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三)及(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Lucia Vong,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晉階至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40點;

吳華喜,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何偉強、劉兆烱、李德祥及莫容大,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曹炳強,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晉階至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60點。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庄永燊,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晉階至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35點;

李麗娜,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

Arlene Lau,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

馮惠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

蔡美奕、洪詠欣及林倩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

梁嘉華、高彼得、譚子盈、譚健達及黃莉莉,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吳燦章,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4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蘇偉能,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批示:

余華添——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任職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其報酬相等於355點的百分之五十的條款維持不變,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透過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批示:

黎鳳媚——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批示:

鮑惠嬋——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及按照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繆永湘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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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根據經第1/2003號及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以兼任方式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的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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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慧勝在本署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阮泳欣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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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真及鄒富全,編號分別為160181及160191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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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議決如下:

山度安娜——為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徵用於本會輔助部門以相同職級及職階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歐陽麗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鄧春蘭——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王美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黃愛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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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張瑰麗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六個月,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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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的批示:

馮步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 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的批示:

曾慧心學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A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支援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內人員梁凱欣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的批示:

Albertino Antonio Maximo do Rosario——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第7/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於檢察院擔任主任書記員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確定委任的第二職階檢察院首席書記員張潤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其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二日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須強制離職待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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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家偉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雪盈,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卓嘉欣及余敏伶,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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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羅麗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陳偉樂及麥利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6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李漢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詹美莉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陳姍姍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380,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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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譚永強,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Fernando Manuel da Silva Nunes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毅東——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即其到社會工作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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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退休顧問督察蔡明球之遺孀陳潔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05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之教育暨青年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惠程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27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5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之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陳軒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4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開始,訂定為澳門元68,521.30,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主治醫生鄧卓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67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之交通事務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賈靖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574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經濟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Carlos Manuel de Figueiredo Matia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7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伍惠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86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印務局第三職階特級照相排版員李楚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476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勤雜人員雷少坤,供款人編號60088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繆進誼,供款人編號603612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輕型車輛司機布沛明,供款人編號612859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郭華成,供款人編號30035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民政總署市政機構監督郭家榮,供款人編號602179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譚志珊,供款人編號602885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劉本立,供款人編號61279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石偉龍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梁偉瑩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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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蔡莉莉、伍尚偉、黃淑慧——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日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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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卓斌,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保德­——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對外貿易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李曉升,本局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屬臨時委任­——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上述職位,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詠婷,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19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李曉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3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葉錦榮已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徵用至行政公職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Glória de Jesus Nabais Baldinh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1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岑宛婷、陳永強及羅蓮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繆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Julieta Xavier de Sousa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梁偉烈及胡嘉嘉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Alves Albano José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施祖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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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徵用海關一等關員馮遠明為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與區健華及王志明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另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自同日起,區健華及王志明以行政任用合同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自動終止。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起:

劉震宇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樊志豐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曉警務總長為本局技術支援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
——獲委任人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擔任本局技術支援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學士。

3. 嘉獎:

——1999年獲時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司長嘉獎;
——2003年獲時任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2005年獲時任保安司司長嘉獎;
——2010年獲時任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2014年獲時任保安司司長嘉獎;
——2019年獲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4. 專業簡歷:

——於1996年至2001年期間,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工作;
——於2001年5月至2005年期間,擔任澳門警務廳偵查警司處處長;
——於2005年5月至2007年期間,擔任情報廳總務警司處處長;
——於2007年12月至2008年期間,擔任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署任處長;
——於2008年8月至2009年期間,於情報廳總務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09年3月,於情報廳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09年9月至2010年期間,以代任方式擔任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處長;
——於2010年5月至2011年期間,擔任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處長;
——於2011年5月至2012年期間,以代任方式擔任情報廳廳長;
——於2012年5月至2014年期間,擔任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處長;
——於2015年1月,於情報廳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5年6月,於海島警務廳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5年8月至2016年期間,擔任海島警務廳機場警務處處長;
——於2016年12月,以代任方式擔任海島警務廳廳長;
——於2017年1月至12月,以代任方式擔任澳門警務廳廳長;
——於2018年1月至12月,擔任澳門警務廳廳長;
——自2019年1月起,以代任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支援廳廳長。

———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第199/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第104/2018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208911陳錦添,由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第200/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第104/2018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62110鄺麗恩,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百條第七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款d項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前警員編號164961余漢龍的恢復權利申請,把撤職處分轉為強迫退休處分。

———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黃子暉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馬滿霖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杜淑森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Sara Margarida de Jesus Coelho,法律範疇的專業技術職務,屬個人勞動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起終止其在局方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Tumya Hang Limbu、Milan Gurung、Shankar Magar、Prakash Purja Pun、Ashok Tamang、Bikash Magar、Madan Thapa、Bijaya Khatri、Pramod Bogati、Surya Lal Tamang、Dhurba Thapa、Subash Thapa、Rajiv Gurung、Niran Shrestha、Ram Chandra Shrestha、Sudhin Gurung、Anil Gurung、Santosh Gurung、Kumar Purja、Dal Bahadur Rai、David Manangthen、Sandesh Ghale、Tak Bahadur Gurung、Dharam Gurung、Suraj Gurung、Min Bahadur Gurung、Prakash Gurung、Kumar Gurung、Amrit Gurung、Rajesh Upreti、Arjun Tamang、Chetendra Karki、Suresh Shrestha、Rajendra Gurung、Ram Hajur Gurung、Omprakash Khadka、Seva Kumar Gurung、Birbal Tamang、Kishor Rai、Zit Bahadur Ale Magar、Yuvraj Gurung、Yogendra Thapa、Bichindra Rai、Bhuwan Thebe、Anchal Gurung、Santosh Tamang、Parash Khadka、Rakesh K C、Umesh Bhatta、Nabin Bhetwal、Anit Lama、Deep Love Gurung、Krishna Bhujel、Jyoti Bhandari、Dirgha Bahadur Saud、Krishna Waiba Tamang,第二職階警員,Yalamber Rai,第一職階警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吳漢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何陳兒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得續期,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止。

吳嘉儀,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應何暉妍的請求,其擔任局方法律支援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於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的批示:

張浩瀚、殷琪淇、冼穎嵐、梁志浩、杜云、施啟陽、林嘉兒及唐嘉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薪俸點62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郭嘉琪、浦文俊及郭英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薪俸點62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為期三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的批示:

蕭錫嫦及王艷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薪俸點195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試用期六個月。

劉麗霞——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薪俸點195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陳偉淵——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薪俸點560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甘永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曾燕燕、譚海倫及黃麗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梁秀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葉偉文、吳懿晴及譚詠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麥綺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58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東北大馬路531號保利達花園AM座地下及閣仔的“健盈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之批示:

葉炳基——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侯仲鳴——應其要求,中止第M-214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楊文裕——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五條第二款a)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處長,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梁詠潔第E-1562號、蔡小丹第E-2326號、梁凱琦第E-251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李綺雯——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036。

———

取消徐達維第M-169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何俊輝、梁婉瑩——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444、M-2445。

———

郭冠靖——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616。

———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24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連勝街1號麗豪大廈地下L座的李氏中醫綜合診療所所有權轉移至李氏中醫綜合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連勝街1號麗豪大廈地下L座。

———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吳綺雯第E-2329號、楊小英第E-251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Lino Pinto Marques——應其要求,中止第M-166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陳少婷、王驥——分別恢復第M-2236、M-227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取消鄭叠鈞第W-0591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應“正康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47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佛山街51號樂駿盈軒第一座J座地下及閣仔)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正康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

———

核准向健安藥房有限公司發給“寶健藥房(廈門街店)”准照,編號為第33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廈門街23-I號新安花園(第一、二、三、四座)地下O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46號百德大廈地下。

更 正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二組內第749頁的批示摘錄中文版及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許可准照第AL-0331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3樓N座之原中文名稱為康誠綜合診所,葡文名稱為Policlínica Hong Sang,更改中文名稱為台北永麗綜合診所,葡文名稱為Policlínica Taipei Yong Li,並取消英文名稱,所有權轉移至台北永麗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3樓A座。

應為:許可准照第AL-0331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3樓N座之原中文名稱為康誠綜合診所,葡文名稱為Policlínica Hong Sang,更改中文名稱為台北永麗綜合診所,葡文名稱為Policlínica Taipei Yong Li,並取消英文名稱,所有權轉移至台北永麗醫療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3樓A座。

———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批示:

楊協——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二十六條(二)項、第二十八條及附件一表八,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中文),薪俸點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冼偉歷——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資訊範疇),薪俸點26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梁曉雯、施婉婷、施柳櫻、陳子琦及范嘉裕,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輔助教學工作),薪俸點26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陳琳、李翠平及覃曉雯,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輔助教學工作),薪俸點26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批示:

Maria do Ceu Chan——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薪俸點為11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批示:

黃玉珍——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七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80,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批示:

馮秀紅——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批示:

龔志明——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批示:

何綺彤——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Paula Cristina da Costa Giga——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陳結玲、蔡三妹及陸詠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高珍妮及林邦妮,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何碧筠、林明波、劉景仲及胡安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李慧琪,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秦妙梨,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何偉成,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宋麗葉,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霍永全,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周鳳儀、卓蓮花、張榮鎮、古日兒、原家潤、姚少媛、李寶華、李樹洪、梁瑞芳、梁偉桓、盛鳳婷、戴玉芳、黃有妹、黃結岐及黃秀蓮,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張治潛,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陳慧貞、趙美美、崔美容、莊佳煥、袁細美、鄺鳳霞、梁耀榮、駱明、戴美琴、譚浩然、黃卿蘭及黃艷卿,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

何振華,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止;

麥燕冰,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批示:

Susana Alexandre Ferreira Pereira de Campos Esmeriz——其擔任本局專業技術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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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簡栢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日起續期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Daniela Helena Campos Guerreiro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陳夏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汪加、黃世豪、吳偉玲及朱富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夏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廖明鳳及陳啓盛,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的追認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梁淑盈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繼春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副局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澳門藝術博物館館長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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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惠敏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建築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徐志宏,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統計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合格應考人梁科銘及林翠琪,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的合格應考人黎志華,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體育行政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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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辦代副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鄭錦峰,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梁家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叁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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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甄美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副院長,為期二年。

———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本基金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楊婉麗擔任中央公積金制度廳廳長;

鄺光雄擔任基金發放處處長;

冼偉棠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伍婉華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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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孫德麟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杏娟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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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林伯濤、劉保明、周燕芳、余潔雯、梁麗姍、蘇瑞娟、徐秋怡、曾愷妍、唐美堅、馮佩雯、黎卓安、黃碧珍及譚榕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三位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第四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第五至第十一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餘下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黎志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李國輝、梁翠瑜、黃美華及鄺儂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三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餘下一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首三位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餘下一位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梁凱玲及黃啟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及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四)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李家榮及吳松茂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及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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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劉振滄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濤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六個月,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Ieok Hon João, Fong,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龔劍雲,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退休,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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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照威、張碧燕、盧桂香、談瑞廉、張穎敏、梁啓明、李愛珠、羅嘉賢及郭林麗映在本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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