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刊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五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批示:

譚嘉華及鄭秀賢——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私人助理,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陳海帆、張作文、陳秀玉、李春華、盧麗卿、呂綺雯、余文峰、林偉倫、劉玉葉、張國基及梁敏蕊——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劉仕堯——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譚少筠——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至十二月十九日。

劉恩瑜——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私人秘書,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蔣玉珠——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陳艷芳及馮天瑜——分別為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及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根據《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現行文本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以相同職級擔任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延長一年。

吳碧珊——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現行文本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陳致平——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新聞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至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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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趙向陽、沈振耀、張少雄、婁勝華、黃振東、劉榕、陳榮喜、羅瑾瑜、李寶華、周錫強、周偉迎及羅暉——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劉志英——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楊秀美——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三)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司長秘書,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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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吳子健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羅銳榮、呂紅、黃偉麟、趙寶珠、羅志輝、何樹榮、甄綺蓮、尉東君及陳玲玲──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蕭永傑──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八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司長助理,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梁詠嫻及黃智謙──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分別委任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及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梁月嫦、經濟局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周卓蘭、市政署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寶明及市政署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Maria do Rosário da Silva Victal──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到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陳巧兒、韓浣慧、蘇秀雯及張春蕾──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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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王紅——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連興池——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條a)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及第九十八條h)項,以及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張嫻、何浩瀚、曾翔、梁浩賢、冷鐵勛、周棟樑、梁佩欣及賴東生——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梁志雄,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到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五)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司法警察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顧問翻譯林美儀在本辦公室執行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三)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七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蕭宇培、李嘉儀及鄭佩君在本辦公室擔任司長秘書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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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容光耀――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黃有力、林韻妮、梁詠嫻、郭曉明、李蓓、簡佩敏、陳嘉欣、羅灝芝及王世平——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譚佩賢及李依沙貝——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司長秘書,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胡俊杰——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杜嘉敏——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梁美仙——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莊嚴——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李志英——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黃燕松——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如下職務:

黃威威——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福森——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祖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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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Carlos Manuel Rangel Silvano Fernandes、黃文傑、呂美瑩、張佩儀及曾惠斯——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鄭淑兒——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司長秘書,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黃佩芬——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林子龍,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到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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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鄒家禮、謝健昌、黎艷然及莫麗明——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及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配合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梁翠雯及蔡玉琴——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及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配合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秘書,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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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胡家偉、萬曉宇及許秋雲——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檢察長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兩年,可續任。

王群好、梁詩敏及朱麗珍——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六)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檢察長辦公室秘書,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兩年,可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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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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