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及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各壹缺,經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等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公共關係範疇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服務人員舉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期限為十天,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海 關

公 告

第6/2014/DAF/SA號公開招標

澳門海關宣佈,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車載移動式大體積封裝貨件檢查系統保養維修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存放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之“辦事處”內,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參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副本,需繳付影印費用,招標程序於上址進行。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七日下午五時前遞交至上述之海關辦事處。

承投商號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所要求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正($150,000.00)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是以存款方式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付予澳門海關,倘以存款方式繳交,應交予澳門海關行政財政廳司庫。

開標日期將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正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內舉行。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於海關

關長 徐禮恆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所作的批示,根據第3/2003號法律及經第14/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以及適用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海關將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以填補澳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關員七十缺及專業職程第一職階機械專業首席關員兩缺。

一、開考的各階段:

(一)首席關員七十缺

a)培訓課程錄取開考;

b)培訓課程名額七十一名。

(二)機械專業首席關員兩缺

a)培訓課程錄取開考;

b)培訓課程名額兩名。

二、開考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申請准考的期限為二十日,自緊接開考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以向人力資源處遞交報名表為之。而有關是次開考的各項要件的標準,均以截至報名期屆滿日投考人的資料為計算基礎。開考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三、報考條件:

凡具備第3/2003號法律第十七條晉升的一般條件的海關基礎職程人員均可報考。

四、報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報名表並連學歷證明的文件(倘有需要),於上指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人力資源處。(報名表可於海關附屬單位索取或於本部門網頁內下載。)

五、職務範圍:

第3/2003號法律第六條、第4/2003號行政法規附表二,關於首席關員的職能。

六、薪俸及報酬:

第一職階首席關員及機械專業首席關員之薪俸點為載於第2/2008號法律附表三之薪俸索引表之340點。

七、甄選方法:

載於經修訂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且除心理測驗、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外,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質。其最後評分的計算:

(1)知識考試——筆試:30%、口試:20%;

(2)專業面試——10%;

(3)心理測驗——10%;

(4)履歷分析——30%。

相關大綱及條件載於第72/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八、錄取:

被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按有關評核名單中的排名,以及按第一點(一)b)項及(二)b)項所指的名額,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九、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媽閣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人力資源處及上載於澳門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

十、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3/2003號法律、經第14/2008號行政法規所修改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第72/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規範。

十一、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副關務總長 李思雅

正選委員:關務督察 João Baptista Rosário Vong

關務督察 林綺媚

候補委員:關務督察 趙源生

關務督察 林彩紅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為填補由立法會輔助部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

開考通告張貼於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並於立法會網頁公佈。

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五名個人勞動合同人員進行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的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新 聞 局

名 單

新聞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馬俊業 81.39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林佩貞

委員:盧貴妹

張子明

新聞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Brígida Amante Gomes 81.39
2.º Irina da Cunha Gaspar Rosado de Carvalho 80.83
3.º 曹明慧 80.5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楊寶琴

委員:區鑑華

黃志勇

新聞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楊寶琴 83.22
2.º 朱家聯 82.39
3.º 林建明 81.67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裕康

委員:黃珮珊

蘇熾明

公 告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以填補新聞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於新聞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醫 療 系 統 建 設 跟 進 委 員 會

名 單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湯國棟 80.44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於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

典試委員會:

主席: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長 呂紅

正選委員: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雪屏

行政公職局一等翻譯員 Gaspar Garcia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馮以嘉 80.00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於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

典試委員會:

主席: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長 呂紅

正選委員: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一等技術員 李志聰

博彩監察協調局首席技術員 楊海恩

公 告

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為填補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服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相關開考通告張貼於南灣湖5A地段澳門財富中心12樓F-H座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並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於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

秘書長 呂紅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本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卑第巷1-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6樓,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行 政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九缺,經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林敏怡 87.22
2.º 倪宏杰 86.94
3.º 葉錦維 86.67
4.º 鮑健珍 86.11
5.º 黃偉權 85.83
6.º 余志恆 84.50
7.º 區子達 84.17
8.º 李明怡 83.72
9.º 趙家偉 81.33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繼民

委員:李紹昌

陳子健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林煥彩 86.33
2.º 梁淑貞 86.22
3.º 歐陽健華 86.11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繼民

委員:梁紀康

鄭國偉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洪朝協 82.22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李紹昌

委員:曾文勝

陳璧瑩

———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任用的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何健雄 88.61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邱寶娟

委員:岑志棠

麥潔儀

公 告

茲公佈,有關填補各公共部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三個(3)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將出現的同一範疇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中央開考(開考通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口試(知識考試第二階段)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的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以供查閱(查閱時間為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該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公 告

法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於法務局網頁內公布: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行政輔助範疇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公眾接待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公眾接待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四缺;
輔導/監管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高舒婷


身 份 證 明 局

名 單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陳嘉碧 81.17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身份證明局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尹潔琳

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惠珠

公 告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進行下列晉級普通開考:

一、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二、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二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民 政 總 署

告 示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會議議決把位於路環一新公共街道命名為石排灣廣場,有關資料如下:

80136 石排灣廣場,葡文為Praceta de Seac Pai Van

聖方濟各堂區

位於和諧圓形地附近

為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羅永德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民政總署已故退休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岑伯坤之遺孀及兒子卓燕蘭,岑梓洋及岑梓恆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公 告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八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economia.gov.mo之“招聘”欄目)。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主席 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五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以下職位,經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的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14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編制人員進行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所規定條件的勞工事務局編制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公 告

為填補消費者委員會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5樓消費者委員會行政財政組報告板上(或可瀏覽本會網頁:www.consumer.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名 單

金融情報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四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關慧詩 83.0625
2.º 劉小湖 79.25
3.º 陳嘉善 76.75
4.º 鄧靄儀 73.25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正選委員:金融情報辦公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王瑤琨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杏嫦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四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黃迎鳳 83.61  
2.º 鄭淑婷 83.33  
3.º 蕭浩坤 81.67  a)
4.º 陳燕華 81.67  a)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陳亞次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丁傑

勞工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祖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曾建文 89.3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健強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談偉強

交通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麗莎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十七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李錦雄 82.50  
2.º 林偉明 81.94  
3.º 方志明 81.39  
4.º 李吉逢 81.33  a)
5.º 李凱宜 81.33  a)
6.º 梁達均 81.28  a)
7.º 關光義 81.28  a)
8.º 梁振浩 81.28  a)
9.º 潘凱菱 81.28  a)
10.º 梁麗嫻 81.28  a)
11.º 卓學鳴 81.28  a)
12.º 古建平 81.28  a)
13.º 劉明慧 81.28  a)
14.º 楊曉慶 81.11  a)
15.º 容韻媛 81.11  a)
16.º 施祖拿 81.11  a)
17.º 飛加路 80.83  a)
18.º 連小君 80.83  a)
19.º 林嘉珮 80.83  a)
20.º 何志峰 80.83  a)
21.º 楊綺君 80.83  a)
22.º 莫雯潔 80.83  a)
23.º 陳婷歡 80.83  a)
24.º 王冠豪 80.83  a)
25.º 何靜思 80.83  a)
26.º 郭善怡 80.83  a)
27.º 鄺俊傑 80.83  a)
28.º 楊佩儀 80.83  a)
29.º 麥榮峰 80.83  a)
30.º 巫敏安 80.83  a)
31.º 戴美婷 80.83  a)
32.º 李小媚 80.83  a)
33.º 羅劍芬 80.83  a)
34.º 洪世清 80.83  a)
35.º 洪小青 80.83  a)
36.º Mendes Gil Clementino 79.72  a)
37.º 施少偉 79.72  a)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江寶珊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黃綺珊

法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志榮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員 伍良錦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員 凌綺君

退休基金會特級技術員 朱美萍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1.º 陳碩峰 71.88
2.º 陳沛玲 70.88
3.º 魏英傑 67.4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何偉明 

正選委員:一等督察 林巧萍  

特級技術輔導員(人力資源辦公室) 林漪鈴

公 告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行政及情報分析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電腦法證範疇)五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筆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之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電工範疇)四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知識考試(筆試)將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一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三樓司法警察學校內進行,為時兩小時。准考人須於考試舉行前二十分鐘到達上述地點。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通 告

按照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司法警察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會計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投考條件

在遞交投考報名表之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成年;

c)具備會計、財務或類同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

d)具備四年會計範疇的工作經驗,且該工作經驗須與技術員職程所擔任的職務內容相應(如投考人為公職人員,則該工作經驗須在技術員職程內取得);

e)具備任職能力;

f)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3. 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站下載),並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限期及辦公時間內親送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報名。

投考人委託他人代交報名表時,受託人需出示投考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亦可)作核對簽名之用。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為著履歷分析的效力,倘投考人具有專業資格證書,應提交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e)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內已存有a)、c)及f)項所指文件,可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有關會計範疇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決定。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4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甄選方法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知識考試時間為三小時並以筆試形式進行,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其中一種語言作答。

缺席或放棄上述第一項或第二項甄選方法者即被除名。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須具有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50%;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40%;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知識考試及專業面試均為淘汰制,得分低於50分者被淘汰。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並以0分至100分表示,低於50分者被淘汰。

10.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上載到本局網站www.p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1. 考試範圍

I. 社會常識;

II.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I.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V.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 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經第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1/2014號法律——調整年資奬金、津貼及補助的金額;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V. 司法警察局之法規: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
• 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訂定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6/99/M號法令——訂定司法警察局人員職程之特別制度;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第27/98/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第27/2003號行政法規——規範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的入職與晉升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程序;
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
第8/2012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

VI. 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活動之法規:

• 經第22/87/M號法令第1/1999號法律附件三第六條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41/83/M號法令——本地區總預算之編製及執行;
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6/2006號行政法規通過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該文本內已引入由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作出的修改;
第32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列明關於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一)項規定的“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負擔”的各項開支;
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的預算修改及補充預算的相關步驟;
第66/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公共收入及開支經濟分類的指示,以及公共開支職能分類的指示;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第4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訂定登錄在《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活動間的撥款轉移程序;

VII. 有關工程、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 經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VIII. 權限:

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
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
第01/DIR-PJ/201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第03/DIR-PJ/201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IX. 撰寫與職務相關範疇的建議書及報告書。

投考人可查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所遞交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處長 楊春麗

處長 陳永紅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麗娟

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佩欣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名 單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八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
(一百分制)

1.º 鄭暉 69.17
2.º 葉嘉明 67.75
3.º 林梓建 63.92
4.º 姜波 62.58
5.º 趙蕙心 61.92
6.º 朱永源 51.67
被除名投考人:


(一百分制)

備註
帥敬鑣 49.42 a)

備註:

a)最後成績低於50分。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 葉炳基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林子輝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劉綺芬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兩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一百分制)

1.º 李偉明 73.33
2.º 葉錦雄 69.17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 葉炳基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劉綺芬

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李之珩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兩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一百分制)

1.º 黃江虹 70.60
2.º 尹智聰 69.5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 葉炳基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劉綺芬

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李之珩

公 告

為填補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五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四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開考編號:01213/02-TSS)

為錄取四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以便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招聘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開考編號︰01214/03-MA.CLG)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的批示,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衛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招聘衛生局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3.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4.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全科職務範疇的醫生——在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內工作,並在全面及連續的護理範圍內,因應服務對象的需要,向個人、家庭或特定人群提供預防、診斷、治療及康復服務,尤其包括:

1)以個人及透過小組方式向由其負責的就診者提供全面及具延續性的醫療服務;

2)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當的初級衛生護理服務;

3)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4)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的轉診工作;

5)在衛生中心擔任公共衛生計劃中的有關職務;

6)參加旨在使一般衛生護理與專科衛生護理相配合的醫院醫療工作小組;

7)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8)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9)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10)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5.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職務包括:

1)提供醫療服務;

2)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協助培訓活動;

4)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5)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6)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7)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8)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9)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10)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11)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12)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13)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14)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15)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16)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6. 薪酬、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之薪俸點為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7.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7.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7.2 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7.3 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並合格完成全科專科培訓。

8. 投考辦法

投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填妥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醫學學士學位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全科職務範疇的專科級別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和d)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和c)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9. 甄選方法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9.1 知識考試(淘汰制)──佔總成績50%;

9.2 履歷分析──佔總成績50%。

知識考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該考試採用10分制,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被淘汰。

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有關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10. 最後成績

10.1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11.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全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2.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3. 典試委員會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海傍衛生中心主任醫生 周志雄醫生

正選委員:全科顧問醫生 郭秋莎醫生

塔石衛生中心顧問醫生 徐松波醫生

候補委員:氹仔衛生中心主治醫生 丘莉莉醫生

氹仔衛生中心主治醫生 岑大進醫生

14.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4.1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規範。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名 單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散位合同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王敏 90.1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阮佩賢

正選委員:處長 梁麗卿

海事及水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德龍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庾致遠 83.3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阮佩賢

正選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務芹

候補委員:處長 梁麗卿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梁麗盈 78.31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阮佩賢

候補委員:處長 梁麗卿

財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配芝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行政及財政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李蔚然 82.7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 楊榮吉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曹玉籣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特級技術員 鄧俊成


文 化 局

名 單

文化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五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黃一翔 80.00  a)b)
2.º 關俊雄 80.00  a)
3.º 蘇建明 80.00  
4.º 梁燕芬 79.78  
5.º Alexandre Lou 79.61  

a)公職年資較長

b)較高學歷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正選委員:文化局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陳聰

勞工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祖樺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尹德明 91.25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局澳門中央圖書館組長 孔繁婷

正選委員: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麥民安

退休基金會首席特級技術員 羅日昌

公 告

文化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博物館教育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更正確定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及上載於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公 告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六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蘇詠妍 82.44  
2.º 余健烽 81.83  
3.º 陳安琪 81.33 (a)
4.º 李世澤 81.33 (a)
5.º 黃杏燕 81.33 (a)
6.º 薛寶蓮 80.89  

備註:(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優先者為在職級、職程及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應考人。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善懷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蔡輝明

首席高級技術員 陸靜怡(行政公職局指定)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資訊及人力資源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劉敏紅 85.39
2.º 朱國豪 84.89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翁成林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譚志廣

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玉玲(行政公職局指定)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吳麗梅 87.06
2.º 吳明嬌 84.11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區志強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龍偉雄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李玉瑩(行政公職局指定)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陸玉珊 84.11
2.º 梁善程 83.00
3.º 香基櫻 82.8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區志強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黃燕玲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Antonio Luis da Silva(行政公職局指定)

———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公共衛生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陸惠欣 83.19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炳鈞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羅少霞

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珏(行政公職局指定)

———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李志宏 69.75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李玉玲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劉敏紅

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玉鈴(行政公職局指定)

公 告

(開考編號:ING-201402)

為填補社會工作局編制外合同中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翻譯範疇)兩缺,經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公告欄,並已上載至該局網頁(http://www.ias.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鴻喜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王翠華(職務主管)

顧問翻譯員 Ana Maria Cheng da Rosa


體 育 發 展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通 告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人員兩缺及編制外合同制度七缺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經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批准更改相關填補空缺方式如下:

編制人員一缺及編制外合同制度八缺。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名 單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運輸範疇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姓名

總成績

1.º 鄭炳光 81.52
2.º 馮國熾 78.25
3.º 朱河萍 75.08
4.º 陳錦添 73.08
5.º 黃華娣 66.25
6.º 梁家榮 62.92
7.º 鄭子揚 62.32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駕駛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6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被淘汰之投考人:2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侯靜容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徐穎琳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Cristina Fátima Luís de Almeida Paiva

公 告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12/2014)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新校區提供垃圾收集清運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正($16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黎日隆(行使澳門大學校長授予的權力,該授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的澳門大學公告內)

通 告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訂定的職權,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下列職權:

(一)審議澳大的本身預算案,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

(二)審議澳大的補充預算案,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

(三)通過澳大的修改預算案,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四)通過銀行帳戶的開立;

(五)檢討及釐定澳大高等專科學位、學士學位和研究生學位課程之費用,但持續進修中心的課程除外。

二、授予澳門大學校董會主席林金城博士下列職權:

(一)向校監推薦頒授榮譽學位及其他榮譽名銜名單;

(二)建議校董會成員的人選;

(三)招聘及建議校長候選人;

(四)在校長建議下任免副校長;

(五)在校長建議下任免學院院長;

(六)對按明文規定向澳大提起的上訴作出決定。

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教授或其代任人接受給予澳大的各項津貼、捐贈、遺產及遺贈。

四、授予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下列職權:

(一)檢討及釐定澳大各項費用及手續費,但高等專科學位、學士學位和研究生學位課程之費用除外;

(二)依法批准有關動產及不動產的租賃或其他權利的設定,以及閒置及不適合的財產的轉讓或銷毀;

(三)根據法律規定,接受給予澳大的各項津貼、捐贈、遺產及遺贈。

五、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六、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林金城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通 告

第1/SG/2014號批示

事宜:轉授權予圖書館代館長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7D/CG/2011號理事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圖書館代館長陳慧紅或其合法代任人,在圖書館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第2/SG/2014號批示

事宜:轉授權予資訊中心代主任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7D/CG/2011號理事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資訊中心代主任馬偉明或其合法代任人,在資訊中心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陳偉翔


旅 遊 學 院

名 單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蘇慶富 86.7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院長 甄美娟

正選委員:處長 朱振榮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寶儀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林煒燕 83.2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校長 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家妍

民政總署首席特級技術員 梁堅運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林結紅 86.1
2.º 鍾靜芝 82.8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朱振榮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李潔荷 

土地工務運輸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黎筱茵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馮嘉豪 87.5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員 李潔荷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林結紅

正選委員:教育暨青年局首席技術員 黃志勇

公 告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旅遊學院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望廈山本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通 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的批示,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旅遊學院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餐飲管理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所有在遞交投考申請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人士均可投考:

a)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高等課程學歷,主修餐飲管理、酒店管理或相關範疇;
d)具備兩年餐飲管理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應遞交的文件

應於開考通告所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在位於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的行政暨財政輔助部以親送方式報考及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及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兩年餐飲管理工作經驗證明副本或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聯繫的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等。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若有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豁免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已放在其個人檔案內。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有關餐飲管理範疇的政策和管理制訂措施作出決定。

6. 薪俸及福利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內所載的370點,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標準。

7. 甄選方式

7.1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60%
b)專業面試──40%

7.2 上款a)項及b)項所述之甄選方式具淘汰性質。

7.3 甄選方式中所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如應考人在淘汰性質的甄選中取得成績低於50分,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緊接的甄選。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7.4 知識考試──二小時,以筆試形式進行。知識考試旨在考核投考人對投考職位的職務內容所具備的技術知識及常識。

7.5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8.1 專業知識:

有關餐飲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8.2 法例知識:

a)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b)十二月六日第477/99/M號訓令核准的《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
c)經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及十一月十七日第47/97/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設立旅遊學院》。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法例。

9. 公佈名單

9.1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9.2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將張貼於望廈山本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同時上載於本學院網頁。

9.3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學院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副經理(餐飲範疇) 黃育山

正選委員:教學餐廳經理 胡振華

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 陳美霞

候補委員:廚房顧問 黃文樹

二等高級技術員 馮若華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名 單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古玉倫 81.5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資訊處處長 冼偉棠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盧兆宏

澳門監獄顧問高級技術員 蔣景安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七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王綿綿 79.72  
2.º 梁潔麗 74.94  
3.º 周慧玲 74.00  
4.º 黃嘉麗 73.67 *
5.º 李雪霞 73.67 *
6.º 李美琪 73.56  
7.º 鄭玉貞 72.61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認可)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技術輔導員 歐錦榮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張燕君

行政公職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俊賢

公 告

為填補社會保障基金的下列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社會保障基金總部一樓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基金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編制外合同人員: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五缺。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公 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開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批准為判給「為2015年賽車大樓、貨倉及舊控制塔提供看守及保安服務」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書的有效期:90日,由公開開啟標書儀式起計。

4.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元正($50,000.00),可以以現金或保付支票交付旅遊局財政處或根據法定,以註明收款人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用途的銀行擔保提交。

5.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的百分之伍(5%)。

6. 底價:不設底價。

7. 延期:倘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講解會、截標日期及開標日期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8.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9.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直至十月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0.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九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三樓會議室舉辦之公開招標講解會。

11.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上午十一時。

開標時,投標人應出席開啟標書儀式以提出倘有的異議及/或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12.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價格90%;

b)曾提供保安看守服務的經驗10%。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十一條之說明。

13. 查閱程序及取得公開招標程序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開標日及時間的辦公日。

價格:$500.00(澳門幣伍佰元正)。

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


旅 遊 危 機 處 理 辦 公 室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本辦公室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一缺。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5樓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告示板,及上載於本辦網頁(http://www.ggct.gov.mo)。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名 單

土地工務運輸局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潘志標 79.68
2.º 何玉強 79.10
3.º 何廣源 70.76
4.º 梁志泉 70.22
5.º 游頌麟 69.06
6.º 黎振國 67.21
7.º 梁金漢 65.21
8.º 陳文智 63.55
9.º 歐偉財 63.28
10.º 劉嘉雄 61.13
11.º 陳桂珍 60.48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筆試)而被淘汰之投考人:六名;
——因缺席知識考試(駕駛技術測試)而被淘汰之投考人:三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而被淘汰之投考人:兩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得分低於50分而被淘汰之投考人:三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科長 駱雲健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劍愷

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啓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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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占美珍 81.61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處長 盧貴芳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區文慧

民政總署首席技術員 何美瓊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八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黑沙環海邊馬路污水溢流管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黑沙環海邊馬路及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

4. 承攬工程目的:鋪設污水溢流管。

5. 最長施工期:250天(二百五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公開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公開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4.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之譯本,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250.00(澳門幣貳佰伍拾元整)。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60%;
——工作計劃10%;
——施工經驗及質量18%;
——廉潔誠信12%。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公 告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有關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1)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2)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海事及水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經由海事及水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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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marine.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郵政局工作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郵政局人員編制郵務輔導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兩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為填補本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氣象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內部入職開考之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並於本局網頁內(http://www.smg.gov.mo)公佈。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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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制度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之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並於本局網頁內(http://www.smg.gov.mo)公佈。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電 信 管 理 局

公 告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了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為填補電信管理局以編制內所任用人員的下列空缺的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二十二樓電信管理局,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了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為填補電信管理局以編制外合同所任用人員的下列空缺的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二十二樓電信管理局,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了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為填補電信管理局以編制外合同所任用人員的下列空缺的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二十二樓電信管理局,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一、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許志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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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 22樓電信管理局,以及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dsrt.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三缺。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許志樑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一.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六缺;
二.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通 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環境保護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環境保護局人員編制內九缺及編制外合同五缺之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為聘任現職位及將在有效期內出現的職位空缺,本開考的有效期自考試成績公佈之日起計一年內有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不少於50個小時監察範疇的實習或培訓課程(當中須包括行政處罰程序的培訓),或具有六個月或以上督察或監察實務的工作經驗。

3. 報考方式、地點及報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

a)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
c)完成上述第2點c)項所指的實習或培訓課程或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工作經驗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顧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
d)經投考人簽署之中文或葡文履歷;
e)倘投考人擁有其他補充專業培訓的證明文件,可遞交其副本作履歷分析之用(須出示正本作鑑證);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的a)、b)、c)及f)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監察經濟、商業、工業和服務業的所有活動,監管有關工作和對保障工人的法律和規章的遵守情況、預防和制止違法行為;當發現違法行為時,處理個案,並建議相應的懲罰;進入工人所在的地方、場所或倉庫,及要求提供與監察事宜有關的資料文件;主要在環境保護局的職權範圍內執行工作。

5.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督察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九薪俸表所載的280點,並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七)項最後部分的規定,督察享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工作條件及福利。

6. 甄選方式

通過以下甄選方法進行甄選,各種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6.1. 知識考試——50%;
6.2. 專業面試——30%;
6.3. 履歷分析——20%。

知識考試為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應具備的一般或專門知識水平,上述6.1.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以三小時之筆試形式進行,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階段。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除履歷分析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7. 任用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通過普通開考的投考人,按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順序任用,本開考屬以兩種方式任用填補空缺職位的入職開考,則按以下次序任用:

a)以編制內職位任用的方式填補職位;
b)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方式填補職位。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
——第22/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節能產品和設備資助計劃》;
——第57/99/M號法令核淮之《行政程序法典》
——第110/99/M號法令核淮之《行政訴訟法典》;
——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第35/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將若干職權轉授予環境保護局代局長;
——環境相關法例:
第2/91/M號法令《環境綱要法》;
第54/94/M號法令《規範若干環境噪音之預防及控制》;
第241/94/M號訓令《聲學規定》;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第24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聲學規定》;
• 經8月19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供排水規章》;
第4/2006號行政命令《訂定車用輕柴油的含硫量》;
第1/2008號行政法規《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
第1/2012號行政法規《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
第3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代替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及表二;
第3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巴塞爾簽署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第5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經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於日內瓦召開的締約方會議第三次會議作出的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第III/1號決定通過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修正案的批准書;
第12/2014號行政法規《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環境指引(載於本局網頁:www.dspa.gov.mo):
• 食肆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和氣味污染控制指引;
• 工程及樁基礎工程黑煙及噪音控制指引;
• 裝修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 鍋爐或火爐排放黑煙和微粒污染控制指引;
• 地盤污染控制指引;
• 酒店及同類場所的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 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控制指引;
• 關於混凝土攪拌廠污染控制技術指引;
• 關於瀝青攪拌廠污染控制技術指引;
• 拆卸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 拆除爆破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 廟宇及相關場所燃燒冥鏹空氣污染控制一般指引;
• 關於餐飲業場所加裝油煙控制設備與設置煙囪等的建議技術規範。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可攜帶上述所指之法例及環境指引作參閱,但不得使用電子設備及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9.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第01/2011號許可《關於豁免履行通知的義務——招聘資料的處理》的規定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環境保護局代副局長 葉擴林

正選委員:環境監察處代處長 崔永全

一等高級技術員 袁文龍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莫天才

顧問高級技術員 Romina Wong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發明專利之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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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局——局長 蘇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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