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郭鳳美關務總長(編號03880)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梁毓森消防總監(編號433891)擔任消防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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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陳淑芳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談柏龍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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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何錦麗,一等關員編號107920和洪倩碧,一等關員編號37930,根據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五)項及第十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海關關長秘書,由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五位之合格投考人莊志豪,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澳門海關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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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議決如下:

李雲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議決如下:

張景云——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議決如下:

馮嘉豪——原屬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之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會輔助部門工作,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志輝及廖威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議決如下:

余文暉——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採購暨財產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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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簡鳳瑤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姓名 職程 職階
姚劍煒 輕型車輛司機 第三職階
吳偉業 輕型車輛司機 第三職階
陳國美 勤雜人員 第三職階
鍾平金 勤雜人員 第三職階
余淑貞 勤雜人員 第三職階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里程碩士及許歡碩士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分別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二日及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行政暨財政廳廳長陳燕玲碩士及司法暨技術輔助廳廳長陳格學士的定期委任均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組織資訊處處長馮威廉碩士及財政財產處處長游毅華學士的定期委任均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四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譚震邦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羅梓犖,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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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繼續徵用文化局編制內人員鄭覺良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李艷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的批示:

歐添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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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高雲及陳子軒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及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惠蘭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雅菁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譚德毅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譚德毅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以及第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以下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劉郁佳,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鄧榮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臨時工作人員陳滋媚、陳溢俊、陳榮惠、崔家欣、蔡羅娜、曹美恩、何佩兒、楊家寶、林菁兒、李嘉彤、凌麗敏、沙玉婷、黃嘉儀及黃碩康,其個人勞動合同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馮嘉豪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調職至立法會輔助部門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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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共 資 產 監 督 規 劃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所作出的批示:

周子健,原身份證明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以較高一級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徵用到本辦公室擔任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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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行 政 公 職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陳智恆因調任到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內,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胡楷琦、陳志強、古文樂及陳詠龍獲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的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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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研究開發及檔案管理廳廳長陳婉麗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旅行證件廳廳長官善賢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劉天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製作及檔案管理處處長吳雲嶺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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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法 務 公 庫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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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於法務公庫——主席 劉德學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第六職階市政機構管理員之市政署第六職階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歐陽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2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二職階副關務監督莫惠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2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二職階副關務監督林綺媚,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3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海關第三職階副關務總長劉沛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0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郵政局退休助理員鄭耀新之遺孀林歡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804,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之消防局消防總監許少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技術工人李有結,供款人編號603660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市政署資訊助理技術員陳坤榮,供款人編號60614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行政會秘書處高級技術員張嘉恩,供款人編號61389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麥天賜,供款人編號621634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實習人員)林逸朗,供款人編號62500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文案Ana Teresa Gomes Vasconcelos Pinto Marinho,供款人編號624966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副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陸逸威在本會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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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之的批示:

陳碧君及韓春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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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Vanda Mónica Marecos Henriques Pacheco——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

Catarina Sandra de Almeida Cortesão Terra Esteves——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黃家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80。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之批示:

楊智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賴慧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20。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公職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新聞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海事及水務局——政府船塢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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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陳沛權,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起,即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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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冠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15點,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振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80點,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鍾桃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25點,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禮堯、陳嘉強、關偉如、何家豪及鄧子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25點,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鄺美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15點,由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慧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315點,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黎齊榮、潘曉輝及陳君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330點,由二零二零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九條,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十七及第十九名的合格應考人徐永豪及任雪華,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李錫樵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危害監察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黃子龍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分析審查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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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啟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穎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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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社 會 協 調 常 設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司徒夏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現行文本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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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於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秘書長 陳元童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林樹雄 技術工人 2
謝玉滔 勤雜人員 2
吳秀簪 勤雜人員 2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日起:

梁金喜及梁銀玉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七日起:

余玉鳳續聘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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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作出的第38/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53931梁惠康,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作出的第41/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十條a)項、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十五屆警官培訓課程之準警官為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高級職程之第一職階副警司:

副警司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140031 蘇得勝 1
100200 鄺子欣 2
101200 張艷嬋 3
102201 朱志偉 4
197061 何秋裕 5
324091 梁宏豐 6
229111 余禮軒 7
244121 卓高弛 8
103200 顏阿衫 9
149071 林康 10
104201 林錦興 11
105201 謝鴻健 12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作出的第42/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a)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條a)項、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起,提升治安警察局以下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及音樂職程首席警員職級:

普通職程:

職級 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警員 113070 李妙轉 1
警員 109041 陳健義 2
警員 196050 麥稻馨 3
警員 120060 蔡章英 4
警員 110060 彭惠芝 5
警員 123071 吳曾生 6
警員 108060 甘銀仙 7
警員 116060 蕭錫瑤 8
警員 124041 符致利 9
警員 125060 崔雪梅 10
警員 121060 黃芷君 11
警員 124060 黃嘉慧 12
警員 186050 李詩琪 13
警員 197050 黃詠義 14
警員 128061 陳萬權 15
警員 107070 顏佩瑜 16
警員 103071 伍偉立 17
警員 171041 程文偉 18
警員 113060 陳敏兒 19
警員 214050 劉鳳霞 20
警員 132060 謝慧儀 21
警員 161061 葉華添 22
警員 194060 陳嘉蕙 23
警員 227050 唐燕珊 24
警員 257050 羅玉娟 25
警員 129061 劉偉倫 26
警員 131060 梁綺蕙 27
一等警員 323961 張煒天 28
警員 158041 蘇文健 29
警員 106060 趙惠儀 30
警員 112061 梁金堂 31
警員 158061 何皓楠 32
警員 162071 李德發 33
警員 159041 區嘉進 34
警員 130060 梁詠恩 35
警員 120041 麥迪邦 36
警員 208041 余偉安 37
警員 109060 唐玉儀 38
警員 183061 陳灝昕 39
警員 199060 梁凱穎 40
警員 254081 黃遠志 41
警員 228050 許月清 42
警員 145061 鄺漢權 43
警員 268050 盧嘉汶 44
警員 306051 冼雄偉 45
警員 262081 陳德謙 46
一等警員 260991 伍超毅 47
警員 112051 張恆 48
警員 113051 伍立明 49
警員 133051 Ribas da Silva José 50
警員 264050 譚海雁 51
警員 137061 龍庭敏 52
警員 204050 程寶詩 53
警員 119051 崔偉祥 54
警員 182041 梁立信 55
警員 182050 陳莉文 56
警員 258050 林凱芝 57
一等警員 239951 周偉麟 58
警員 231050 謝嘉雯 59
警員 155061 冼振威 60
警員 186061 梁祥君 61
警員 155031 尹樹靈 62
警員 164061 陳宏亮 63
警員 114041 高炳俊 64
警員 181041 關立明 65
警員 196041 鄭鎮邦 66
警員 187050 萬恩惠 67
警員 198041 郭志雲 68
警員 215050 鄧淑嫻 69
警員 148051 葉志青 70
警員 118071 鄭英祺 71
警員 244050 黃佩雯 72
警員 153071 黃潛潛 73
一等警員 249960 冼莉瑤 74
一等警員 279961 梁瑞新 75
警員 123031 鄧煒堅 76
警員 102060 周鳳玲 77
警員 311051 張劍星 78
一等警員 342951 張文偉 79
警員 164051 李志輝 80
一等警員 218971 洪泉聰 81
警員 313051 林惠敏 82
警員 111070 楊彬鷹 83
一等警員 180951 楊勇光 84
一等警員 283991 周興強 85
警員 160031 張永茂 86
警員 338051 譚志華 87
警員 193061 曾永權 88
警員 131071 黃得球 89
警員 189071 彭志傑 90
警員 154041 陳日明 91
一等警員 149991 李錦明 92
一等警員 411921 吳國強 93
警員 346051 Ho dos Santos Jeremias Salvador 94
一等警員 374921 林兆均 95
警員 143071 麥健峰 96
一等警員 190991 鄭成智 97
警員 235041 安景禧 98
一等警員 279991 陳志榮 99

音樂職程:

職級 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警員 126163 李欣霞 1
警員 269163 楊慧因 2
警員 166163 周韻 3
警員 215163 劉成發 4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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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劉運嫦副警務總監代行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文案歐陽迪熙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偉倫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萬榕根及鄺志遠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陳連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林俊傑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智錦及黃群業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八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楊家權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駿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歐建強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綺琪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林文樞及譚開華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林錫松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六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三)項、第十二-B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情報及支援廳廳長馮浩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十三-B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刑事技術支援處處長潘惠英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三)項、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處長鄭寶湘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B條第三款(三)項、第十二-E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技術偵查處處長謝炳權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孫潞昕——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六十七名的合格投考人,獲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為期一年。

———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Carrera Carvalho Filipe, Ana Paul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De Castro Candeias Sousa, Maria Celest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高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Dos Santos Filipe, António Man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獲續約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José Luís Martins Ferreira Alve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謝家康,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Do Amaral Valadares, Amélia Isab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專科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Nobre Nave, Carlos Man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高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Agostinho, Judit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Vicino de Morais Lopes, José Man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高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Alves Coelho Yee, Paula Marin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高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Gonçalves, Maria Elis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專科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王海鷹,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張艷麗,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楊慧珊,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黎玄輝,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Alves Cardoso, Fernanda Maria Fragoso Canário Peixot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護士長,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Anabela Monteiro Bent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光銳,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Eduarda Morgado Simão Clement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Maria Eduarda Morgado Simão Clement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起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施啟陽、冼穎嵐、林嘉兒、杜云、殷淇淇及張浩瀚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鄧賽影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玉梅、梁婉霞、黃彩芬、鄭銀燕及林惠芳,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鳳好,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惠美,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董鳳秋及羅秀萍,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美儀、袁麗珠及吳少卿,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區淑梅、曾金玉、李麗文、吳丹妮、李婉萍、譚寶智、梁妹及陳秀雲,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志滿,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曾金菊,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榮輝及李金容,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雪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煒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婉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桂彬、鄺納德及黃麗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薛梓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衛生督察,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衛生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及一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撤銷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恢復余鈞源第M-206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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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名之合格投考人譚美娥,以臨時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翁少均——恢復第W-0426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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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葉蓉蓉——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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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范正揚——應其要求,中止第E-197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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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梁志成第E-304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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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涵瑜——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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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美萱——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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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崎寶——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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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高君儀——應其要求,中止第E-158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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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覺良在檢察長辦公室的徵用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余玉霞,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李觀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伍玉琼、譚淑芬及歐陽少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首位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蘇詠兒,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李庭恩,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呂思慧、楊曉彤及黃雪敏,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鄧志超,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余玉霞,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勞子杰、翁麗晶及余智偉——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區寶榮——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余翠霞——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金城——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蘇樂文及梁靜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林俊孝——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關翠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

陳青雲、徐琪琪及張金蓓——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方琪琪及黃健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吳健榮——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甘慧珊,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即其到土地工務運輸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梁俊傑,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即其到土地工務運輸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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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關希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梁敏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蔣碧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朱潔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張美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符國強及郭思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陳子平、曾志英、梁惠珍、彭桂妹及董贊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周雁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陳家輝、郭姿、阮妙青及黃銀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惠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何培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霍慧姬、洪金英、易倩宜、黎慶偉及蘇淑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何駿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陳志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本局的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崔樂怡及鄭嘉碧,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偉添、謝婉玲、黎智健、廖詩敏及余紹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2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Licénio Luís Martins da Cunha,因辭世,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八日起,終止於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邢宜和劉雪瑩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盧家業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許心媚和梁慧冰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林偉明,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袁健鵬,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余慧心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葉鳳和葉志豪,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曉彤,本學院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霍翰華,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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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旅 遊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80600300 旅遊基金——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8-08-0 31-01-01-02-00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250,000.00
8-08-0 31-02-01-04-00 超時工作 $ 250,000.00
8-08-0 31-02-02-01-00 房屋津貼 $ 30,000.00
8-08-0 31-02-02-03-02 日津貼 $ 30,000.00
8-08-0 32-01-09-00-00 清潔用品 $ 20,000.00
8-08-0 32-02-09-01-00 公幹交通費 $ 1,000,000.00
5-03-0 32-02-10-00-00 招待費 $ 40,000.00
8-08-0 32-02-11-02-00 宣傳活動 $ 60,000.00
8-08-0 32-02-19-00-00 研究及顧問 $ 1,000,000.00
總額  $ 1,340,000.00 $ 1,340,000.00
核准依據: 31/03/2020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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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程衛東,許耀明,方丹妮,柯超航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So, Teresa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楊少蘭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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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代主席 朱妙麗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稽查鍾利炳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進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鍾曉生及麥理民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李國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梁家傑、呂啓志、麥智豐、阮建輝、黃健威及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陳進豪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鄺煥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周妙英及蘇藝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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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謝燕芳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 助理員,薪俸點23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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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盧家業,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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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蘭華為郵電局副局長,為期一年。而其電信管理廳廳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劉蘭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副局長一職。

2. 學歷:

——工學士(電機工程);
——工商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2005年7月起加入公職,任職郵政局導啓員(電訊範疇);
——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擔任公關、市場及學校推廣;
——2009年1月至2016年12月,郵政局高級技術員;
——2008年1月至2016年12月,電訊展覽及維修管理範圍主管;
——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規管事務處處長;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以代任方式擔任電信管理廳廳長;
——2018年6月至今,電信管理廳廳長;
——自2019年6月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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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處理暨電訊中心主任殷偉基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鍾國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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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鄧耀民


能 源 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善心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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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主任 許志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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