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審 計 署

公 告

為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並於本署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為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

1. 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2. 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等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

為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新 聞 局

公 告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以填補新聞局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六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於新聞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通 告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四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方式

任用方式為編制外合同。

3. 報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4.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4.1 報考者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且於指定限期及辦公時間內,將報名表連同下列所載之有關文件,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卑第巷1-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5樓,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4.2 遞交之文件

a)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文書寫及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之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f)上述a)及b)項所指的文件,可根據《公證法典》規定由公證員鑑證,或根據第5/98/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由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工作人員鑑證,在遞交上述文件副本時必須同時出示正本以資核實,否則作欠缺遞交文件論。

5. 職務內容

公關督導員須具理論及實用的技術知識及專業資格,按照確定的指示,在所認識或採用的方法及程序基礎上執行技術運用性質的職務。

在實體和團體間推動聯絡、資訊或宣傳等活動:協助部門與公眾之間相互會晤、接觸和解決問題的工作;在領導和內外使用者間建立溝通渠道;透過研究、問卷和民意調查,分析公眾意見;接待使用本部門的人士,並把其所提出的問題,呈交有關的決策部門;組織訪問、會議、討論會、講座和記者招待會,預備所需的會客室和物料,並引領官方或私人實體及公眾到適當位置以及提供所需資料。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四級別26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採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計算: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40%;及
c)履歷分析:10%。

7.2 上款a)項的甄選方法屬淘汰性質。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以筆試方式舉行,為時三小時。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成績低於50分者會被淘汰,不得參加之後的甄選階段。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除7.1c)項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亦被淘汰。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8.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8.2 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8.3 第24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若干職權授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

8.4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8.5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8.6 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8.7 公積金制度:

——經第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8.8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
——六月三日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8.9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8.10 禮賓公關之基本知識。

在知識考試時,投考人除可參閱上述所列的法規外,不得參閱並無指明的資料或文件。

9. 公佈名單

9.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考試各階段的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將於澳門卑第巷1-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之報告板上張貼,並上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網頁(www.portal.gov.mo/web/guest/citizen/catpage?catid=252);

上述名單之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9.2 知識考試及專業面試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分別登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之有關公告及知識考試成績名單之相關公告上;

9.3 經認可的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副主任 李月梅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劉菲銀

一等高級技術員 錢玉麟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張瑩暉

二等高級技術員 蘇曉斌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方式

任用方式為散位合同。

3. 報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小學畢業學歷;及

d)持有重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

4.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4.1 報考者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且於指定限期及辦公時間內,將報名表連同下列所載之有關文件,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卑第巷1-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5樓,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4.2 遞交之文件

a)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之駕駛執照副本;

d)三年駕駛重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e)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文書寫及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之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g)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a)、b)及f)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及

h)上述a)、b)及c)項所指的文件,可根據《公證法典》規定由公證員鑑證,或根據第5/98/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由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工作人員鑑證,在遞交上述文件副本時必須同時出示正本以資核實,否則作欠缺遞交文件論。

5. 職務內容

穿着制服駕駛重型車輛載運乘客和/或貨物,並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九座位以上的客貨車,運送人員到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提供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所載的17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60%

第一階段:理論知識考試:(佔知識考試成績的50%);

以筆試形式進行,為時一小時。知識考試第一階段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成績低於50分者會被淘汰,不能進入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實踐知識考試:(佔知識考試成績的50%);

以駕駛技術測試進行,為時三十分鐘。知識考試第二階段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成績低於50分者會被淘汰,且不得參加之後的甄選階段。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10%。

7.2 上款a)項所述方法的每一階段均屬淘汰性質。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除7.1c)項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亦被淘汰。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 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包括以下內容:

8.1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8.2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8.3 經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

8.4 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及

8.5 駕駛重型車輛知識。

在知識考試時,投考人除可參閱上述所列的法規外,不得參閱並無指明的資料或文件。

9. 公佈名單

9.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考試各階段的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將於澳門卑第巷1-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之報告板上張貼,並上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網頁(www.portal.gov.mo/web/guest/citizen/catpage?catid=252);

上述名單之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9.2 知識考試及專業面試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分別登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之有關公告及知識考試成績名單之相關公告上;

9.3 經認可的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副主任 唐偉良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玉芬

一等高級技術員 張瑩暉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黃芷婷

二等公關督導員 張永揚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行 政 公 職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行政公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

為填補經由行政公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

為填補經由行政公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

為填補經由行政公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公 告

法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輔導/監管範疇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
公眾接待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五缺;
輔導/監管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
語言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並按照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民政總署員工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下列空缺:

I.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陸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肆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伍缺;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拾缺。

II. 散位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及在本署之內聯網、外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有力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並按照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民政總署員工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下列民政總署編制外合同人員之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肆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壹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肆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及在本署之內聯網、外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有力


法 務 公 庫

名 單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發給個人和私立機構的財政資助,法務公庫現公佈二零一三年第三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澳門明愛 17.12.2012 $ 342,785.00 資助澳門善導宿舍2013年第3季度的日常運作費用。
雷鳴道主教紀念學校——成人教育部 19.02.2013 $ 15,000.00 資助社會重返廳跟進之5名青少年個案報讀職業培訓課程。
澳門法學院學生會 29.04.2013 $ 71,063.15 資助舉辦北京暑假法律學習交流團的經費。
雷鳴道主教紀念學校——成人教育部 28.06.2013 $ 90,000.00 資助2013年第3季度之活動費用。
12名/組別之得獎者 17.07.2013 $ 18,800.00 發放“青少年法律推廣活動”——攤位遊戲設計比賽獎金及製作費。
6名得獎者 11.09.2013 $ 5,500.00 發放“支持更生口號設計比賽”獎金。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法務公庫

主席 張永春


經 濟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濟局編制內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名 單

根據《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第八條第二款制定二零一三年第三季度於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核數師清單:

註冊編號 姓名 職業住所 備註
035

任建國
Yam Kin Kwok Michael

澳門羅保博士街17A-17D號皇子商業大廈三樓 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止註冊。
943

何清瑤
Joa Lee Melinda

羅利老馬路65號蘆苑8樓C座 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註冊為核數師。

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主席:容光亮

批閱:局長 江麗莉

———

根據《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第八條第二款制定二零一三年第三季度於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會計師清單:

註冊編號

姓名 職業住所

備註

907

羅偉健
Lo Wai Kin

澳門黑沙環斜路9號新益花園第六座9樓E 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中止註冊。
941

邱一葦
Qiu Yiwei

澳門菜園涌北街202威苑花園C座23樓AA 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註冊為會計師。
942

梁秀珍
Leong Sao Chan

Edifício China Civil Plaza, 6.º andar M&N, 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n.º 263, Macao 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註冊為會計師。

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主席:容光亮

批閱: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名 單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十二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李潤松 92.8 a)
2.º 黃鼎賢 92.8
3.º 鄺碧芳 91.9 a)
4.º 莫苑梨 91.9 a)
5.º 鄧宏信 91.9 a)
6.º 麥恆珍 91.9
7.º 黃永生 91.0
8.º 譚百強 . 90.3 a)
9.º 黃保德 90.3
10.º 何樹榮 89.9
11.º 黃善文 88.9

a)在職級年資較長。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於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確定名單中的應考人蔡美莉因由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起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故不得參加升級考試。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 楊名就

委員: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 程綺雲

社會工作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辛志元

公 告

統計暨普查局為招聘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名 單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任用人員進行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洪志恆 80.76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吳雅達

委員:一等技術員 林寶珠

一等技術員 楊斯惠

———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1.º 吳炎紅 82.38
2.º 李妙玲 82.25
3.º 蒙艷蘭 77.63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貴珠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關偉如

二等技術員 陳愷婷

———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人員進行填補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三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1.º 劉玉宇 93.75
2.º 陳添 92.94
3.º 劉桂珠 91.00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勞動保護處處長 蘇有衡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王春萍

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佩衡

———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十五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分

備註
1.º 何君儀 83.06
2.º 陳子聰 80.69
3.º 游頌豪 80.00
4.º 譚麗虹 79.25
5.º 洪秀秀 79.00
6.º 黃智雯 78.56
7.º 冼偉賢 78.50
8.º 王琪 78.38
9.º 楊愛琼 78.00 (a)
10.º 梁燕燕 78.00
11.º 劉鴻德 77.50 (a)
12.º 梁振輝 77.50
13.º 劉銳成 76.75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優先者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蘇有衡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蘇文靜

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國彥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帳戶  負債帳

外匯儲備

128,766,239,126.36

澳門幣負債

241,506,930,770.12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16,707,670,837.40

銀行結存

67,474,024,232.82

特區政府存款

54,200,000,000.00

海外債券

40,816,498,176.99

負債證明書

9,779,743,564.34

特別投資組合

20,467,050,135.95

金融票據

27,316,500,000.00

其他

8,666,580.60

其他

133,503,016,368.38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134,664,927,756.57

外幣負債

9,620.20

流通硬幣

436,754,3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1,870,464.96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9,620.20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243,634.80

其他負債

13,748,755.13

其他澳門幣投資

90,119,657.39

外幣投資

134,130,083,699.02

暫記帳項

13,748,755.13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725,060,451.18

資本儲備

22,635,538,188.66

資本滾存

15,759,932,112.08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111,032,077.99

盈餘

1,764,573,998.59

資產總

264,156,227,334.11

負債總計

264,156,227,334.11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勞曦明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歐陽志麟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技術員 關志恆

———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四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顏穎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高燦明

一等技術員 李煥江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駕駛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持有C及D2重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者。

3. 報名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報考。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本通告要求的駕駛執照副本;

e)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上述a)、b)、c)、d)及e)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b)、c)及d)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3.2.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特徵

所執行的職務屬手作或器械性質,具有不同的複雜程度,並有總體指示明確界定。根據行業或職業之要求,必須曾受相關之專門培訓,並涉及體力勞動。

5. 職務內容

重型車輛司機須穿著制服駕駛重型車輛載運乘客,駕駛載客量超過二十五個座位之重型客車或重型貨車,接載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以及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駕駛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所載的17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聘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六個月。

8. 工作時數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

9. 甄選方法

a)知識考試,淘汰制;

b)專業面試,淘汰制;

c)履歷分析。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並以實踐方式進行;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2.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專業面試=30%
履歷分析=10%

13.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4. 公佈名單

14.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5. 考試範圍

15.1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5.2 駕駛重型車輛(重型客車或重型貨車)方面之技術、熟練程度和設備使用。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副警長 譚明達

正選委員:副消防區長 劉永燊

特級技術輔導員 蔡永安

候補委員:重型車輛司機 郭永輝

首席警員 張志恆

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物證鑑定範疇)五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並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司法警察局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八缺,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知識考試(筆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之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可透過設署於本局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二)專業面試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於上述名單內公佈。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名 單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澳門監獄現公佈二零一三年度第三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批准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鄧,俊成 11/03/2013 $ 3,500.00

“一個微笑,一分鼓勵,為在囚人士給力”攝影比賽獎金。

鄧,啟倫 $ 2,500.00
吳,海祺 $ 1,000.00
陸,偉強 $ 1,000.00
張,美順 $ 500.00
總額 $ 8,500.00

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公 告

為填補澳門監獄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公務人員進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二等高級技術員 司徒慧珠

財政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

澳門監獄以編制外合同填補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水電維修工場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於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並同時上載於本監獄網址www.ep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主席 羅逸熙

———

澳門監獄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於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並同時上載於本監獄網頁www.epm.gov.mo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代主席 劉婉薇


衛 生 局

名 單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吳彥慧 78.31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紹球

正選委員:衛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健豪

財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徐巧恩

———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冼鈞沛 80.69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惠玲

正選委員:衛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謝錦康

行政公職局二等翻譯員 陳馬龍

公 告

第22/P/2013號公開招標——氹仔嘉模衛生中心裝修工程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衛生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氹仔湖畔大廈。

4. 承攬工程目的:為氹仔嘉模衛生中心進行裝修工程。

5. 最長施工期:210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臨時擔保:澳門幣壹佰肆拾肆萬捌仟貳佰元正($1,448,200.00),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份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之衛生局文書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一)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博物館”。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實地視察: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三時四十五分,前往氹仔湖畔大廈第1座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是次招標之標的工程地點。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東望洋新街335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的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

時間: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價格:$1,026.00(澳門幣壹仟零貳拾陸元正),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50%;
施工方案:15%;
工程進度表:5%;
施工期:5%;
施工經驗:20%;
廉潔誠信:5%。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東望洋新街335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的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了解是否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專業面試的相關資料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葡文)一缺。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老柏生(副局長)

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4年教育電視節目 攝製服務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教育暨青年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標的:向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

4.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一四年一月至十二月。

5. 標書有效期: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九十日,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長。

6. 臨時擔保:$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正),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入教育暨青年局賬戶(賬戶號碼:9002501375)。

7.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於財政局登記從事與招標項目相關業務的自然人或公司,且證明已遵守稅務義務及具有電視節目攝製之經驗。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中午十二時正。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正。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至公開開標日;

時間:辦公時間內。

13.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分:

——價格50%
——參考的影片30%
——拍攝計劃或工作日程15%
——投標人的相關工作經驗5%

14.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查詢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老柏生(副局長)


文 化 局

通 告

第01/CAIC/2013號決議

根據第2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規定,文化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批准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之權限轉授予委員會成員之一的文化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批准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文化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每一單項開支之金額以$50,000.00(澳門幣五萬元)為限。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於文化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林惠雯 85.31
2.º 陳家敏 79.94
3.º 梁欣欣 76.8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家倫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劉敏娜(行政公職局指定)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穎歡


體 育 發 展 局

名 單

體育發展局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電工範疇)十八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姓名 總成績
1.º 詹健德 85.70
2.º 劉潤華 80.48
3.º 林煥 79.19
4.º 鄭志平 77.03
5.º 黃國權 76.80
6.º 余天護 74.23
7.º 梁世明 73.53
8.º 周銘輝 73.37
9.º 江勝利 71.94
10.º 譚廣添 71.68
11.º 鄭展力 71.67
12.º 龍保興 71.34
13.º 樊金漢 70.57
14.º 林升志 70.33
15.º 吳偉興 69.39
16.º 江仲達 65.96
17.º 阮表揚 65.64
18.º 范銘海 63.87
19.º 陳百年 62.07
20.º 甘偉光 59.06

備註: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6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林國洪

正選委員:林永昌

袁天恩

———

體育發展局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木工範疇)九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姓名 總成績
1.º 陳文賦 62.30
2.º 黃成恩 61.80
3.º 龍耀榮 56.06

備註: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2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林國洪

正選委員:林永昌

袁天恩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有關開考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名 單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羅嘉慧 81.5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淑儀

候補委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文達


旅 遊 學 院

名 單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柯敏姬 83.4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朱振榮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寶玉

顧問高級技術員(司法警察局) 趙瑩明

———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黃煒強 83.7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頴超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徐德強 

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汝和 

———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二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盧麗玲 78.3 a)
2.º 李明慧 78.3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美霞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日華 

行政公職局二等技術員 康嘉明 

———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黎皚欣 80.3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望廈迎賓館館長 羅嘉賢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阮菊美 

候補委員:退休基金會特級技術員 朱美萍 

———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旅遊學院現公佈二零一三年第三季度受資助實體的名單:

受資助實體 批准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劉兆銘

12/07/2012
10/01/2013
13/06/2013

$ 2,673.00 參加旅遊學院之實習生計劃。
施珊珊 18/07/2013 $ 2,233.00 參加旅遊學院之實習生計劃。
區耀洪 18/07/2013 $ 2,563.00 參加旅遊學院之實習生計劃。
盧曉彤 27/06/2013 $ 4,015.00 參加旅遊學院之實習生計劃。
周漢楊 08/08/2013 $ 27,850.00 課程助學金。

總額

$ 39,334.00   

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有關本學院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聘請的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會計範疇)一缺。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現公布確定名單、知識考試詳情及須知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以供查閱,並上載於本學院網頁www.ift.edu.mo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除名的投考人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被除名一事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名 單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何麗妍 86.56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代科長 李嘉卿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月嫦

行政公職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佩衡

公 告

“初級法院大樓建造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位於鄰近何鴻燊博士大馬路之南灣C區域C2地段。

4. 承攬工程目的:建造初級法院大樓。

5. 最長施工期:810天(八百一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7,000,000.00(澳門幣柒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3,900.00(澳門幣叁仟玖佰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60%;
——工作計劃10%;
——施工經驗及質量18%;
——廉潔誠信12%。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公 告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有關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第二組副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海事及水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一缺,現公佈合格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林梓龍 78.40
2.º 陳展輝 70.10
3.º 陳家賢 65.00
4.º 歐永康 58.10
5.º 郭桂林 56.00
5.º 潘典熹 55.00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十七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二十九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劉偉川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岑健龍

一等高級技術員 胡俊業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第二組副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海事及水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水務技術範疇)一缺,現公佈合格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梁焯鋒 70.00
2.º 顏小清 64.00
3.º 譚嘉威 60.50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十一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被淘汰之投考人:一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十一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唐玉萍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昆侖

二等高級技術員 羅浩延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海事及水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兩缺,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三十八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marine.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公 告

鑑於刊登在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公共關係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的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出現錯誤,現重新公佈該名單。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及上載到郵政局網頁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通 告

(招聘編號:04/IH/2013)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房屋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三缺。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d)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

3. 投考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報考者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於指定期限以密封方式遞交或以雙掛號形式寄到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信封面須註明中葡文姓名及報考職位)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

c)有效駕駛執照影印本;

d)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e)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g)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f)項所指的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穿着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5.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一內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工作條件和福利。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以下列的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70%。

• 第一階段:二小時的駕駛知識筆試——(佔知識考試成績50%);
• 第二階段:駕駛技術測試——(佔知識考試成績50%);

b)專業面試:20%。

c)履歷分析:10%。

上款a)項及b)項所述之甄選方法為淘汰制。

6.2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階段。

6.3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

6.4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除6.1 c)項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7.1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7.2 時事常識;

7.3 駕駛輕型車輛常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及不得查閱參考書籍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8.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辦公大樓地下接待處的通告欄,並同時上載到房屋局網頁(www.ih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特級技術員 黃少英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Vasco Fernandes

二等技術輔導員 譚榮昌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周鴻杰

特級技術輔導員 伍成德

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招聘編號:05/IH/2013)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房屋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社會工作)五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報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社會工作高等課程學歷。

3. 報考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資料及文件

3.1 報考者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投考報名表》,在辦公時間內以密封式遞交或以雙掛號形式寄到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信封面須寫上中葡文姓名、投考職位及招聘編號,所有報考文件的收件日期以本局前台收件處發出回條日期或郵政局郵戳日期為準。

3.2 應遞交文件:

a)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影印本;

c)倘投考人具有專業補充培訓課程的證書,可遞交證書影印本,以用作履歷分析;

d)經投考人簽署以中文或葡文書寫之履歷;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同時遞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c)項所指的文件及相關的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之個人檔案,可免除提交,但須於報名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並具有能力去解決具複雜性之個案,撰寫報告書及提供可行性方案。尤其需要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及技術處理涉及房屋事務的相關工作。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社會工作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內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6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的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專業面試──佔總成績30%;
c)履歷分析──佔總成績20%。

上述a)項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以3小時的筆試形式進行,知識考試為淘汰制,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階段。

上述b)項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上述c)項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除履歷分析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作被淘汰論。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8.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接待處的通告欄,並上載到房屋局網頁(www.ihm.gov.mo),而確定名單內將列明知識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上述名單張貼及查閱地點之公告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8.2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並上載到房屋局網頁(www.ihm.gov.mo)。

9. 考試範圍

9.1 一般時事常識;

9.2 相關的社會工作範疇專業知識;

9.3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41/95/M號法令《經屋管理制度》;

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

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社會房屋申請規章》及第1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四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第4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僭建物自願拆卸資助計劃規章》;

第6/93/M號法令《木屋的監控、清拆及安置的規範》;

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

第10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規章》;

第21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維修資助計劃》;

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

第44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規章;

第33/2010號第10/2011號第2/2012號第1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可㩗帶上述法例作參閱,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1. 注意事項

本開考所收集到的個人資料僅作是次甄選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本開考的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德光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伍蘭興

首席特級技術員 楊淑華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Ivone da Conceição Ramos

特級技術員 陳少梅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名 單

建設發展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吳詠妍 79.6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Irene Wong Martins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譚炎儀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行政公職局) 楊才煒

———

建設發展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李星儒 69.9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文傑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謝偉峰

顧問高級技術員(勞工事務局) 陳若莉

公 告

建設發展辦公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建設發展辦公室之編制外合同工作人員進行以下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內,並於建設發展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漢傑


環 境 保 護 局

名 單

為履行九月一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環境保護局現公佈二零一三年第三季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批示日期 撥給之金額
(澳門幣)
目的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07/02/2013 8,000.00 資助“綠色出行,身體力行”之活動經費。
18/02/2013 7,000.00 資助“愛護大自然——紅樹林濕地考察”之活動經費。
澳門大學校友會 11/03/2013 20,000.00 資助“2013「科技、環保與節能關係」研討會”之活動經費。
澳門環境科技研究協會 21/03/2013 5,000.00 資助“構建和諧社區,邁向綠色未來”之活動經費。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17/04/2013 8,000.00 資助“2013慶祝‘六‧一’國際兒童節園遊會”之活動經費。
總額 48,000.00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能 源 業 發 展 辦 公 室

名 單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現公佈於二零一三年第三季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批准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澳門生態學會

02/05/2013

$100,000.00 資助「2013節能單車推廣活動」。

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主任 山禮度


交 通 事 務 局

名 單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四缺(一般範疇三缺及資訊範疇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一般範疇:
1.º 梁基耀 82.50
2.º 黃華欣 81.50
資訊範疇:
郭曉明 80.25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佩華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唐漢文

候補委員:司法警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金榮

———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羅家紹 81.00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勞工事務局一等技術員 林寶珠

———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黃明基 76.75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珏

交通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淑美

公 告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服務專區告示版,以及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十一缺。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發明專利的保護

———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局——代局長 戴建業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名 單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關艷冰 84.31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 室主任 姍桃絲

正選委員: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 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Ricardo Leong

博彩監察協調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杜子柔


衛 生 局

通 告

(開考編號:00313/01-AUX.ENF)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三年六月四日的批示,根據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護理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九十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遞交投考申請表的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制度任用。

3. 職務內容

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向病人提供日常活動的照護;

(二)回應病人在照護上的需要;

(三)提供關於病人的有用資料,作為評估及計劃護理服務的參考;

(四)協助施行護理技術及醫療檢查;

(五)協助執行護理助理員的培訓活動。

4. 薪酬、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薪俸點為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195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5.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5.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5.3 具備初中畢業學歷;

5.4 合格完成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護理領域的公立教育場所或合資格的私立實體所舉辦不少於二百小時的衛生基礎培訓課程。

6. 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交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的衛生局文書科︰

6.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衛生基礎培訓課程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e)相關工作經驗及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如有請遞交,以作履歷分析之用)。

6.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d)及e)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以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

b)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0.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專業面試=20%;

履歷分析=30%。

11.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3.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一般文化知識;

b)衛生護理基本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5.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護士長 朱杏影

正選委員:護士長 袁露比

護士長 黃展萍

候補委員:高級專科護士 楊細好

高級專科護士 廖佩雯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0613/01-MP)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三年六月七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十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

3. 任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制度任用。

4. 職務內容

穿着制服駕駛重型車輛載運乘客和/或貨物,並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九座位以上的客貨車,運送人員到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法典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提供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5.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5.1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職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所載的170點。

5.2 若因工作需要而提供輪值工作者,可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獲發放相應之輪值津貼。

5.3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具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6.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6.4 持有重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

7. 投考辦法

投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有效駕駛執照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d)三年駕駛重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e)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培訓/課程,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d)和e)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甄選方法: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淘汰制)──70%;

a)筆試──30%;(為時一小時三十分)

b)駕駛技術測試──70%;

8.2 專業面試──15%;

8.3 履歷分析──15%。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最後成績

9.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作被淘汰論。

9.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0.1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0.2 一般常識;

10.3 駕駛車輛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1.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Rosário de Assunção, Anibal

正選委員:重型車輛司機 梁自強

重型車輛司機 李玉球

候補委員:重型車輛司機 姚志剛

重型車輛司機 梁智潮

13.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3.1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社 會 工 作 局

通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公共關係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c)具備公共關係相關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報名(報名表應填寫“職務範疇:公共關係”及“開考編號:ING-201303”)。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培訓證書副本(若有)(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並由投考人每頁親筆簽署);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有需要,社會工作局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相關的文件。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在公共關係範疇,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6.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技術員職程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

7.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在訂立編制外合同前須以散位合同方式進行為期六個月的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50%;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20%。

8.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

8.3 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4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5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之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澳門公職法律制度及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採購活動的法規: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c)社會工作的相關之法規:
——六月二十一日第24/99/M號法令《社會工作局組織法》;
——經第13/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
——經第21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長者事務委員會》;
——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禁毒委員會》;
——經第21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復康事務委員會》;
——經第38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
d)與優化服務相關法規:
——二月二日第5/98/M號法令——規範公共行政當局之公務通訊、徽號及標誌之使用以及紙張之標準化,並簡化若干行政程序及訂定在澳門地區外發出但應在本地區產生效力之文件之一般有效期;
——第13/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命令各公共部門及公共機構的領導人,應從領導或主管人員當中又或行政委員會或等同機關成員之中,指定若干工作的負責人;

e)有關公共關係範疇內專業知識,尤其包括公共關係理論、推廣策略及技巧、活動策劃及管理,以及危機管理等;

f)公文寫作及社會時事。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規,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11.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的公告欄,並同時上載於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3.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張惠芬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李桂馨

二等技術員 盧淑文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譚志廣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欣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六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c)具備社會工作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報名(報名表應填寫“職務範疇:社會工作”及“開考編號:ING-201310”)。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培訓證書副本(若有)(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並由投考人每頁親筆簽署);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有需要,社會工作局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相關的文件。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在社會工作範疇,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6.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技術員職程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

7.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在訂立編制外合同前須以散位合同方式進行為期六個月的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50%;

b)專業面試:40%;及

c)履歷分析:10%。

8.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

8.3 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4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5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之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c)與社會工作局相關的法例:
——十一月十七日第52/86/M號法令第一條至第三條,社會工作體系和六月二十一日第24/99/M號法令《社會工作局組織法》;
——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
——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號法令,設立管制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
——五月二十九日第22/95/M號法令,社會工作局對從事社會援助活動之私人實體之援助形式;
——經第9/1999號法律修改及第2/2007號法律部份廢止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社會保護制度》;
——七月十九日第33/99/M號法令《預防殘疾及使殘疾人康復及融入社會之制度》;
——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經第38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
d)社會工作學的知識:
——社會工作實務:個人及家庭工作、小組工作、社區工作;
——社會工作管理:服務方案、機構管理、績效評估;
——社會政策:社會問題、政策分析、政策執行。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規,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11.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的公告欄,並同時上載於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3.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鄧詠詩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詩敏

顧問高級技術員 曾慶遠

候補委員:處長 羅淑霞

一等高級技術員 蔡佩盈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土木工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c)具備土木工程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報名(報名表應填寫“職務範疇:土木工程”及“開考編號:ING-201304”)。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培訓證書副本(若有)(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並由投考人每頁親筆簽署);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有需要,社會工作局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相關的文件。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在土木工程範疇,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6.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技術員職程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

7.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在訂立編制外合同前須以散位合同方式進行為期六個月的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50%;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20%。

8.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

8.3 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4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5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之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六月二十一日第24/99/M號法令《社會工作局組織法》;
c)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d)澳門公職法律制度及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採購活動的法規: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e)相關專業知識:
——經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核准之《防火安全規章》;
——十月三日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碍的消除》;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澳門供排水規章》;
——土地工務運輸局最新指引《社會服務設施更改工程入則手續與技術指引》(有關指引可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網頁下載:http://www.dssopt.gov.mo/zh_HANT/home/downloads);
——工程施工計劃及建築構造相關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規,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11.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的公告欄,並同時上載於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3.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協調員) 朱衛智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健堂

顧問高級技術員 曾慶遠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文偉

顧問高級技術員 鍾玉輝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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