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及八月五日批示:

張惠恩及莫錦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獲聘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批示:

黃子建及麥楚鴻——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分別獲聘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及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點及15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梁綺雯,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

李慧盈及梁永君,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高國賢,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批示:

陳碧茵——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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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許爽瑜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調職至博彩監察協調局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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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詠儀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鄧廣林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梁鳳姬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趙美霞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歐陽永俊、李精嫦及盧秉良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署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偉明,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以相同職程及職級調任至經濟局的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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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奕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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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經第65/2013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其名單如下:

關員編號

48991

 

歐比度

"

55991

 

羅煌璋

"

60991

 

湯達滿

"

63991

 

何子健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海上巡邏處處長副關務總長布家明,編號3992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行動策劃處處長副關務總長江慧儀,編號105920,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情報處處長副關務總長陳永禧,編號0798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澳門關檢處處長副關務總長黃永明,編號2092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十二)項、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培訓中心主任副關務總長戚堅好,編號01910,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經第65/2013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所指的規定,關員編號36991——徐李盪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委任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四名之海關關務督察,為海關關員編制高級職程第一職階副關務監督,其名單如下:

關務督察編號

52921——余展強

"

102921——梁建華

"

39931——林健軍

"

26901——許永德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就職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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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黃文忠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議決如下:

姜燕——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顧問,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起,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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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Acácio Coelho及Aníbal Manuel Gonçalves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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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的批示:

周波潭——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的批示:

馮步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郭振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盧志偉、陳榮華及張德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及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起,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由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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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馮嘉榮,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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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碧瑜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碧瑜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區潔嬋,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尹樂,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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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李德民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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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代局長 吳海恩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何永源、梁守明及蘇中財於本辦公室任職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續期,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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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吳靜茹,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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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梁嘉琪在本局擔任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仕瑩、吳嘉慧及鄒庭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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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法律推廣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林松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推廣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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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六位之合格應考人杜煥明,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凱怡、陳廣浩、鄭碧欣、趙康朗、范伊娜、尤嘉敏、官國敏、黎施儀、劉可怡、李嘉雯、李錦永、李月英、梁彥雯、梁宏添、梁頴雯、勞文浩、吳子豪、吳志偉、伍雪儀、譚永慧及王丹尼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法律事務及公共關係處處長陳嘉宜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獲續期兩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身份證處處長尹潔琳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獲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丹媚、鄭穎斯、朱海雲、容永安、林樹昌、劉曉汶、李嘉敏、李明基、梁玉清、梁永杰、梁綺靖、莫倩倫、孫麗明、鄧珊、黃曉琳及黃銀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王翠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容敏玲及張志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本局向行政公職局徵用的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羅文迪,因徵用期滿而終止在本局之職務,並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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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蔣華輝及張錦櫻,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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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張國然,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市政管理委員會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麥惠英,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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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羅丁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297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施煒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0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毛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96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立法會輔助部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廖碧燕,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59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鮑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16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談敏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78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黃詠然,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2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保障基金勤雜人員梁榮,供款人編號602660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交通事務局技術員秦振輝,供款人編號603199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陳潤英,供款人編號604276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體育局勤雜人員張萍,供款人編號604665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伍景豪,供款人編號604818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檢察院檢察官Antonio Augusto Archer Leite de Queiros,供款人編號605320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法務局技術員郭美娜,供款人編號61303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技術員羅德慧,供款人編號617445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黃綺婷,供款人編號62149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偉棋,供款人編號623491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高等教育局輕型車輛司機趙健敏,供款人編號600662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衛生局主任醫生Jose Gabriel Delgado Vicente Lima,供款人編號600735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前運輸基建辦公室技術顧問王文勝,供款人編號613066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唐嘉敏,供款人編號62248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工人盧孟明,供款人編號60540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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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之批示:

陳柏熙——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李兆生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趙思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條,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以填補由十月三十一日第25/2017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公佈日起生效。

黎可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公佈日起生效。

鄭紫賢、梁富邦、譚汝海及胡嘉杰——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周美翠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之批示:

林穎濠及連燕芳——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20。

黃偉雄——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應本局編制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文俊的請求,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起其職務予以解除。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身份證明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體育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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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代局長 何燕梅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裘鴻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林詠琪,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林詠琪,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0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洪寶青,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鄺碧芳,現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茲聲明,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王瑤琨已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徵用至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曾嘉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320點,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凱汶及區妙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320點,由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曾嘉琪、陳凱汶及區妙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

———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吳惠嫻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胡錫乾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鍾國偉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起:

李家榮、李煥江、鄧玉珊、岑嘉欣及林浩輝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

黃淑儀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

劉思恩、余麗芬、勞曦明、黃文櫻、吳月桃、陳志銳、譚繼業、李松開、陳錦明、蔣詠熙、錢達誠、鄧美玲、李清儀、梁廣彬、余惠娟、鄭小燕、盧少婷、陳皙勇、毛日娥、李雲、趙源福、何麗貞、王燦源、盧偉堅、宋丹婷及阮笑群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周文聰、丁傑、孫振圓及陳永勝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鄭穎恩、黎耀祖、歐陽偉業、陳佩芯、區芷菱及余逸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林志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80。

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起:

楊碧儀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八日起:

李超群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

曾家進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起:

盧浩基晉階至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譚素梅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藍偉明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第146/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293951薛經緯,由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第147/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29971周永強,由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第148/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四款(一)項和(二)項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b)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現決定提升治安警察局以下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

以下人員由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職級

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警員

233991

梁錦輝

1

警員

235991

莫浩然

2

警員

255991

黃炎明

3

警員

260991

伍超毅

4

警員

279991

陳志榮

5

警員

283991

周興強

6

警員

287991

唐杰光

7

警員

286991

何達恆

8

警員

226991

梁嘉華

9

警員

237991

伍超武

10

警員

261991

周展雄

11

警員

262991

劉鎮東

12

警員

229991

李偉康

13

警員

231991

林家豪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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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劉運嫦副警務總監代行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家鴻、周熾豪、梁佩欣及文偉基,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唐芯娜,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鄭佩君,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張小聰、林健城、李浩銘、李海鋒及岑健龍,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高小河及施希文,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蔡燕雲,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狄祺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起離職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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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福 利 會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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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 梁毓森消防總監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黃倩霞,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薪俸點為430點;

鄺慶思,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關慧詩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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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婉琪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陳蓮春、陳婉華、陳惠儀、曾明、曾寶燕、許小麗、鄺鳳梅、劉淑英、李日根、吳美燕、布麗芳、冼惠蓮、黃德勝、林廣平及李海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陳德壽、張偉強、林玉平、李國江及黃肇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容雨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謝靜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袁美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曼盈及黃旭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雷詠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李燕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謝世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謝雁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蔡玉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春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碧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彩蓮、何鎮明、林雪鋒、Lau, Ana Baptista Ng、梁偉堅、吳鳳英、吳文基、蘇惠英、談詩旋、胡偉明及葉詩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淑敏、劉思元、莫曉生、張芬娜及梁嘉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康莉、關澤霖及劉永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蘇小翠及蘇淑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Callanta Suclatan,Lilian、陳淑芳、張家寶、張韻珠、趙釗賢及蔡德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耀華、梁炳權、冼惠琼、潘淑英、施純及及謝映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蘇嘉雯、莊薏雯、羅潔瑩、梁雯靜、林文遠及王碧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潘詠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蕙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紹球、鄭董峰、唐山、何家傑及蘇健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煒倫、劉羨婷及倪揚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惠萍、周桂洲、楊玉兒、林玉嬋、梁小玉、梁少君、伍麗莎及Ozorio, Cecilia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梁炎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鄧仲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翠雯、陳文婷、陳如鳳、謝靜雯、馮志偉、楊鳳英、梁春梅、駱月華、吳焯邦、何婷婷、潘詠湘及高文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趣葉、黃潔愉及王英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嘉民——應其要求,中止第E-280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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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新忠遠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發給“新忠誠藥房(大三巴分店)"准照,編號為第34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大三巴街23號國匯大廈C座地下及地庫,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59至20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21樓H-I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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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麥芷晴、陳麗敏、林曉滺、胡穎希、闖煒倩、周凱童、高佩儀、林嘉姸、黎俊鴻、李巧瑜——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118、E-3119、E-3120、E-3121、E-3122、E-3123、E-3124、E-3125、E-3126、E-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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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鄭覺新第C-0441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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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楊鴻恩第D-0019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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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誠恆代理(澳門)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誠恆”准照,編號為第30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水字巷14-C號鴻基大廈地下F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氹仔潮州街121號樂駿盈軒地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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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向順康藥房有限公司發給“順安藥房(維景店)”准照,編號為第34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北京街153號海冠中心U座地下及閣仔,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廣州街72-N號怡山怡海地下F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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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曉欣、劉翠明、卓錦穗、陳柏焜——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128、E-3129、E-3130、E-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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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芷茵——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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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嘉莉——應其要求,中止第E-285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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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亦藍、黃麗儀、梁錫烽、黃善欣、陳嘉杰——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2492、M-1585、M-2494、M-2482、M-226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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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取消關欣第W-0666號及蘇麗君第W-0669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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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穎珊——應其要求,取消第E-266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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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李兆年第E-123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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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新忠遠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發給“新忠誠藥房(帝濠分店)”准照,編號為第34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上海街21-A-75-B號新世界帝濠酒店地面層B舖,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59至20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21樓H-I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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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莫家駿、余美君——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949、E-249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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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批示:

黃欣瑜——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協助進行葡語教學),薪俸點為26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批示:

應洪清朗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劉嘉恆及余曉冬,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陳潁詩及姚宗暉,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李新妹,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批示:

梁怡安——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批示:

黃彩雲——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倩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鄭詩雅,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鄭宇軒,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余鳳霞,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批示:

應程嘉瑤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予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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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君亮,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彭秀麗及李庭恩——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劉穎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張芮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澳門樂團首席Paolo Moren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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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等技術員陳佩紅、楊家鴻、官淑敏及梁式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澤偉、吳志隆及黃美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綺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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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吳家慧,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解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張寶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公佈日起生效。

黃國詩,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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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之批示:

朱歡玲,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李家華,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黃國馳,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張毅杰,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徐小麗,本學院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之批示:

姚嘉妍,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施明亮,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何嘉敏和梁文津,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戴麗萍,本學院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馬秀玲、梁慧玲、吳志江、何偉強、崔秀慧和李凱瑩,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譚宏展和陳芷湘,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杜玉貞,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榕榕和梁文聰,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粘世偉,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謝永耀,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十四)項、第四十條(一)項、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寶玉擔任本學院教務部教務長,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而設立);
——林寶玉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學院教務部教務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學士;
——澳門大學企業科學碩士。

3. 專業簡歷:

——1996年9月至2000年8月,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講師;
——2000年9月至今,澳門旅遊學院高級技術員;
——2005年9月至2013年12月,旅遊學院國際事務範疇職務主管;
——2014年1月至今,澳門旅遊學院學位課程範疇職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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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聲 明

應余麗莎的請求,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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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素娟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本基金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黃耀基,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收取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點,自本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本基金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Sofia Bento Lo Pistacchini,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收取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點,自本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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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徐俊傑及盤嘉敏、第一職階主任文案Ana Luísa da Silva Carvalho de Moura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趙君玉、李潤洪及伍家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歐東文及曾玉英,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譚耀俊,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趙君玉、林偉君及余燕琪,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霍偉良、楊健霆及吳金蘭,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何惠芬及梁惠琼,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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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教育暨青年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月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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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黃曉君,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陳志恆,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譚偉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水文員,薪俸點370點;

蔡炯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黃靜怡、黃章懷及吳可欣,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薛寶健,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水文員,薪俸點325點;

何碧琪、黃綽娜及樊少英,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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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陳秀英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鄭燦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嘉欣及黃桂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泫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蕭景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梁佩儀、鍾健文及何嘉偉,皆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梁小龍,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梁泳怡,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馮惠菁,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葉詠雯,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陳顯崇,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陳澤群、林艷芳及易頴加,第一位至第二位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盧山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標準及技術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葉曉紅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子認證服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梁燊堯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子商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泳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思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八款及第四十一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庄碩及鍾榮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何智聰及何雲龍,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黃浩文,職級變更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曹麗雲,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郭淑英及黃河清,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袁成業,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即在海事及水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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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鍾國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蔡仲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呂順琼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許祖達及梅鴻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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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三名、第十六名、第二十七名、第二十八名、第三十九名及第四十六名的譚貴華、卓婉婷、陳家欣、鄭藝珊、陳君及周凱欣,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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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廖文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梁麗芬、張欣靈及林綸鈺——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曾繁瑜——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胡嘉程、陳佩儀、陳敏婷、張嫣及馮國偉——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葉浩然——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林月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歐陽艷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周湖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明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徐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黎俐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及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林詠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嘉芙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余素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蕭廣正,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莫秀珍,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羅伊暖,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黃偉雄,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馮嘉儀、朱燕婷及吳婷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馬秀儀及陳春瑩,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唐嘉琪,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呂偉良及黃宇霆,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張楚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余向群,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麥文光,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胡卓欣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李德藍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稽查處處長毛光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羅伊暖,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馮嘉儀、朱燕婷及吳婷婷,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陳春瑩及馬秀儀,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唐嘉琪,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呂偉良及黃宇霆,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350;

梁鏡標及黃健安,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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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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