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廚師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四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政 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廉 政 公 署

通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廉政公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三個職缺,以及在是次開考的有效期屆滿前廉政公署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所出現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廉政公署定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至六時為參加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考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為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教業中學。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知識考試(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7樓廉政公署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ccac.org.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審 計 署

公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審計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審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十四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審計署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署網頁(http://www.ca.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法 務 局

通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法務局以編制內的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十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局定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為參加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時。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中葡職業技術學校。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葆瑩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17年11月之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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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第001/IACM/2017號公開招標

“為民政總署購置六台冷藏(肉類)重型運輸車”

按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示,現為“民政總署購置六台冷藏(肉類)重型運輸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下午五時。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拾貳萬圓正($12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舉行。而本署將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澳門青洲河邊馬路325號地下)舉行招標解釋會。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通 告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檢察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核准、本通告附件內所列的檢察院首席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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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檢察院首席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1. 本課程共220課時,將於檢察院舉行。課程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檢察院首席書記員職務所須的知識;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事務的現況。

第二部分

2. 上述的理論課及實踐課共佔188課時,包括:

2.1. 民法知識(20課時):

——親屬法及繼承法;
——一般債法:
——債之淵源;
——債之類型;
——債權及債務之移轉;
——債之一般擔保;
——債之特別擔保;
——債務之履行及不履行;
——履行以外之債務消滅原因。

2.2. 刑法知識(30課時):

——刑事法律在時間上及空間上的適用(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不法事實(作為及不作為);
——特定故意犯罪及意圖犯罪;
——阻卻責任(不法性及罪過)的事由;
——刑罰:選擇及確定;
——刑事責任的消滅;
——輕微違反;
——刑法典的分則及單行刑法:
——詐騙罪,電腦詐騙罪,信任之濫用罪,盜竊罪及搶劫罪。

2.3. 行政法知識(10課時):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組織;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各階段:
——初始階段;
——調查階段;
——準備階段;
——構成階段;
——補充階段。

2.4. 勞動法知識(10課時):

——勞動合同;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

2.5. 民事訴訟法(20課時):

——一般概念及基本原則;
——保全程序及附隨事項;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通常及簡易:檢察院之介入;證據方法及證據規則;
——普通執行程序:一般規定及訴訟程序。

2.6. 刑事訴訟法(50課時):

——普通訴訟程序:
——一般規定;
——犯罪消息;
——偵查;
——取證;
——強制措施及財產擔保措施;
——偵查終結;
——歸檔;
——控訴;
——自訴程序;
——預審;
——審判:
——缺席審判程序;
——上訴;
——特別訴訟程序;
——刑罰執行;
——扣押物之處理。

2.7. 勞動訴訟法(10課時)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試行調解;
——爭訟階段;
——會診鑑定。
——勞動輕微違反訴訟程序。

2.8. 行政訴訟(10課時):

——司法上訴:
——訴訟前提;
——訴訟階段;
——訴;
——保全程序。

2.9.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8課時)

2.10. 中文及葡文課程(20課時):

——實用中文;
——實用葡文。

第三部分

3.1. 座談會及討論會共佔12課時,包括: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3課時);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2課時);
——職業道德(2課時);
——電腦技術(2課時);
——打擊毒品犯罪(3課時)。

3.2. 課程可安排2小時到登記局及公證署的學習考察,或在第二部分上課期間進行與相關科目有關的學習考察。

第四部分

4. 培訓課程還將加入下列對培訓屬重要的補充課目,共18課時:

——特別卷宗:禁治產及準禁治產、保佐制度及推定死亡(6課時);
——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制度(3課時);
——未成年人教育監管制度(3課時);
——登記及公證(3課時);
——刑事紀錄(3課時)。

第五部分

5.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5.1.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5.1.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5.2.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5.3.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退 休 基 金 會

公 告

為填補退休基金會編制內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有關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確定名單,因備註(被除名的投考人)可提起上訴之期間不正確,茲公佈確定名單之更正。該更正已張貼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為填補退休基金會編制內工商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有關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確定名單,因備註(被除名的投考人)可提起上訴之期間不正確,茲公佈確定名單之更正。該更正已張貼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為填補退休基金會編制內財務投資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有關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確定名單,因備註(被除名的投考人)可提起上訴之期間不正確,茲公佈確定名單之更正。該更正已張貼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名 單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的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統計技術員,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招聘五名統計技術員實習員,其開考通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經過為期六個月的實習期,現公布實習員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實習員:

1.º

林翠琪

84.8

2.º

王卓爾

82.9

3.º

梁科銘

81.7

4.º

莫紫茵

78.7

5.º

容玉芳

78.5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實習人員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實習指導員 麥恆珍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02/2018-AMCM號通告

事由:保險業務監察——擔保技術準備金之資產要求

1. 引言

1.1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技術準備金應以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等值及合理資產作擔保,而澳門金融管理局在有適當解釋理由之情況下,得許可根據預先定訂之條件以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或源自外地之資產作擔保。

1.2 此外,該條的第三款亦訂定有關資產的性質、接受資產條件及資產百分率限額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於每年一月份公佈之通告內訂定,而不得在該等資產上設定任何負擔及責任。

1.3 另一方面,該條的第四款也規定有關的成份應考慮過去曾訂定者,且主要針對涉及調整擔保而設立技術準備金之增加數額。

1.4 基於以上因素,現制訂本年度各保險公司就二零一七年度擔保技術準備金之資產所必須遵循的規則。此等規則在資產的選擇方面給予較大的靈活性,從而使各保險公司可以採用較廣泛的投資策略以便達致各自的目標。

2. 定義

2.1 在本通告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2.1.1 「資產負債管理」是指業務管理實務上依據資產及負債對應關係進行決策與行動。在風險容忍度及其他限制下為達到財務目標之資產及負債相關策略的制定、執行、監控及修正的持續過程。

2.1.2 「一般賬戶產品」是指除獨立賬戶產品以外的其他保險產品。

2.1.3 「獨立賬戶」是指由人壽保險公司所持有的資金,而該資金與保險公司的一般資產分開維持。更確切地說,分配於獨立賬戶的資產收入及損益將撥入或扣減在此賬戶內,但不影響保險公司的其他收入及損益。

2.1.4 「獨立賬戶產品」是指符合下列所規範的人壽保險產品﹕

a)保單持有人有權從一系列的獨立賬戶資產中選擇相關投資資產;

b)以保單持有人所選擇的獨立賬戶資產的價值或收入來計算全部或部份的保單利益;及

c)保單條文訂明保單持有人要承擔全部或部份與其利益相連的投資風險。

2.1.5 「技術準備金」具有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五十六條給予該詞的涵義。技術準備金分為以下類別:

a)一般賬戶產品的技術準備金應定義為「一般賬戶準備金」;

b)獨立賬戶產品的技術準備金應分為兩部份,即「一般賬戶準備金」及「獨立賬戶準備金」﹕

i. 獨立賬戶產品的技術準備金是以產品的所有保單利益而釐定;

ii. 獨立賬戶準備金是獨立賬戶產品的準備金但不包括此產品的保證利益及/或保險利益所須之準備金,如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產品的戶口價值/保單價值之準備金;

iii. 一般賬戶準備金是為獨立賬戶產品的保證利益及/或保險利益而設的準備金,而該準備金相等於技術準備金減去獨立賬戶準備金。此準備金歸屬於人壽保險公司之一般賬戶及其金額不可少於零。

3. 保險公司之責任

3.1 所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許可的保險公司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框架以識別、評估、監察、呈報及控制其投資活動相關的風險。此外,保險公司須備有一套獲董事會核准的整體投資政策及程序,當中包括有適當程序確保董事會能就投資活動及資產狀況取得適當的定量和定性資料。

3.2 董事會須在顧及有關資產負債管理及流動資金管理的關聯、保險公司的風險偏好、其風險及回報之目標及其償付能力狀況後,負責制訂及核准策略性的投資政策。

3.3 董事會須授權高級管理層執行整體投資政策。編制用於執行由董事會訂立的整體投資政策的營運政策及程序之投資委託書的責任亦可授權予高級管理層。然而,不論相關活動及職能為授權或外判,董事會均須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政策及程序負上最終責任。

3.4 董事會必須確保保險公司已設立周全的報告及內部管控制度,而有關制度是旨在監控資產是否根據投資政策及委託書、法律規定及規管方面的規定進行管理。

4. 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可採用的資產類別

4.1 下列為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的資產可採用之限額,該限額按照一般賬戶準備金之總值來訂定:

擔保技術準備金可採用的資產類別

一般賬戶準備金的總值之百分比

下限

最高上限

a)

存放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許可的信用機構之存款

5%

100%

b)

座落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
(基本計算——按有關資產之購入值或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局評估之價值計算)

50%

c)

由政府、中央銀行(或等同的機構)或多邊國際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劵〔名單見附件一〕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擁有之機構

90%

d)

由其他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80%

e)

股票
e.1)在附件二中的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e.2)其他

70%
10%

f)

可轉換債券〔包括在d項內〕

30%

g)

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

按第4.3及4.4條的規定

h)

人壽保單之抵押貸款

15%

4.2 如保險公司未能向澳門金融管理局證明其流動性足以如期在財務承擔滿足償付需求,澳門金融管理局應提高該保險公司的最低存款要求。

4.3 用作擔保資產,投放於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出資單位的最高限額,須考慮到組成該等投資基金的資產成分。

4.4 為此,允許每一分類的擔保資產最高比率(包括直接由保險公司持有的資產及間接透過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持有的資產),不得超過第4.1條所載表中a)項及c)項至f)項所定的限額。

4.5 不允許運用衍生工具而使保險公司的投資產生槓桿作用從而達到擔保作用。

4.6 不可選取下列各項作為擔保資產﹕

a)由保險公司發行的證券;

b)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而該公司為保險公司的行政機構成員或監察機構成員或該公司持有超過保險公司10%的股本;

c)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而該公司超過10%的股本是由保險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擁有;

d)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該公司部分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成員是由保險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擔任;

e)由保險公司擁有超過10%控制權的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但由該公司發行或持有的金融工具在附件二中所列的認可證券市場掛牌,或具本通告第4.1條c)項所指的同類性質者除外。

4.7 在取得第4.1條c)、d)及f)項的債務證券時,其發行實體或保證人須至少達至或超過列於附件三的任何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信貸評級,而最後評級將取決於以下規則:

• 如有多於一個評級,使用次優的評級;
• 如僅有一個評級,使用該評級。

4.8 第4.1條e)項所指的股票投資須在認可的交易所進行。該等認可交易所詳列於附件二內並會定期進行更新。

4.9 不包括在附件二中的交易所進行的股票投資,其最高限額按第4.1條e.2)所訂。

4.10 第4.1條g)項所指的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祇在該基金已獲有權限當局批准方可取得。對這些投資基金進行的投資須遵從本通告對有關投資所訂定的限額及謹慎的原則。

5. 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的資產之要求

5.1 以下為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的資產之規管性規定:

a)保險公司須通知銀行/託管人,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之規定,總額為〔澳門元/港元〕的資產用於擔保保險公司的技術準備金;

b)保險公司須要求銀行/託管人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書面通知,以確認銀行/託管人已收到保險公司不可撤銷的指示,除事先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書面批准外,保險公司不可轉移或提取全部或部份總額為〔澳門元/港元〕的資產;

c)銀行/託管人之確認信函須每年最少一次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d)無須事先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書面批准之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不時將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再投資,但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總值須不少於銀行/託管人確認信函中所顯示之金額;

e)銀行/託管人須確保有足夠內部管控系統以監控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總值。如該等資產的市場價值總額在任何時間低於銀行/託管人確認信函中所顯示之金額,銀行/託管人必須直接向澳門金融管理局報告;

f)保險公司須每季向澳門金融管理局報告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市場價值及賬面價值,該報告須與保險公司之季度財務報表一併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g)保險公司須全面負責確保所有有效的法律要求得以嚴格遵守;及

h)澳門金融管理局保留對位於或源自外地之資產增加附加條件的權利。

6. 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可採用的各類資產

6.1 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的資產須為根據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3/99/M號法令而獲澳門金融管理局許可的投資基金,或為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而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許可的投資基金。

7. 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的資產之要求

7.1 以下是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的資產之規管性規定:

a)獨立賬戶資產須最少相等於所有獨立賬戶保單的賬戶價值/保單價值;

b)獨立賬戶資產是保單持有人所選投資選項之相關資產,以讓保險公司進行資產負債管理;

c)獨立賬戶資產足以完全支付獨立賬戶準備金;

d)獨立賬戶資產僅用於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及與保險公司的一般資產分開維持;

e)保險公司須每季提交獨立賬戶產品的財務報告及確認證書,並與保險公司之季度財務報表一併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f)確認證書應使用保險公司之信頭紙並以保險公司獲授權人適當簽署,其中一人須為保險公司的首席執行官或總受託人,或獲澳門金融管理局接納的其他人。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萬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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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多邊國際機構名單

(供第4.1條c)項考慮)

——非洲開發銀行;
——亞洲開發銀行;
——加勒比開發銀行;
——歐洲發展銀行議會;
——歐洲核能共同體;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
——歐洲中央銀行;
——歐洲煤鋼共同體;
——歐洲共同體;
——歐洲鐵路及全部車輛融資公司(譯名);
——歐洲投資銀行;
——歐洲投資基金;
——泛美開發銀行;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一般稱為世界銀行);
——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附屬機構);
——伊斯蘭開發銀行;
——北歐投資銀行;及
——其他符合本通告第4.7條所訂信貸評級要求的多邊國際機構。

附件二

認可證券交易所名單

(供第4.1條e)項及第4.8條考慮)

——雅典證券交易所;
——ASX有限公司;
——巴西證券期貨交易所;
——BSE有限公司;
——意大利交易所股份公司;
——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德意志交易所股份公司;
——Euronext阿姆斯特丹;
——Euronext布魯塞爾;
——Euronext里斯本;
——Euronext巴黎;
——香港交易所;
——愛爾蘭證券交易所;
——約翰內斯堡證券交易所;
——韓國交易所;
——倫敦證券交易所;
——馬德里證券交易所;
——墨西哥證券交易所;
——株式會社名古屋證券交易所;
——納斯達克哥本哈根股份有限公司;
——納斯達克赫爾辛基有限公司;
——納斯達克費城有限責任公司;
——納斯達克斯德哥爾摩有限公司;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紐約證券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
——美國證券交易所;
——紐約電子證券交易所;
——新西蘭證券交易所;
——大阪交易所;
——奧斯陸證券交易所公眾有限責任公司;
——新加坡交易所;
——SIX瑞士交易所股份公司;
——納斯達克證券市場有限責任公司;
——菲律賓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盧森堡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證券交易所;
——特拉維夫證券交易所;
——泰國證券交易所;
——東京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TSX有限公司;及
——維也納交易所股份公司;

為免生疑問,現闡明凡在核准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即符合在核准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規定,而不論該證券是否透過另一間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

附件三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名單及最低信貸評級要求

(供第4.7條考慮)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

債務證券
( 最低信貸評級 )

長期債務
(須於一年或一年以後償還)

短期債務
(須於一年內償還)

——惠譽國際評級有限公司

BBB

F2

——評級投資訊息中心

BBB

a-2

——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Baa2

優質-2

——標準普爾公司

BBB

A-2

——A. M. Best Company, Inc.

bbb

AMB-2

——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

BBB

A-2

備註:發行的機構或保證人應最少具備等同或高於此等最低信貸的評級,而最後評級將取決於以下規則:

• 如有多於一個評級,使用次優的評級;

• 如僅有一個評級,使用該評級。


懲 教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0115-DP/DSC/2017號批示

一、按照公佈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048-DP/DSC/2017號批示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將下列獲轉授予的職權,轉授予人力資源處處長仇惠珊:

(一)批准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二)簽署計算及結算懲教管理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三)批准懲教管理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四)簽署懲教管理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五)簽署並發出不需由上級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上級處理的涉及(一)項至(四)項職權事宜的文書。

二、本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第00116-DP/DSC/2017號批示

一、按照公佈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048-DP/DSC/2017號批示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將下列獲轉授予的職權,轉授予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

(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三)簽署並發出不需由上級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上級處理的涉及(一)項及(二)項職權事宜的文書。

二、本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 黃妙玲


衛 生 局

公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衛生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三個職缺及以行政任合同制度填補的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衛生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

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三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衛生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茲公佈,上述名單出現文誤,其上訴期限應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結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通 告

(開考編號:00717/02-AUX.ENF)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的批示,根據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護理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編制內十二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的三十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1.1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1.2 遞交投考申請表的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1.3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方式

2.1 填補護理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編制內十二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護理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三十四個職缺。

2.2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及後續條款,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3. 職務內容

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1)向病人提供日常活動的照護;

(2)回應病人在照護上的需要;

(3)提供關於病人的有用資料,作為評估及計劃護理服務的參考;

(4)協助施行護理技術及醫療檢查;

(5)協助執行護理助理員的培訓活動。

4.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4.1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薪俸點為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之薪俸表內所載的195點。

4.2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5.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5.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5.3 具備初中畢業學歷;

5.4 合格完成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護理領域的公立教育場所或合資格的私立實體所舉辦不少於二百小時的衛生基礎培訓課程。

6. 投考方式

投考人必須填寫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交至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的衛生局文書科:

6.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本通告所要求的衛生基礎培訓課程證明文件副本;

d)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6.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第6.1點a)、b)、c)及d)項所指文件以及由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6.1點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淘汰制)——佔總成績50%;

b)甄選面試——佔總成績30%;

c)履歷分析——佔總成績20%。

7.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7.3 知識考試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該考試採用100分制,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被淘汰。

7.4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7.5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7.6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為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9. 任用次序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合格的投考人按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順序任用。本開考屬填補以兩種方式任用的職位空缺的對外開考,則任用次序如下:

(1)以編制內職位的任用方式填補職位;

(2)以行政任用合同的任用方式填補職位。

10.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0.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張貼(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2 知識考試及甄選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1.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一般文化知識;

b)衛生護理基本知識。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2.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護士長 袁露比

正選委員:護士長 梁劍媚

護士長 蘇敏兒

候補委員:護士長 袁婉文

護士長 鄧影婷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陳燕明,申領其亡夫李國華(曾為衛生局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為填補教育暨青年局二零一八年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

特殊教育範疇——三缺(職位編號:DS03/2017*)
學科領域:數學——一缺(職位編號:DS04/2017)
學科領域:物理——一缺(職位編號:DS05/2017)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

中文範疇——五缺(職位編號:DP06/2017)
英文範疇——一缺(職位編號:DP07/2017*)
英文範疇——一缺(職位編號:DP08/2017)

*於行政單位擔任工作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老柏生(副局長)

———

為填補教育暨青年局二零一八年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 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

學科領域:葡文──一缺(職位編號:DS01*)
學科領域:體育──一缺(職位編號:DS02**)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

葡文範疇──九缺(職位編號:DP01**)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職程:

葡文範疇──三缺(職位編號:DI01**)

* 於行政單位擔任工作
** 教學語文為葡文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老柏生(副局長)


文 化 局

通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文化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圖書資訊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局定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正為參加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至341號獲多利中心3樓——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

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資訊,將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茲公佈,在為填補文化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考古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局定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參加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至341號獲多利中心3樓——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

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資訊,將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楊子健


旅 遊 局

公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旅遊局以編制內任用的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將進入本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經更正的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本局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社會工作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社會工作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兩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將社會工作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通 告

第1/IAS/2018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下列獲轉授的權限轉授予副局長韓衛及副局長許華寶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二)決定工作人員往內地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四)在有關部門的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轉授予行政及財政廳廳長張惠芬,或其合法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簽署計算及結算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三)批准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社會工作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七)批准提供與社會工作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社會工作局範圍內訂立有關工程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二百五十萬元的合同的公文書;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社會工作局範圍內訂立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七十五萬元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和私人機構關於人員常規事務的文書。

三、轉授予副局長韓衛、副局長許華寶、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廳長鄧玉華、社會互助廳廳長蔡兆源、防治賭毒成癮廳廳長李麗萍、社會重返廳廳長葉少媚、研究及規劃廳廳長鄧潔芳和行政及財政廳廳長張惠芬或其合法代任人對其所負責的部門於職責範疇內的權限:

(一)對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二)簽署並發出上級已作出決定或性質上無需要特別由上級處理的文書;

(三)批准輪值工作。

四、轉授予法律及翻譯處處長王翠華和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李桂馨或其合法代任人對其所負責的部門,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第28/IAS/2017號批示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四款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成為其組成部份的《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入職實習規章》。

二、本批示須於投考人報名時告知投考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附件

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

入職實習規章

第一條

範圍

本規章規範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入職實習的實習期、評核方案及制度、最後評核,以及其他運作條件及規則。

第二條

實習的定義及目的

一、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的入職取決於及格完成實習。

二、實習是一段以實踐為主的訓練階段。

三、實習旨在深化在學術培訓中獲得的知識及為實習人員作好準備,以便其可獨立及盡責地從事其專業活動。

四、實習期為一年。

五、實習於社會工作局指定的場所。

第三條

實習人員的培訓

一、實習人員的培訓屬社會工作局的責任,透過社會工作局指定的場所進行。

二、由社會工作局局長指定的人員,在與培訓導師合作下,因應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入職的不同實習培訓計劃,對組成每一實習的培訓活動進行詳細規劃。

第四條

實習人員

一、實習人員必須參加所有培訓計劃載有的活動。

二、實習人員不享有技術和學術自主權,應執行被分配的工作,並由培訓導師對其負責、領導和指導。

第五條

培訓導師

一、每名實習人員均由一名培訓導師跟進,培訓導師具職權按照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入職的實習培訓計劃進行培訓指導,以及協助實習人員融入工作小組。

二、培訓導師是由社會工作局局長指定,且具有適當技術資格的專業人員。

第六條

培訓計劃

一、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實習人員培訓計劃由社會工作局局長以批示核准及修改。

二、培訓計劃按各培訓範圍而設計,並應載有:

(一)實習的具體目的;

(二)實習的單元及期間;

(三)培訓地點;

(四)知識水平評核及實習表現評核的評審準則。

三、第一款規定的培訓計劃應定期檢討及更新。

第七條

實習期的展開

獲錄取進入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所需實習的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由社會工作局局長批示訂定實習的開始日期。

第八條

實習制度

一、實習按下列任一種制度進行:

(一)如不屬公務員,應按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進行實習,而報酬為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薪俸點減二十點;

(二)如屬公務員,應按定期委任制度進行實習,如實習人員的原薪俸高於上項所指報酬,則維持收取原薪俸,薪俸由社會工作局承擔。

二、實習人員擔任職務須遵守專職性原則。

三、在本規章的規定無抵觸的情況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於實習人員。

第九條

工作時間

實習人員須每周工作三十六小時。

第十條

缺勤

一、實習人員必須以勤謹及守時的態度進行實習,並對缺席或遲到作出解釋。

二、不論屬上午或下午之工作時段,每日遲到十五分鐘或每周遲到三十分鐘,須作不合理缺勤紀錄。

三、根據實習人員具說明理由之請求,社會工作局局長得視上款所指缺勤為合理缺勤。

四、不合理缺勤達到實習時間百分之十或以上,則導致因缺勤不及格,實習人員在超出容許的缺勤限度時確定為不及格。

第十一條

年假權

實習人員享受其有權享有的年假,應編排在每一個實習階段結束後連續或間斷地享受。

第十二條

提前終止實習

一、當實習人員表現出明顯無心學習或行為舉止與職務尊嚴不相稱,經培訓導師及社會工作局局長指定的人員共同提出附具理由的建議,由社會工作局局長決定終止其實習。

二、在作出終止實習的決定前,必須對實習人員進行聽證。

三、對終止實習的決定得提起必要訴願。

第十三條

評核制度

一、於培訓計劃期間,對實習人員的評核屬持續評核,並在每一實習階段結束及在培訓計劃結束時整體進行。

二、實習人員在每一實習階段的評核,按以下要素評定:

(一)知識水平;

(二)實習表現。

三、知識水平評核,以編寫報告或書面作業方式進行,實習人員需按培訓導師的指示,在指定時間內完成。

四、實習表現評核,是以實習人員的個人檔案所載的資料為基礎,並考慮以下因素:

(一)技術應用的能力;

(二)主動性的決定;

(三)專業操守;

(四)對提升專業素質的意願;

(五)工作上及與公眾的人際關係。

第十四條

培訓計劃的評核程序

一、為評核知識水平,實習人員應在每個實習階段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將所編寫的報告或書面作業一式兩份遞交予培訓導師。

二、若未在上款所定期限內遞交報告或書面作業,將導致有關實習階段的知識評核不及格。

三、培訓導師須在收到報告或書面作業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知識評核。

四、當完成每個階段之實習培訓,培訓導師須在十個工作日內為實習人員進行實習表現評核。

第十五條

培訓計劃的評核

一、在培訓計劃期間,作出評核屬培訓導師的職權。

二、培訓計劃的各實習階段評核是以0分至100分表示。

三、分數達50分或以上之成績視為及格,分數低於50分之成績視為不及格。

四、每個實習階段的評分,是知識評核得分和實習表現評核得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成績及格,方可進行下一個實習階段。

五、實習階段得分的平均值,視為培訓計劃成績。

六、在評核結束後,培訓導師須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把實習人員在每個實習階段的評分,附同一份知識評核之文件副本及實習表現評核的理由說明,送交實習典試委員會。

第十六條

實習的最後評核

一、完成培訓計劃各實習階段且成績及格的實習人員,獲接納參加實習的最後評核。

二、實習的最後評核是以筆試及口試形式進行,主要對實習人員的履歷進行審閱及討論。

三、評核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筆試評核及口試評核各占最後評核的50%。

四、最後評核成績與培訓計劃成績的平均值構成實習成績。

五、實習成績中,得分50分或以上,視為實習及格。

六、實習成績中,得分50分以下,視為實習不及格。

七、實習成績名單由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十七條

實習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實習的最後評核之筆試及口試,由一名主席、兩名正選委員及兩名候補委員組成的實習典試委員會負責,而委員會的成員由社會工作局局長指定,並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形式委任。

二、典試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為相關職務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但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除外。

三、實習典試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全體成員的多數票。

四、實習典試委員會的決議應具理由說明,並載有詳細列明下列事項的會議紀錄:

(一)培訓計劃中取得的成績;

(二)最後評核之筆試及口試成績;

(三)實習成績分數。

第十八條

實習的終止

一、實習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及定期委任在下列任一情況下終止:

(一)因缺勤不及格;

(二)提前終止實習;

(三)知識水平評核不及格;

(四)實習表現評核不及格;

(五)培訓計劃不及格;

(六)實習的最後評核不及格;

(七)實習的完結。

第十九條

評核不及格

任何評核不及格,將導致終止行政任用合同或定期委任。

第二十條

適用的法律

一、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二、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三、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四、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

五、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第二十一條

解釋或填補漏洞

本實習規章的解釋或填補其漏洞,屬社會工作局局長的職權。

第29/IAS/2017號批示

按照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四款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28/IAS/2017號批示《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入職實習規章》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成為其組成部份的《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實習人員的培訓計劃》。

二、本批示須於投考人報名時告知投考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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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

實習人員培訓計劃

一. 實習的具體目的

實習人員由社會工作局局長指定的具有專業及合資格的高級衛生技術員或醫生指導下進行與毒品分析方法、生化及尿液分析化驗、免疫及毒物學化驗、化學及藥物化驗等專業技術工作,透過分析及評估制定合適的毒品化驗計劃,以配合工作單位的工作方向和目標。透過實習增加對實驗室安全及質量管理效能,保證實驗室的有效及安全運作,從而改善及加強個人自主性及職業能力。在實習結束時,實習人員尤其應達到以下目標:

1. 知識學習

1.1 實習人員需對下列法規具備一定程度的認識:

1.1.1 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

1.1.2 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1.1.3 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1.1.4 經第10/2016號法律及第4/2014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1.1.5 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規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買賣及合法使用》;

1.1.6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2 實習人員須具有不同化驗範疇上的學術知識,包括毒理分析、尿液分析、使用各類藥品和酒精分析等。

2. 實習表現

2.1 技術應用的能力

2.1.1 實習人員需收集及了解不同類型的化驗技術資料,運用不同的評估技巧和化驗方法,作出專業及綜合性的化驗結果評估,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作出詳細及完整紀錄。

2.1.2 在執行化驗分析計劃時,實習人員必須能夠適當地運用檢驗儀器和分析技術,對化驗期間所發生的狀況以及對存疑化驗結果作出應對判斷和分析,使化驗工作得到最大的效果。

2.2 作出主動性的能力

按化驗結果所得資料和數據,實習人員在導師的指示下獨立地設定完整的化驗流程和技術分析方案。亦需就戒毒治療範疇相關工作的持續完善提供意見和建議。

2.3 專業操守

實習人員採取專業態度,正確地以無私以及保密的方式,有效及積極執行職務。

2.4 對提升專業素質的意願

實習人員須有改善技術知識及工作方法的意願。

2.5 工作上及與公眾的人際關係

實習人員須在團隊中有良好的溝通技巧及能力,並應與同事、導師及上級合作及有效地溝通。

二. 實習單元及期間

 

內容

期間

地點

單元一

——生化和尿液化驗
——血清免疫學檢驗,治療藥物濃度測定和尿液濫用藥物測試
——醫學實驗室的檢測、安全及質量管理
(ISO 15189:2012——醫學實驗室質量和能力認可準則)

3個月

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臨床病理科

單元二

——化學及藥物化驗
——病毒血清檢驗和結核檢驗
——實驗室的檢測、安全及質量管理
(ISO/IEC 17025——實驗室質量體系要求)

3個月

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

單元三

——認識各類毒品及本澳緝獲毒品的種類和形態
——毒品分析方法與技術
——毒品和毒物化驗實務操作
——各類檢驗儀器操作、維護與管理
➢ELISA及輔助分析相關儀器
——數據分析與報告

2個月

社會工作局戒毒康復處戒毒及維持治療中心

單元四

實務操作
——儀器及用品維護
➢ELISA
➢以及輔助分析相關儀器
——檢驗樣本的收集及接收程序
——尿液篩檢及分析
——數據處理
——製作報告書
——行政文書處理
——資料維護

4個月

社會工作局戒毒康復處戒毒及維持治療中心

三. 培訓地點

1. 社會工作局戒毒康復處戒毒及維持治療中心。

2. 由社會工作局局長根據實習單元的內容訂定其他地點。

四. 培訓計劃期間之評核及評分準則

1. 培訓計劃期間之評核分兩部份:知識水平及實習表現,採取0至100分制計算,由導師根據以下準則進行評分:

知識水平評核(100%)

評核因素

比重

相關範疇的專業知識

30%

書面工作內容

30%

能力分析

30%

目錄及文獻參考

10%

實習表現評核(100%)

評核因素

比重

技術應用的能力

資料收集及評估能力

15%

化驗技術及知識應用

30%

作出主動性的決定

15%

專業操守

15%

對提升專業素質的意願

15%

工作上及與公眾的人際關係

10%

2. 培訓計劃的成績,是知識水平評核成績與實習表現評核成績的簡單算術平均數,成績取得50分或以上,方視為及格完成培訓計劃。

3. 及格完成培訓計劃的實習人員,方可進入實習的最後評核(筆試及口試)。

4. 在實習的最後評核中,取得50分或以上的成績,視為實習及格。

五. 解釋及填補漏洞

本培訓計劃的解釋或填補其漏洞屬社會工作局局長的職權。

(開考編號:ING-201702)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的批示,並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一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濫藥及傳染病防治的化驗工作所必需的實習,以便填補社會工作局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

1. 開考類別、有效期及負責實體

本開考為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各甄選程序由本局負責。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實習人員名額被錄取後屆滿。

2.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報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化驗職務範疇學士學位學歷。

3. 報名方式、期限、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3.2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核准、格式三的申請書《開考報名表》,並須連同下款所指的文件,於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或他人親身遞交到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

3.3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核准的《開考履歷表》,其內詳細列明學歷、專業資格/職業培訓、工作經驗及卓越表現,投考人須就所列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履歷表須以中文或葡文填寫,並經投考人親筆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3.4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上述第3.3點a)、b)和c)項所指文件;

b)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c)如個人資料紀錄,以及上述第3.3點a)及b)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的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5 投考人應在《開考報名表》中指出考試使用語言,是中文或葡文。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上述第3.3點a)、b)及c)項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四款(二)項規定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上指專用格式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及社會工作局網頁內下載。

4.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對有關細胞病理學、臨床化學、臨床病理學、免疫學、臨床血液學、輸血醫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病毒學、遺傳學、公共衛生、化學分析、化學製造程序及化學品管理等範疇的技術、科學技術方法及程序進行研究、構思及評估,包括編製意見書,並確保結果的準確性及有效性,以達致輔助診斷、監測治療及進行篩查的目的。

5. 職務內容

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5.1 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5.2 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5.3 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5.4 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5.5. 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6.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6.1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460點;

6.2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是採用以下方法評分及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50%;
b)甄選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7.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7.3 知識考試以筆試方式進行,時間為三小時,屬淘汰性質。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得進入下一項甄選程序;

7.4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最後成績

9.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

9.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作被淘汰論;

9.3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規知識: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c)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

d)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e)經第10/2016號法律第4/2014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f)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規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買賣及合法使用》。

10.2 專業知識:

a)實驗室認可體系及質量管理;

b)實驗室的安全和管理;

c)檢驗技術;

醫務化驗(臨床生化學、微生物學、免疫學、分子生物學、臨床毒物學、血液和血清學);

公共衛生及藥品化驗(傳染病、食品化學檢驗及藥物化學檢驗)。

10.3 與毒品相關知識

在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1. 公佈名單

11.1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階段性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行政及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1.3 載明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1.4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有關網頁。

12. 進入實習

通過各甄選方法取得合格的投考人,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並按照最後成績的順序錄取排名第一名的合格投考人進行實習。

13 實習制度

13.1 按第28/IAS/2017號社會工作局局長批示核准,作為該批示附件之《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入職實習規章》進行;

13.2 實習為期一年;

13.3 是次實習主要目的是讓實習人員將所獲得的知識應用到實踐上,以便在實際工作環境中,學習了解擬要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職務以及與每一工作崗位相關的具體特性;

13.4 進行實習的制度及薪俸

實習人員按照下列其中一種制度進行實習:

a)如不屬公務員,應按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進行實習,而報酬為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薪俸點減20點,即440點;

b)如屬公務員,應按定期委任制度進行實習,如實習人員的原薪俸高於上項所指報酬,則維持收取原薪俸;

13.5 實習大綱及評核

a)實習大綱、評核制度、最後評核、其他條件和運作規則等載於第28/IAS/2017號社會工作局局長批示核准,作為該批示附件之《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入職實習規章》;以及第29/IAS/2017號社會工作局局長批示核准,作為該批示附件之《社會工作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實習人員培訓計劃》。

b)投考人可登入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有關規章及計劃。

13.6 自實習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實習成績有效期為兩年。

14. 實習成績名單

14.1 實習結束後,實習人員的成績名單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認可,並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行政及人力資源處、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及上載到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4.2 可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為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而定的規則,針對實習成績名單提出上訴。

15. 合格實習人員的任用

15.1 合格實習人員的任用按照成績名單次序為之。第一名合格實習人員將獲以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聘用。

15.2 未獲聘用的實習人員將因應情況被解除行政任用合同或終止定期委任。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7. 個人資料保護

報考人提供之個人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所有個人資料會絕對保密及確保安全。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李麗萍(社會工作局)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林子輝(衛生局)

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黃慧敏(衛生局)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李衍照(衛生局)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李之珩(衛生局)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第2/IAS/2018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第6/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一款、第9/2011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及第12/2005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下列權限授予副局長韓衛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監管家庭及社區服務廳、研究及規劃廳和法律及翻譯處;

(二)對主管人員的代任作出決定;

(三)認可有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四)決定並簽署涉及家庭及社區服務廳、研究及規劃廳和法律及翻譯處職責範疇內的文書;

(五)根據現行規定及指示對有關人員享用假期、缺勤的解釋及考勤作出決定;

(六)對個人及其家庭之困乏狀況給予證明;

(七)對援助金的申請及重新評估作出決定;

(八)對已獲批准的敬老金、殘疾津貼及其他福利津貼的代領資格作出決定;

(九)對不當收取的援助金或金錢給付作出決定;

(十)對未確定監護權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以及被處以保安處分及剝奪自由的措施或刑罰者的現金分享款項的給付事宜,按照法例的規定作出決定;

(十一)批准法律及翻譯處常用物品的申請;

(十二)作出取得日常消耗的物料及物品或執行簡單服務的開支之權限,但以每項取得或執行每項服務所需的開支不超過澳門幣叁仟元為限;

(十三)可將有利於家庭及社區服務廳、研究及規劃廳和法律及翻譯處的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有關主管人員。

二、將下列權限授予副局長許華寶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監管防治賭毒成癮廳和社會重返廳;

(二)對主管人員的代任作出決定;

(三)認可有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四)決定並簽署涉及防治賭毒成癮廳和社會重返廳職責範疇內的文書;

(五)根據現行規定及指示對有關人員享用假期、缺勤的解釋及考勤作出決定;

(六)作出取得日常消耗的物料及物品或執行簡單服務的開支之權限,但以每項取得或執行每項服務所需的開支不超過澳門幣叁仟元為限;

(七)可將有利於防治賭毒成癮廳和社會重返廳的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有關主管人員。

三、將下列權限授予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廳長鄧玉華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按法律規定,簽署個案的社會或治療評估報告;

(二)簽署受益人認別咭;

(三)簽署該廳籌辦的培訓課程、活動及會議的出席證明;

(四)批准該廳常用物品的申請;

(五)根據現行規定及指示對該廳人員享用假期、缺勤的解釋及考勤作出決定;

(六)對該廳的職務主管及秘書的代任作出決定;

(七)對援助金的申請及重新評估作出決定,但以發放或調整金額不超過六人家團的最低維生指數為限;

(八)不接納未具備法定發放條件的援助金申請;

(九)對援助金的取消作出決定;

(十)批准該廳服務使用者查閱個人資料的申請;

(十一)在不影響整個方案的標的、預算撥款及預期效果的前提下,批准已獲社會工作局審批的非固定津助項目的修改事項;

(十二)作出取得日常消耗的物料及物品或執行簡單服務的開支之權限,但以每項取得或執行每項服務所需的開支不超過澳門幣叁仟元為限。

四、將下列權限授予社會互助廳廳長蔡兆源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按法律規定,簽署個案的社會報告;

(二)簽署該廳籌辦的培訓課程、活動及會議的出席證明;

(三)批准該廳常用物品的申請;

(四)根據現行規定及指示對該廳人員享用假期、缺勤的解釋及考勤作出決定;

(五)對該廳的職務主管及秘書的代任作出決定;

(六)批准該廳服務使用者查閱個人資料的申請;

(七)在不影響整個方案的標的、預算撥款及預期效果的前提下,批准已獲社會工作局審批的非固定津助項目的修改事項;

(八)對殘疾評估登記證優惠計劃之參與實體的申請作出決定;

(九)作出取得日常消耗的物料及物品或執行簡單服務的開支的權限,但以每項取得或執行每項服務所需的開支不超過澳門幣叁仟元為限;

(十)按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

(1)決定是否接納對利害關係人所進行的評估報告,以及有關的殘疾評估結果;

(2)向殘疾狀況出現明顯變化的利害關係人作重新評估的決定;

(3)向經評定符合殘疾的類別及級別的利害關係人簽發、補發及更換殘疾評估登記證;

(4)決定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有效期。

五、將下列權限授予防治賭毒成癮廳廳長李麗萍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按法律規定,簽署個案的社會或治療評估報告;

(二)簽署該廳籌辦的培訓課程、活動及會議的出席證明;

(三)批准該廳常用物品的申請;

(四)根據現行規定及指示對該廳人員享用假期、缺勤的解釋及考勤作出決定;

(五)對該廳的職務主管及秘書的代任作出決定;

(六)對戒毒康復處的護士及衛生助理員的輪值工作依法作出認可及預先許可;

(七)批准該廳服務使用者查閱個人資料的申請;

(八)在不影響整個方案的標的、預算撥款及預期效果的前提下,批准已獲社會工作局審批的非固定津助項目的修改事項;

(九)作出取得日常消耗的物料及物品或執行簡單服務的開支之權限,但以每項取得或執行每項服務所需的開支不超過澳門幣叁仟元為限。

六、將下列權限授予社會重返廳廳長葉少媚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按法律規定,簽署個案的社會或治療評估報告;

(二)簽署該廳籌辦的培訓課程、活動及會議的出席證明;

(三)批准該廳常用物品的申請;

(四)根據現行規定及指示對該廳人員享用假期、缺勤的解釋及考勤作出決定;

(五)對該廳的職務主管及秘書的代任作出決定;

(六)批准該廳服務使用者查閱個人資料的申請;

(七)在不影響整個方案的標的、預算撥款及預期效果的前提下,批准已獲社會工作局審批的非固定津助項目的修改事項;

(八)作出取得日常消耗的物料及物品或執行簡單服務的開支之權限,但以每項取得或執行每項服務所需的開支不超過澳門幣叁仟元為限。

七、將下列權限授予研究及規劃廳廳長鄧潔芳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批准有關社會服務設施准照及臨時運作許可的續期事宜;

(二)在已發出的准照上加上及簽署已獲批准的附註;

(三)對經查證不存在無牌運作情況的設施報告作歸檔決定;

(四)向權限部門作出入則申請、提交工程更改圖則文件及回覆圖則意見事宜;

(五)批准該廳常用物品的申請;

(六)簽署該廳籌辦的培訓課程、活動及會議的出席證明;

(七)根據現行規定及指示對該廳人員享用假期、缺勤的解釋及考勤作出決定;

(八)對該廳的職務主管及秘書的代任作出決定;

(九)在不影響整個方案的標的、預算撥款及預期效果的前提下,批准已獲社會工作局審批的非固定津助項目的修改事項;

(十)作出取得日常消耗的物料及物品或執行簡單服務的開支之權限,但以每項取得或執行每項服務所需的開支不超過澳門幣叁仟元為限。

八、將下列權限授予行政及財政廳廳長張惠芬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按法律規定,批准社會工作局編制人員及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在其職程內的晉級,以及職級內的晉階;

(二)核實收入並簽署相關文件;

(三)批閱會計及出納組收入及支付紀錄表;

(四)代表社會工作局簽署下列文件:

(1)衛生護理證;

(2)報到憑證;

(3)法律及職務狀況聲明書或其他類似證明書;

(4)薪酬狀況聲明書或其他類似證明書;

(5)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的認別證件。

(五)簽署該廳籌辦的培訓課程、活動及會議的出席證明;

(六)批准該廳常用物品的申請;

(七)根據現行規定及指示對該廳人員享用假期、缺勤的解釋及考勤作出決定;

(八)對該廳的職務主管及秘書的代任作出決定;

(九)作出取得日常消耗的物料及物品或執行簡單服務的開支之權限,但以每項取得或執行每項服務所需的開支不超過澳門幣叁仟元為限。

九、授權予家庭服務處處長陳耀虹或其合法代任人,就涉及個案服務事宜,簽署利害關係人通知書。

十、授權予社會援助處處長林舜華或其合法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

(一)對援助金的申請及重新評估作出決定,但以發放或調整金額不超過三人家團的最低維生指數為限;

(二)不接納未具備法定發放條件的援助金申請;

(三)就敬老金、殘疾津貼及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事宜,簽署利害關係人通知書。

十一、授權長者服務處處長甘潔玲或其合法代任人簽署家居照顧及支援服務受益人聲明書。

十二、授權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處長劉結艷或其合法代任人簽署申請收養聲明書。

十三、授權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處長劉結艷、長者服務處處長甘潔玲、康復服務處處長蘇志群或其合法代任人,對使用其職責範疇內所監管的服務設施或服務計劃的申請者所作的評估及結果作出決定。

十四、授權予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處長蔡佩盈或其合法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

(一)就涉及准照工作事宜,簽署上級已作出決定之通知公函;

(二)簽署邀約出席會議、活動及實況檢查之公函;

(三)簽署向相關政府部門提交與准照職能相關的保養證明書。

十五、授權法律及翻譯處處長王翠華和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李桂馨或其合法代任人,根據現行規定及指示對有關人員享用假期、缺勤的解釋及考勤作出決定。

十六、授權予各社會工作中心主任或其合法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

(一)將自願放棄的援助金申請個案作歸檔處理;

(二)就涉及援助金的所有事宜,簽署利害關係人通知書;

(三)維持援助金的發放續期;

(四)對發放援助金金額作重新評估,但以整個家團調整金額不超過一人家團最低維生指數為限。

十七、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八、 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

茲公佈,在為填補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局定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為參加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在澳門亞馬喇馬路六號鮑思高粵華小學。

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體育事務代總監周桂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核准學生活動的開支,上限為$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由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趙偉教授

代副校長:唐曉晴教授

副校長:馬許願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名 單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三缺,以考核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楊英芝

73.80

2.º

吳漢坤

70.10

3.º

林樹生

69.00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一等技術員 高思遠

正選委員:海事及水務局一等海事人員 歐國華

海事及水務局二等海事人員 韓利光

公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編制內環境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海事及水務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茲公佈,在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編制內博物館學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海事及水務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電 局

公 告

為填補郵電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兩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所公佈郵電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因上訴日期不正確,茲公佈確定名單之更正。該更正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ct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為填補郵電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電信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所公佈郵電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因上訴日期不正確,茲公佈確定名單之更正。該更正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ct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郵電局

代局長 梁祝艷(副局長)


房 屋 局

公 告

﹝166/2017﹞

茲特公告,有關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房屋局辦事處提供清潔服務”的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3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查閱,有關資料可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下載。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通 告

﹝290/2017﹞

“路環石排灣業興大廈從事商業活動空間之租賃”公開招標

1. 標的:

本招標旨在為位於路環石排灣業興大廈I、II、III座地下及VII、VIII座1樓從事商業活動之下列空間之出租作判給。租賃期為期6個月,倘雙方未於租賃期屆滿前2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提出單方終止合同的要求,則視為以相同的期限及條件自動續約,而有關程序則由房屋局負責進行。

2. 租賃空間及投標底價:

項目

座數

位置

租賃空間名稱

租賃空間用途

實用面積

投標底價

備註

1

I

地下

B

零售及服務業

100.89平方米

$31,000.00(澳門幣叁萬壹仟元整)

註1、2及3

2

I

地下

C

零售及服務業

39.07平方米

$16,500.00(澳門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整)

3

II

地下

D

零售及服務業

36.70平方米

$11,000.00(澳門幣壹萬壹仟元整)

4

II

地下

E

零售及服務業

50.29平方米

$15,5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整)

5

II

地下

F

零售及服務業

37.41平方米

$16,000.00(澳門幣壹萬陸仟元整)

6

II

地下

G

零售及服務業

39.07平方米

$16,500.00(澳門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整)

7

III

地下

A

零售及服務業

36.71平方米

$15,5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整)

8

III

地下

E

零售及服務業

30.77平方米

$14,000.00(澳門幣壹萬肆仟元整)

9

VII

1樓

B1

零售及服務業

100.89平方米

$20,500.00(澳門幣貳萬零伍佰元整)

10

VIII

1樓

B1

零售及服務業

50.98平方米

$13,500.00(澳門幣壹萬叁仟伍佰元整)

11

VIII

1樓

F1

零售及服務業

36.54平方米

$9,500.00(澳門幣玖仟伍佰元整)

註1:用途為零售及服務業的租賃空間不可經營博彩活動、當押業、車輛保養及修理、洗車及車輛美容、殯葬業、蒸汽浴室及按摩院、酒吧、網吧、卡拉OK、遊戲機及電子遊戲機之場所、廢物及廢料回收及加工。
註2:租賃空間內禁止使用明火煮食及明火加熱設備,詳見《承投規則》第2.4款及第5.9款之規定。
註3:倘擬經營的事業需於租賃空間內煮食或使用高耗電量的設備,須自行評估有關租賃空間的設計電力負荷是否符合營運設備的用電需求,詳見本《承投規則》第2.11款之規定。

3. 投標人的一般條件:

3.1 持澳門居民身份證及年滿十八歲之自然人,或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法人,均可參與本招標。

3.2 不允許以聯合競投的方式遞交投標申請。

4. 投標方式:

口頭競價,每次出價為$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或其倍數。

5. 索取招標案卷:

有意投標人可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的辦公時間內到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接待處查閱《招標案卷》。如有意投標人欲索取有關《招標案卷》之影印本,則可於上述期限前到澳門鴨涌馬路204號青葱大廈A R/C房屋局青葱辦事處索取,並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300.00(澳門幣叁佰元整),或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下載。

6. 現場視察及書面解釋:

6.1 有意投標人可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至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到本招標的租賃空間現場視察,開放時間為下午二時正至下午六時正。

6.2 現場視察期間不設現場提問,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內容有任何疑問,應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實體提出。

7. 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的金額為$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整),投標人須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8. 投標申請的組成文件:

8.1 投標申請包括下列文件:

(a)競投報名表;

(b)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c)法人須附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或鑑證副本;

(d)已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8.2 上述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應附具經公證認定之譯本,為着一切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而上述文件的詳細要求及式樣已載於《招標方案》,投標人需按《招標方案》附件內的有關式樣撰寫。

9. 遞交投標申請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9.1 投標申請應由投標人或其代表,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到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接待處遞交,並獲發收條。

9.2 經初步審查投標人符合《招標方案》第6條(投標人的一般條件)之規定,且其投標申請按時遞交及完全符合《招標方案》第8條(投標申請的組成文件)之規定,將獲發「具資格參與公開口頭競價之證明」;經初步審查,如未獲發「具資格參與公開口頭競價之證明」,但最終經《招標方案》第11條所指之委員會核實其符合上述之規定的情況,亦將獲發該證明。

9.3 每一投標人僅可遞交一份投標申請,倘投標人遞交多於一份的投標申請,則以最新提交之投標申請作準,且投標人之前所遞交之投標申請及獲發之「具資格參與公開口頭競價之證明」均即時失效。

10. 公開口頭競價會場規則說明會:

公開口頭競價會場規則說明會將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正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舉行,投標人應按上述日期及時間出席。

11. 公開口頭競價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公開口頭競價將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氹仔湛江街66-68號湖畔大廈1樓D房屋局離島辦事處舉行。當日將於上午九時三十分開始接受投標人登記入場。

12. 判給標準:

租賃空間判給予提出最高價租金之投標人,如無高於所訂定之投標底價之出價,則撤回有關租賃空間之投標,不作判給。

13. 其他事項:

有關投標申請之細節及注意事項等,詳列於《招標案卷》內,而有關是次招標之最新訊息會於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公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通 告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奧林匹克游泳館圓形地周邊路網重整」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查閱。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Luís Madeira de Carvalho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發明專利的保護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經濟局——代局長 陳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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