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批准修改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SIM工業有限公司,現稱SIM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九日在費文安(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私人公證員第199冊第2頁及後續數頁中簽署的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河邊馬路珠澳跨境工業區澳門園區D3地塊以轉租賃轉移批給權利公證書的第三條第一款。上述地段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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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吳日勝,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調職至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之日,其在輔助部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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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古綺勤——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羅艷蘭——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八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辦公室司長助理,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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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議決如下:

鄭頴怡——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薪俸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李國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會輔助部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黃志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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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六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陳婉琪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徐永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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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於檢察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黃嘉麗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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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佩君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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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曉欣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穎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黃佩蘭及梁桂英,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

黎耀偉,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淑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葉北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85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榮新及羅芷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房書羽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陳逸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薪俸點為305點;

李佩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薪俸點為540點;

林莉娜及許靜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薪俸點為305點;

許雪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薪俸點為305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陳嘉明,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起,薪俸點為485點;

梁桂英,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薪俸點為13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黃偉權,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25點;

鄧少芳,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麗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嘉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更 正

因本局文誤,就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20167頁之聲明的中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朱詠沁,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應為“…朱詠沁,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獲退休基金會以定期委任方式為編制內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工商管理範疇),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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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聲 明

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助理員蘇浩齊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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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區建華,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應李永杰的請求,其在印務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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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陳日鴻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二)項之規定,園林綠化廳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胡潤翠,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署之職務。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八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財務管理廳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蘇東亮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五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黎權——道路渠務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翁維忠——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陳偉添、黃忠成及黃富來——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首位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李子康——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五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吳伍妹——市政管理委員會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沙靜宜——行政輔助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45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李景麟——財務管理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五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郭景光——衛生監督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梁譚少菊及廖明——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皆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林旭干——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文康及公民教育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黃婉碧,薪俸450點,獲准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文康及公民教育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李美兒,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食品安全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謝瑞琼,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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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房屋局技術輔導員陳潔玲,供款人編號604264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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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財 政 局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經濟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體育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教育暨青年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海事及水務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高等教育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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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頴霖、蔡明亮、趙美英、蘇光柏、林朝蕙及黃梁可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杜子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馬偉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葉建華 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鄭詠雅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Nuno Miguel Dias Martins Morais Borges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3 譚穎儀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4 任燕霞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5 趙美婷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6 傅明謙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鄺少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桂敏,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解除其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歐陽彩雲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何珮珊,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解除其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黃麗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羅嫦意,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馮景山,盧思敏及袁少環,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張曉鳴,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梁少玲,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黎凱盈,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林嘉慧、關麗霞、陳莉莉、談立寧、張廣峰、郭詠荷、伍海群、陳鴻杰、歐陽敏、萬淑芬、任建偉、鍾耀輝、吳嘉華、鄭嘉倫、郭智康、鄺萬勝、袁玉珊、賴家輝、張承澤、何俊強、李成華、甘文駒、熊敏玲、黃梓烜、鄭加勁、洪炳利、劉榮佳、黃旭帆、梁富恆、鄧瑞麟及麥子揚——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警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上述警員之臨時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家媛,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黃毅榮,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李家俊、孫敏恆、譚敏華、陳健聰及李雪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黃惠儀、鄧少瑜、黃偉龍、李惠芬、李能明、梁考欣、丁嘉雯、歐陽妙冰、任潔珊、程雅瑜、梁鈺兒、黃麗敏、陳麗燕、黃家慧、盧美琼、鄭芷堯、曾曉晴及李敏橋,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嘉儀,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譚蒨琳,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劉鎧鎣,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督察黃志偉,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梁嘉敏,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盧凱瑜,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倩萍及張燕婷,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李荔鋒,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督察陳志容,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許永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嘉慧及湯賽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嘉儀、陳楚驊、楊小儀及吳祖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三十五缺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十一名之合格投考人姚嘉欣,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430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洪順家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譚永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劉芷其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陳翠碧、何善為、鄭斌、吳穎思、彭智濠及陳幼綿,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梁素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楊金帶,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陸倩凝、梁鍵燊、黃達洋、何妍欣、梁兆璋、陳美娟、梁綺婷、黃泳珊、羅尚芊、馮小翠及吳嘉琪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許孟雄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曾彩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程炳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陳杰輝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羅迪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李淑萍第E-173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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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李永雄第T-0556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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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陸春林先生發給“濟世藥房(怡南店)”准照,編號為第33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64-I號怡南大廈H座地下及閣樓,住址位於澳門和樂大馬路232號嘉應花園第一座22樓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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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莫子適——應其要求,中止第E-217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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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陳雅文第E-235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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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威——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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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紫坤——應其要求,中止第T-0363號治療師(言語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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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批示:

關健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八、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文案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蔣偉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Adriano Filipe Gaspar——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江華,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鄭家暖,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潘筠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梁嘉琪及潘特賓,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蔡柳妮及許高鵬,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及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林劍輝,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姚凱俊及莫錫炫,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李振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馮琪貞及吳婷珊,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鄭溢新,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董瑞華,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麥廣源、陳愛寧及楊麗華,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及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詹健德及王立苑,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玉冰及鄺惠娟,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吳帶好、司徒仲浣及黃細妹,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陳麗娟,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少媚,第六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6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李倩英,第五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4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伍澤榮、黃錦笑及曾惠雯,第三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0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楊汝威及高珍妮,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何瑞明,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淑媚、蔡家輝、裴先明及潘嘉莉,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劉偉俊,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澤燊,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高奧美,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鄧祁鋒,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秦妙梨,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區彩影及鄭玉鑾,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梁帶歡,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李寶華、盛鳳婷及黃有妹,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謝惠鳳、馮賽紅、盧容珍、譚佩萍及黃桂明,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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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林詩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鄧張頌恩——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陳美琪、李振文、高瑞虹、黃杏翠及郭一峰——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首四位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起生效,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Antonieta Pinto Resende Wong——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韋麗容——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許文輝,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即其到教育暨青年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轉 入 名 單

根據第2/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二條及第五條,以及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處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工作人員轉入旅遊局,其職務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工作人員
  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處 旅遊局
姓名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余禮恆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曾羚賢 特級技術員 3 特級技術員 3
蕭詠雯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吳子健 輕型車輛司機 3 輕型車輛司機 3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建築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八的合格應考人謝驥德,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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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李家榮及馮天朗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並應其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黃婉盈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並應其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艷盈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曾慧姸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少文、鄺春榕及駱健強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龐尚棟、吳俊鴻、何玉鶯、趙靜、陳寶欣,談詠芯、伍潤達、黃小艷及何綺璇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首八名及其餘一名,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及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鍾志華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羅沙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為期六個月,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敏詩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盧寶欣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高嘉恆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並應其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羅潔林延長享受長期無薪假,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馮鑫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黃慧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周慧珍,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袁轉好——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從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並以實習方式進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薪俸點為440,為期一年,並應其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 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瑞玲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嚴嘉慧及何毅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及三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盧杏香及葉群鳳,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黃杏燕,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梁燕洪,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簡慧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

關慧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辛麗雅,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嚴嘉慧,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黎振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林瑞卿及林嘉麗,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及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Deliciosa Maria Pereira Coutinho,第十職階幼兒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歐陽仙及冼燕玲,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及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趙文偉,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 二十五日起生效;

陳嘉汶及黃慧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及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蔡潔敏,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黃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廖迪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金蘭,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郭毅林及黎國華,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及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梁麗燕,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鄧偉青,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梁惠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其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因達至年齡上限須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鴻喜,因徵用期滿而終止在法務局之職務,並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返回原部門。

———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高 等 教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毛翠雯,本局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解除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六的合格應考人洪少雄,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於高等教育局

代局長 何絲雅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應許俊豪本人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王傳斐,本學院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朱高宏,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朱高宏,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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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戴博睿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聲 明

應陳晰珩的請求,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要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容光耀,陳寶雲,袁凱清,劉永誠,江銳輝

———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士艾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文煒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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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劉振滄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位之合格應考人陳綺璇,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梁焯鋒,陳嘉蓮及梁麗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仇健堯,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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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許俊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永杰——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逸雯,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即在廉政公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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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於郵電局

代局長 梁祝艷(副局長)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坤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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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何耀鍾之請求,其於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何少能及李漢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鄭嘉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日生效。

蔡雪娥及葉志生──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生效。

招可惠──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生效。

黃開榮──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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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洪情思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彬浩之請求,其在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湯健威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謝國漢擔任駕駛執照處處長;

莫垂道擔任協調處處長;

蕭日鵬擔任交通規劃處處長;

賴健豪擔任交通設備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林志劍擔任道路工程處處長;

劉小活擔任公共關係處處長。

———

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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