百分之五十,則扣減對應季度的財政援助每月金額百分之二十;

(五)倘對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少於或等於2019年相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的百分之五十,則扣減對應季度的財政援助每月金額百分之二十五。

三、為第一款效力,參考第八條所指的並按附件二的規定進行的服務質量評鑑,且將按照以下兩項的規定調整財政援助金額:

(一)倘服務評鑑屬於附件二第一條所指的第II級別,則評鑑所屬對應季度的財政援助每月金額減少百分之十五;屬第III級別,減少百分之三十;屬第IV級別,則減少百分之四十五;

(二)倘附件二第二條所指服務評鑑指標的結果得分低於50分,則評鑑所屬對應月份的財政援助每月金額減少百分之一;得分為50分或以上但低於55分,減少百分之零點五;得分為55分或以上但低於60分,則減少百分之零點二五;得分為60分或以上不適用本項規定。

四、如出現上述兩款所指的應扣減財政援助金額的情況,則在結算每年6月及12月份的財政援助時一併作出調整;倘有關月份的財政援助不足以扣減,則在其後月份扣減。

五、對於第一款所指的財政援助,承批人可於合同生效三十六個月後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調整金額一次,有關調整將在獲批准後的翌月首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回報

一、承批人支付相當於稅前利潤百分之十(10%)的金額作為回報。

二、為此承批人應於翌年3月31日或之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監察實體遞交用於計算上述回報的資料,並於收到監察實體確認通知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財政局遞交有關資料且在同年6月30日或之前作出支付。

三、倘批給因任何原因而消滅時,承批人應在消滅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監察實體遞交用於計算回報的資料,並於收到監察實體確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支付。

四、倘存在延遲支付回報,承批人應按照法定利率支付利息。

五、倘出現特殊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減少或臨時中止承批人支付回報。

第十四條

承批人義務

一、除法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外,承批人亦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所需的人力、技術及財政資源,以良好地經營本批給的服務,並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資產獲得妥善的保養;

(二)在任何時候,向乘客提供安全、穩定及舒適的優質服務;

(三)立即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監察實體一切及任何可影響合同範圍內的業務的情況;

(四)確保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五)根據法例規定及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指示,購買民事責任保險,以確保經營本批給服務的固有風險獲得有效及完全的保障,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監察實體要求時,提交有關保單及資料;

(六)須於本合同簽訂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按附件三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投資計劃及首年車輛管理計劃;且於之後每年8月31日或之前提交翌年投資計劃及車輛管理計劃;

(七)遵守所有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

(八)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指示,配合監察實體的監管工作。

二、在本批給期間屆滿前,承批人尚須:

(一)維持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二)公司總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適當的行政和經營機構及其他必要設施;

(四)公司資本額在任何時候不得低於MOP60,000,000.00(澳門元陸仟萬圓正);

(五)採取措施,使公司的債務在本批給期間內不高於資產總值的百分之八十(80%),以確保公司的償債能力。

三、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承批人不得:

(一)更改公司宗旨;

(二)縮減公司資本額;

(三)變更、分立、合併或解散公司;

(四)購置用於批給的營運車輛或不動產;

(五)以任何名義對營運車輛或不動產作出轉讓或設定負擔;

(六)經營本批給服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但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向幸運博彩承批人出租重型車輛除外:

(1)從事業務不影響批給服務的質量;

(2)用於經營批給服務的財產和資源,尤其是工作人員與車輛,不得在此類活動中使用,但監察實體預先批准除外;

(3)用於區分及識別經營重型車輛租賃與經營本批給業務的工作人員與車輛的措施須預先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

(4)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或監察實體的要求提供與獲准經營業務有關的所有資料。

第十五條

罰款

一、倘遇下列情況,承批人將被科處罰款:

(一)承批人或其所屬人員沒有按照第十四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確保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按所出現的致命交通事故中每一死者人數,科處MOP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圓正)的罰款;

(二)承批人使用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電子貨幣交易服務系統,每宗個案罰款MOP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圓正);

(三)承批人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預先批准,經營附件一第一條所載以外的路線,每宗個案罰款MOP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圓正);

(四)承批人向乘客收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票價以外的費用,每台違規車輛的罰款MOP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五)承批人未經預先批准而進行必須獲得預先批准的行為,如本合同沒有規定較重的罰款,則每宗個案罰款MOP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六)承批人未按照第六條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的規定配置足夠數目的營運車輛,每宗個案罰款MOP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七)承批人未按照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及第(六)項以及附件三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要求提供資料,每宗個案罰款MOP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八)承批人的營運車輛不符合附件三第十條第三款或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每宗個案罰款MOP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九)承批人未按照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的要求提供資料,每宗個案罰款MOP30,000.00(澳門元叁萬圓正);

(十)承批人未按照附件三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提供錄影記錄,每宗個案罰款MOP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

(十一)承批人未按照附件三第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載運乘客,每宗個案罰款MOP5,000.00(澳門元伍仟圓正);

(十二)載運乘客期間採用與當時交通狀況明顯不相符的車速行車,每宗個案罰款MOP5,000.00(澳門元伍仟圓正);

(十三)承批人未按照附件三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或第五款的規定清潔及消毒營運車輛,每宗個案罰款MOP5,000.00(澳門元伍仟圓正);

(十四)承批人之工作人員在執行本批給服務過程中不禮貌對待乘客,每宗個案罰款MOP5,000.00(澳門元伍仟圓正);

(十五)承批人未有協助有需要特別照顧的乘客上下車,每宗個案罰款MOP5,000.00(澳門元伍仟圓正);

(十六)其他違反本合同或附件的情況,每宗個案罰款MOP3,000.00(澳門元叁仟圓正)。

二、科處任何罰款前,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以書面方式通知承批人,並說明原因,以便承批人於十日期間內提出答辯。

三、承批人必須在接獲罰款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繳付罰款;倘未於此期間內清繳,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從保證金中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須支付予承批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有關款項。

四、科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並不免除承批人承擔對第三者或有的責任以及其他依法須承擔的責任,且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向承批人追討澳門特別行政區蒙受的一切損失及損害的賠償權利。

第十六條

監察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監察實體將監察本批給服務的履行情況,尤其直接或委託第三方對承批人提供的服務進行評鑑,以及採取其認為適宜的措施,確保承批人履行義務。

二、在監察人員執行上款所指的監察工作時,承批人必須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一切解釋和資料,並給予一切所需的協助。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人必須:

(一)讓監察人員進入及檢查與本批給服務相關的全部設施及場地;

(二)讓監察人員經出示證明文件後,免費登上承批人獲批給路線的車輛執行職務;

(三)提供與本批給服務有關的一切帳目、記錄及文件;

(四)開放智慧公交管理系統的接入埠,讓監察人員瀏覽日常營運和管理;

(五)以書面方式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監察實體任何影響路線服務的事情,或在緊急情況下作出口頭通知,並須在二十四小時內補交書面資料。

第十七條

政府代表

一、承批人的業務由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示指派的一名政府代表跟進。

二、上款所指代表的報酬由承批人負擔,並由上款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十八條

稅務制度

承批人用於集體運輸的營運車輛,將依法獲豁免機動車輛稅及車輛使用牌照稅。

第十九條

保證金

一、承批人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一筆金額為MOP100,000,000.00(澳門元壹億圓正)的保證金,以確保其履行義務。

二、在本批給期間內,保證金的金額須保持不變,倘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動用保證金,承批人須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重置保證金。

三、本批給期限屆滿,批給被贖回、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本批給,且承批人已履行本合同所有義務時,承批人將獲返還保證金。

四、提供及取回保證金的一切費用皆由承批人承擔。

第二十條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解除批給

一、倘承批人不履行本合同所訂定之義務,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單方解除本批給。

二、尤其構成單方解除之理由:

(一)放棄或無故中斷經營;

(二)不遵守本合同規定,全部或部分轉移批給;

(三)不按照第十九條的規定重置保證金;

(四)超過九十日不繳納本合同規定的應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回報。

三、解除批給將導致用於本批給業務的所有財產無償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

四、倘因第二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保證金將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第二十一條

接管

一、當出現以下情況,批給可被接管:

(一)無正當理由發生批給服務的中斷或即將發生中斷;

(二)承批人本身在組織、運作上或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設施及設備的總體狀況出現嚴重動盪或缺陷。

二、在接管時,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確保經營,為維持經營服務和使經營正常化的必要費用由承批人承擔。

三、接管在必要情況下予以維持,在接管終止時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通知恢復經營本批給,倘承批人不接受恢復經營,將按上條規定解除批給。

第二十二條

贖回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將批給贖回,倘贖回本批給,須提前九十日通知承批人。

二、在贖回的情況下,承批人有權取得以贖回通知前十二個完整日曆月的淨利潤平均數與直至批給期屆滿前剩餘的月數相乘計算所得的賠償。

三、為上款效力,每月淨利潤的金額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核數師確認的核數資料確定。

第二十三條

因公共利益理由的解除

一、倘出現因公共利益理由解除批給,承批人按照第3/90/M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獲得賠償,賠償金額按解除通知前十二個完整日曆月的淨利潤平均數與直至批給期屆滿前剩餘的月數相乘計算。

二、為上款效力,每月淨利潤的金額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核數師確認的核數資料確定。

第二十四條

用於批給的財產的歸屬

批給因期限屆滿、因公共利益理由解除、雙方協議或贖回而消滅時,用於本批給的所有財產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人須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將該等財產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而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按照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資產的財產當時的帳面價值補償承批人。

第二十五條

會計準則

一、承批人須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規定的會計準則編制其帳目,並適當地分別列出屬本批給服務及非屬本批給服務的項目。

二、折舊及攤銷須以下列就每一類別的財產訂定的平均使用期限為準:

財產類別

使用期限
(年)

不動產

50

工業樓宇

25

公共巴士(柴油車及油電混合車)

7

公共巴士(環保能源車)

6

輕型車輛及電單車

7.5

維修設備及機器(電子)

7.5

維修設備及機器(非電子)

10.5

維修設備及機器(專門用於純電動車)

6

電腦、微型電腦及文書處理機

6

電腦程序

4.5

影印機、傳真機、微型縮影機

7.5

辦公室設備

7.5

辦公室傢俬

7.5

空氣調節機、抽濕機、暖氣機、通風裝置及冷藏機

7.5

三、對於未在上款中列出的其他資產,承批人須建議合適的使用期限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依法根據合理準則作審核。

四、承批人須不考慮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的殘值,且須採用直線法的標準作為折舊及攤銷的計算方法。

五、承批人須將所有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製作成財產清冊及按照附件三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提交有關資料,並持續更新以及適時對資產作出評估。

六、承批人按附件三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提交的資料,監察實體可要求對承批人的財政狀況進行評估,為此,承批人須提供為達致上述目的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

七、在每個財政年度終結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對承批人的會計帳目進行審計,承批人須提供為進行上述工作所需的一切資料及解釋。

第二十六條

承批人工作人員

當批給因任何原因而結束時,承批人承擔對其工作人員的所有法律責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透過在合同或協議中加入條款以限制其轉職往其他競爭對手公司。

第二十七條

土地

承批人可按照現行法例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向其提供一幅專用於本批給服務的土地;倘本批給因任何原因而消滅時,該土地將與其上的所有工程及改善物一併無償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修改

合同雙方可透過公證合同協定本合同條款的修改。

第二十九條

適用法例

本合同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

第三十條

仲裁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承批人之間就執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衝突,倘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將交由一仲裁委員會解決;該委員會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委任,另一由承批人委任,第三名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倘任何一方在接獲委任仲裁員的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仍未能委任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期間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委任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選定仲裁員。

三、委員會將規定仲裁的負擔,並訂定雙方在此方面的責任。

四、委員會作出裁決前,雙方就合同的理解及執行須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組成

下列附件屬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一)附件一——路線特徵;

(二)附件二——服務評鑑;

(三)附件三——服務內容;

(四)附件四——社會負擔及財政援助的計算數據。

第三十二條

生效

本合同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

附件一

路線特徵

第一條

路線基本服務資料

一、路線行駛方式:雙向線

路線編號

總站

基本服務時間

基本班次頻率
(分鐘)

1

關閘總站、媽閣總站

5:45

-

翌日01:15

4-8

3

關閘總站、外港碼頭

5:45

-

翌日01:15

4-8

3BX

關閘廣場、亞馬喇前地

(時節性實施)

8-12

7

東方明珠總站、城市日前地

6:15

-

翌日00:10

4-7

8

工業園街、回力

6:10

-

翌日00:10

4-12

10

關閘總站、媽閣總站

5:45

-

翌日01:15

5-8

10A

媽閣總站、外港碼頭

6:15

-

00:00

8-15

18

牧場街總站、媽閣總站

5:45

-

翌日01:10

14-24

18B

永定街、媽閣總站

7:00

-

22:00

6-15

21A

媽閣總站、九澳油庫

6:20

-

翌日00:30

16-30

59

關閘廣場、聯生工業邨

6:30

-

9:40

6-22

16:00

-

20:10

N2

沙梨頭北街/筷子基北灣、氹仔客運碼頭

00:00

-

6:00

15-18

N4

工業園街、沙梨頭北街/筷子基北灣

00:00

-

6:00

15-18

二、路線行駛方式:循環線

路線編號

總站

基本服務時間

基本班次頻率
(分鐘)

2

永寧廣場總站

6:15

-

00:00

4-8

2A

東方明珠總站

6:30

-

23:25

8-15

3A

司打口總站

5:40

-

翌日00:45

5-12

3X

關閘總站

7:00

-

23:00

4-10

6A

永寧廣場總站

6:15

-

23:35

8-15

6B

凱泉灣總站

6:15

-

23:30

12-15

(星期日及強制性假日停駛)

8A

工業園街

6:30

-

23:30

8-12

10B

馬場大馬路

6:00

-

翌日01:15

6-15

11

媽閣總站

6:10

-

00:00

4-10

12

永寧廣場總站

6:00

-

23:50

4-10

12T

亞馬喇前地

試賽日及賽車第一日

5-10

6:30

-

00:30

賽車第二日

5-10

6:30

-

19:00

18A

東方明珠總站

6:20

-

23:40

5-12

19

永寧廣場總站

6:15

-

00:00

5-12

22

祐漢第二街

6:15

-

翌日00:10

4-10

23

青洲總站

6:30

-

23:30

8-15

27

青洲總站

6:00

-

00:00

10-15

28A

外港碼頭

6:30

-

翌日00:10

10-18

28B

青洲總站

6:15

-

23:45

8-12

29

青洲總站

7:30

-

19:15

12-18

30

青洲坊總站

6:00

-

翌日01:10

4-12

30X

關閘廣場

7:00

-

9:00

6-10

(星期日及強制性假日停駛)

31T

綜藝館臨時站

試賽日及賽車第一日

5-10

6:30

-

翌日00:30

賽車第二日

5-10

6:30

-

19:00

35

蘇利安圓形地

7:00

-

23:00

12-20

36

蘇利安圓形地

7:00

-

23:50

12-20

50

城市日前地

7:00

-

21:45

12-18

50B

城市日前地

6:30

-

20:30

12-18

52

蝴蝶谷大馬路總站

6:00

-

00:00

4-15

55

蝴蝶谷大馬路總站

6:00

-

00:00

10-20

56

蝴蝶谷大馬路總站

6:00

-

00:00

12-18

71

澳門大學總站

6:30

-

00:00

8-15

73

澳門大學總站

6:30

-

翌日00:10

8-15

88X

順榮大馬路臨時站

(時節性實施)

5-8

H1

山頂醫院總站

7:30

-

20:30

8-15

H2

筷子基社屋

6:30

-

20:00

20-25

(星期六、日及強制性假日停駛)

MT1

城市日前地

7:00

-

00:00

10-20

MT2

城市日前地

7:00

-

21:45

12-20

MT3

高利亞海軍上將/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6:50

-

20:30

6-12

MT5

湖畔大廈

7:00

-

10:00

8-12

15:00

-

21:00

(星期六、日及強制性假日停駛)

N1A

沙梨頭北街/筷子基北灣

00:00

-

6:00

12-15

N1B

沙梨頭北街/筷子基北灣

00:00

-

6:00

12-15

N3

亞馬喇前地

00:00

-

6:00

12-15

(每年1月至5月及9月至12月期間實施)

亞馬喇前地

00:00

-

6:00

12-15

(每年6月至8月期間實施)

N5

亞馬喇前地

00:00

-

6:00

18-20

N6

澳門大學總站

00:00

-

6:00

25-35

101X

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

00:00

-

23:59

8-30

701X

橫琴澳方口岸

00:00

-

23:59

6-25

三、路線行駛方式:單向線

路線編號

總站

基本服務時間

基本班次頻率
(分鐘)

3AX

關閘廣場

7:00

-

9:00

8-10

(星期日及強制性假日停駛)

10X

祐漢第一街

7:30

-

9:00

8-10

(星期日及強制性假日停駛)

第二條

路線編號及行駛方式

一、路線按下列方式以數字輔以英文字母進行編號:

(一)編號中包括英文字母「AP」的路線,表示專門用作往返機場的巴士路線;

(二)編號中包括英文字母「MT」的路線,表示專門用作連接澳門及氹仔的特別路線;

(三)編號中包括英文字母「A、B或C」的路線,表示原路線的同區域路線或延伸路線;

(四)編號中包括英文字母「H」的路線,表示專門用作往返醫院的巴士路線;

(五)編號中包括英文字母「N」的路線,表示夜間巴士路線;

(六)編號中包括英文字母「T」的路線,表示時節性巴士路線;

(七)編號中包括英文字母「X」的路線,表示快線。

二、監察實體可在聽取承批人意見後對上款所指的編號方式進行修訂。

三、路線按照總站的設置及行駛方式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循環線:起始站和終點站同屬一個總站的路線;

(二)雙向路線:設有兩個總站,路線在兩個總站之間對向行駛,提供來回程服務;

(三)單向路線:設有兩個總站,路線在起始站行駛至終點站,不設回程服務。

附件二

服務評鑑

第一條

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

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下列的規定對承批人提供的服務班次進行評定:

(一)按照(二)項規定的班次計算規則,計算2019年各季度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的數值為第一季91.63人次、第二季94.43人次、第三季94.42人次及第四季98.41人次,並以此數值為基準計算2021年起各對應季度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的數值,分級如下:

(1)第I級:各對應季度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較2019年對應季度數值增加不超過百分之一點五;

(2)第II級:各對應季度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較2019年對應季度數值增加超過百分之一點五但不超過百分之四;

(3)第III級:各對應季度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較2019年對應季度數值增加超過的百分之四但不超過百分之十;

(4)第IV級:各對應季度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較2019年對應季度數值增加超過的百分之十。

(二)上項所指的班次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不同的營運車輛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班次比例:班次比例=營運車輛運載乘客的數量÷89;

(2)對於附件一第一條的路線行駛方式出現變化時,均以原路線的行駛方式作為計算班次的基準;

(3)倘明顯出現不合理增加班次的情況,則有關班次不計算在內。

(三)本條所指的尖峰時段指星期一至星期五07:00-10:00及16:00-19:00,公眾假期除外。

第二條

整體營運的服務評鑑指標

一、除按上條的規定進行的評定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下列各項要素進行評分:

(一)服務及管理指標:發車間距、班次管理、路線變動公告、車輛資訊、站名播報顯示、客戶服務處理時效、政策配合、報表提送,佔總分百分之三十;

(二)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指標:車輛故障率、車輛設施、車輛排放、車速監控、消防安全設備、違規率、肇事率、車輛整潔,佔總分百分之三十;

(三)乘客滿意度指標:乘客滿意度調查,包括駕駛平穩度、駕駛行為、儀容、停站及靠站情況、客戶服務資訊及處理,佔總分百分之四十。

二、除上款三項指標外,另設自主改善評分,在原來服務評鑑總分基礎上加分,上限為四分。

附件三

服務內容

第一條

載運乘客

一、除特殊或緊急情況外,在經營路線服務時,營運車輛必須按照監察實體指定的巴士站上落乘客。

二、除非車輛已滿載,或在特殊或緊急情況外,當乘客在獲監察實體指定的巴士站示意乘搭時,停靠該站點的營運車輛必須讓乘客上車,嚴格禁止營運車輛過站不停。

三、除特殊或緊急情況外,當乘客示意下車時,營運車輛須在距離最近且屬該路線的巴士站停靠,以便讓其下車,嚴格禁止營運車輛過站不停。

四、營運車輛在經營路線服務期間,不得在路線所屬起始站以外的其他巴士站候客,或在其他地點滯留,但經監察實體預先許可的特殊情況,或因非預見的特殊交通狀況除外。

五、承批人不得運載動物,但以鏈帶牽引的導盲犬除外。

第二條

票款的收集及核算

一、承批人須準確並按照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監察實體提交批給路線的票款記錄及統計。

二、承批人須以第十三條所指的票款收集設備向乘客收取票款。

三、倘承批人因操作不當或疏忽,而向乘客收取多於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票價的票款,須儘快向乘客歸還多收的票款。

四、所有營運車輛不設找贖服務,但經監察實體預先許可除外。

五、承批人須負責因使用電子貨幣交易服務系統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六、承批人須負責核對票款數據交易紀錄,並進行分類記錄以便統計、核查及結算。

七、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指定的期限內完成票款結算。

八、承批人須查明票款收入出現的異常情況,並作出適當的處理措施。

第三條

客戶服務

一、客戶服務的視覺媒體須以中文及葡文顯示,適當時輔以英文及其他語言。

二、客戶服務的語音媒體須以廣東話、葡語及普通話作出,適當時輔以英語及其他語言。

三、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製作裝置於巴士站的路線指南及路線編號,該等物料須具防水、不易褪色或變色、持久耐用的特點,並以簡潔易明的方式表達必要的行程資訊。

四、除有關批給路線的一切消息外,承批人亦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在批給路線沿線的巴士站顯示其他有利乘客搭乘的各項資訊。

五、承批人須因應實際情況派員於巴士站維持秩序及協助乘客,尤其在乘客量較多的巴士站、受路線服務改變影響的巴士站以及受特殊或緊急情況影響的巴士站。

六、承批人須在路線營運時段內,提供足夠的熱線電話服務(備有接線人員與來電者直接對話),以便接受求助、查詢、投訴及建議,且須在車廂及各項面向乘客的資訊內顯示該電話號碼。

七、承批人須設置其自身的互聯網站,透過互聯網提供充足及最新的營運資訊,並接受查詢、投訴及建議。

八、承批人須確保所提供的資訊的準確性及完整性。

九、承批人須妥善保管及處理乘客失物。

十、承批人須對一切求助、查詢、投訴及建議儘快作出有效處理;當中,對於一般投訴須於十四日內回覆。

十一、對於承批人直接接收到的投訴或由第三人對承批人作出的投訴,承批人均須按監察實體的要求作出回覆並須於其公司網站公佈跟進情況。

第四條

服務安全

一、承批人的所有車輛及其設備、辦公設施及設備,均須符合各項法定的安全標準。

二、承批人須定期向其工作人員提供培訓,以灌輸正確的安全知識及資訊。

三、駕駛營運車輛的司機須懂得使用滅火筒,及具備基本的危機處理知識。

四、承批人的司機在駕駛車輛時,須具備高度的危機意識,如遇異常情況須儘快檢查及妥善作出處理。

五、承批人須拒絕可能對乘客造成騷擾或傷害的人士乘車,倘有關人士不遵循其工作人員的指示,承批人可向執法部門求助。

六、承批人不得運載由於體積、氣味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對乘客造成不便或危害乘客安全的物品。

第五條

路線調整一般規定

一、批給路線的改變包括路線特徵的修訂、路線行程臨時調整以及班次臨時調整。

二、承批人必須依循由監察實體對批給路線所作的改變。

三、進行批給路線的改變時,承批人須配合監察實體的安排,提供必要的物料及採取相應措施,包括調度人員及車輛、調整設備及進行宣傳工作。

四、對於沒有按照附件一第一條的規定提供服務的情況,尤其是沒有按照基本班次頻率最低要求、縮減基本服務時間、沒有完全按照路線行程提供服務的情況(包括臨時加開的班次),承批人須於提交第三十條(三)項所指的班次資料時,向監察實體申報不符合規定的班次,並附上相關說明。

第六條

臨時調整班次及服務時間

一、倘承批人的批給路線因乘客出行需求驟然增加,而附件一第一條的路線特徵所載或監察實體指定的班次頻率或服務時間未能予以滿足時,承批人須因應實際情況自行增加有關路線的班次、更換較大車型或延長服務時間。

二、承批人進行臨時調整班次及服務時間時,必須確保其營運的所有路線的正常營運。

三、如臨時調整班次及服務時間的情況具周期性,承批人可向監察實體建議修訂原有的路線特徵。

四、承批人須準備足夠資源,以滿足本條所指情況的需要。

第七條

特殊及緊急情況下的服務安排

一、承批人須制定在特殊及緊急狀況下經營服務的流程指引,以便其工作人員在該等狀況下能高度靈活應變。

二、在非常緊急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尤其是當發生不可預見的嚴重事故、災禍或自然災難等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倘承批人因而無法經營所有或部份路線服務,須儘快通知監察實體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媒體發佈最新服務資訊,及按實際情況增加尚可運作的班次疏散群眾,並在其後五日內提交所增加的班次數量。

三、當由八號風球以下的熱帶氣旋信號改為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時,承批人須執行以下工作:

(一)在監察實體指定的時段內維持所有路線的正常服務;

(二)儘快向監察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媒體發佈服務暫停前各路線尾班車的開出時間及相關資訊;

(三)尾班車完成後妥善安排有關工作人員下班;

(四)在暫停服務期間,指派代表與監察實體隨時保持聯絡。

四、當由八號或以上風球改為懸掛八號風球以下的熱帶氣旋信號時,承批人須執行以下工作:

(一)在監察實體指定的時段內完全恢復服務;

(二)儘快向監察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媒體發佈恢復服務後各路線首班車的開出時間及相關資訊;

(三)妥善安排有關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崗位。

五、承批人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處理營運車輛發生的事故,倘營運車輛在服務期間因交通事故、車輛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繼續行程,承批人須儘快安排接載受影響的乘客繼續行程,且不論任何情況均須無償接載受影響的乘客。

六、除維持上述巴士服務外,承批人須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指示,為民防行動提供必要的協助及支援。

第八條

服務時間及班次頻率

一、基本服務時間及班次頻率載於附件一第一條內,承批人必須按照所訂定的服務時間及班次頻率經營路線服務。

二、監察實體可因應實際情況臨時調整各路線的服務時間及班次頻率。

第九條

營運車輛的車型

營運車輛車型劃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小巴:長度等於或大於7米,且小於9米的大型客車;

(二)中巴:長度等於或大於9米,且小於10.5米的大型客車;

(三)大巴:長度等於或大於10.5米,且小於13.5米的大型客車;

(四)特大巴:長度等於或大於13.5米的大型客車。

第十條

營運車輛的基本要求

一、所有營運車輛須具備高度安全要求,定期檢查及維修。

二、經營本批給服務的營運車輛屬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第十八條a)項所指的第一類大型客車,即為容許乘客在停站頻繁的路線容易上落而設計,並具有座位及站位的車輛,但經監察實體與承批人協商並同意作出調整的情況除外。

三、承批人的營運車輛隊伍自2022年7月1日起,平均車齡不可等於或高於七點五歲,且每台營運車輛的車齡不可高於十歲。

四、營運車輛的設計須方便乘客上落車及舒適搭乘為主,在批給路線的路況許可的情況下,承批人須優先使用低地台的營運車輛經營服務。

五、監察實體認為有需要時,承批人須按照有關指示調度車輛,尤其是低地台、具備特殊設施的車輛、特大巴及環保能源車輛。

六、所有營運車輛均須遵守現行及將來公佈的法例以及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規定。

七、倘承批人在管理或購置營運車輛時能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行的各項有關優化無障礙設備、車輛環保及節能要求的技術改造,尤其配合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及環境保護規劃方面的相關政策,監察實體將按承批人的執行情況及成效,對附件二第二條所指的服務評鑑指標的評分基礎作出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

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

一、承批人除須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車輛管理計劃外,亦須於每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下一年度的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以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

二、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包括:

(一)下一年度擬繼續投入運作的營運車輛及用於監察和輔助本批給服務的拖車、輕型汽車、輕型或重型摩托車的車輛註冊號碼;

(二)下一年度擬淘汰的營運車輛及用於監察和輔助本批給服務的拖車、輕型汽車、輕型或重型摩托車的車輛註冊號碼及其最終處理方式;

(三)下一年度擬購置的營運車輛及用於監察和輔助本批給服務的拖車、輕型汽車、輕型或重型摩托車的數量及其品牌、型號、基本性能、設備資料及每台預計的購置金額。

三、已載於營運車輛清單的資料倘需要變更,承批人須在資料變更日起計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供更新的車輛資料。

四、承批人可申請對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作出修改,但須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後方可進行有關調整;承批人須嚴格執行已批准的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及其修改。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按下列各項因素對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進行審批:

(一)批給路線的配車數量;

(二)車輛的車齡;

(三)擬淘汰車輛的處理方式對本批給服務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道路環境造成的影響;

(四)擬購置車輛的設備質素;

(五)擬購置的車輛對用於監察和輔助本批給服務的效益。

六、承批人擬購置的車輛的型號及規格須符合相關法例規定,並在購置車輛前須將其詳細的技術資料提交監察實體批准。

第十二條

營運車輛設備的基本要求

一、承批人須妥善管理及維護營運車輛內各項設備,尤其承擔各項供應、安裝、維修、保養、改裝、更新、替換、拆除及處置等工作。

二、營運車輛的司機駕駛室須設於車輛右方。

三、承批人須在靠近車門處為殘疾人、病人、老年人、孕婦或手抱小孩者最少設立四個專用座位,並在顯眼處加以標識,包括在椅背上印上有關標識,及採用與一般座椅有別的顏色。

四、承批人須在營運車輛內的顯眼處標明其車輛註冊號碼及載客量,且不得超載。

五、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於營運車輛內裝設或佈置由監察實體或由承批人提供的任何有利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設備,尤其須負責於新購置的營運車輛內預先收藏屬監察實體的公共巴士管理系統所需管線和安裝相關設備,包括衛星導航系統天線、輕觸式顯示屏及車載主機等。

六、屬監察實體的公共巴士管理系統車載主機的衛星導航系統天線須安裝於營運車輛車頂,輕觸式顯示屏須安裝於司機座位前方容易操控及查看的位置,車載主機須與電子貨幣扣費儀器連線。

七、承批人須提供以下車輛信號:ACC信號(Accessory,汽車的其中一檔點火信號)、上落車門的開關門信號、車速的脈衝信號、倒車檔信號等,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包括提供營運車輛各信號的接線圖、派技術人員協助提供指導及進行安裝和接駁工作。

八、承批人須按監察實體的要求,提供車輛設備的技術規格說明、相關資料及樣品。

第十三條

票款收集設備

一、承批人須負責為所有營運車輛裝置票款收集設備,包括專用投幣錢箱及非接觸式電子貨幣扣費儀器。

二、承批人須向乘客同時提供現金及電子貨幣的收費模式,且不能以任何方式影響乘客付款模式的自由選擇。

三、承批人須在票款收集設備或附近的顯眼位置標示適用的票價。

四、不設找贖服務的營運車輛須在其車頭及票款收集設備附近作出標註。

五、承批人須負責因使用電子貨幣交易服務系統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及有關設備正常運作的一切開支,但不包括由監察實體要求進行的系統開發及/或系統修改所需費用。

六、票款收集設備須可供司機即時核查所收取的票款。

七、用於營運車輛內的電子貨幣扣費儀器,其交易服務系統的制式、設備的規格及其營運商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

八、承批人須在票款收集設備附近設置標記,以證實身高不足一米的兒童。

第十四條

資訊設備

一、營運車輛在經營批給路線服務時,必須在車頭、左邊車身及其他顯眼處清楚顯示有關路線的編號及目的地,尤其須明確識別去回程路線;而在車尾必須顯示路線編號。

二、倘營運車輛非因經營批給路線服務而在路面行走時,必須在其顯眼處標示有關狀態。

三、營運車輛在經營服務時,必須在車廂內顯眼處清楚顯示有關路線編號及其行程資訊,尤其沿線各停靠的巴士站名稱。

四、營運車輛必須裝置視訊及語音報站設施,以提供準確的路線資料,包括到站信息及有利乘客搭乘的其他信息,且必須在車輛營運期間保持操作正常及資料正確,其中視訊設施基本以中文(繁體)及葡文按序顯示,語音設施基本以廣東話、葡語、普通話及英語按序廣播。

五、承批人必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於營運車輛內發佈所指定的資訊,尤其所有關於調整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相關消息。

六、所有在營運車輛內的影音播放,須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且以避免對乘客作出干擾為原則;未經監察實體的預先批准,禁止營運車輛向車廂外作影音播放。

第十五條

車速監控設備

承批人須在營運車輛內安裝持續向乘客清楚顯示行車速度的裝置及有關記錄儀器,並須至少保留最近七日的車速記錄以供監察實體作出監察。

第十六條

監察設備

一、承批人須在不違反有關法例規定及獲具權限公共當局發出的許可或可行意見書的前提下,在營運車輛內安裝攝錄機,以清楚監察並記錄車廂內的狀況,尤其乘客上落及票款收集情況。

二、如司機的直接視覺不足時,必須裝設使司機能清楚看見車廂外行車狀況及車廂內狀況的光學裝置或閉路電視系統,尤其在每一供乘客上落的車門附近及在倒車時的車後情況,以供司機進行即時監察。

三、承批人須至少保留並提供最近七日的錄影紀錄。

第十七條

空氣調節系統

一、所有營運車輛必須配備空氣調節系統,並在有需要使用空氣調節系統的天氣情況下必須啟用,以保持乘車環境經常舒適。

二、承批人須確保空氣調節系統穩定及持續地為乘客提供舒適的溫度及良好的空氣循環,且須避免發出任何異味。

第十八條

上落車門及車窗

一、營運車輛須配備至少兩個供乘客上落的車門。

二、所有供乘客上落的車門必須位於車輛的左方,以便營運車輛靠近車行道左側的路緣或行人道上落乘客。

三、配備兩個或以上供乘客上落的車門的營運車輛,必須指示乘客在司機能以最佳視覺位置直接監察的車門上車,其餘供乘客落車,避免讓乘客在同一車門進行上落,且須具備清楚標記引導乘客上落,但監察實體預先許可的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除外。

四、上落車門必須具備安全裝置,以避免車輛在車門開啟狀態下行駛,同時亦必須具備充足的聲光提示及其他必要措施,以避免在開啓和關閉上落車門時導致乘客受傷害。

五、供乘客上落的車門必須為自動門,且須具備高度安全性能。

六、車窗及供乘客上落的車門在任何時候必須保持其高度透視性,不論從車廂內或車廂外觀看物件亦然。

七、車窗的設置須具備通風功能,但屬車型的特殊設計需要除外。

八、營運車輛不可裝設窗簾,但經監察實體預先許可除外。

九、車門在開啟時,兩側必須同時備有扶手供乘客輔助上落。

第十九條

安全設備及措施

一、車廂內嚴禁吸煙及禁止攜帶危害安全的物品上車,承批人必須以顯眼及清晰方式,在車廂內作出標示,且張貼必要的警示標語,以確保行車安全及乘客安全。

二、所有營運車輛須按照法例規定,安放滅火筒及其他安全設備,並確保經常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三、如安裝非活動窗口,車廂內須配備足夠及有效的逃生工具或設備。

四、營運車輛在倒車時必須能發出清晰及易於察覺的信號。

五、車廂地板須具備防滑功能。

六、車廂內的所有梯級,尤其供乘客上落車的踏板,及車廂內供乘客通行的走廊步級,必須清楚標示其邊緣。

七、車廂內須安裝足夠的扶手或把手設施,尤其在供乘客上落的車門附近。

八、營運車輛電池室須設置「正負極」保險絲或其他安全裝置,當車輛電器發生短路時,可立即切斷電源供電。

九、司機駕駛室須裝設電源總制熄車制,並清楚標示以提醒司機。

十、引擎起動器電源線須使用防火物料或以防火物料包紥,而引擎室亦須設置防火物料。

第二十條

車廂內照明系統

一、營運車輛須按照法例規定,在車廂內配備適當的照明系統。

二、在夜間或車廂內自然光線不足的情況下,必須開啟車廂內照明系統。

三、用作提示性質的照明,必須在車輛服務期間持續運作。

第二十一條

下車按鈴

一、所有營運車輛須安裝足夠且方便乘客使用的下車按鈴。

二、下車按鈴須同時具備聲響及燈光信號,且能讓司機及乘客清楚並容易辨別。

第二十二條

無障礙設施

一、承批人經營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須儘可能方便殘疾人士使用。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在車廂內設有輪椅停靠位置的營運車輛不可少於營運車輛總數量(小巴除外)的百分之八十,且設有輪椅停靠位置的營運車輛須在車身作出識別。

三、上述所指的輪椅停靠位置,為可供輪椅直接停靠的區域。

四、設有輪椅停靠位置的營運車輛,須便於殘疾人士使用,並附設有較容易上落的車門、便於通過的車廂通道、足夠的扶手、固定輪椅的裝置及輪椅渡板等。

第二十三條

行李架

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的要求,在指定路線的營運車輛內配備指定尺寸的行李架,且必須符合相關安全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其他設備

一、承批人須具備適當及足夠的設施、設備及規模的工場,以確保營運車輛維持良好的保養、清潔及安全條件。

二、承批人須提供一切基本設備,使服務更具安全性、有效運作性及舒適性。

三、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安裝及調整有關設備。

第二十五條

營運車輛的檢查及操作

一、承批人須於經營每一班次服務前,對營運車輛、設備及燃料作出檢查,並確保營運車輛及其設備在經營服務時操作正常、使用正確及便利乘客,尤其須確保向監察實體提供完整及正確的衛星導航系統設備及電子貨幣扣費儀器資料。

二、承批人須正確操作衛星導航系統設備及電子貨幣扣費儀器;倘於經營班次服務期間未能正常運作,須於完成該班次服務後作出更換,並須於緊接其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向監察實體作出申報,並於提交第三十條(三)項所指的班次資料時,向監察實體申報受影響班次。

三、承批人須按照各批給路線的實際營運狀況,在衛星導航系統設備及電子貨幣扣費儀器輸入正確的營運資料;倘沒有按照實際營運狀況輸入正確的營運資料,須於提交第三十條(三)項所指的班次資料時,向監察實體申報受影響班次。

四、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於指定時間內,確保完整的衛星導航系統設備及電子貨幣扣費儀器資料已上傳至監察實體指定的數據收集系統;對於上呈數據過程存有異常時,須儘快聯絡衛星導航系統設備及電子貨幣扣費儀器的相應供應商處理,並儘快向監察實體作出申報;倘該等監察資料數據存有異常,須於提交第三十條(三)項所指的班次資料時,向監察實體申報受影響班次。

第二十六條

車輛的維修及保養

一、承批人須制定嚴謹的車隊維修保養程序,並定期為其車輛進行詳細檢查,以便作出維修、保養及改善的工作,並對檢出的異常狀況或潛在的隱患採取有效處理措施。

二、所有營運車輛的維修及保養工作,僅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但經監察實體預先許可除外。

三、每台營運車輛必須最少在達到以下所規定的標準時進行相關保養工作,且不影響作出更高的標準:

(一)每行駛一天:進行各項安全檢查及清潔空調隔塵網;

(二)每行駛四個月:更換空氣濾清器;

(三)每行駛九千至一萬一千公里:全車進行各項部件檢查及保養;

(四)對於更換機油、機油濾清器、柴油濾清器、變速箱油液及差速器油液等工作,須不低於對應的出廠標準。

四、在有需要時,承批人亦須額外進行上款所述工作。

五、承批人必須按照每台營運車輛的狀況,定期檢查及更換各項部件及其他車輛用品,確保替代品不低於產品規定的更換標準,以保持優良的車輛狀況。

六、承批人須採取有效措施避免營運車輛發出過量噪音,尤其剎車系統。

七、承批人須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營運車輛的尾氣排放。

八、承批人須確保營運車輛外觀完好。

九、承批人須採取有利於改善營運車輛狀況及質素的一切措施。

十、承批人須保留與營運車輛改裝、維修及保養有關的所有紀錄。

第二十七條

車輛及其設備的清潔及消毒

一、承批人須時刻維持營運車輛及其設備的整理、清潔、衛生及消毒的條件良好,並進行必要的工作、供應及服務。

二、承批人須按照衛生部門所發出的指引及建議清潔和消毒所有營運車輛及其設備,並配合其推行的措施。

三、每台實際經營服務的營運車輛須至少每天進行以下工作:

(一)徹底打掃及清洗車廂;

(二)清潔及消毒車廂內設施,尤其座位、扶手、把手、下車按鈴及冷氣風口等;

(三)潔淨車身。

四、承批人須採取有效措施避免車廂發出異味。

五、每一班次的營運車輛返至總站後,承批人須為營運車輛進行打掃以保持整潔。

第二十八條

場站設施

承批人須負責場站內專門供司機及職工使用的空間之維護、保養及清潔,並承擔有關開支。

第二十九條

整體計劃

一、本條所指的整體計劃由投資計劃及車輛管理計劃組成。

二、投資計劃尤須包括下列資料:

(一)投資項目的名稱;

(二)投資項目說明和組成;

(三)解釋投資的理由及將會實施的時間;

(四)實施本批給服務期間的投資計劃的成本估計及其分配;

(五)執行時間表;

(六)融資方式。

三、車輛管理計劃尤須包括下列資料:

(一)各類擬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車輛預計數量;

(二)各車輛的型號、基本性能及其設備資料;

(三)各車輛擬投入服務的時期;

(四)購置車輛數量及時間表;

(五)淘汰車輛數量及時間表。

第三十條

每日營運資料

承批人須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每日營運資料:

(一)於營運日完結後三日內,提交出車表及票款收集記錄;

(二)於營運日完結後七日內,提交出車表及首尾班車服務記錄;

(三)於營運日完結後七日內,提交詳細班次資料(包括經營本批給服務期間的所有異常情況說明)及票款收入統計表。

第三十一條

每月營運管理報告

一、承批人須每月向監察實體提供營運資料系統內的數據,並於報告該月份的下一個月首十日內呈交,而監察實體亦可在任何時候要求承批人提供該等數據。

二、上款所述的數據須包含各路線的出車時間、班次數量、行車時間、乘車人次、票款記錄及統計、營運車輛及人員數量、事故紀錄、車速記錄、維修及保養記錄,以及與本批給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並須按照監察實體要求的格式呈交。

三、承批人須保證本條所述資料的準確性,尤其是班次數量及收資情況。

第三十二條

每季工作計劃

一、承批人必須每季制定一般工作計劃,以提供更優質及專業的服務,內容包括編排及制定路線營運方案、資源調度、保養維修、清潔、客戶服務及其他工作安排。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計劃作為總規劃的組成部分,而承批人須至少在開始實施計劃前六十日呈交監察實體批准。

三、根據工作計劃或之後協議的規定執行的任何工作的日期及時間,須獲監察實體預先批准方可更改。

第三十三條

事故紀錄

一、承批人必須向監察實體提供事故紀錄資料,當中記錄一切因履行本合同所引致的事實,承批人必須就所記錄的一切事宜作簡簽。

二、承批人必須每月將事故紀錄資料向監察實體傳達,但倘有需要由監察實體作決定,或在監察實體要求時,須立即傳達。

三、以下事實尤其必須記錄在事故紀錄內:

(一)營運車輛發生的事故,包括交通意外、車輛故障等,並須詳細記錄車輛資料及描述事故情況;

(二)乘客在營運車輛內發生的事故;

(三)影響路線服務正常運作的事宜,包括突發性改道、事故、不可抗力事件及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其他事實;

(四)監察實體明確要求的其他事實。

四、如遇重大路面意外或突發事故,承批人須即時進行適當的處理,並儘快向監察實體通報及提交詳細報告。

第三十四條

財務報告

一、承批人須在其公司總址存備經適當編制的、最新的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流通貨幣表示的帳目及其組成文件,並須遵守適用法例和本合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二、承批人所提供的固定資產的清單須能使人易於清楚識別其全部組成部份。

三、除下款規定的情況外,承批人須於每年3月31日或之前向監察實體提交上一年的財務報告,並附同外部核數師意見、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清冊(當中列明帳目淨值)及相關資料,而監察實體亦可在任何時候要求承批人提供相關資料。

四、有關本批給期限屆滿之年的財務報告、外部核數師意見、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清冊(當中列明帳目淨值)及相關資料,承批人須於本批給期滿之日起計九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

五、當承批人經營本批給以外的其他業務時,應確保就有關收入和成本適當製作獨立的帳目及資產負債表,並在財務報告中反映有關數值。

附件四

社會負擔及財政援助的計算數據

第一條

社會負擔

一、計算合同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社會負擔預算金額」時所採用的2019年數據如下:

項目

數值

平均車資(澳門元)

7

長者卡、殘疾卡、學生卡乘車人次(人次)

28,540,000

長者卡、殘疾卡、學生卡總車資(澳門元)

199,810,000

長者卡、殘疾卡、學生卡乘客支付金額(澳門元)

15,010,000

長者卡、殘疾卡、學生卡總資助金額(澳門元)

184,800,000

合同第十一條所指的預算金額(澳門元)

185,000,000

二、計算合同第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2019年平均車資」時所採用的2019年經營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整體數據如下:

項目

數值

票款收入(澳門元)

562,390,000

財政援助(澳門元)

1,039,210,000

總收入(澳門元)

1,601,610,000

總乘車人次(人次)

228,960,000

平均車資(澳門元)

7

第二條

2019年普通乘客乘車人次

一、計算合同第十一條第三款所指的「2019年長者、殘疾人士和學生乘車人次」時所採用的2019年數據如下:

 

長者卡乘車人次

殘疾卡乘車人次

學生卡乘車人次

合計

2019年1月

1,307,361

129,432

1,005,516

2,442,309

2019年2月

1,041,952

107,119

751,873

1,900,944

2019年3月

1,263,248

127,818

1,080,964

2,472,030

2019年4月

1,199,465

123,033

986,228

2,308,726

2019年5月

1,258,819

130,812

988,971

2,378,602

2019年6月

1,238,231

125,799

879,870

2,243,900

2019年7月

1,302,066

133,083

845,072

2,280,221

2019年8月

1,284,819

131,866

759,020

2,175,705

2019年9月

1,378,825

139,771

1,065,303

2,583,899

2019年10月

1,433,453

142,671

1,133,387

2,709,511

2019年11月

1,412,659

138,513

1,063,066

2,614,238

2019年12月

1,413,283

136,238

884,566

2,434,087

合計

15,534,181

1,566,155

11,443,836

28,544,172

二、計算合同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2019年普通乘客乘車人次」時所採用的2019年數據如下:

項目

普通乘客乘車人次

第一季

22,715,222

第二季

23,074,814

第三季

24,398,953

第四季

24,227,800

合計

94,416,789

第三條

2019年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

一、計算合同附件二第一條所指的「2019年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時所採用的2019年班次及人次數據如下:

路線

班次

班次可載客量

乘車人次

1

115,809

9,611,893

6,320,581

2

54,226

3,944,629

4,120,198

2A

48,170

2,456,670

2,129,662

3

141,162

11,462,270

10,865,874

3A

38,309

2,325,955

4,657,075

3AX

5,853

477,584

395,091

3BX

427

31,660

7,084

3X

48,827

3,997,378

3,670,711

6A

31,187

1,029,171

2,393,570

6B

21,799

719,367

358,491

7

115,201

5,875,251

6,191,390

8

86,068

5,594,420

4,879,811

8A

33,941

1,187,577

2,104,507

10

108,447

8,777,607

6,683,438

10A

58,646

4,256,669

2,019,539

10B

43,569

2,983,264

3,134,829

10X

2,958

239,670

140,108

11

42,054

2,733,510

3,131,130

12

65,210

5,350,008

4,888,445

12T

444

31,416

-

18

48,395

1,693,825

1,575,246

18A

44,247

1,460,151

2,626,186

18B

65,804

3,749,350

2,585,629

19

47,949

1,582,317

2,800,630

21A

33,250

1,136,178

1,392,710

22

55,069

3,799,761

5,752,938

23

31,075

2,019,901

2,954,969

27

25,583

1,692,980

1,830,114

28A

29,584

1,922,960

1,376,367

28B

34,169

1,179,175

2,648,503

29

15,488

538,167

742,860

30

48,219

3,395,381

4,241,921

30X

4,881

336,799

466,463

31T

465

22,785

-

35

21,530

753,522

464,861

36

24,388

853,566

821,966

50

38,201

2,635,869

1,530,367

50B

34,169

2,220,985

603,451

52

82,845

5,716,305

1,953,416

55

27,894

2,315,202

1,370,437

56

23,136

1,179,954

1,335,992

59

28,074

2,238,419

1,212,301

71

65,025

4,486,745

1,352,026

73

36,130

2,538,200

2,258,327

86T

8

345

130

88X

6

398

129

101X

48,909

3,535,731

3,514,113

H1

27,404

959,140

270,776

H2

6,763

223,179

85,617

MT1

24,620

1,698,780

1,400,255

MT2

20,245

1,331,611

825,104

MT3

32,949

2,710,741

1,790,541

MT5

12,482

811,330

611,566

N1A

9,024

617,666

457,097

N1B

9,666

792,025

495,708

N2

15,900

1,303,859

558,378

N3

6,525

334,143

492,219

N4

13,474

687,188

221,095

N5

5,878

299,778

193,516

N6

6,033

199,089

55,503

合計

2,167,763

138,059,469

122,960,961

二、計算合同附件二第一條所指的「2019年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時所採用的2019年數據如下:

班次可載客量

乘車人次

按照固定可載客量
計算的班次

2019年尖峰時段
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

第一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尖峰時段)

8,821,546

9,081,859

99,118

91.63

第二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尖峰時段)

8,739,104

9,272,675

98,192

94.43

第三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尖峰時段)

9,354,508

9,924,644

105,107

94.42

第四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尖峰時段)

8,727,772

9,650,828

98,065

98.41

其他時段乘車人次

102,416,539

85,030,955

1,150,748

73.89

全年

138,059,469

122,960,961

1,551,230

79.27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一標段及第四標段

批給公證合同之修改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2020年9月11日財政局公證處第342A號簿冊第126頁至136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2011年1月3日在同一公證處第021A號簿冊第72頁至第80頁背頁繕立之《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一標段及第四標段公證合同》作出修改,最後一次的修改合同繕立於2019年10月29日同一公證處第306A號簿冊第28頁至29頁。是次修改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定義

以下定義適用於本合同及附件:

(一)承批人——指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批給以經營本合同所指定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法人,即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二)雙方——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承批人;

(三)合同——指本合同、其附件及雙方將來或有簽訂的附錄;

(四)批給——指向承批人賦予的按本合同經營所指定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權利;

(五)監察實體——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派監察承批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實體。

第二條

標的

一、本合同規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經營。

二、承批人須按照本合同及作為其組成部分的相關附件的規定及條件經營上述服務。

第三條

批給期限

一、本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之批給於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但不影響因雙方協議而消滅批給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行使贖回權或解除權的情況。

二、為本合同的效力,在本合同的最後一日,視二十四時作為批給屆滿的時刻。

三、基於公共利益的特殊原因,批給期限可經雙方協議續期。

第四條

路線

一、承批人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批給的路線經營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但不影響以下數款的規定。

二、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承批人不得設立新路線或取消批給的路線。

三、倘承批人建議經營本合同及其附件未規定的路線,應指出建議新設立路線的行程、巴士站的數量及位置、所使用車輛的數量和類型,以及服務時間及班次頻率,陳述設立新路線的理由,並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或監察實體的要求,提交供審批所需的其他信息。

四、獲批准的新路線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期間內開始經營,否則有關批准失效。

五、承批人可主動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有依據的建議,包括調整批給的路線行程、巴士站的數量及位置、使用車輛類型、服務時間、班次頻率,而有關建議必須以提升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質素以及在倘適用的情形下與輕軌系統經營相協調為原則,且必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後方可修改。

六、監察實體可指示承批人新增或取消批給的路線,調整其行程、巴士站的數量及位置、服務時間以及班次頻率。

七、為上款效力,有關指示應於經營年度的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作出,分別在同年五月、八月、十一月及翌年二月生效。

八、倘因在公共道路上出現施工而使承批人的批給路線需作改道或改變巴士站的數量及位置,承批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一份對乘客影響最小的調整計劃,且在後者批准後即刻實施,並於導致該修改的情況結束時須立即復原。

九、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所有路線均以獨立編號標記,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承批人不得作出更改。

十、新增路線的服務時間和班次頻率生效前,以及就有關調整批給路線的消息,承批人須預先在公司網站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較多人閱讀的中文及葡文報章作相應宣傳。

十一、除上款規定外,倘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增加或取消批給路線、調整其行程或巴士站,承批人亦須預先於涉及的巴士站貼出或移除提示。

十二、如屬臨時調整路線的情況,承批人可無須執行上兩款的措施,但仍須按照實際情況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公眾,尤其須於公司網站及受影響的巴士站作出相應提示。

第五條

營運服務

一、承批人須按照附件三的規定經營本批給服務,以確保獲批給的道路集體客運的良好運作。

二、倘輕軌系統發生特別或緊急情況以致限制或中斷其運行,承批人須提供適當支援,確保即時運送受影響乘客。

第六條

營運車輛

一、承批人必須擁有足夠數量的車輛用於批給,確保其維持良好的保養、清潔及安全條件,無論在運輸能力抑或素質方面,均能提供安全及舒適的優良服務。

二、屬於承批人的營運車輛車身顏色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

三、用於本合同標的之車輛,須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運輸之效力於交通事務局註冊,不得在其他地區進行註冊。

四、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承批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使用已登記為第三者所有的車輛作營運車輛。

五、購買用於批給的車輛須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營運車隊不得少於402台車輛。

六、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屬首次註冊的營運車輛應為環保車輛,而且除小巴外,上落車門位置應屬一次踏步的低地台設計,但在設有多於兩車門的營運車輛最後面的車門可設多於一級踏步。

七、2022年1月1日或之前,除小巴及中巴外,至少百分之五十的用於行程不跨越嘉樂庇總督大橋的路線的營運車輛須使用環保能源。

八、2024年8月1日或之前,除小巴及中巴外,全部營運車輛應使用環保能源,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九、一旦市場上有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正使用的車輛體積相同或類似的環保能源車輛,非用於涉及嘉樂庇總督大橋的路線的小巴或中巴須使用環保能源。

十、除按照現行法例規定進行例行檢驗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或監察實體可於任何時候命令對承批人的車輛進行檢查;一旦檢查結果認為必要,可禁止任何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車輛行駛。

十一、在用於批給的車輛上,承批人須:

(一)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佔總視像廣告播映時間不少於百分之五的免費播映時間,具體時段及路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

(二)在每台車輛內預留適量空間張貼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資訊;

(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免費提供佔營運車輛總數不少於百分之五且由其指定路線的車輛車身外部供其張貼資訊。

第七條

營運資料

一、在營運範圍內,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承批人須建立一個收集、處理及統計資料的系統,以便有規律地跟進運輸業務的變化情況。

二、承批人須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及附件三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監察實體提供所有營運資料。

第八條

服務評鑑制度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監察實體將對承批人提供的服務進行評鑑。

二、服務評鑑尤其按照附件二的規定,以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以及整體營運的服務評鑑指標作為評分基礎。

三、上款所指的每班次乘車人次按附件二第一條的規定每季度評級一次,而整體營運的服務評鑑指標則按附件二第二條的規定每半年評分一次。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聽取承批人的意見後,對服務評鑑制度進行檢討,修訂附件二第二條所指的服務評鑑指標及審核時程。

第九條

收費

一、票價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承批人須根據前者確定之票價收費。

二、承批人可每年申請調整票價,但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不得更改票價。

三、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的新收費制度及優惠措施須至少提前七日由承批人分別在其公司網站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較多人閱讀的中文及葡文報章公佈。

第十條

承批人的收入

如下收入屬承批人的收入:

(一)乘客支付的票款;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對長者、殘疾人士和學生的票價提供資助而支付的款項;

(三)由廣告、長期或偶然性出租重型車輛及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的任何其他業務所帶來的收入。

第十一條

社會負擔

一、為對長者、殘疾人士和學生的票價提供資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每年支付預算金額為MOP 147,000,000.00(澳門元壹億肆仟柒佰萬圓正),每月以相同金額連續於每月最後一日支付,但不影響以下兩款的規定。

二、上款所指資助的具體金額按照2019年平均車資減去乘客支付的車資(倘適用)後與上述各類別乘客乘車人次之乘積計算。

三、倘某一類別的乘客乘車人次與2019年相比變動等於或超過5%,資助金額將在每年的6月或12月調整。

第十二條

財政援助

一、為確保承批人向公眾提供優良服務質量,澳門特別行政區以財政援助的名義每年支付總額MOP 356,000,000.00(澳門元叁億伍仟陸佰萬圓正),每月以相同金額連續於每月最後一日支付,但不影響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

二、除了長者、殘疾人士和學生外,自2021年起,倘對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與2019年相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相比出現下列情況,則按下列百分比扣減上款所指的財政援助每月金額,並以扣減後得出的金額數值作為下款所指的財政援助每月金額的計算基礎:

(一)倘對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少於或等於2019年相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的百分之九十但多於百分之八十,則扣減對應季度的財政援助每月金額百分之五;

(二)倘對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少於或等於2019年相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的百分之八十但多於百分之七十,則扣減對應季度的財政援助每月金額百分之十;

(三)倘對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少於或等於2019年相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的百分之七十但多於百分之六十,則扣減對應季度的財政援助每月金額百分之十五;

(四)倘對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少於或等於2019年相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的百分之六十但多於百分之五十,則扣減對應季度的財政援助每月金額百分之二十;

(五)倘對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少於或等於2019年相應季度的普通乘客乘車人次的百分之五十,則扣減對應季度的財政援助每月金額百分之二十五。

三、為第一款效力,參考第八條所指的並按附件二的規定進行的服務質量評鑑,且將按照以下兩項的規定調整財政援助金額:

(一)倘服務評鑑屬於附件二第一條所指的第II級別,則評鑑所屬對應季度的財政援助每月金額減少百分之十五;屬第III級別,減少百分之三十;屬第IV級別,則減少百分之四十五;

(二)倘附件二第二條所指服務評鑑指標的結果得分低於50分,則評鑑所屬對應月份的財政援助每月金額減少百分之一;得分為50分或以上但低於55分,減少百分之零點五;得分為55分或以上但低於60分,則減少百分之零點二五;得分為60分或以上不適用本項規定。

四、如出現上述兩款所指的應扣減財政援助金額的情況,則在結算每年6月及12月份的財政援助時一併作出調整;倘有關月份的財政援助不足以扣減,則在其後月份扣減。

五、對於第一款所指的財政援助,承批人可於合同生效三十六個月後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調整金額一次,有關調整將在獲批准後的翌月首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回報

一、承批人支付相當於稅前利潤百分之十(10%)的金額作為回報。

二、為此承批人應於翌年3月31日或之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監察實體遞交用於計算上述回報的資料,並於收到監察實體確認通知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財政局遞交有關資料且在同年6月30日或之前作出支付。

三、倘批給因任何原因而消滅時,承批人應在消滅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監察實體遞交用於計算回報的資料,並於收到監察實體確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支付。

四、倘存在延遲支付回報,承批人應按照法定利率支付利息。

五、倘出現特殊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減少或臨時中止承批人支付回報。

第十四條

承批人義務

一、除法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外,承批人亦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所需的人力、技術及財政資源,以良好地經營本批給的服務,並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資產獲得妥善的保養;

(二)在任何時候,向乘客提供安全、穩定及舒適的優質服務;

(三)立即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監察實體一切及任何可影響合同範圍內的業務的情況;

(四)確保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五)根據法例規定及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指示,購買民事責任保險,以確保經營本批給服務的固有風險獲得有效及完全的保障,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監察實體要求時,提交有關保單及資料;

(六)須於本合同簽訂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按附件三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投資計劃及首年車輛管理計劃;且於之後每年8月31日或之前提交翌年投資計劃及車輛管理計劃;

(七)遵守所有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

(八)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指示,配合監察實體的監管工作。

二、在本批給期間屆滿前,承批人尚須:

(一)維持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二)公司總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適當的行政和經營機構及其他必要設施;

(四)公司資本額在任何時候不得低於MOP 60,000,000.00(澳門元陸仟萬圓正);

(五)採取措施,使公司的債務在本批給期間內不高於資產總值的百分之八十(80%),以確保公司的償債能力。

三、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承批人不得:

(一)更改公司宗旨;

(二)縮減公司資本額;

(三)變更、分立、合併或解散公司;

(四)購置用於批給的營運車輛或不動產;

(五)以任何名義對營運車輛或不動產作出轉讓或設定負擔;

(六)經營本批給服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但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向幸運博彩承批人出租重型車輛除外:

(1)從事業務不影響批給服務的質量;

(2)用於經營批給服務的財產和資源,尤其是工作人員與車輛,不得在此類活動中使用,但監察實體預先批准除外;

(3)用於區分及識別經營重型車輛租賃與經營本批給業務的工作人員與車輛的措施須預先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

(4)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或監察實體的要求提供與獲准經營業務有關的所有資料。

第十五條

罰款

一、倘遇下列情況,承批人將被科處罰款:

(一)承批人或其所屬人員沒有按照第十四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確保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按所出現的致命交通事故中每一死者人數,科處MOP 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圓正)的罰款;

(二)承批人使用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電子貨幣交易服務系統,每宗個案罰款MOP 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圓正);

(三)承批人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預先批准,經營附件一第一條所載以外的路線,每宗個案罰款MOP 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圓正);

(四)承批人向乘客收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票價以外的費用,每台違規車輛的罰款MOP 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五)承批人未經預先批准而進行必須獲得預先批准的行為,如本合同沒有規定較重的罰款,則每宗個案罰款MOP 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六)承批人未按照第六條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的規定配置足夠數目的營運車輛,每宗個案罰款MOP 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七)承批人未按照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及第(六)項以及附件三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要求提供資料,每宗個案罰款MOP 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八)承批人的營運車輛不符合附件三第十條第三款或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每宗個案罰款MOP 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九)承批人未按照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的要求提供資料,每宗個案罰款MOP 30,000.00(澳門元叁萬圓正);

(十)承批人未按照附件三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提供錄影記錄,每宗個案罰款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

(十一)承批人未按照附件三第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載運乘客,每宗個案罰款MOP 5,000.00(澳門元伍仟圓正);

(十二)載運乘客期間採用與當時交通狀況明顯不相符的車速行車,每宗個案罰款MOP 5,000.00(澳門元伍仟圓正);

(十三)承批人未按照附件三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或第五款的規定清潔及消毒營運車輛,每宗個案罰款MOP 5,000.00(澳門元伍仟圓正);

(十四)承批人之工作人員在執行本批給服務過程中不禮貌對待乘客,每宗個案罰款MOP 5,000.00(澳門元伍仟圓正);

(十五)承批人未有協助有需要特別照顧的乘客上下車,每宗個案罰款MOP 5,000.00(澳門元伍仟圓正);

(十六)其他違反本合同或附件的情況,每宗個案罰款MOP 3,000.00(澳門元叁仟圓正)。

二、科處任何罰款前,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以書面方式通知承批人,並說明原因,以便承批人於十日期間內提出答辯。

三、承批人必須在接獲罰款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繳付罰款;倘未於此期間內清繳,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從保證金中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須支付予承批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有關款項。

四、科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並不免除承批人承擔對第三者或有的責任以及其他依法須承擔的責任,且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向承批人追討澳門特別行政區蒙受的一切損失及損害的賠償權利。

第十六條

監察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監察實體將監察本批給服務的履行情況,尤其直接或委託第三方對承批人提供的服務進行評鑑,以及採取其認為適宜的措施,確保承批人履行義務。

二、在監察人員執行上款所指的監察工作時,承批人必須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一切解釋和資料,並給予一切所需的協助。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人必須:

(一)讓監察人員進入及檢查與本批給服務相關的全部設施及場地;

(二)讓監察人員經出示證明文件後,免費登上承批人獲批給路線的車輛執行職務;

(三)提供與本批給服務有關的一切帳目、記錄及文件;

(四)開放智慧公交管理系統的接入埠,讓監察人員瀏覽日常營運和管理;

(五)以書面方式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監察實體任何影響路線服務的事情,或在緊急情況下作出口頭通知,並須在二十四小時內補交書面資料。

第十七條

政府代表

一、承批人的業務由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示指派的一名政府代表跟進。

二、上款所指代表的報酬由承批人負擔,並由上款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十八條

稅務制度

承批人用於集體運輸的營運車輛,將依法獲豁免機動車輛稅及車輛使用牌照稅。

第十九條

保證金

一、承批人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一筆金額為MOP 100,000,000.00(澳門元壹億圓正)的保證金,以確保其履行義務。

二、在本批給期間內,保證金的金額須保持不變,倘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動用保證金,承批人須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重置保證金。

三、本批給期限屆滿,批給被贖回、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本批給,且承批人已履行本合同所有義務時,承批人將獲返還保證金。

四、提供及取回保證金的一切費用皆由承批人承擔。

第二十條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解除批給

一、倘承批人不履行本合同所訂定之義務,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單方解除本批給。

二、尤其構成單方解除之理由:

(一)放棄或無故中斷經營;

(二)不遵守本合同規定,全部或部分轉移批給;

(三)不按照第十九條的規定重置保證金;

(四)超過九十日不繳納本合同規定的應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回報。

三、解除批給將導致用於本批給業務的所有財產無償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

四、倘因第二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保證金將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第二十一條

接管

一、當出現以下情況,批給可被接管:

(一)無正當理由發生批給服務的中斷或即將發生中斷;

(二)承批人本身在組織、運作上或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設施及設備的總體狀況出現嚴重動盪或缺陷。

二、在接管時,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確保經營,為維持經營服務和使經營正常化的必要費用由承批人承擔。

三、接管在必要情況下予以維持,在接管終止時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通知恢復經營本批給,倘承批人不接受恢復經營,將按上條規定解除批給。

第二十二條

贖回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將批給贖回,倘贖回本批給,須提前九十日通知承批人。

二、在贖回的情況下,承批人有權取得以贖回通知前十二個完整日曆月的淨利潤平均數與直至批給期屆滿前剩餘的月數相乘計算所得的賠償。

三、為上款效力,每月淨利潤的金額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核數師確認的核數資料確定。

第二十三條

因公共利益理由的解除

一、倘出現因公共利益理由解除批給,承批人按照第3/90/M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獲得賠償,賠償金額按解除通知前十二個完整日曆月的淨利潤平均數與直至批給期屆滿前剩餘的月數相乘計算。

二、為上款效力,每月淨利潤的金額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核數師確認的核數資料確定。

第二十四條

用於批給的財產的歸屬

批給因期限屆滿、因公共利益理由解除、雙方協議或贖回而消滅時,用於本批給的所有財產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人須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將該等財產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而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按照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資產的財產當時的帳面價值補償承批人。

第二十五條

會計準則

一、承批人須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規定的會計準則編制其帳目,並適當地分別列出屬本批給服務及非屬本批給服務的項目。

二、折舊及攤銷須以下列就每一類別的財產訂定的平均使用期限為準:

財產類別

使用期限
(年)

不動產

50

工業樓宇

25

公共巴士(柴油車及油電混合車)

7

公共巴士(環保能源車)

6

輕型車輛及電單車

7.5

維修設備及機器(電子)

7.5

維修設備及機器(非電子)

10.5

維修設備及機器(專門用於純電動車)

6

電腦、微型電腦及文書處理機

6

電腦程序

4.5

影印機、傳真機、微型縮影機

7.5

辦公室設備

7.5

辦公室傢俬

7.5

空氣調節機、抽濕機、暖氣機、
通風裝置及冷藏機

7.5

三、對於未在上款中列出的其他資產,承批人須建議合適的使用期限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依法根據合理準則作審核。

四、承批人須不考慮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的殘值,且須採用直線法的標準作為折舊及攤銷的計算方法。

五、承批人須將所有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製作成財產清冊及按照附件三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提交有關資料,並持續更新以及適時對資產作出評估。

六、承批人按附件三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提交的資料,監察實體可要求對承批人的財政狀況進行評估,為此,承批人須提供為達致上述目的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

七、在每個財政年度終結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對承批人的會計帳目進行審計,承批人須提供為進行上述工作所需的一切資料及解釋。

第二十六條

承批人工作人員

當批給因任何原因而結束時,承批人承擔對其工作人員的所有法律責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透過在合同或協議中加入條款以限制其轉職往其他競爭對手公司。

第二十七條

土地

承批人可按照現行法例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向其提供一幅專用於本批給服務的土地;倘本批給因任何原因而消滅時,該土地將與其上的所有工程及改善物一併無償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修改

合同雙方可透過公證合同協定本合同條款的修改。

第二十九條

適用法例

本合同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

第三十條

仲裁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承批人之間就執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衝突,倘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將交由一仲裁委員會解決;該委員會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委任,另一由承批人委任,第三名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倘任何一方在接獲委任仲裁員的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仍未能委任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期間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委任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選定仲裁員。

三、委員會將規定仲裁的負擔,並訂定雙方在此方面的責任。

四、委員會作出裁決前,雙方就合同的理解及執行須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組成

下列附件屬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一)附件一——路線特徵;

(二)附件二——服務評鑑;

(三)附件三——服務內容;

(四)附件四——社會負擔及財政援助的計算數據。

第三十二條

生效

本合同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

附件一

路線特徵

第一條

路線基本服務資料

一、路線行駛方式:雙向線

路線編號

總站

基本服務時間

基本班次頻率(分鐘)

1A

筷子基總站、新口岸/科英布拉街

6:00-翌日00:10

4-15

15

海洋花園瞭望台、九澳村

5:30-20:00

20-30

25

關閘總站、路環市區

5:30-翌日01:15

5-18

25AX

關閘廣場、蝴蝶谷大馬路總站

6:00-9:00
(強制性假日停駛)

8-12

26

沙梨頭北街/筷子基北灣、路環市區

6:00-00:00

12-20

26A

沙梨頭北街/筷子基北灣、黑沙海灘

6:00-翌日01:00

8-15

34

青洲坊總站、海洋花園瞭望台

6:00-翌日01:00

5-15

51A

海擎天總站、蝴蝶谷大馬路總站

6:00-00:00

6-20

51X

關閘廣場、連貫公路/巴黎人

22:00-翌日01:00

10-20

MT4

關閘總站、氹仔客運碼頭

5:45-翌日00:45

6-15

102X

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柯維納馬路

6:00-00:00

10-18

二、路線行駛方式:循環線

路線編號

總站

基本服務時間

基本班次頻率(分鐘)

4

筷子基總站

6:00-翌日00:10

6-20

5

旅遊塔/行車隧道

5:40-翌日01:00

4-10

5AX

旅遊塔/行車隧道

6:30-10:00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停駛)

10-15

5X

沙梨頭北街/筷子基北灣

7:00-9:30
17:00-19:30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停駛)

5-15

9

牧場街總站

5:45-翌日01:10

8-15

9A

牧場街總站

5:45-翌日01:10

8-18

15T

黑沙海灘

(時節性實施)

10-18

16

牧場街總站

6:00-翌日01:00

4-10

17

白鴿巢總站

5:30-翌日00:50

6-10

25B

關閘總站

6:00-翌日01:00

6-12

28C

回力

5:40-翌日00:45

10-15

32

筷子基總站

6:00-00:00

5-10

32T

亞馬喇前地

(時節性實施)

10-15

33

筷子基總站

5:30-翌日00:30

3-8

37

松樹尾總站

6:30-23:30

15-20

37T

湖畔大廈

清明節及重陽節
8:00-17:30

5-15

39

新口岸/科英布拉街

6:00-00:00

10-15

51

蝴蝶谷大馬路總站

5:30-翌日01:00

4-15

72

澳門大學總站

6:00-翌日00:15

8-15

88X

順榮大馬路臨時站

(時節性實施)

5-8

AP1

關閘總站

6:00-翌日01:20

5-12

AP1X

關閘廣場

6:00-10:00
15:00-20:00
(強制性假日停駛)

6-15

H3

蝴蝶谷大馬路總站

6:20-21:30

12-20

701X

橫琴澳方口岸

00:00-23:59

6-25

第二條

路線編號及行駛方式

一、路線按下列方式以數字輔以英文字母進行編號:

(一)編號中包括英文字母「AP」的路線,表示專門用作往返機場的巴士路線;

(二)編號中包括英文字母「MT」的路線,表示專門用作連接澳門及氹仔的特別路線;

(三)編號中包括英文字母「A、B或C」的路線,表示原路線的同區域路線或延伸路線;

(四)編號中包括英文字母「H」的路線,表示專門用作往返醫院的巴士路線;

(五)編號中包括英文字母「N」的路線,表示夜間巴士路線;

(六)編號中包括英文字母「T」的路線,表示時節性巴士路線;

(七)編號中包括英文字母「X」的路線,表示快線。

二、監察實體可在聽取承批人意見後對上款所指的編號方式進行修訂。

三、路線按照總站的設置及行駛方式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循環線:起始站和終點站同屬一個總站的路線;

(二)雙向路線:設有兩個總站,路線在兩個總站之間對向行駛,提供來回程服務;

(三)單向路線:設有兩個總站,路線在起始站行駛至終點站,不設回程服務。

附件二

服務評鑑

第一條

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

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下列的規定對承批人提供的服務班次進行評定:

(一)按照(二)項規定的班次計算規則,計算2019年各季度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的數值為第一季112.71人次、第二季115.46人次、第三季112.54人次及第四季119.39人次,並以此數值為基準計算2021年起各對應季度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的數值,分級如下:

(1)第I級:各對應季度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較2019年對應季度數值增加不超過百分之一點五;

(2)第II級:各對應季度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較2019年對應季度數值增加超過百分之一點五但不超過百分之四;

(3)第III級:各對應季度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較2019年對應季度數值增加超過的百分之四但不超過百分之十;

(4)第IV級:各對應季度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較2019年對應季度數值增加超過的百分之十。

(二)上項所指的班次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不同的營運車輛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班次比例:班次比例=營運車輛運載乘客的數量÷89;

(2)對於附件一第一條的路線行駛方式出現變化時,均以原路線的行駛方式作為計算班次的基準;

(3)倘明顯出現不合理增加班次的情況,則有關班次不計算在內。

(三)本條所指的尖峰時段指星期一至星期五07:00-10:00及16:00-19:00,公眾假期除外。

第二條

整體營運的服務評鑑指標

一、除按上條的規定進行的評定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下列各項要素進行評分:

(一)服務及管理指標:發車間距、班次管理、路線變動公告、車輛資訊、站名播報顯示、客戶服務處理時效、政策配合、報表提送,佔總分百分之三十;

(二)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指標:車輛故障率、車輛設施、車輛排放、車速監控、消防安全設備、違規率、肇事率、車輛整潔,佔總分百分之三十;

(三)乘客滿意度指標:乘客滿意度調查,包括駕駛平穩度、駕駛行為、儀容、停站及靠站情況、客戶服務資訊及處理,佔總分百分之四十。

二、除上款三項指標外,另設自主改善評分,在原來服務評鑑總分基礎上加分,上限為四分。

附件三

服務內容

第一條

載運乘客

一、除特殊或緊急情況外,在經營路線服務時,營運車輛必須按照監察實體指定的巴士站上落乘客。

二、除非車輛已滿載,或在特殊或緊急情況外,當乘客在獲監察實體指定的巴士站示意乘搭時,停靠該站點的營運車輛必須讓乘客上車,嚴格禁止營運車輛過站不停。

三、除特殊或緊急情況外,當乘客示意下車時,營運車輛須在距離最近且屬該路線的巴士站停靠,以便讓其下車,嚴格禁止營運車輛過站不停。

四、營運車輛在經營路線服務期間,不得在路線所屬起始站以外的其他巴士站候客,或在其他地點滯留,但經監察實體預先許可的特殊情況,或因非預見的特殊交通狀況除外。

五、承批人不得運載動物,但以鏈帶牽引的導盲犬除外。

第二條

票款的收集及核算

一、承批人須準確並按照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監察實體提交批給路線的票款記錄及統計。

二、承批人須以第十三條所指的票款收集設備向乘客收取票款。

三、倘承批人因操作不當或疏忽,而向乘客收取多於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票價的票款,須儘快向乘客歸還多收的票款。

四、所有營運車輛不設找贖服務,但經監察實體預先許可除外。

五、承批人須負責因使用電子貨幣交易服務系統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六、承批人須負責核對票款數據交易紀錄,並進行分類記錄以便統計、核查及結算。

七、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指定的期限內完成票款結算。

八、承批人須查明票款收入出現的異常情況,並作出適當的處理措施。

第三條

客戶服務

一、客戶服務的視覺媒體須以中文及葡文顯示,適當時輔以英文及其他語言。

二、客戶服務的語音媒體須以廣東話、葡語及普通話作出,適當時輔以英語及其他語言。

三、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製作裝置於巴士站的路線指南及路線編號,該等物料須具防水、不易褪色或變色、持久耐用的特點,並以簡潔易明的方式表達必要的行程資訊。

四、除有關批給路線的一切消息外,承批人亦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在批給路線沿線的巴士站顯示其他有利乘客搭乘的各項資訊。

五、承批人須因應實際情況派員於巴士站維持秩序及協助乘客,尤其在乘客量較多的巴士站、受路線服務改變影響的巴士站以及受特殊或緊急情況影響的巴士站。

六、承批人須在路線營運時段內,提供足夠的熱線電話服務(備有接線人員與來電者直接對話),以便接受求助、查詢、投訴及建議,且須在車廂及各項面向乘客的資訊內顯示該電話號碼。

七、承批人須設置其自身的互聯網站,透過互聯網提供充足及最新的營運資訊,並接受查詢、投訴及建議。

八、承批人須確保所提供的資訊的準確性及完整性。

九、承批人須妥善保管及處理乘客失物。

十、承批人須對一切求助、查詢、投訴及建議儘快作出有效處理;當中,對於一般投訴須於十四日內回覆。

十一、對於承批人直接接收到的投訴或由第三人對承批人作出的投訴,承批人均須按監察實體的要求作出回覆並須於其公司網站公佈跟進情況。

第四條

服務安全

一、承批人的所有車輛及其設備、辦公設施及設備,均須符合各項法定的安全標準。

二、承批人須定期向其工作人員提供培訓,以灌輸正確的安全知識及資訊。

三、駕駛營運車輛的司機須懂得使用滅火筒,及具備基本的危機處理知識。

四、承批人的司機在駕駛車輛時,須具備高度的危機意識,如遇異常情況須儘快檢查及妥善作出處理。

五、承批人須拒絕可能對乘客造成騷擾或傷害的人士乘車,倘有關人士不遵循其工作人員的指示,承批人可向執法部門求助。

六、承批人不得運載由於體積、氣味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對乘客造成不便或危害乘客安全的物品。

第五條

路線調整一般規定

一、批給路線的改變包括路線特徵的修訂、路線行程臨時調整以及班次臨時調整。

二、承批人必須依循由監察實體對批給路線所作的改變。

三、進行批給路線的改變時,承批人須配合監察實體的安排,提供必要的物料及採取相應措施,包括調度人員及車輛、調整設備及進行宣傳工作。

四、對於沒有按照附件一第一條的規定提供服務的情況,尤其是沒有按照基本班次頻率最低要求、縮減基本服務時間、沒有完全按照路線行程提供服務的情況(包括臨時加開的班次),承批人須於提交第三十條(三)項所指的班次資料時,向監察實體申報不符合規定的班次,並附上相關說明。

第六條

臨時調整班次及服務時間

一、倘承批人的批給路線因乘客出行需求驟然增加,而附件一第一條的路線特徵所載或監察實體指定的班次頻率或服務時間未能予以滿足時,承批人須因應實際情況自行增加有關路線的班次、更換較大車型或延長服務時間。

二、承批人進行臨時調整班次及服務時間時,必須確保其營運的所有路線的正常營運。

三、如臨時調整班次及服務時間的情況具周期性,承批人可向監察實體建議修訂原有的路線特徵。

四、承批人須準備足夠資源,以滿足本條所指情況的需要。

第七條

特殊及緊急情況下的服務安排

一、承批人須制定在特殊及緊急狀況下經營服務的流程指引,以便其工作人員在該等狀況下能高度靈活應變。

二、在非常緊急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尤其是當發生不可預見的嚴重事故、災禍或自然災難等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倘承批人因而無法經營所有或部份路線服務,須儘快通知監察實體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媒體發佈最新服務資訊,及按實際情況增加尚可運作的班次疏散群眾,並在其後五日內提交所增加的班次數量。

三、當由八號風球以下的熱帶氣旋信號改為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時,承批人須執行以下工作:

(一)在監察實體指定的時段內維持所有路線的正常服務;

(二)儘快向監察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媒體發佈服務暫停前各路線尾班車的開出時間及相關資訊;

(三)尾班車完成後妥善安排有關工作人員下班;

(四)在暫停服務期間,指派代表與監察實體隨時保持聯絡。

四、當由八號或以上風球改為懸掛八號風球以下的熱帶氣旋信號時,承批人須執行以下工作:

(一)在監察實體指定的時段內完全恢復服務;

(二)儘快向監察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媒體發佈恢復服務後各路線首班車的開出時間及相關資訊;

(三)妥善安排有關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崗位。

五、承批人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處理營運車輛發生的事故,倘營運車輛在服務期間因交通事故、車輛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繼續行程,承批人須儘快安排接載受影響的乘客繼續行程,且不論任何情況均須無償接載受影響的乘客。

六、除維持上述巴士服務外,承批人須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指示,為民防行動提供必要的協助及支援。

第八條

服務時間及班次頻率

一、基本服務時間及班次頻率載於附件一第一條內,承批人必須按照所訂定的服務時間及班次頻率經營路線服務。

二、監察實體可因應實際情況臨時調整各路線的服務時間及班次頻率。

第九條

營運車輛的車型

營運車輛車型劃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小巴:長度等於或大於7米,且小於9米的大型客車;

(二)中巴:長度等於或大於9米,且小於10.5米的大型客車;

(三)大巴:長度等於或大於10.5米,且小於13.5米的大型客車;

(四)特大巴:長度等於或大於13.5米的大型客車。

第十條

營運車輛的基本要求

一、所有營運車輛須具備高度安全要求,定期檢查及維修。

二、經營本批給服務的營運車輛屬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第十八條a)項所指的第一類大型客車,即為容許乘客在停站頻繁的路線容易上落而設計,並具有座位及站位的車輛,但經監察實體與承批人協商並同意作出調整的情況除外。

三、承批人的營運車輛隊伍自2022年7月1日起,平均車齡不可等於或高於七點五歲,且每台營運車輛的車齡不可高於十歲。

四、營運車輛的設計須方便乘客上落車及舒適搭乘為主,在批給路線的路況許可的情況下,承批人須優先使用低地台的營運車輛經營服務。

五、監察實體認為有需要時,承批人須按照有關指示調度車輛,尤其是低地台、具備特殊設施的車輛、特大巴及環保能源車輛。

六、所有營運車輛均須遵守現行及將來公佈的法例以及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規定。

七、倘承批人在管理或購置營運車輛時能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行的各項有關優化無障礙設備、車輛環保及節能要求的技術改造,尤其配合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及環境保護規劃方面的相關政策,監察實體將按承批人的執行情況及成效,對附件二第二條所指的服務評鑑指標的評分基礎作出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

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

一、承批人除須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車輛管理計劃外,亦須於每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下一年度的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以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

二、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包括:

(一)下一年度擬繼續投入運作的營運車輛及用於監察和輔助本批給服務的拖車、輕型汽車、輕型或重型摩托車的車輛註冊號碼;

(二)下一年度擬淘汰的營運車輛及用於監察和輔助本批給服務的拖車、輕型汽車、輕型或重型摩托車的車輛註冊號碼及其最終處理方式;

(三)下一年度擬購置的營運車輛及用於監察和輔助本批給服務的拖車、輕型汽車、輕型或重型摩托車的數量及其品牌、型號、基本性能、設備資料及每台預計的購置金額。

三、已載於營運車輛清單的資料倘需要變更,承批人須在資料變更日起計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供更新的車輛資料。

四、承批人可申請對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作出修改,但須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後方可進行有關調整;承批人須嚴格執行已批准的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及其修改。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按下列各項因素對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進行審批:

(一)批給路線的配車數量;

(二)車輛的車齡;

(三)擬淘汰車輛的處理方式對本批給服務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道路環境造成的影響;

(四)擬購置車輛的設備質素;

(五)擬購置的車輛對用於監察和輔助本批給服務的效益。

六、承批人擬購置的車輛的型號及規格須符合相關法例規定,並在購置車輛前須將其詳細的技術資料提交監察實體批准。

第十二條

營運車輛設備的基本要求

一、承批人須妥善管理及維護營運車輛內各項設備,尤其承擔各項供應、安裝、維修、保養、改裝、更新、替換、拆除及處置等工作。

二、營運車輛的司機駕駛室須設於車輛右方。

三、承批人須在靠近車門處為殘疾人、病人、老年人、孕婦或手抱小孩者最少設立四個專用座位,並在顯眼處加以標識,包括在椅背上印上有關標識,及採用與一般座椅有別的顏色。

四、承批人須在營運車輛內的顯眼處標明其車輛註冊號碼及載客量,且不得超載。

五、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於營運車輛內裝設或佈置由監察實體或由承批人提供的任何有利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設備,尤其須負責於新購置的營運車輛內預先收藏屬監察實體的公共巴士管理系統所需管線和安裝相關設備,包括衛星導航系統天線、輕觸式顯示屏及車載主機等。

六、屬監察實體的公共巴士管理系統車載主機的衛星導航系統天線須安裝於營運車輛車頂,輕觸式顯示屏須安裝於司機座位前方容易操控及查看的位置,車載主機須與電子貨幣扣費儀器連線。

七、承批人須提供以下車輛信號:ACC信號(Accessory,汽車的其中一檔點火信號)、上落車門的開關門信號、車速的脈衝信號、倒車檔信號等,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包括提供營運車輛各信號的接線圖、派技術人員協助提供指導及進行安裝和接駁工作。

八、承批人須按監察實體的要求,提供車輛設備的技術規格說明、相關資料及樣品。

第十三條

票款收集設備

一、承批人須負責為所有營運車輛裝置票款收集設備,包括專用投幣錢箱及非接觸式電子貨幣扣費儀器。

二、承批人須向乘客同時提供現金及電子貨幣的收費模式,且不能以任何方式影響乘客付款模式的自由選擇。

三、承批人須在票款收集設備或附近的顯眼位置標示適用的票價。

四、不設找贖服務的營運車輛須在其車頭及票款收集設備附近作出標註。

五、承批人須負責因使用電子貨幣交易服務系統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及有關設備正常運作的一切開支,但不包括由監察實體要求進行的系統開發及/或系統修改所需費用。

六、票款收集設備須可供司機即時核查所收取的票款。

七、用於營運車輛內的電子貨幣扣費儀器,其交易服務系統的制式、設備的規格及其營運商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

八、承批人須在票款收集設備附近設置標記,以證實身高不足一米的兒童。

第十四條

資訊設備

一、營運車輛在經營批給路線服務時,必須在車頭、左邊車身及其他顯眼處清楚顯示有關路線的編號及目的地,尤其須明確識別去回程路線;而在車尾必須顯示路線編號。

二、倘營運車輛非因經營批給路線服務而在路面行走時,必須在其顯眼處標示有關狀態。

三、營運車輛在經營服務時,必須在車廂內顯眼處清楚顯示有關路線編號及其行程資訊,尤其沿線各停靠的巴士站名稱。

四、營運車輛必須裝置視訊及語音報站設施,以提供準確的路線資料,包括到站信息及有利乘客搭乘的其他信息,且必須在車輛營運期間保持操作正常及資料正確,其中視訊設施基本以中文(繁體)及葡文按序顯示,語音設施基本以廣東話、葡語、普通話及英語按序廣播。

五、承批人必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於營運車輛內發佈所指定的資訊,尤其所有關於調整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相關消息。

六、所有在營運車輛內的影音播放,須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且以避免對乘客作出干擾為原則;未經監察實體的預先批准,禁止營運車輛向車廂外作影音播放。

第十五條

車速監控設備

承批人須在營運車輛內安裝持續向乘客清楚顯示行車速度的裝置及有關記錄儀器,並須至少保留最近七日的車速記錄以供監察實體作出監察。

第十六條

監察設備

一、承批人須在不違反有關法例規定及獲具權限公共當局發出的許可或可行意見書的前提下,在營運車輛內安裝攝錄機,以清楚監察並記錄車廂內的狀況,尤其乘客上落及票款收集情況。

二、如司機的直接視覺不足時,必須裝設使司機能清楚看見車廂外行車狀況及車廂內狀況的光學裝置或閉路電視系統,尤其在每一供乘客上落的車門附近及在倒車時的車後情況,以供司機進行即時監察。

三、承批人須至少保留並提供最近七日的錄影紀錄。

第十七條

空氣調節系統

一、所有營運車輛必須配備空氣調節系統,並在有需要使用空氣調節系統的天氣情況下必須啟用,以保持乘車環境經常舒適。

二、承批人須確保空氣調節系統穩定及持續地為乘客提供舒適的溫度及良好的空氣循環,且須避免發出任何異味。

第十八條

上落車門及車窗

一、營運車輛須配備至少兩個供乘客上落的車門。

二、所有供乘客上落的車門必須位於車輛的左方,以便營運車輛靠近車行道左側的路緣或行人道上落乘客。

三、配備兩個或以上供乘客上落的車門的營運車輛,必須指示乘客在司機能以最佳視覺位置直接監察的車門上車,其餘供乘客落車,避免讓乘客在同一車門進行上落,且須具備清楚標記引導乘客上落,但監察實體預先許可的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除外。

四、上落車門必須具備安全裝置,以避免車輛在車門開啟狀態下行駛,同時亦必須具備充足的聲光提示及其他必要措施,以避免在開啓和關閉上落車門時導致乘客受傷害。

五、供乘客上落的車門必須為自動門,且須具備高度安全性能。

六、車窗及供乘客上落的車門在任何時候必須保持其高度透視性,不論從車廂內或車廂外觀看物件亦然。

七、車窗的設置須具備通風功能,但屬車型的特殊設計需要除外。

八、營運車輛不可裝設窗簾,但經監察實體預先許可除外。

九、車門在開啟時,兩側必須同時備有扶手供乘客輔助上落。

第十九條

安全設備及措施

一、車廂內嚴禁吸煙及禁止攜帶危害安全的物品上車,承批人必須以顯眼及清晰方式,在車廂內作出標示,且張貼必要的警示標語,以確保行車安全及乘客安全。

二、所有營運車輛須按照法例規定,安放滅火筒及其他安全設備,並確保經常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三、如安裝非活動窗口,車廂內須配備足夠及有效的逃生工具或設備。

四、營運車輛在倒車時必須能發出清晰及易於察覺的信號。

五、車廂地板須具備防滑功能。

六、車廂內的所有梯級,尤其供乘客上落車的踏板,及車廂內供乘客通行的走廊步級,必須清楚標示其邊緣。

七、車廂內須安裝足夠的扶手或把手設施,尤其在供乘客上落的車門附近。

八、營運車輛電池室須設置「正負極」保險絲或其他安全裝置,當車輛電器發生短路時,可立即切斷電源供電。

九、司機駕駛室須裝設電源總制熄車制,並清楚標示以提醒司機。

十、引擎起動器電源線須使用防火物料或以防火物料包紥,而引擎室亦須設置防火物料。

第二十條

車廂內照明系統

一、營運車輛須按照法例規定,在車廂內配備適當的照明系統。

二、在夜間或車廂內自然光線不足的情況下,必須開啟車廂內照明系統。

三、用作提示性質的照明,必須在車輛服務期間持續運作。

第二十一條

下車按鈴

一、所有營運車輛須安裝足夠且方便乘客使用的下車按鈴。

二、下車按鈴須同時具備聲響及燈光信號,且能讓司機及乘客清楚並容易辨別。

第二十二條

無障礙設施

一、承批人經營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須儘可能方便殘疾人士使用。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在車廂內設有輪椅停靠位置的營運車輛不可少於營運車輛總數量(小巴除外)的百分之八十,且設有輪椅停靠位置的營運車輛須在車身作出識別。

三、上述所指的輪椅停靠位置,為可供輪椅直接停靠的區域。

四、設有輪椅停靠位置的營運車輛,須便於殘疾人士使用,並附設有較容易上落的車門、便於通過的車廂通道、足夠的扶手、固定輪椅的裝置及輪椅渡板等。

第二十三條

行李架

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的要求,在指定路線的營運車輛內配備指定尺寸的行李架,且必須符合相關安全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其他設備

一、承批人須具備適當及足夠的設施、設備及規模的工場,以確保營運車輛維持良好的保養、清潔及安全條件。

二、承批人須提供一切基本設備,使服務更具安全性、有效運作性及舒適性。

三、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安裝及調整有關設備。

第二十五條

營運車輛的檢查及操作

一、承批人須於經營每一班次服務前,對營運車輛、設備及燃料作出檢查,並確保營運車輛及其設備在經營服務時操作正常、使用正確及便利乘客,尤其須確保向監察實體提供完整及正確的衛星導航系統設備及電子貨幣扣費儀器資料。

二、承批人須正確操作衛星導航系統設備及電子貨幣扣費儀器;倘於經營班次服務期間未能正常運作,須於完成該班次服務後作出更換,並須於緊接其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向監察實體作出申報,並於提交第三十條(三)項所指的班次資料時,向監察實體申報受影響班次。

三、承批人須按照各批給路線的實際營運狀況,在衛星導航系統設備及電子貨幣扣費儀器輸入正確的營運資料;倘沒有按照實際營運狀況輸入正確的營運資料,須於提交第三十條(三)項所指的班次資料時,向監察實體申報受影響班次。

四、承批人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於指定時間內,確保完整的衛星導航系統設備及電子貨幣扣費儀器資料已上傳至監察實體指定的數據收集系統;對於上呈數據過程存有異常時,須儘快聯絡衛星導航系統設備及電子貨幣扣費儀器的相應供應商處理,並儘快向監察實體作出申報;倘該等監察資料數據存有異常,須於提交第三十條(三)項所指的班次資料時,向監察實體申報受影響班次。

第二十六條

車輛的維修及保養

一、承批人須制定嚴謹的車隊維修保養程序,並定期為其車輛進行詳細檢查,以便作出維修、保養及改善的工作,並對檢出的異常狀況或潛在的隱患採取有效處理措施。

二、所有營運車輛的維修及保養工作,僅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但經監察實體預先許可除外。

三、每台營運車輛必須最少在達到以下所規定的標準時進行相關保養工作,且不影響作出更高的標準:

(一)每行駛一天:進行各項安全檢查及清潔空調隔塵網;

(二)每行駛四個月:更換空氣濾清器;

(三)每行駛九千至一萬一千公里:全車進行各項部件檢查及保養;

(四)對於更換機油、機油濾清器、柴油濾清器、變速箱油液及差速器油液等工作,須不低於對應的出廠標準。

四、在有需要時,承批人亦須額外進行上款所述工作。

五、承批人必須按照每台營運車輛的狀況,定期檢查及更換各項部件及其他車輛用品,確保替代品不低於產品規定的更換標準,以保持優良的車輛狀況。

六、承批人須採取有效措施避免營運車輛發出過量噪音,尤其剎車系統。

七、承批人須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營運車輛的尾氣排放。

八、承批人須確保營運車輛外觀完好。

九、承批人須採取有利於改善營運車輛狀況及質素的一切措施。

十、承批人須保留與營運車輛改裝、維修及保養有關的所有紀錄。

第二十七條

車輛及其設備的清潔及消毒

一、承批人須時刻維持營運車輛及其設備的整理、清潔、衛生及消毒的條件良好,並進行必要的工作、供應及服務。

二、承批人須按照衛生部門所發出的指引及建議清潔和消毒所有營運車輛及其設備,並配合其推行的措施。

三、每台實際經營服務的營運車輛須至少每天進行以下工作:

(一)徹底打掃及清洗車廂;

(二)清潔及消毒車廂內設施,尤其座位、扶手、把手、下車按鈴及冷氣風口等;

(三)潔淨車身。

四、承批人須採取有效措施避免車廂發出異味。

五、每一班次的營運車輛返至總站後,承批人須為營運車輛進行打掃以保持整潔。

第二十八條

場站設施

承批人須負責場站內專門供司機及職工使用的空間之維護、保養及清潔,並承擔有關開支。

第二十九條

整體計劃

一、本條所指的整體計劃由投資計劃及車輛管理計劃組成。

二、投資計劃尤須包括下列資料:

(一)投資項目的名稱;

(二)投資項目說明和組成;

(三)解釋投資的理由及將會實施的時間;

(四)實施本批給服務期間的投資計劃的成本估計及其分配;

(五)執行時間表;

(六)融資方式。

三、車輛管理計劃尤須包括下列資料:

(一)各類擬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車輛預計數量;

(二)各車輛的型號、基本性能及其設備資料;

(三)各車輛擬投入服務的時期;

(四)購置車輛數量及時間表;

(五)淘汰車輛數量及時間表。

第三十條

每日營運資料

承批人須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每日營運資料:

(一)於營運日完結後三日內,提交出車表及票款收集記錄;

(二)於營運日完結後七日內,提交出車表及首尾班車服務記錄;

(三)於營運日完結後七日內,提交詳細班次資料(包括經營本批給服務期間的所有異常情況說明)及票款收入統計表。

第三十一條

每月營運管理報告

一、承批人須每月向監察實體提供營運資料系統內的數據,並於報告該月份的下一個月首十日內呈交,而監察實體亦可在任何時候要求承批人提供該等數據。

二、上款所述的數據須包含各路線的出車時間、班次數量、行車時間、乘車人次、票款記錄及統計、營運車輛及人員數量、事故紀錄、車速記錄、維修及保養記錄,以及與本批給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並須按照監察實體要求的格式呈交。

三、承批人須保證本條所述資料的準確性,尤其是班次數量及收資情況。

第三十二條

每季工作計劃

一、承批人必須每季制定一般工作計劃,以提供更優質及專業的服務,內容包括編排及制定路線營運方案、資源調度、保養維修、清潔、客戶服務及其他工作安排。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計劃作為總規劃的組成部分,而承批人須至少在開始實施計劃前六十日呈交監察實體批准。

三、根據工作計劃或之後協議的規定執行的任何工作的日期及時間,須獲監察實體預先批准方可更改。

第三十三條

事故紀錄

一、承批人必須向監察實體提供事故紀錄資料,當中記錄一切因履行本合同所引致的事實,承批人必須就所記錄的一切事宜作簡簽。

二、承批人必須每月將事故紀錄資料向監察實體傳達,但倘有需要由監察實體作決定,或在監察實體要求時,須立即傳達。

三、以下事實尤其必須記錄在事故紀錄內:

(一)營運車輛發生的事故,包括交通意外、車輛故障等,並須詳細記錄車輛資料及描述事故情況;

(二)乘客在營運車輛內發生的事故;

(三)影響路線服務正常運作的事宜,包括突發性改道、事故、不可抗力事件及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其他事實;

(四)監察實體明確要求的其他事實。

四、如遇重大路面意外或突發事故,承批人須即時進行適當的處理,並儘快向監察實體通報及提交詳細報告。

第三十四條

財務報告

一、承批人須在其公司總址存備經適當編制的、最新的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流通貨幣表示的帳目及其組成文件,並須遵守適用法例和本合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二、承批人所提供的固定資產的清單須能使人易於清楚識別其全部組成部份。

三、除下款規定的情況外,承批人須於每年3月31日或之前向監察實體提交上一年的財務報告,並附同外部核數師意見、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清冊(當中列明帳目淨值)及相關資料,而監察實體亦可在任何時候要求承批人提供相關資料。

四、有關本批給期限屆滿之年的財務報告、外部核數師意見、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清冊(當中列明帳目淨值)及相關資料,承批人須於本批給期滿之日起計九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

五、當承批人經營本批給以外的其他業務時,應確保就有關收入和成本適當製作獨立的帳目及資產負債表,並在財務報告中反映有關數值。

附件四

社會負擔及財政援助的計算數據

第一條

社會負擔

一、計算合同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社會負擔預算金額」時所採用的2019年數據如下:

項目

數值

平均車資(澳門元)

7

長者卡、殘疾卡、學生卡乘車人次(人次)

22,780,000

長者卡、殘疾卡、學生卡總車資(澳門元)

159,460,000

長者卡、殘疾卡、學生卡乘客支付金額(澳門元)

12,220,000

長者卡、殘疾卡、學生卡總資助金額(澳門元)

147,240,000

合同第十一條所指的預算金額(澳門元)

147,000,000

二、計算合同第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2019年平均車資」時所採用的2019年經營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整體數據如下:

項目

數值

票款收入(澳門元)

562,390,000

財政援助(澳門元)

1,039,210,000

總收入(澳門元)

1,601,610,000

總乘車人次(人次)

228,960,000

平均車資(澳門元)

7

第二條

2019年普通乘客乘車人次

一、計算合同第十一條第三款所指的「2019年長者、殘疾人士和學生乘車人次」時所採用的2019年數據如下:

 

長者卡乘車人次

殘疾卡乘車人次

學生卡乘車人次

合計

2019年1月

1,058,978

102,250

781,166

1,942,394

2019年2月

851,715

85,502

590,534

1,527,751

2019年3月

1,029,516

100,478

842,897

1,972,891

2019年4月

986,201

97,015

781,342

1,864,558

2019年5月

1,032,049

103,098

780,518

1,915,665

2019年6月

1,019,985

99,886

684,323

1,804,194

2019年7月

1,059,943

105,369

649,253

1,814,565

2019年8月

1,049,692

104,697

591,056

1,745,445

2019年9月

1,097,360

108,926

839,946

2,046,232

2019年10月

1,128,535

110,609

902,257

2,141,401

2019年11月

1,109,499

106,993

860,783

2,077,275

2019年12月

1,104,947

106,117

715,931

1,926,995

合計

12,528,420

1,230,940

9,020,006

22,779,366

二、計算合同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2019年普通乘客乘車人次」時所採用的2019年數據如下:

項目

普通乘客乘車人次

第一季

20,155,724

第二季

20,682,245

第三季

21,398,679

第四季

20,982,121

合計

83,218,769

第三條

2019年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

一、計算合同附件二第一條所指的「2019年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時所採用的2019年班次及人次數據如下:

路線

班次

班次可載客量

乘車人次

1A

100,757

8,104,840

4,571,156

4

37,983

2,183,171

1,612,115

5

63,786

5,085,578

6,859,139

5AX

5,207

400,966

296,022

5X

10,608

634,660

359,108

9

36,724

1,248,616

1,972,533

9A

40,008

3,123,667

3,068,913

15

18,759

637,806

502,281

15T

2,099

71,366

12,235

16

67,925

2,309,450

4,428,177

17

68,152

2,317,168

5,295,508

25

93,607

6,076,257

8,635,362

25AX

7,501

523,114

765,754

25B

47,374

3,298,483

6,329,917

26A

90,008

6,326,360

7,970,918

26

40,068

2,405,372

2,791,713

28C

36,964

1,256,776

1,923,221

32

50,872

3,699,558

5,192,604

32T

7,034

8,059

2,423

33

86,074

5,814,971

8,783,426

34

95,874

7,130,961

5,869,938

37

24,047

803,624

1,281,918

37T

317

21,506

63,492

39

28,765

1,683,616

900,100

51

98,003

7,340,195

5,630,261

51A

52,950

4,616,619

2,789,933

51X

218

17,122

5,264

72

29,924

2,098,519

1,753,000

86T

6

384

90

88X

6

351

117

102X

59,770

3,846,092

1,914,748

AP1

52,329

3,634,104

4,605,136

AP1X

23,365

1,634,005

1,758,910

H3

16,507

561,238

446,969

MT4

101,847

7,594,915

7,605,734

合計

1,495,438

96,509,489

105,998,135

二、計算合同附件二第一條所指的「2019年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時所採用的2019年數據如下:

 

班次可載客量

乘車人次

按照固定可載客量
計算的班次

2019年尖峰時段每班次的平均乘車人次

第一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尖峰時段)

6,077,738

7,697,183

68,289

112.71

第二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尖峰時段)

6,111,104

7,927,962

68,664

115.46

第三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尖峰時段)

6,696,349

8,467,544

75,240

112.54

第四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尖峰時段)

5,905,694

7,922,250

66,356

119.39

其他時段乘車人次

71,718,604

73,983,196

805,827

91.81

全年

96,509,489

105,998,135

1,084,376

97.75

———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