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批示:

何錫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余文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及按照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梁健龍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林鴻盛及呂嘉濠——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批示如下:

蘇兆祥——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批示如下:

林曉鵬——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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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郭佩珊回任本署人員編制,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Albino do Nascimento Ramos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Ana Maria Gonçalves Capelo、Armando Joaquim Capelo及Fernanda Maria de Miranda Branco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José Eduardo Rodrigues Cota Cruz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Etelvina Maria Ferreira Soares Ferrão Gomes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馮黃婉志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第八條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杜志文在本基金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起產生效力。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職能

經濟

809001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8-12-0

31-01-01-03-00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 720,000.00

 

8-12-0

31-01-01-99-00

其他——薪俸、報酬及工資

$ 510,000.00

 
 

8-12-0

31-02-02-07-00

結婚、出生、死亡及喪葬津貼

$ 210,000.00

 
 

8-12-0

32-01-05-00-00

食品及飲品

$ 700,000.00

 
 

8-12-0

32-01-10-00-00

禮品

$ 50,000.00

 
 

8-12-0

32-02-06-00-00

通訊、郵政及速遞

$ 100,000.00

 
 

8-12-0

32-02-08-01-00

不動產

 

$ 802,200.00

 

8-12-0

32-02-08-02-00

動產

$ 400,000.00

 
 

8-12-0

32-02-09-01-00

公幹交通費

 

$ 489,200.00

 

8-12-0

32-02-11-01-00

廣告費用

 

$ 1,504,700.00

 

8-12-0

32-02-18-00-00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 4,947,900.00

 
 

8-12-0

32-02-19-00-00

研究及顧問

$ 600,000.00

 
 

8-12-0

32-02-20-99-00

其他——保險

$ 39,000.00

 
 

8-12-0

38-02-01-99-00

其他——財團、社團及組織

$ 1,054,000.00

 
 

8-12-0

38-02-99-00-00

其他——資助及補助

 

$ 1,054,000.00

 

8-12-0

39-01-00-00-00

備用撥款

 

$ 4,040,800.00

總額

$ 8,610,900.00

$ 8,610,900.00

核准依據:

22/3/2019之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馬志毅——行政委員會委員:陳允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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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馬志毅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二)項、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范彩虹及李寶寶在本辦公室擔任臨時工作人員(中葡翻譯員)之職務,薪俸點44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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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馮方丹在委員會擔任相同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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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曾冠雄(高等教育局代局長)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馮銘恩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謝孝慈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郭安琪及蔡文敏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65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林夢芝及Maria da Natividade Cabrita Xavier Delgado Cabral Taipa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650,分別自二零一九一月十八日及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Alda Sofia Fernandes Correia Benazra Fari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蘇嘉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25,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少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區肖卿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周文傑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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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退休助理員楊忠光之遺孀陳坤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9165,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建築工楊惠清,供款人編號60366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勞工事務局督察實習員李斯鴻,供款人編號623640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下列社會保障基金工作人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姓名

供款人編號

姓名

6245542

何佩盈

6245569

李淑芳

6245550

劉儀娟

-

-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位之合格應考人陳瀅,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財務投資範疇)。

———

 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之批示:

區國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簽訂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之批示:

劉偉明——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趙翹珊及黃麗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填補由十月三十一日第25/2017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公佈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25/2017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龐啓富擔任本局研究廳廳長,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龐啓富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研究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學位;
——中山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國際財務顧問證書;
——會展攻略課程結業證書;
——項目管理實務工作坊結業證書;
——新聞發佈實務培訓課程;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清華大學國情暨新聞專題研究課程;
——執行公職的基本法律知識課程;
——澳門特區公務員外交知識綜合培訓班;
——績效治理與績效評核課程(普通話)——主管人員/評核人;
——網絡安全與業務營運課程。

4. 專業簡歷:

——2009年4月起任職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2010年10月起於私營機構工作;
——2013年12月起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高級技術員職務;
——2014年12月起重新加入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17年8月起代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研究暨資料處經理;
——2018年1月起獲委任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研究及資料處經理;
——2018年6月起獲委任為經濟局經濟分析處處長;
——2018年12月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經濟局研究廳廳長。

———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陳子慧


財 政 局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公職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警察總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莊欣欣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馬國明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安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羅麗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65點,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安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羅麗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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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張藹盈原屬文化產業委員會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工作,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Ana Teresa Gomes Vasconcelos Pinto Marinho在本辦擔任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旅遊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田嘉進,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在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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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應陳艷盈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與李栩陽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李栩陽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更 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2750頁的批示摘錄的中文文本及葡文文本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本局副局長⋯⋯”

應改為:“⋯⋯簽署人⋯⋯”。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3136頁的批示摘錄的中文文本及葡文文本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本局副局長⋯⋯”

應改為:“⋯⋯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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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百條第七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款d項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前一等警員編號247910黃姿的恢復權利申請,把撤職處分轉為強迫退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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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蔡頴琪,於衛生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郭耀銘,於文化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三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吳雅婷,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四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何珮珊,於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六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陳桂敏,於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七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蘇敬彬,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一等刑事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八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陳志達,於博彩監察協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二等督察實習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九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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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劉敏宜、蔡素華、朱嘉儀、馮麗欣、廖燕珊、張慧麗、李詠欣、吳家雯、李嘉瑤、歐陽馮濠、吳婉婷及駱淑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曾潤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盧小美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李家俊及孫敏恆,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主治醫生梁家寶,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施綺雯,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主治醫生梁溢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曉瑛、趙鳳嫦及陸雪環,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小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龍擎峰,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健聰、李雪芬及譚敏華,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茵欣、何森然、李小明及梁美寶,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秀虹及蘇文江,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首席衛生督察葉倩菁、關鎮雄、關偉健、郭燕娥、李銘釗及黃雅麗,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張嘉熙,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郭漢寧,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楊綺華及麥詠欣,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時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啓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譚寶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鄭永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劉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銘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潔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煜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三十五缺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第二十二名、第二十八名及第三十五名之合格投考人區美誼、林嘉恆、譚世英及林志嫻,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430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顧問醫生(退休)張德洪有權收取薪俸點860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及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廢止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於2018年11月14日作出同意黎志光申請中止第W-0114號中醫生執業准照之批示,因黎志光遞交的中止申請所針對的中醫生准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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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漢輝——應其要求,取消第T-0446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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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亞輝——應其要求,中止第T-0559號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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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朱月霞——恢復第E-107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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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小明——獲准許從事按摩師職業,牌照編號是:S-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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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詠琪——應其要求,中止第T-0531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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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楊綺華第E-249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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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俊駱——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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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秦子添、何俊傑——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875號、第M-229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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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繆穎心第W-065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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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洪少榮第T-0039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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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固本堂綜合醫療中心第AL-0211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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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批示:

甘凱琪——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英文),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曾月敏、方倩婷、任嘉暉、古發龍、郭子安及胡子健,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批示:

阮佩賢——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桂芬,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周奇志,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Sofia Maria de Sousa Kou,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顏裕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劉竹君,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批示:

黃健武,本局確定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方詠儀,本局確定委任首席翻譯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二十七條及附件一表七、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龍蘭思、吳秀珊及王珊珊,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黃桂芬,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張倩韻,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鄭子珩、趙寶威、何思明及Sofia Maria de Sousa Kou,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劉竹君,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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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梁慧琪(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溫瑞興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耀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鄧穎彤,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黃燕琛——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黃洪強——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劉雅婷、梁健怡及唐麗明——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首位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澳門檔案館館長劉芳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禤廣瑜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蔡天錫及黃文駿——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黎冠豪、張玉蓮及許志欣——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首位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許雅頴在本局擔任專業技術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郭耀銘,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即其到司法警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馬錦洪,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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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陳繼春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湯齊歡、林珈妤及莫子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周宛煒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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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鄔燕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葉金松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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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歐陽惠香及李詩韻,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歐陽惠香,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公佈日起生效。

李詩韻,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姚玉鳳,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調職教育暨青年局之日起,其在本局的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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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於高等教育局

代局長 曾冠雄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代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之批示:

應陳志強本人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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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陳麗冰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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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鮑維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林梅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覃靜,獲批准延續長期無薪假四年,由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anuel Rodrigues Paiva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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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鈺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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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和第七條,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榮勝碩士擔任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設立之廳長職位,以填補政府船塢廠長之空缺,由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而其船舶及船員廳廳長之定期委任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由同日起自動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李榮勝擔任政府船塢廠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李榮勝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政府船塢廠長一職。

2. 學歷:

——台灣海洋大學商學士;
——海事安全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澳門消費者委員會:

——由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五月五日,擔任技術員。

海事及水務局:

——由一九九三年五月六日至今,擔任高級技術員;
——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至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擔任海事服務處處長;
——由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至今,擔任船舶及船員廳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和第七條,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超法學士擔任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設立之廳長職位,以填補船舶及船員廳廳長之空缺,由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而其航海學校校長之定期委任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由同日起自動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黃超法擔任船舶及船員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黃超法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船舶及船員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東亞大學應用數學理學士;
——華僑大學工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海事及水務局:

——由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至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擔任技術員;
——由一九九一年一月二日至今,擔任高級技術員;
——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至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擔任航海學校副校長;
——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至今,擔任航海學校校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和第七條,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宜婉碩士擔任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設立之廳長職位,以填補航海學校校長之空缺,由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而其原海事博物館館長之定期委任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由同日起自動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陳宜婉擔任航海學校校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陳宜婉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航海學校校長一職。

2. 學歷:

——葡萄牙里斯本新大學博物館學與文化遺產碩士;
——中山大學行政學碩士;
——東亞大學社會科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司法事務司:

——由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九日至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擔任技術員;
——由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至一九九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擔任高級技術員。

海事及水務局:

——由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至今,擔任高級技術員;
——由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至二零一五年十月六日,擔任博物技術處處長;
——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五年十月六日,擔任海事博物館代館長;
——由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擔任海事博物館館長;
——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擔任海事博物館代館長;
——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今,擔任海事博物館館長。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茲聲明本局政府船塢廠長卓凱榮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六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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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傅嘉雯及江春花──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李重毅──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程厦緣及謝健朗──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及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李漢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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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鮑欣欣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戴國權,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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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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