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通 告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批示,並根據第3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設立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辦事處主任 梁潔芝

委員:二等技術員 黃勉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李麗娜

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廉 政 公 署

名 單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廉政公署現公佈二零一一年第四季給予財政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者 批示日期 撥給金額
(澳門幣)
目的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24/11/2011 20,000.00 捐款。

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海 關

公 告

為填補本部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海關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

為填補本部門文職人員編制外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海關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名 單

根據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第三十五期第一組《政府公報》刊登有關給予私人實體財政資助之第54/GM/97號批示,立法會輔助部門現公佈二零一一年第四季度給予財政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者 目的 批准日期 資助金額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捐款。

24/11/2011

$ 10,000.00

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檢察長辦公室現公佈二零一一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批准日期 撥給之金額
(MOP)
目的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23/11/2011

20,000.00

公益。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行 政 公 職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行政公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一月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

為填補經由行政公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一月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11年12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名 單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現公佈於二零一一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批准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 23/08/2011 $ 180,437.27 第四屆大中華仲裁論壇。
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 17/10/2011 $ 74,545.90 刑事訴訟參與人的保障及強制措施制度比較研討會。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28/11/2011 $ 2,000.00 公益金百萬行。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重整黑沙海灘基建設施

黑沙海灘沿岸建造結構堤岸(第三期)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黑沙海灘。

3. 承攬工程目的:黑沙海灘沿岸建造結構堤岸。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叁拾伍萬元正($35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民政總署培訓中心禮堂。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通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壹仟元($1,0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180天。

14. 標書評核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70%;
——合理工期10%;
——施工計劃:

i. 工序的仔細度和建議3%;

ii. 工序之連貫關係3%;

iii. 施工計劃期的適用性及可行性4%;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5%;
——安全計劃5%。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四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永德

第01/PCA/2012號批示

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01/PDCA/2009號決議之建議賦予本人的權力,現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

一、 副主席李偉農,以便:

(一)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一)及(二)、(四)至(六)及(八)至(十一)、第七條(一)至(四)項及(六)項第一部份,以及第九條之規定,監管衛生監督部和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等屬其管轄部門的工作;

(二)監管質量控制辦公室及資訊處的工作;

(三)監管和管理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的工作;

(四)本點(一)至(三)項所指的管轄權尤其包括以下權限:

(1)批准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叁拾萬元($300,000.00);

(2)簽署寄送予法院的函件;

(3)簽署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或司長辦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關、警察總局、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函件須由本人簽署;

(4)批准減免根據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相關修改,以及《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定收取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幣叁萬元($30,000.00),以及退還保證金;

(5)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並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6)批准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的工作人員進行開考及取消開考;及批准錄用的一般或特別要件及知識考核大綱;

(7)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臨時個人勞動合同之續約。

(8)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人員的職階變更。

(9)批准兼任職務;

(10)批准免職,解除合同及終止職務的申請;

(11)批准自願退休及強制退休的申請;

(12)批准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參加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13)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及園林綠化部工作人員2011年度的工作表現評核,除屬其擔任評核人的工作人員外;

(14)批准以代任方式出任本點(一)及(二)項所指的附屬單位且期間多於十天的主管職務,及批准以代任方式出任本點(三)項所指的附屬單位任何期間的主管職務;

(15) 在管理委員會指派的有關工作人員不能視事時,批准本點(一)至(二)項所指的附屬單位且期間多於十天的職務主管、錯算補助和秘書職務之設立,及批准本點(三)項所指的附屬單位任何期間的職務主管、錯算補助和秘書職務之設立;

(16)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批准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批准累積和轉移假期;

(17)批准主管人員的特別假期;

(18)批准超時工作及有關補償;

(19) 批准合葬和延長墓地租賃期及在墳場小教堂舉行宗教儀式,批准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和續期,發出骨殖箱使用准照和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以及第37/2003號行政法規規定之其他行為;

(20)批准理髮店、髮型屋、美容院和燃放爆竹的預先批准申請,及批准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以及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規定之其他行為;

(21) 批准長期性廣告、臨時性廣告和車輛上的廣告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及批准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以及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規定之其他行為;

(22) 批准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准照、臨時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及批准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

(23)批准發出以下准照:零售野生動物准照,零售活家禽准照,零售寵物准照,零售新鮮、冰鮮或急凍肉類准照,零售蔬菜准照,零售漁獲准照,擁有競賽馬匹准照,擁有馬、騾或驢准照,臨時市集准照,臨時售賣牌照,小販准照及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

(24)批准發出承租街市攤位申請書,臨時流動攤位准照,街市攤位承租人資料表,以及一日有效准照 - 半日佔用;

(25)批准發出其他種類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以及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規定的其他行為;

(26)根據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批准及發出售賣與燃放爆竹、火箭及煙花之准照;

(27)根據八月二十四日第14/92/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15/92/M號法律及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批准度量衡檢定的申請,及為涉及長度、質量或重量的工具或設備進行監察;

(28)對進口第7/2003號法律及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涉及進口表B,A組所載的貨物給予許可,及簽署多種貨物出口許可,有關權限按照法律規定屬於民政總署,以及第7/2003號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29)批准及簽署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30) 向街市承租人及小販准照持有人批准及簽署發出 “協助者證明書” ,以及批准承租合同及准照的取消申請;

二、羅永德副主席,以便:

(一)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三)及(七)、第十條(一)項至(十)項及(十二)項之規定,監管建築及設備部及道路渠務部等屬其管轄部門的工作;

(二)監管技術輔助辦公室及化驗所等屬其管轄部門的工作;

(三)行使第一點(四)項(1)至(18)分項的權限,但部門為本點第(一)及(二)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委員,以便:

(一)管理行政輔助部、財務資訊部和資訊處的工作;

(二)批准各附屬單位工作人員及本點(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主管人員的特別假期;

(三)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四)簽署任用書;

(五)批准第2/2011號法律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六)批准因母乳哺育子女的母親在每一工作日免除上班一小時;及批准因收養、學術、專業及語言培訓缺勤;

(七)簽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實體或其他機構合作舉辦課程的證書;

(八)批准本點(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按行政長官批示之特許豁免上班日提供工作或懸掛八號風球提供工作後之免除上班日;

(九)批准本點(一)項所指範疇之附屬單位的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壹拾伍萬元($150,000.00);

(十)批准以代任方式出任本點(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等於或少於十天的主管職務;

(十一)批准本點(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期間等於或少於十天的職務主管、錯算補助和秘書職務的設立;

(十二)批准本點(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工作人員的超時工作及有關補償;

(十三)簽署本點(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第一點(四)項(3)分項所指實體的函件除外,這應由本人簽署;

(十四)批准減免本點(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根據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其相關修改,以及《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定收取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幣壹萬伍仟元($15,000.00);

(十五)清繳所有非其本人批准的開支,以及因法律、合同或民政總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無限額開支。

四、伍秉賢委員,以便:

(一)管理衛生監督部、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和化驗所;

(二)行使第三點(八)項至(十四)項的權限,但部門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五、馬錦強委員,以便:

(一)管理文化康體部和技術輔助辦公室的工作;

(二)行使第三點(八)項至(十四)項的權限,但部門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六、梁冠峰委員,以便:

(一)管理園林綠化部和質量控制辦公室的工作;

(二)行使第三點(八)項至(十四)項的權限,但部門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七、麥儉明委員,以便:

(一)管理建築及設備部和道路渠務部的工作;

(二)行使第三點(八)項至(十四)項的權限,但部門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批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二章第一節在公共地方進行的工程的准照。

八、為確保每一管轄範圍內的附屬單位正常運作,於上述成員休假或不在時,按下列安排替代:

(一)當李偉農副主席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本人收回對監管衛生監督部及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的監管權,以及收回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的監管和管理權,而羅永德副主席則負責監管質量控制辦公室及資訊處;

(二)當羅永德副主席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本人收回對監管建築及設備部和道路渠務部的監管權,而李偉農副主席則負責監管技術輔助辦公室及化驗所;

(三)當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麥儉明委員負責管理行政輔助部、財務資訊部及第三點(十五)項的工作,而伍秉賢委員則負責管理資訊處的工作;

(四) 當伍秉賢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梁冠峰委員負責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和化驗所的工作,而馬錦強委員則負責管理衛生監督部的工作;

(五)當馬錦強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伍秉賢委員負責管理文化康體部的工作, 而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委員則負責管理技術輔助辦公室的工作;

(六)當梁冠峰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馬錦強委員負責管理園林綠化部的工作,而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委員則負責管理質量控制辦公室的工作;

(七)當麥儉明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羅永德副主席負責管理建築及設備部和道路渠務部的工作。

九、本批示所述的權限可以轉授。

十、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十一、廢止一月三日第01/PCA/2011號批示。

十二、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十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第02/PCA/2012號批示

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01/PDCA/2009號決議之建議賦予本人的權力,現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

一、授予附表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根據第01/PCA/2012號批示,且不影響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三)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伍仟元($5,000.00),並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四)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五)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六)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七)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條文(一)至(五)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二、授予附表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三、授權載於附表III的主管人員及中心主任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四、授予附表IV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向交通事務局申請臨時交通措施的權限。

五、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六、廢止一月三日第02/PCA/2011號批示、二月二十五日第05/PCA/2011號批示及七月二十七日第09/PCA/2011號批示。

七、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

附表 I

關於第02/PCA/2012號批示第一點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市民事務辦公室(部級) 高佩珊
文化康體部 蔡志雄
園林綠化部 潘永華
行政輔助部 黃玉珠
財務資訊部 林紹源
澳門文化中心(處級) Nelma Wong Morais Alves(區慧思)
澳門藝術博物館(處級) 陳浩星

附表 II

關於第02/PCA/2012號批示第二點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社群互助促進處 歐振榮
公民教育及資訊處 林微笑
文化活動處 余永鴻
文化設施處 呂志鵬
文娛康體處 鄭繼明
公園處 梁玉鑽
自然保護研究處 陳玉芬
自然護理處 張桂達
綠化處 郭志強*
行政處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狄清兒)
人力資源處 張達明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黃婉嫻*
財務處 麥惠英
財產及採購處 吳家聲

* 代任

附表 III

關於第02/PCA/2012號批示第三點所指的主管人員及中心主任

附屬單位/姓名 行為
文化康體部
蔡志雄
簽署給予私人(不包括社團)租借民政總署屬文化康體部轄下之澳門綜藝館、黑沙渡假屋、住宅式博物館的迎賓館及其他場館的報價及結算公函,以及簽署相關的租借合約。
園林綠化部
潘永華
發出植物衛生證明書。
行政輔助部
黃玉珠
簽署生存證明書、衛生護理證、義工證、個人履歷、培訓課程的出席證明,及有關涉及行政輔助部職能的有關人事範疇的各種證明書。
簽署寄送:衛生局取消工作人員衛生護理證的公函、確認張貼告示及相關聲明異議資訊公函、健康檢查委員會關於人員事務的公函和表格、退休基金會每月更新人員資料及通知有關公積金制度的註銷登記和轉往其他公共部門人員的公函、出版品、統計資料及已獲相關批准的支票予澳門的公共或私人實體或機構的公函。
行政處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狄清兒)
簽署寄送:財政局申報職業稅(M3/M4)、工作人員之津貼、補助及附帶報酬的資料的公函、郵政儲金局及澳門互助總會關於申請借款的公函、郵政局申請表格、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聘用費的公函、退回不適當收取報酬的公函;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人力資源處
張達明
簽署寄送:行政公職局申請任職能力聲明書及申請公職補充福利受益權利人證的公函。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黃婉嫻
簽發與實習事宜的證明書及報告;簽署寄送:行政公職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更改及取消報讀課程公函;中央圖書館索取民政總署出版書刊的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和國際標準書號(ISBN)的公函。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財務資訊部
林紹源
簽署寄送銀行關於轉移款項的公函,但取消或開立定期存款則除外,及簽署關於購買外幣的公函,以便透過民政總署的帳戶支付已獲相關批准的開支;簽署發予公共部門寄送支票及已獲相關批准的開支收據,或寄送統計資料的公函;簽署寄送印務局進行購買的公函。
清繳因法律、合同或民政總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壹拾伍萬元($150,000.00)。
財產及採購處
吳家聲
簽署向外寄送的「對外申請表」或訂貨單,以及書面諮詢;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文化中心
Nelma Wong Morais Alves (區慧思)
簽署租借文化中心所屬場館的報價及結算公函。
綜合服務中心及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
莫榮添
管理綜合服務中心及各區市民服務中心的財產及所需的資源,以保證及維持其運作,以及補充維持綜合服務中心及各區市民服務中心日常運作所需的資源。管理綜合服務中心及北區市民服務中心內不隸屬民政總署其他組織附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尤其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
Da Rocha Vai Vítor
管理服務中心內不隸屬民政總署其他組織附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尤其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岑玉霞
管理服務中心內不隸屬民政總署其他組織附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尤其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附表 IV

關於第02/PCA/2012號批示第四點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財務資訊部 林紹源
公園處 梁玉鑽
自然保護研究處 陳玉芬
自然護理處 張桂達
綠化處 郭志強*

* 代任

第01/VPD/2012號批示

一、本人行使第01/PCA/2012號批示賦予本人的權力,現將權限轉授予:

(一)伍秉賢委員,在負責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的範疇內,許可及簽署臨時佔用公地准照,以及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特別佔用公地准照。

(二)授予附表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1)根據第01/PCA/2012號批示,且不影響由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2)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3) 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伍仟元($5,000.00),並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4)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5)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6)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7)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條文(1)至(5)分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三)授予附表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1)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2)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四)授權載於附表III的主管人員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二、根據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以及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第02/PDCA/2009號決議之建議的規定,現將權限轉授予:

(一)民政總署行政執照處處長李春梅,以便:

(1)確保上述行政法規第四章所指的飲食/飲料場所檢查委員會發出通知以及作出正常運作所需的其他行為;

(2)在(1)分項所指的檢查委員會的職權範疇內,於向各部門及私人發出的函件上署名,函件所傳達的內容應為純涉及技術性的資料或意見,而非作出任何承諾或決定。

(二) 在本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授權予環境衛生及執照部部長馮惠星,根據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五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協調檢查委員會平常會議及技術會議之相關工作。

三、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廢止一月三日第01/VPD/2011號及十月四日第02/VPD/2011號批示。

五、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李偉農

———

附表I

關於第01/VPD/2012號批示第一點(二)項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衛生監督部 吳秀虹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馮惠星
質量控制辦公室(部級) 何菁華
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級) 杜淑儀

附表II

關於第01/VPD/2012號批示第一點(三)項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動物檢疫監管處 徐裕輝
食物衛生檢驗處 José Ernesto Paula(鮑志賢)
街市事務處 Albino de Campos Pereira(田紀洋)
小販事務處 甘志威
環境衛生處 何炳雄
行政執照處 李春梅
稽查處 劉如堅
資訊處 劉俊標

附表III

關於第01/VPD/2012號批示第一點(四)項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姓名 行為
衛生監督部
吳秀虹
執行第01/PCA/2012號批示第一點(四)項(23)、(24)及(28)至(30)分項的權力;
許可增加或取消擺放於街市攤位內的設施的申請。
簽署發予公共部門寄送統計資料的公函。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馮惠星
許可合葬和延長墓地租賃期;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及起葬准照;發出臨時安放遺骸准照和續期;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許可將骨灰、骨殖或遺骸遷出或遷入墳場;許可有關骨殖箱和骨灰箱使用權和續期、在墳場小教堂舉行宗教儀式、起葬或下葬服務、民政總署人員在私人墳場監察起葬或移葬的申請;發出死者記錄證明書。
許可理髮店、髮型屋、美容院和燃放爆竹的預先許可的取消申請。
許可相關准照和預先許可的修改申請。
根據《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及《公共地方總規章》的規定,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伍仟元($5,000.00)的保證金。
簽署發予公共部門的,純涉及諮詢技術性意見的公函。
行政執照處
李春梅
許可及簽署為車身廣告准照、圍板准照、防護設施准照、排柵准照以及臨時佔用工地的准照續期。
許可長期性廣告、臨時性廣告和車輛上的廣告准照的修改及取消申請。
許可度量衡檢定的申請。
根據《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及《公共地方總規章》的規定,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貳仟元($2,000.00)的保證金。
資訊處
劉俊標
簽署給予行政公職局要求資訊範疇意見的公函,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資料、請求、意見或其他相關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第01/VPL/2012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01/PCA/2012號批示賦予本人的權力,現將權限轉授予:

一、 附表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 根據第01/PCA/2012號批示,且不影響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 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三) 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伍仟元($5,000.00),並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四)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五) 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六)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七) 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條文(一)至(五)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二、 授予附表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 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 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三、 授權載於附表III的主管人員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四、 授予附表IV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向交通事務局申請臨時交通措施的權限。

五、 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六、 廢止一月三日第01/VPL/2011號批示。

七、 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八、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永德

———

附表I

關於第01/VPL/2012號批示第一點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建築及設備部 Dombelo Crescente Gomes da Costa (郭盛森)
道路渠務部 羅志堅
技術輔助辦公室(部級) 黃寶儀
化驗所(處級) 吳偉濠

附表II

關於第01/VPL/2012號批示第二點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設計處 蘇沛燊
建設處 何根
設備處 黃耀祖
工場及庫存處 馬榮釗
渠務處 杜德明
道路處 戴漢平
城市設施維修處 李華苞*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Alexandra Paula Costa Mendes (文雪兒)
翻譯處 蔣暉

*代任

附表III

關於第01/VPL/2012號批示第三點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姓名 行為
道路渠務部
羅志堅
簽署門牌及街道證明書以及工程准照。

附表IV

關於第01/VPL/2012號批示第四點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建設處 何根
設備處 黃耀祖
工場及庫存處 馬榮釗
渠務處 杜德明
道路處 戴漢平
城市設施維修處 李華苞*

*代任


經 濟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有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內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陳子慧


財 政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五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般範疇)九缺。茲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財政局大樓閣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dsf.gov.mo之“招聘”欄目)。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 大西洋銀行 合共
上月餘額   $ 44,593,187.61   $ 96,984,652.74   $ 141,577,840.35
本月收入:            

庫房

$ 11,771,912,067.75   $ .00   $ 11,771,912,067.75  

財政運作

$ 1,505,000,000.00   $ 3,658,729,379.02   $ 5,163,729,379.02  
    $ 13,276,912,067.75   $ 3,658,729,379.02   $ 16,935,641,446.77
    $ 13,321,505,255.36   $ 3,755,714,031.76   $ 17,077,219,287.12
本月支出:            

庫房

$ 1,850,227,490.99   $ 3,413,053,566.03   $ 5,263,281,057.02  

財政運作

$ 11,250,000,000.00   $ 266,945,703.22   $ 11,516,945,703.22  

餘額支付

$ .00   $ .00   $ .00  
    $ 13,100,227,490.99   $ 3,679,999,269.25   $ 16,780,226,760.24

轉入下月之餘額

  $ 221,277,746.37   $ 75,714,762.51   $ 296,992,526.88
    $ 13,321,505,255.36   $ 3,755,714,031.76   $ 17,077,219,287.12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的結餘            

M/16號賬冊顯示之結算:

           

釐印印花

$ .00   $ .00   $ .00  

貴重物品

$ .00   $ 40,250.00   $ 40,250.00  

貴重物品及釐印之總額

  $ .00   $ 40,250.00   $ 40,250.00

政府庫房之出納

$ .00   $ 139,892,785,986.16   $ 139,892,785,986.16  

於澳門金融管理局之存款

$ -387,964,600,000.00   $ 182,578,500,000.00   $ -205,386,100,000.00  

各項存款——需清償之費用

$ .00   $ .00   $ .00  

雜項——需清償之費用

$ .00   $ -690,885,626.80   $ -690,885,626.80  

其他

$ .00   $ 134,092,095.91   $ 134,092,095.91  

總金額

  $ -387,964,600,000.00   $ 321,914,492,455.27   $ -66,050,107,544.73

現行預算費用之收支餘額

  $ 91,070,223,866.44   $ -24,723,164,044.83   $ 66,347,059,821.61

澳門特別行政區儲備基金

          $ 10,185,054,294.29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1,450,450.9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制訂:施利華
覆核:司庫活動組組長 高樂士
簽署: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編制人員進行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督察十七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條件的勞工事務局編制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53,436,051,821.61   澳門幣負債 248,885,474,356.28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12,531,240,778.78

銀行結存

174,688,049,419.28  

特區政府存款

198,471,100,000.00

海外債券

45,491,960,227.98  

負債證明書

6,577,308,800.33

特別投資組合

33,206,758,525.39  

金融票據

18,045,500,000.00

其他

49,283,648.96  

其他

13,260,324,777.17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14,107,080,860.88   外幣負債 131,866.78
         

流通硬幣

491,437,9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1,489,645.02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131,866.78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301,463.16  

其他負債

83,199,068.68

其他澳門幣投資

1,758,997,950.01      

外幣投資

11,848,997,902.29  

暫記帳項

83,199,068.68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599,984,683.38   資本儲備 19,174,312,074.13
         
      資本滾存 12,525,014,583.57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4,943,032,077.99
     

盈餘

1,706,265,412.57
         
資產總計 268,143,117,365.87   負債總計 268,143,117,365.87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公 告

金融情報辦公室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金融情報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之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一月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惠珊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曉利

顧問高級技術員(新聞局) 盧貴妹

通 告

第1/2012/DSFSM號公開競投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為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大樓提供清潔服務”進行公開競投。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為使各投標人能了解有關清潔服務之要求,本局將安排實地視察。各投標人必須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通知本局行政管理廳(電話:87997359、傳真:87997340)出席實地視察的代表(不多於兩名)的姓名,以便作出安排。

實地視察時間: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

集合地點:氹仔北安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大樓門口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24,000.00(澳門幣貳萬肆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應設有任何責任限制條款或有效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通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競投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的應考人﹕
陳家輝 66.57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一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處長 張慧敏

一等高級技術員(民政總署)Leong, Luís Miguel

公 告

茲通知,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及上載於本局網頁內,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根據第5/2006號、第2/2008號及第14/2009號法律,第26/99/M號法令,第27/2003號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一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司法警察局人事及行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通 告

第1/P/2012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三臺耳鼻喉多功能治療台”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叁萬零叁佰陸拾元正($30,36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的批示,並根據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公開甄選,以錄取八十七名二等衛生督察培訓學員。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次公開甄選以考核方式進行,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有關培訓成績自培訓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兩年內有效。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名表限期前凡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要件,及根據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第五條規定具備進入二等衛生督察職級所要求的高中畢業學歷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均可報名。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辦公時間內遞交至二等衛生督察培訓學員報考收件處,位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地下:

3.1 應遞交的文件:

3.1.1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畢業證書和學歷成績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及

d) 相關工作經驗及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如有請遞交)。

3.1.2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畢業證書和學歷成績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d)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工作表現評核等;及

e) 相關工作經驗及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如有請遞交)。

4. 職務性質

4.1 二等衛生督察主要負責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指的職務,尤其包括:

a)對社區各類場所進行衛生監察工作;

b)參與陸路口岸、港口及機場的衛生監測工作;及

c)執行控制及預防吸煙的監察工作。

4.2 是次培訓內容主要目的是提供相關知識予培訓人員以任職衛生督察職程制度之衛生督察。

5. 任用形式及薪俸

5.1 合約方式為編制外合同。

5.2 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之薪俸點為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薪俸索引表所載的280點。

6. 特別培訓的甄選方法

6.1 為進入是次培訓的目的,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和履歷分析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筆試(淘汰制)——50%;

b)專業面試——20%;

c)履歷分析——30%。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評核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知識筆試成績低於25分者為不及格,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下一階段。

知識筆試合格且得分最高的首200名(包括與第200名得分相同的投考者),可進入面試的甄選階段。

如得分相同,則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6.2 知識筆試範圍

a)煙草控制、口岸衛生、傳染病防治、社區衛生等公共衛生的基本知識;

b)與澳門有關的公共衛生知識(組織、服務、法律、指標);

c)公共衛生範疇的英語;

d)邏輯推理。

7.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同時上載於澳門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以公告形式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8. 進入特別培訓

在甄選階段取得合格的投考人,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並按照最後評核成績的順序錄取排名前八十七名合格投考人進行特別培訓。

9. 特別培訓制度

特別培訓按照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20/SS/2011號衛生局局長批示之《衛生督察職程入職特別培訓規章》進行。

9.1 期間

特別培訓為期一年。

9.2 進行特別培訓的制度及薪俸

培訓學員按照下列其中一種制度進行培訓:

a)如不屬公務員,應按散位合同制度進行培訓,而報酬為職程中相關職等第一職階的薪俸點減20點,即260 點;

b)如屬公務員,應按定期委任制度進行培訓,如學員的原薪俸高於上項所指報酬,則維持收取原薪俸。

9.3 特別培訓大綱及評核

培訓包括理論課及實踐課,亦可包括研討會、講座及辯論會。

培訓學員在完成培訓課程後須進行最後評核。

特別培訓大綱及評核制度在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20/SS/2011 號衛生局局長批示之《衛生督察職程入職特別培訓規章》制定。有關規章已上載本局網頁,請報考人自行參閱。

10. 任用,

10.1 合格二等衛生督察培訓學員的任用按照評核成績名單次序為之,以填補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八十七缺。

10.2 未獲任用的二等衛生督察培訓學員將被解除散位合同或終止定期委任。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醫生 李兆田

正選委員:主治醫生 梁亦好

一等高級技術員 蕭巧玲

候補委員:顧問醫生 柯慶建

顧問高級技術員 方月華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按第18/2009號法律和第4/2010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茲公佈《專科護理領域的同等學歷》考試訂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舉行,有意者請由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八日至二零一二年二月三日,將報考申請交往或以雙掛號信寄往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申請手續和報考詳情,可瀏覽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本局稍後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准考人名單、考試時間及地點。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為填補編制內下列空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二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通 告

氹仔TN27教育設施設計連裝修工程公開招標

茲通知相關人士,上述公開招標之遞交標書期限已延長二十一天,截止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公開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早上十時正。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1. 吳家倫
2. 董美玲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一月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林佩嫦

正選委員:處長 許華寶

顧問高級技術員 彭敏華

公 告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本局總部人力資源科(西墳馬路六號)公告欄,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蔡兆源

正選委員(秘書):處長 劉結艷

正選委員:高級技術員 郭穎彤

———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四缺,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本局總部人力資源科(西墳馬路六號)公告欄,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及行政公職局網頁 http://www.safp.gov.mo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淘汰的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被淘汰一事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蔡兆源

正選委員(秘書):處長 劉結艷

正選委員:高級技術員 郭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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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及有條件限制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本局總部人力資源科(西墳馬路六號)公告欄,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有條件限制的准考人彌補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蔡兆源

正選委員(秘書):處長 劉結艷

正選委員:高級技術員 林穎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內聯網上查閱有關臨時名單。開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翁成林

正選委員:處長 李麗萍

首席高級技術員 蔡潔芬(行政公職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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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內技術員職程(資訊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兩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內聯網上查閱有關臨時名單。開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鴻喜

正選委員:處長 翁成林

廳長 曾冠雄(行政公職局指定)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之編制外合同工作人員進行以下普通晉級開考的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以供查閱。有關的開考公告已刊登在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教育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總務及財產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教育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英文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新聞學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

按照上述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公 告

為填補旅遊學院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網頁內公布。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財富中心十三樓(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裝修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財富中心十三樓。

4. 承攬工程目的: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裝修新辦公室。

5. 最長施工期:150天(一百五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

8. 臨時擔保:$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續期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續期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地下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十七樓本局公共建築廳。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六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十七樓本局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550.00(澳門幣伍佰伍拾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60%;
——工作計劃10%;
——施工經驗及質量18%;
——廉潔誠信12%。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十七樓本局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港 務 局

名 單

港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郭宏巍 80.0
2.º 張嘉慧 69.5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港務局處長 陳浩和

正選委員:教育暨青年局處長 梁麗卿

港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德龍

———

港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黃展 72.5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港務局處長 陳宜婉

正選委員:教育暨青年局處長 梁麗卿

港務局特級技術員 李家碧

———

港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無線電電子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無線電電子助理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 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唐松 63.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港務局處長 劉偉川

正選委員:教育暨青年局處長 梁麗卿

港務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少斌

———

港務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准考人
岑健龍 65.5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港務局處長 陳宜婉

正選委員: 港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甄耀平

教育暨青年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港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港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一月四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

為填補經由港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四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

為填補經由港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八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名 單

郵政局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李家琰 78.0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一月四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郵政局人事組組長 原慧姿

正選委員:郵政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秋華

交通事務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

郵政局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盧貴明 73.89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一月四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郵政局人事組組長 原慧姿

正選委員:郵政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秋華

土地工務運輸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區文慧

通 告

為執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及第四款之規定,茲通知現下落不明之郵政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郵務文員張壁堅,在郵政局就欠勤謹而進行之紀律程序(卷宗編號6/2011)後,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批示,被通告人已被科處撤職處分。

上述人員可自本通告刊登日起六十日內就本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亦可前往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局大樓二樓人事暨會計廳索取有關批示副本。

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茲通知現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的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氹仔TN27地段經濟房屋 ——社會設施裝修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建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氹仔TN27地段經濟房屋二樓。

4. 承攬工程目的:社會設施裝修工程。

5. 最長施工期:150(一百五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578,000.00(澳門幣伍拾柒萬捌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1,5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60%;
——工作計劃10%;
——施工經驗及質量18%;
——廉潔誠信12%。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二年二月十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二年一月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氹仔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第一期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二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查閱。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何蔣祺


科 技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公 告

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組織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及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8樓C座科技委員會秘書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日於科技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梁寶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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