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議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部門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吳富泉、第三職階熟練助理員袁光榮、第五職階助理員陳錦賢及第三職階助理員蔡麗英的散位合同分別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四月十六日、四月一日及四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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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

梁永安、吳蔚、余玉玲、朱嘉翠、冼尚輝、張志強及劉惠冰——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二十五條、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零一年三月五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被聘用為本署部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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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審計署

首席審計師 高展鵬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任職於本辦公室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朱嘉敏及賴東生之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分別由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日及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任職於本辦公室的第二職階熟練助理員林富發及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李偉光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分別由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及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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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Elsa Maria Martins Dias學士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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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分別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三日及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蔡親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資訊督導員陳寶珊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四條和第六條第二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賦予以下團體行政公益法人的資格:

AEP-Associação Empresarial de Portugal;

香港聖公會澳門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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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李麗如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理行政長官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配合第1/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三職階Carla Maria Perceliana de Jesus Tavares Gonçalves de Figueiredo碩士的編制外合同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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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Isabel Maria Martins Neto副學士,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獲續期六個月,執行同一職務,由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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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臨 時 澳 門 市 政 局

決 議 摘 錄

按市政執委會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日會議上所作決議:

應組織暨資訊部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黃輝學士的要求,自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撤銷其編制外合約。

批 示 摘 錄

按代主席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二十三日提交市政執委會會議的批示規定:

根據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文化暨康體部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蕭美思,獲續編制外合約,維持原職級和薪俸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代副主席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五日作出,並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二日提交市政執委會會議的批示規定: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第二十條,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環保暨綠化部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倫錦源,屬散位制度,獲修改其合約的第三條,將職級調整為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170點,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按主席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九日提交市政執委會會議的批示規定: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以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作修改的規定,行政暨財務部員工Lídia de Oliveira Lam、李華富及Noel Augusto Dias Pedro,獲准修改有關編制外合約的第三條,分別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及第二職階三等文員,薪俸分別為275、205及205點,自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按副主席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九日提交市政執委會會議的批示規定: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以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作修改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有關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自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組織暨資訊部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梁育基學士及衛生監督部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玉坤學士,薪俸分別為650及510點;

衛生監督部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文員Carmelinda Francisca Botelho dos Santos,薪俸為315點。

按全職委員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八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九日提交市政執委會會議的批示規定:

根據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公共街道暨基本設施部員工,獲續有關編制外合約,維持原職級和薪俸點,除趙龍恩獲續期三個月外,其餘皆獲續期一年:

李華苞學士、趙龍恩學士、何國培學士及莫垂道學士,首兩位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其餘兩位分別為第二職階一等及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及480點,各自由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七日、十二日、六日及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余力東,薪俸305點,自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主席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六日作出,並於同日提交市政執委會會議的批示規定: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以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作修改的規定,行政暨財務部第一職階三等文員陳慧明,屬編制外合約制度,獲准修改有關編制外合約的第三條,晉升為同一職級的第二職階,薪俸205點,自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准 照 摘 錄

飲食場所“新南粵成記美食”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四日獲發給第81/2000號准照,持牌人為許金美。該店位於何賢紳士大馬路南粵鮮活批發市場一樓1-A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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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千竹日式小食”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獲發給第84/2000號准照,持牌人為陳瑞賢。該店位於雅廉訪大馬路85號D地下及閣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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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新八佰伴美食中心”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二日獲發給第4/2001號准照,持牌人為Panda, Sociedade de Gestão de Investimentos, Lda。該店位於友誼大馬路1565號,1579號及1595號新八佰伴三樓舖位303及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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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新富記粥品美食”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六日獲發給第6/2001號准照,持牌人為譚彩鳳。該店位於連勝馬路13號A地下及閣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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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泰皇食館”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日獲發給第7/2001號准照,持牌人為賴桂文。該店位於聖德倫街475號及479號地下及閣樓,舖位AH及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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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市政副局長 李思豪


臨 時 海 島 市 政 局

決 議 摘 錄

按照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日舉行之臨時海島市政執行委員會會議第14/04/CMIP/2001號所作出之決議:

Ana Paula Vasconcelos de Sousa Machado——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之規定,與其簽訂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職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九日舉行之臨時海島市政執行委員會會議第21/05/CMIP/2001號所作出之決議:

麥儉明學士,本市政局城市規劃暨運輸部部長——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之規定,與其續簽定期委任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批 示 摘 錄

按照全職市政執行委員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八日所作出之批示:

António Cristiano Teixeira Machado——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本市政局編制外合同員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續與其簽訂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由二零零一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戴國華——第二職階半熟練工人,本市政局散位合同員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之規定,續與其簽訂散位合同,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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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氹仔,臨時海島市政局

主席 馬家傑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黃錦濠——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5,自二零零一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Maria da Conceição Nunes Neves Rosado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並聯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擔任上述之職務,自二零零零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按照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企業准照續期:

敦豪(澳門)運輸有限公司,准照編號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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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企業准照續期:

興通貿易有限公司,准照編號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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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之批示:

按照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企業准照續期:

嘉明洋行有限公司,准照編號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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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企業准照續期:

濠運國際運輸貿易有限公司,准照編號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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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代副局長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五日之批示:

按照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企業准照續期:

飛航貨運(澳門)有限公司,准照編號5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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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代副局長代行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外港)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屯門)之間
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

茲證明,登載於二零零一年三月六日澳門財政局公證處第325號簿冊第52頁及續後各頁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外港)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屯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摘錄內容如下:

“第一條

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合同:

a)RAEM——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b)營運公司——指「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New World First Serviços Marítimos (Macau) Limitada”,英文名稱為 “New World First Ferry Services(Macau)Limited”,該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及總辦事處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屬於有限公司,在商業及汽車登記局已作註冊,編號為13381;

c)雙方——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營運公司;

d)合同——指本協議,以及雙方將來或有簽立的補充性及補遺性文件;

e)營運——指透過本合同賦予營運公司經營澳門特別行政區(外港)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屯門)之間海上聯繫的權利;

f)監察實體——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指定的用來監察營運公司履行義務的一個或多個實體。

第二條

標的

一、本合同規範營運公司經營澳門特別行政區(外港)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屯門)之間定期快速客運航線。

二、營運公司將經營前往屯門設有海關設施的客運碼頭之航線。取得准照、許可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法律的其他要求亦是營運公司的專屬責任。

三、營運公司必須按照協議的內容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立本合同所遵循的公共利益原則,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外港)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屯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的運作及經營。

第三條

有效期

一、本合同由簽署日起生效,為期二十五年,但不妨礙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所指的解除或廢止及第十八條所指的等同於營運中止期的延期。

二、上款所定的有效期可由雙方協議延長,該協議將以補充文件附入本合同。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前倒數第三年,雙方將就或有的延期召開會議磋商條件。

第四條

船隊

一、營運公司必須由二零零一年年底前開始,把三艘,每艘最少有四百個座位載客量的快速客輪投入服務。在二零零三年內,將增加兩艘型號及載客量相同的快速客輪;

二、營運公司還必須:

a)把有意用於營運的船舶預先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檢驗;

b)使船舶具有航行功能及適當設備,並加以保養;

c)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遵守關於乘客及其行李海上運輸以及人命海上安全與救生的國際慣例、規章及公約;

d)確保船舶的整體狀態良好及維持船舶有良好的保養及清潔;

e)在每艘船舶內當眼處標示載客量;

f)不超越為每艘船舶所定的載客量;

g)在每艘船舶上最少以中葡文標示乘客安全守則,並以中葡語廣播周知;

h)在船舶上為乘客保持船艙醫療服務;

i)透過適當的保險,保證承擔乘客因死亡或人身意外、遺失行李或其他遺失而受損害的責任;

j)遵守港務局的指示或建議;

l)採取必要措施,使被委派負責該項活動的人員給人整潔而劃一的形象,及能以正確態度對待乘客;

m)將航班時刻表及打算引入的更改最遲在其生效日的三十天前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預先核准;

n)把生效的航班時刻表張貼在船舶及客運碼頭內,並適當地公布已核准的更改,尤其由實施前的第十五天起張貼在相同的地點;

o)遵守被核准的航班時刻表。

三、任何船舶的更換及船隊船舶的增減,均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預先批准。

第五條

船舶的檢驗

一、除現行法例規定的常規檢查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在認為適宜時著令對作為本合同標的之聯繫的船舶進行檢驗。

二、船舶經檢驗證實不具備確保服務所需的條件時,不得繼續被使用。

第六條

航行班次

一、在營運有關航線時,由二零零一年首航時、首航後六個月及二零零三年一月開始,營運公司每日每一航向至少的航班數目分別為十班、十五班及二十九班。

二、為保證運輸能力滿足需求,營運公司有責任增加班次。

三、營運公司須接受港務局就進入及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港口所作的決定。

第七條

碼頭

一、營運公司將為乘客的登船及離船在外港自資建立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權限部門核准的基礎設施,並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告滿時,營運公司把上款所指工程、設備及用於碼頭營運的設備及動產,在無任何負擔或責任及可供繼續使用的情況下無償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八條

行李運輸

一、除手提行李外,營運公司為每一乘客無償運輸最多二十公斤的行李。

二、凡超逾上款所定限度的行李運輸,乘客應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的運輸價目表付費予營運公司。

三、行李須擺放在每艘船舶的特留空間運輸。

四、營運公司必須在外港的客運碼頭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客運碼頭內設置處理乘客行李的部門。

五、上款所指的行李應隨乘客乘坐的船舶運輸,並須在營運公司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交處理,而截止時間不得早於在開航前的三十分鐘。

第九條

承批人應繳費用

營運公司應繳付現行法例所定的稅項,尤其有關船舶離岸、海事當局人員服務及客運等費用。

第十條

因公共服務留座

營運公司須無償滿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指定的行政當局部門以公共服務為理由向其提出的客運要求,所需的離岸稅由乘客負擔。

第十一條

在政府船塢進行的工作

當澳門政府船塢具備有關的技術能力而且提出的價格、期限是適宜時,營運公司必須聘請澳門政府船塢為營運公司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礎設施進行一切保養及維修工程。

第十二條

收費制度

一、收費制度由營運公司制定,並在公布的三十天前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

二、應營運公司申請,收費可每年調整,但須以燃料價格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以及容量和盈利等因素為依據。

三、乘客攜同的未滿一歲孩童免費乘船。

四、運輸憑證應印明價目及使用條件。

五、營運公司可採用相當於降價的運輸憑證,但須最少於生效的十五天前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六、無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營運公司須備有發出船票的電腦系統設備。

第十三條

管理資料

一、營運公司應維持有適當組織及適時的專為運輸業務而設的會計系統,其足以提供所需資料作為將來實施價格政策的依據。

二、在營運範圍內,營運公司必須建立一個收集和處理資料及統計數據的系統,以便有規律地跟進運輸業務的演變情況。

三、營運公司將按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在雙方協定的管理資料基本系統內的數據。

第十四條

監察

一、由港務局負責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監察本合同的執行,該局可採取認為適宜的措施以保證營運公司履行義務。

二、營運公司必須向港務局提供為上述目的之所需解釋及資料,並為監察工作的執行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

政府代表

一、營運公司的業務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指派一名代表長期跟進,其在執行職務時具法定的職責及權限。

二、上款所指代表的報酬由營運公司負擔,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訂定,報酬的上限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最高索引點的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六條

合同地位的轉移及分營

一、未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明示同意,營運公司的合同地位不得作部分或全部轉移;倘轉移,承讓人承擔本合同所載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二、第三條所定的本合同有效期不得因轉移而延長。

三、未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明示同意,營運公司不得把航線的營運全部或局部分營。

第十七條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解除合同

一、倘發生以下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解除本合同:

a)不按照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設定及/或重置擔保;

b)在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及不遵守本合同所定原則下更改收費制度;

c)無正當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中斷或放棄服務的經營;

d)營運公司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轉移合同地位或簽立分營合同;

e)營運公司訂立債權人協議、協定、破產、解散或轉讓資產的實質部分;凡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認為可導致航線的正常運作受影響的一切,均被視為資產的實質部分;

f)屢不遵守監察實體的決定而使本合同標的服務明顯受到損害;

g)就有關本合同的執行的任何事宜,提供刑法規定處分的假聲明。

二、解除會以雙掛號信通知營運公司。

三、解除合同時,營運公司喪失擔保金,該擔保金將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第十八條

營運的中止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得按法例決定臨時中止全部或部分的營運,直至營運公司被通知復業為止。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上款所賦予的權力時,營運公司無權索取任何賠償。

三、在中止期內,營運公司毋須承擔本合同所載因停止業務而產生的義務。

四、在全部中止的情況下,倘營運公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表示願意時,則視本合同的有效期按等同於中止期的期限而延長。

第十九條

處分

一、下列違法行為被科處的罰款為已核准的收費最高額的一千倍至一萬倍:

a)不遵守核准的時刻表;

b)不遵守有關乘客及行李的安全的規定;

c)不遵守有關船舶的檢驗、更換及安全的規定;

d)未先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而修改收費制度;

e)不遵守關於行李運輸的規定;

f)屢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發布、不會對營運造成嚴重損害的指示;

g)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而將設施及船舶不合理地用作有別於使用准照所載之用途。

二、營運公司提出證據證明違法行為是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情況或由不可歸責營運公司的事故引起者,不科處罰款。

三、為權衡上款規定之目的,凡官方的介入、戰爭、公共秩序的改變、火警、水災及強風、災難、第三者的惡行及介入等情況而經適當證實者,概視為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情況。

四、監察實體在有依據的報告中作出結論,認為所發生的事實或行為是在已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而且是在無疏忽或非故意的情況下發生,均可視為不歸責於營運公司。

五、在屢犯的情況下,第一款所規定罰款多增百分之二十五(25%)。

六、營運公司須在接到被科處罰款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繳付罰款;倘不在上述期限內繳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留扣減第二十條所指擔保金以繳付罰款的權利。

七、倘擔保金不足繳付罰款時,則應繳付以下列方式計算的過期利息:

a)首月或不足一個月之數:每月百分之二(2%);

b)隨後每月或不足一個月之數:每月百分之三(3%)。

八、科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並不免除營運公司承擔對第三者的或有責任,亦不妨礙權限實體施行法律預料之其他處分。

第二十條

擔保

一、營運公司必須在本合同簽署日起計三十天內設定擔保,金額為澳門幣六十萬元,以保證切實及按時履行承擔的義務及支付可能被科處的罰款。

二、上款所指擔保可以現金存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中一間代理銀行,收款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接受的銀行簽發的銀行保函代替,金額與所代替之存款額相同;保函應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的規格繕立。

三、擔保金倘被動用,營運公司應在三十日內重置,使之復原。

四、本合同有效期告滿時,擔保金返還營運公司;但在第十七條所指之情況下解除合同,擔保金則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五、設定擔保的一切開支概由營運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條

仲裁庭

一、因合同的解釋及執行引起的雙方之間的問題,均應交由一仲裁庭處理。該庭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指派,另一由營運公司指派,第三名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任何一方倘由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不指派其仲裁員,或在同一期間內,未能就指派第三名仲裁員達成共識,則由初級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選定仲裁員。

三、仲裁庭將按衡平原則進行裁判,對其判決不得上訴。

四、設立仲裁庭的開支由敗訴方按敗訴比例支付。

五、仲裁庭作出判決前,雙方就合同之解釋及執行應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修訂及廢止

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營運公司雙方同意,得隨時修訂或廢止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優先權

本合同有效期告滿時,只要營運公司經履行本合同的義務,營運公司享有優先權以同等的條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立關於經營澳門特別行政區(外港)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屯門)之間海運航線的新合同。

第二十四條

雙方之間的通信

一、與營運公司的通信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港務局寄送營運公司的總部。

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通信應按照權限範圍寄送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港務局。

第二十五條

適用法例

營運公司必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包括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所公布的法例。

雙方簽署本合同。”

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於財政局

公證員 馮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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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1至第21的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坤、吳玉琴、鄭淑明、鄺詠雯、Sandra dos Santos Lai又名Lai Wai In、胡志當、黃景祥、于保華、羅金雲、胡綺雯、Sulanir Gonçalves Pacheco Leite、陳翠華、Carlos Alberto da Silva、陳劍玲、Cristina Maria Olim de Sousa、許寶萍、余仲仁、梁偉亞、Jorge Magno Carneiro da Silva、Teresinha de Jesus Silva及莫美霞,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聲 明 書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零)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的十二月十三日第13/2000號法律第十二條規定,對本經濟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開支功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3,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整體款項的分配,作出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 號法令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布如下: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一)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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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程綺雲、譚耀添、黃振東及梁慶強,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在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四——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前三者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繼續保留其超額狀況。

林葆青,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在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獨一合格應考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 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蘇淑美,為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約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林金韶,為本局第五職階助理員,屬散位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約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一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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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陸潔嬋


勞 工 暨 就 業 局

聲 明

茲聲明,本人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於本年二月二十八日宣告Jerónimo José dos Santos於一九九零年二月十二日的任用無效,並於宣告日終止該人員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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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二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關永強在本退休基金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資訊督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及經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確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並配合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零一年一月三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晉升開考公告的合格應考人羅日昌、譚美蓮及黃慧儀,現分別獲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首位)及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其餘兩位),以填補附載於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號法令所核准的退休基金會章程之人員編制表內之職位。

更 正

因本會文誤,有關刊登於本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929頁,李儉及林明之撫恤金訂定之葡文文本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conjugado com o artigo 183.º, n.º 3, do mencionado estatuto.”

應改為:“...conjugado com o artigo 183.º, n.º 3, do mencionado estatuto.

2. O encargo com o pagamento da pensão cabe, na totalidade, ao Governo da RA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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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 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之規定,由二零零一年四月十日起,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與Arnaldo Ribeiro Ferreira Monteiro續約壹年,以擔任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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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及第三款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以及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曾小婷、馬步晴及Linda Micaela Monteiro de Senna Fernandes簽訂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分別更改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首位),薪俸為600點,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其餘兩位),薪俸為485點,效力追溯期分別由二零零零年十月六日、八月三日及十一月三十日起。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及第三款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Wang Ting簽訂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更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為540點,自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起。

趙華添——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轉為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為130點。

譚志明、許思強及布允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助理員(首兩位)及第三職階熟練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分別自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四月十六日及四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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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人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六日之批示:

核准名稱為“便民第四分店”藥房從事藥物業活動,牌照編號第42號以及其經營地點為澳門宋玉生廣場252號建興龍廣場K舖地下及閣樓,東主為便民集團有限公司,居住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1-183華明工業大廈一字樓。

———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李偉明——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從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按代局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名稱為創見藥房從事藥物業活動,牌照編號第43號以及其經營地點為澳門河邊新街289號地下,東主為陳偉杰先生,居住於澳門氹仔大連街第三座花城利偉大廈十二樓O座。

———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柯慶華學士——委任為私人醫務活動牌照技術委員會主席,由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Nenita Leonardo Esquivel,本局護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解除其散位合約,由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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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申道恕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批示:

陳幗婷學士,本局編制外合同之一等高級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上述合同,由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開始生效。

按照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二日本局代副局長批示:

羅麗明,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給予薪俸點385點,職級為本局三級第三階段中葡幼稚園教師,按照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第三條和第四條及其附件二被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附件二取代,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由二零零一年三月五日開始生效。

更改崔鳳玲及卓錦榮之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內載明,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分別轉為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點140,及第四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180,各自二零零一年三月六日及八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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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韋思理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分別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三月一日及二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許永秀的編制外合同,有效期至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止。

根據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本局澳門中樂團助理指揮兼樂團首席陳羽軍及澳門室內樂團舞台及樂器監察負責人鄭震邦的個人工作合同獲續期,首位自二零零一年四月六日起續期一年,另一位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至八月三十一日。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António Ramos Lucindo、林錦江及鄭天亮,首位為第七職階熟練工人,其餘兩位為第五職階熟練工人,分別自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二日、四月八日及十三日起生效;

何錫明,第五職階半熟練 工人,自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Julieta Maria Esperança Mamblecar及陳道書,分別為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及第三職階助理員,各自二零零一年四月十四日及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下述所指的職級、職階和薪俸點的薪俸:

林玉娥、李筱萍及潘錦儀,自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10;

戚國林,自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六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22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下述所指的職級、職階和薪俸點的薪俸:

陸偉強、鄭淑清及黎彩屏,首位轉為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90,其餘兩位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分別自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四月二日及十三日起生效;

易梓偉及曾亮文,分別轉為第二職階首席及第三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275及255,各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及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a)項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助理員劉有銳及第六職階熟練助理員章炳泉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分別為140及190,各自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及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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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二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白文浩代副局長代行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區潔瑩及朱毅仁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麗貞及 Maria Ng 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分別轉為第四職階助理員及第三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130、255點,各自由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及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方美美及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鄧詩敏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分別為510及430點,各自由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及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阮鳳華、陳燕及張錦燕,首兩位為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點140,最後一位為第二職階助理員,薪俸點110,分別自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四月十一日及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陳英傑、陳保煥、楊耀棠、文樹基、龐偉燦及譚學業,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170,自二零零一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蔡忠民及溫秀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的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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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港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張惠萍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本局副局長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二等助理技術員黃劍光和羅潔雯,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零一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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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三等文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

獲續期一年:

鄧耀勝及霍群英,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梁珮玲,自二零零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獲續期半年:

楊越強及梁衍莊,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黃江紅、蔡美儀及何志承,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七日起生效,梁麗嫦、黃錦滔及Carolina Morais Hoi,分別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四月七日及五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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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第五職階助理員甘月娥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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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任利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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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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