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名 單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進行普通晉升開考通告。現公布報考人考試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彭欣怡 8.84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七日於海關

典試委員會:

主席:關務督察 譚碧翠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何嘉華

特級技術輔導員 許佩儀


印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印務局人員編制的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應於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十日內,通告張貼於官印局街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李偉農


民 政 總 署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李,粉珍申請其已故配偶容文輝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為本署文化康體部文娛康體處第七職階助理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作出之批示批准,且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華詩韻 9.01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九年九月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劉玉葉

委員:法律輔助中心協調員 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嘉菲


勞 工 事 務 局

名 單

勞工事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督察二十缺,經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李美蓮 8.43  
2.º 余嘉敏 8.26  
3.º 黃嘉儀 8.06  
4.º 李曉青 7.93  
5.º 朱佩雯 7.92  
6.º 余寶珠 7.83  
7.º 陳佩芬 7.78  
8.º 阮嘉儀 7.77  
9.º 黎健倫 7.76  
10.º 關嘉琪 7.72  
11.º 黎海明 7.65  
12.º 陳少蓮 7.63

*

13.º 劉燕珊 7.63  
14.º 黃鳳珠 7.62  
15.º 杜炳芬 7.61  
16.º 陳笑薇 7.60  
17.º 林景清 7.57  
18.º 陳嘉華 7.55  
19.º 鄧麗珊 7.52  
20.º 陳祖樺 7.47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按應考人於公職之年資長短而定出排名之先後次序。

按照上述法令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九月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勞動監察廳廳長 雷文

委員:勞資權益處處長 李少芳

一等高級技術員 蘇兆祥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通 告

第8/DSFSM/2009號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代局長行使保安司司長於九月六日第123/2009號批示第二條授予之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把有關權限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廳長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偉文,以便其從事以下行為:

(一)批准發還存檔於本事務局行政管理廳且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執行合同的文件;

(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給予薪俸、年資獎金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補助及津貼;

(三)批准為本事務局運作所需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設施及動產租賃費用、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共同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四)簽署在澳門保安部隊工作之文職及軍事化人員的衛生護理證,並包括正處於徵用或定期委任制度下之人員。

二、本轉授權對收回權與監督權並不構成影響。

三、按此轉授權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九月六日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廳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經保安司司長二零零九年九月九日批閱)

二零零九年九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人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1.º 李潔珍 7.31
2.º Evelina Rosinda Dias 6.84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九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處長 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

職務主管 徐一平


澳 門 監 獄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批示,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兩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版,有意報考者請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有關資料。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通 告

第00132-DP/EPM/2009號批示

一、按照經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7/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9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二條、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及第三十四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將下列職權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副獄長呂錦雲學士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者:

(一) 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二) 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十一條的規定,為囚犯分配牢房住宿;

(三) 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十二條的規定,允許囚犯持有物件及以該等物件裝飾其囚室;

(四) 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許可囚犯接受探訪;

(五) 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禁止該條所指人士探訪囚犯;

(六) 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許可囚犯在規章規定以外的日期及時間接受探訪;

(七) 對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探訪的中斷,作出確認;

(八) 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探訪的特別許可;

(九) 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許可囚犯入住醫院;

(十) 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許可囚犯參與圖書室之管理、運作及向其他囚犯推介書籍、雜誌及報章;

(十一) 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批准囚犯擁有該條所規定的物件。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五、廢止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批示的對呂錦雲學士所作的授權及轉授權。

(經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第00133-DP/EPM/2009號批示

一、按照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及第三十四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將下列職權授予監務事務廳廳長吳銳安碩士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者:

(一) 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批准囚犯穿著自備衣物;

(二) 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將囚犯之自備衣物毀滅;

(三) 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囚犯提供特別膳食;

(四) 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禁止囚犯取得該條所指的產品;

(五) 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囚犯打電話及電報。

二、本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經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第00134-DP/EPM/2009號批示

一、按照經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7/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9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二條、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及第三十四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人決定將下列職權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黃妙玲學士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者:

(一)就假期、缺勤及特別假期方面,《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有關本人的職權;

(二)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批准專業培訓活動的擔任工作;

(三)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

(四)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六)按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如放棄特別假時發給有關補償;亦決定年假之累積;

(七)批准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法例規定之限度;

(八)簽署澳門監獄之服務時間計算與結算書;

(九)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批准人員、物資及設備、動產及車輛之保險;

(十一)批准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澳門監獄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之勞務;

(十二)批准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澳門監獄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正之為澳門監獄運作所須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共同管理或其他同類開支;如屬豁免舉行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所指金額減半;

(十三)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十四)簽署澳門監獄人員衛生護理證;

(十五)按照法例規定,批准給予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補助及現行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五、追認上述第一條第(八)項至第(十)項及第(十四)項之轉授權、並自開始擔任為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之日起至本批示生效日期間由黃妙玲學士或其代任者作出的行為。

(經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通 告

本局現進行第26/P/2009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供應試劑”。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9時至下午1時或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5時45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10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大禮堂”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Maria Terezinha Yu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名 單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並以專業面試作為補充及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周佩玲 8.9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曾冠雄

正選委員:處長 區錦明

候補委員:處長 梁麗卿

告 示

按本局前散位合同助理員何陳春葉的兒子何柏堅的要求,領取該已故人員的死亡和喪葬津貼,現通知所有自認為有權收取上述津貼的人士,自本告示公布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梁勵(副局長)


文 化 局

通 告

第04/IC/2009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本人的權限授予行政暨財政處代處長羅麗薇學士或其合法代任人,以作出下列行為:

(一)在符合法例規定的前提下,批准為期最多十一個工作天的年假享用申請,以及批准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

(二)根據法律規定,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三)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機構和個人的函件,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以及發出屬於該附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函件。但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警察總局和海關的函件除外;

(四)簽署文化局人員之職務、法律或薪俸狀況作出的聲明書或其他同類的證明文件,並得確認該等文件的副本;

(五)准許簽發存檔於行政暨財政處的文件證明,但法律特別規定的除外。

二、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行政暨財政處代處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五、廢止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3/IC/2005號批示。

六、在不妨礙第四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社會工作局編制內以下空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九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三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

凡符合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條件之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的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本局人力資源科(或可瀏覽本局內聯網)。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容光耀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通 告

第1/GAES/2009號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第五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第18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本人獲授予的權限轉授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郭小麗副主任,以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准特別假期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二)簽署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三)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

(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為限;

(六)簽署寄送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各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藉此知會上級之批示內容,以及可視為常規事項的公函,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海關、警察總局、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函件除外。

二、對於是次轉授的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副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伯煇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通 告

第03/SG/2009號秘書長批示

為了有效及妥善管理澳門理工學院,本人行使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第19D/CG/2009號決議所賦予之權力,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通過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以下授權和轉授權的規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主任李雁玲博士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者在“中心”範圍內行使載於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第十六條第三款第b), d)和f)項規定的本人的本身權限和以下獲授予的權限:

(一)批准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開支表內載明用於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當批准免除競投時上述開支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進行超時或輪值工作,但有關超時或輪值工作不能超過法定上限;

(六)命令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核實病情;

(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八)批准工作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公幹一天,並依法有權收取公幹津貼;

(九)行使『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d)項所列的權限;

(十)簽署為編制卷宗和執行上級決定所需之信件及文書;

(十一)簽署工作人員服務時間及相關結算的證明;

(十二)批准有關工作人員、學生、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的保險;

(十三)批准每月經常性開支,例如公積金供款、租賃設施及動產之費用、水電費、煤氣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通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四)批准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而進行競投或諮詢問價之工作,金額上限至$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整);

(十五)代表澳門理工學院在“中心”職務範圍內簽署與合同有關的所有公文書;

(十六)批准簽發“中心”存檔文件資料證明書,但受法律限制的文件除外;

(十七)批准退回“中心”與承諾擔保無關的文件或退回對執行與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及澳門理工學院規章的有關規定,批准向人員支付錯算補助、公幹之費用、薪金之預支、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遺體運送津貼、年資獎金、培訓補助及其他補助和津貼;

(十九)批准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十)批准退回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按法例規定須繳交之保證金;

(二十一)管理及控制零用現金,該款項只限用於緊急和不可延遲的財貨和服務之取得,每次上限至$2,000.00(澳門幣貳仟元整);

(二十二)根據有關規章,批准向學生退還學費。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出必要上訴。

四、在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對“中心”主任李雁玲博士在現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陳偉民


旅 遊 學 院

通 告

批示編號:021/IFT/2009

按照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並根據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本人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本學院副院長甄美娟碩士:

(一)代表學院訂立協議、協定、議定書及合同;

(二)指導及協助學院實習單位及各部門的所有活動;

(三)建議採取適當的措施改善該等附屬單位的運作;

(四)根據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對該等附屬單位的活動計劃及對上級既定的指引,從協調角度上作出決定;

(五)對該等附屬單位必須呈交上級批示之有關行為給予清晰明確的指引,在作出決定前,如有需要,可給予意見;

(六)認可該等附屬單位人員的工作評核;

(七)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其屬下員工享受年假及決定員工缺勤是否合理。

二、根據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旅遊學院通告(第1/200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授權決議)第二款之規定,將許可不超過澳門幣伍萬元($50,000)之開支權限轉授予本學院副院長甄美娟碩士。

三、是次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廢止:

(一)公布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八月十九日第1/IFT/2002號批示;

(二)公布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十二月五日第19/IFT/2005號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批示編號:022/IFT/2009

按照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並根據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本人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本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陳美霞碩士:

(一)簽署給予行政機關及私人企業之公函,而公函僅涉及日常人事及財務事宜,以及按員工的要求,發出作為申請借貸和變更銀行賬戶之用的常規性文件;

(二)簽署涉及日常人事及財務有關的聲明及文件;

(三)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其屬下員工享受年假及決定員工缺勤是否合理。

二、根據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旅遊學院通告(第1/200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授權決議)第二款之規定,將許可不超過澳門幣壹仟元($1,000)之開支權限轉授予本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陳美霞碩士。

三、是次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廢止公布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八月十九日第2/IFT/2002號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批示編號:023/IFT/2009

按照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並根據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本學院的以下主管及職務主管,以便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其屬下員工享受年假及決定員工缺勤是否合理:

(一)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碩士;

(二)望廈迎賓館館長王美清碩士;

(三)技術暨學術輔助部處長朱振榮學士;

(四)職務主管:黎頴超碩士、羅志明學士、李潔荷學士、李嘉汶碩士及潘小娟;

(五)行政副經理黃育山碩士。

二、根據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旅遊學院通告(第1/200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授權決議)第二款之規定,將許可不超過澳門幣壹仟元($1,000)之開支權限轉授予本學院以下主管及職務主管:

(一)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碩士;

(二)望廈迎賓館館長王美清碩士;

(三)技術暨學術輔助部處長朱振榮學士;

(四)職務主管:黎頴超碩士、羅志明學士、李潔荷學士、李嘉汶碩士及潘小娟;

(五)行政副經理黃育山碩士。

三、是次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廢止公布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六月九日第1/IFT/2003號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港 務 局

通 告

第2/2009號通告

根據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三)項的規定,港務局局長發佈本通告。

一、指定位於路環聯生工業村G2地段的建材碼頭為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該口岸用於起卸散裝建材,有效期至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本通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獲許可開展有關活動之日。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能 源 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旅遊學院太陽能光伏系統試驗工程項目”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望廈山,旅遊學院啟思樓。

4. 承攬工程目的:為旅遊學院太陽能光伏系統設計和建造。

5. 施工期:最長施工期為90日,其中包括最長20天的設計期。

6. 投標書及其附具文件應使用之語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其中一種正式語文。

7.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開標結束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8. 實地視察日期和時間:二零零九年十月七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

9. 實地視察集合地點:望廈山,旅遊學院啟思樓。

10.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11. 臨時擔保:$ 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正),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份支付中扣除百分之五,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3. 底價:不設底價。

14.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5.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三)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16.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活動,為此,可要求提交有關的授權書。

17. 查閱卷宗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地點、日期和時間:

地點: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三)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辦公室可取得公開招標卷宗副本,每份為澳門幣$500.00(澳門幣伍佰圓),收益撥歸澳門特區所有。

18. 評標標準:

合理造價:55%;

設計方案:15%;

投標物料的品質、技術性能及安全可靠性:10%;

合理工期:5%;

施工計劃:5%;

對類似工作之經驗及記錄:5%;

工地安全計劃:5%。

19.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星期五)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山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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