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及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嘉恩在本秘書處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王軼欣在本秘書處擔任職務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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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余禮恆——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旅遊發展委員會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曾羚賢——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旅遊發展委員會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蕭詠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旅遊發展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吳子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旅遊發展委員會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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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批示如下:

陳慧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代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批示如下:

張遠志——本公署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批示如下:

吳傑鴻——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江清萍——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批示如下:

劉添樂——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郭華枝——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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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議決如下:

林倩雯——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蔡泳泰——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劉藝——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霍建勇——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何健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重新簽訂其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錢梓盈——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重新簽訂其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繆炳培——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杜志康——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錢美紅及何順好——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等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蔣建南及鍾群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等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議決如下:

陳慧冰,主任翻譯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五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之職務,以填補經第14/2008號及第1/2010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表一內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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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朱銳光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李詠賢及譚妙嫻的編制外合同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15,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馬志雄之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六職階(薪俸點220),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桂超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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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現以附註方式修改盧一虹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徐志文——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卓關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周建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劉仲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馬恩慈——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續期兩年。

徐永輝——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陳月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美顏——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家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呂振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之散位合同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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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周志豪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蔡潔茹,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尹樂,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李敏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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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李展欣,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盧詩奇,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余志恆、李明怡、林敏怡、倪宏杰、黃偉權、葉錦維、鮑健珍、趙家偉及區子達,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10點;

區國羨,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葉錦榮,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55點;

戴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點。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Duarte Jorge Rodrigues Esmeriz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四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薪俸點66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語言及文獻處處長鄭佩佩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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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第一職階首席資訊助理技術員敖寶玲回任本局人員編制,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海峰及Arnaldo dos Santos Iu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170,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及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周金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鄭藝婷,屬編制外合同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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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修改,執行同一職務並轉為高一職階: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胡維聰,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容偉俊及譚永強,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首席照相排版員顧樹光,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特級照相排版員呂桂妹,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Fernando Manuel da Silva Nunes,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的批示:

Maria Filipa Fernandes Martins,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徵用該人員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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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林有信碩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霍詠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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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林秋明及黎漢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個月,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及四月二十九日起,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Ernesto Orlando Pereir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張子健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開發及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詠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詹雅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3/2013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九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8-0經濟分類04-01-05-00-66,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旅遊發展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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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於財政局——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的規定,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吳家棋及卓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及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秉勳——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系統管理組組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趙健榮,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梁慧霞,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特級統計技術員梁笑霞,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本局定期委任的人口暨社會統計處處長湯桂芳,因自願退休而終止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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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連同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Mário de Sousa Siqueira,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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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所作出的批示:

鄺慶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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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與崔慶華簽訂為期六個月之散位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為17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起與阮嘉雯簽訂為期兩年之編制外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徵用海關首席關員陳輝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李永文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17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林淑芬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16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何熾輝、張卓蘇及曾伯堅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並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四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17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譚佩蘭及何美弟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並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四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3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區艷梅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並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6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張美麗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並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6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述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兩年:

黃寶儀續聘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

賴寧筠續聘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梁家成續聘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李妙嫻及黃深來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述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林瑞梅及楊榮耀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林華廣、祝英得及關麗霞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

彭素艷續聘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黃勤偉及盧漢民續聘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雷華強續聘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潘耀光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五日起:

陳國強及梁少松續聘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冼麗珍及黎蓮娣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起:

伍玉梅及雷美芳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謝明好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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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第72/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73951李榆有,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第69/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92961劉文清,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第70/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86041區建坤,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第71/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一百一十七條、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之規定,現決定提升下列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

職級

編號

姓名

警員

206901

江衛興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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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馬耀權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黃偉峰、何浩林、韋凌康、吳炳滿、余霈迎及何嘉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霍紹強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7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梁妙嫦、龎鳳蓮、董瑞球及蘇穎勛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3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Teixeira Lopes Monteiro, João Fernando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副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鍾月仙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禤鳳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蔣力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林錦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Florêncio Moreno Monteiro, Maria Celeste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陳安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佩霞及盧雪鳳簽訂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4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郭桂林碩士,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秦振翔,具高等課程學歷,於司法警察局以編制外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三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趙振強碩士,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四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三)項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刑事調查廳廳長文東沙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七)項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一)項、第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毒品罪案調查處處長余光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吳嘉儀及蕭貴榮——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受聘為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3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及五月二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林凱澤,本監獄確定委任之警司——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條所指任用方式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澳門監獄第一職階總警司,填補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澳門監獄

代獄長 呂錦雲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倩宜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珮欣,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廖艷紅,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三職階顧問醫生蔡紅,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陳肖萍,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黃忠陽,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楊婉君,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甘家華、劉子健及鄧瑞停,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少芳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下列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梁漪茵及田燕蘭,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玉珍,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超娥,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秋雲及王雪菲,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譚于恆,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蔡銀意,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郭志華,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淑萍、范麗卿、劉社源及李秀蓮,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容雨芬,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馮潔冰,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日明,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趙月明,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玉平及梁美娟,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龔少芬、周伍妹、鄭惠蓮、楊雅媖、郭金玲、雷國玲、勞愛弟、莫子寧、莫月微、吳麗娥及吳鑾娟,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偉,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吳娜琼,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五個月。

趙杰,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五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彭詠思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施純及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偉健,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吳曉眉,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徐嘉俊,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張偉健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吳曉眉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余佩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下列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建雄,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林仲霆,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謝榮輝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區慧萍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陳戍飈,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惠玲,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謝錦康,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婷軒,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姚兆聰,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關澤霖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蔡念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姜波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鳳勤的散位合同續期,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起續約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De Matos Pimenta Simões, Maria Paula,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崔國斌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鄧光銳,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按照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Sara Nunes de Carvalho Teles Palhinha第E-179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陳翠華第E-0511號、梁麗欣第E-1855號、尹美婷第E-1875號及陳盈莊第E-187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賈偉民、張佩卿——應其要求,中止第M-1291號及第M-190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張佩卿——應其要求,中止第W-0059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啟博醫療有限公司——應其要求,中止第AL-0244號百盛綜合診所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馬場大馬路376號翡翠廣場(第一,二,三,四座)地庫1層F座。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何,耀林先生發給“德福中藥房分行”准照,編號為第21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路212號百利新村地下AA座,住址位於澳門東北大馬路海名居第三座36樓N座。

———

核准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富榮行”(准照編號207)加設第二倉庫,場所位於澳門慕拉士前地120號永堅工業大廈4樓E座A區。

———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批示:

王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及表六,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六個月:

陳安妮,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範疇),薪俸點440,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薛雪梅及黃靜婷,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中文範疇),薪俸點440,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Adriano Filipe Gaspar,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協助進行葡語教學),薪俸點26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批示:

蔣素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批示:

麥定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余碧君,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古鈺鏜,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葉雅芝,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尉東君,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楊惠萍,陳寶娟及黃禧驥,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梁緯亭及王娜娜,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馬佩華,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65;

謝小冰,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

李健國,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黃珠好,黃少芳及林麗僑,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七日及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一年:

黃敏玲及劉永歡,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文曉暉及陸麗燕,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40,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一日及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陳凱詩,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老柏生(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陳政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3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詹道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3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曾立勤及吳汝錕,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甘潤好及江麗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及六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一翔及蘇建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各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及四月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准 照 摘 錄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財神日本料理”,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Fortuna Japonesa”和英文名稱為“Fortuna Japanese Restaurant”,在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獲發第0602/2014號牌照,持牌人為“天福集團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estão de Empresas Tin Fok, S.A.”和英文名稱為“Tin Fok Holding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廣州街49號、57號和63號,殷豐素王前地76號、80號和90號及佛山街48號A至48號G、56號、60號、62號、64號和78號,財神酒店6樓。

———

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譚志廣、李國彥、葉詠沁及郭曉穎,首三名及最後一名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及四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繆嘉麗,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

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鄧小麗,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伍美珍,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古玉倫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旅 遊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四年度旅遊基金第二次修改預算,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批示核准:

旅遊基金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1

07

00

02

委員會成員

8,000.00

 

01

02

05

00

00

出席費

64,700.00

 

01

02

10

00

99

其他

160,000.00

 

02

01

01

00

00

建設及大型裝修

 

1,000,000.00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25,400,000.00

02

03

04

00

02

動產

8,300,000.00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350,0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11,745,100.00

02

03

07

00

03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26,800,000.00

 

02

03

08

00

99

其他

3,800,000.00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10,000.00

 

04

01

05

00

37

煙花匯演

1,029,500.00

 

04

01

05

00

49

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

154,700.00

 

05

02

05

00

00

雜項

18,200.00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2,550,000.00

總額

40,695,100.00

40,695,100.00

煙花匯演獨立預算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200,000.00

01

02

05

00

00

出席費

1,000.00

01

02

10

00

99

其他

11,000.00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500,0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300,000.00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17,500.00

總額

1,029,500.00

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獨立預算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1

01

01

00

薪俸或服務費

39,600.00

01

01

01

02

00

年資獎金

2,000.00

01

01

03

01

00

報酬

60,000.00

01

01

09

00

00

聖誕津貼

12,700.00

01

01

10

00

00

假期津貼

12,700.00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2,000.00

01

05

01

00

00

家庭津貼

1,000.00

05

04

00

00

01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3,400.00

05

04

00

00

02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3,500.00

05

04

00

00

04

其他福利基金

17,800.00

總額

154,700.00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謝慶茜,程衛東,方丹妮,高樂士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委員會協調員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鄺玉華的請求,其在本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行 政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佈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批示核准之文化產業基金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預算修改:

文化產業基金本身預算第一次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1

00

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01

01

01

02

00

年資獎金

53,000.00

 

01

01

02

00

00

編制以外人員

 

 

01

01

02

01

00

報酬

960,000.00

 

01

01

03

00

00

各類人員報酬 

 

 

01

01

03

01

00

報酬

83,200.00

 

01

01

05

00

00

臨時人員工資

 

 

01

01

05

02

00

年資獎金

13,600.00

 

01

01

07

00

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01

01

07

00

02

委員會成員

21,500.00

 

01

01

09

00

00

聖誕津貼

 

599,600.00

01

01

10

00

00

假期津貼

 

1,011,200.00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03

00

00

超時工作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100,000.00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220,000.00

 

01

03

00

00

00

實物補助

 

 

01

03

01

00

00

私人電話

8,000.00

 

01

05

00

00

00

社會福利金

 

 

01

05

01

00

00

家庭津貼

143,000.00

 

01

05

02

00

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8,5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2

00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4

00

00

辦事處消耗

50,000.00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1

00

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700,000.00 

 

02

03

04

00

00

資產租賃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2,939,500.00

02

03

04

00

02

動產

100,000.00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02

03

08

00

99

其他

1,760,000.00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200,000.00

 

02

03

09

00

99

其他

35,000.00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2

00

00

00

保險

 

 

05

02

01

00

00

人員

8,500.00

 

05

04

00

00

00

雜項

 

 

05

04

00

00

01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101,000.00

 

05

04

00

00

02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366,000.00

 

05

04

00

00

03

社會保障基金(僱主實體之負擔)

1,000.00

 

 

 

 

 

 

資本開支

 

 

07

00

00

00

00

投資

 

 

07

09

00

00

00

運輸物料

138,000.00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520,000.00

總額

5,070,300.00

5,070,300.00

———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於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

委員 陳日鴻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詹道俊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趙敏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余小鵬,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莫群菁——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合同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翠瑜、梁凱玲及黃美華,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李國輝,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梁李美玉,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麥頌怡,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黃健謙,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何敏慧,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戴世華,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饒秋婉,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朱煥偉,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李雪玲,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譚德明,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胡俊偉,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呂寶琛、杜月明、林文卿、翟貴銀、周錦文、周志榮及黃寶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首六名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七日及最後一名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鄭漢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陳友信及鄧浩基,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郭振榮、林家俊及冼炳強,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馮權德,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翟貴銀、梁漢章、黃寶榮及周錦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鄧浩基及陳友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薪俸點為265點,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分別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及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從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何麗儀,續聘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潘家羨,續聘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黃少紅,續聘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錢偉明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公共接待中心科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賈靖龍擔任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

謝國漢擔任駕駛執照處處長;

畢丹尼擔任車輛處處長;

莫垂道擔任協調處處長;

鍾慧璇擔任稽查處處長;

蕭日鵬擔任交通規劃處處長;

賴健豪擔任交通設備處處長;

李頴康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林志劍擔任道路工程處處長;

劉小活擔任公共關係處處長。

———

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科 技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吳容根在本委員會秘書處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陸玉玲在本委員會秘書處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科技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梁寶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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