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審 計 署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審計署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趙占全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為填補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兩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並將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

為填補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並將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王耀輝申領其已故妻子Maria Virgínia Inácio(曾為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之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等津貼及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並按照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閱文件方式為民政總署員工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下列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職位之空缺如下: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兩缺。

上述之開考公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勞工事務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督察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申請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

勞工事務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申請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刊登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開考通告,開考基礎職程之警長晉升課程之錄取考試,以填補普通職程中二十六個、機械職程中一個及無線電職程中一個之空缺。

經保安司司長確認之投考人名單,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通告公佈日起張貼於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文書處理暨檔案科,以供查閱,為期十日。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投考人得在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五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衛 生 局

通 告

本局現進行第22/P/2008號公開招標——“仁伯爵綜合醫院各大樓、氹仔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大樓及路環傳染病康復中心之清潔服務”。有意投標者可由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在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為投標者安排的解釋會,將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R/C) “大禮堂”舉行,會後前往本招標之標的地點進行實地視察。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 $ 442,000.00(澳門幣肆拾肆萬貳仟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梁溢貞醫生放射科及影像學科專科同等學歷考試(根據第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

正選成員:

主席:郭昌宇醫生 放射科主治醫生

正選委員:林偉宗醫生 放射科主治醫生

林漢城醫生 香港專科學院代表

候補委員:黄祥龍醫生 放射科主治醫生

José Manuel Coelho Rodrigues醫生 放射科主任醫生

日期: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至三日

地點:衛生局行政大樓4樓會議室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狄方醫生病理解剖科同等學歷考試(根據第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

正選成員:

主席:Sellma Luanny Silva Coimbra Batalha醫生 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正選委員:吳呂愛蓮教授 香港專科學院代表

池瑞霞醫生 病理解剖科醫生

候補委員:黄小彥醫生 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蕭啟煊醫生 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日期: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至十二日

地點:衛生局行政大樓4樓會議室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張迅醫生投考臨床病理科專科最後評核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

正選成員:

主席:官建泳醫生 臨床病理科主治醫生

正選委員:José Carlos da Cunha Martins Pereira醫生 臨床病理科主治醫生

郭德麟醫生 香港專科學院代表

候補委員:林妙玲醫生 臨床病理科主治醫生

陳鞏醫生 臨床病理科主治醫生

日期: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至十八日

地點:衛生局行政大樓四樓會議室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名 單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經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伍銨娜 8.08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陳澤成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顧問翻譯 陳金愛

———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陳揚桉  7.69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陳澤成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顧問翻譯 陳金愛

———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張國偉 8.44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錫禧

———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二缺,經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鄭敏娜 8.47
2.º 李嘉慧 8.44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委員:人力資源、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 Ângela dos Santos Afonso da Silva

特級技術員 羅麗薇

———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高安娜 7.50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委員:人力資源、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 Ângela dos Santos Afonso da Silva

特級技術員 羅麗薇

———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郭瑞萍 8.55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委員:人力資源、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 Ângela dos Santos Afonso da Silva

特級技術員 羅麗薇


旅 遊 局

公 告

(更改公開招標之開標日期)

茲通告,就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刊登於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上的“為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保安看守服務”之公開招標公告內的開標儀式日期由原先的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更改為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

前述已刊登的公告的其餘資訊維持不變。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根據第29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三款、及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第一次會議決議:

一、校長趙偉教授或其代任人獲校董會授予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接受給予澳大的各項津貼、捐贈、遺產及遺贈。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負責大學研究範疇的工作;

(二)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三)處理有關澳門大學參與所屬組織/機構活動的事宜;

(四)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五)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六)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八)決定與其管轄範圍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的各項事務。

二、授予副校長黎日隆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負責大學行政範疇的工作;

(二)協調各學術單位、學術輔助部門及行政部門的行政事宜;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四)核准行政人員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根據上級決定,簽署屬行政範疇性質的合同,除公開競投外;

(六)依法核准發出員工個人檔案的證明書;

(七)按法律規定,簽發衛生護理證及職員證;

(八)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員工所提交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九)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十)代表澳門大學依法簽署員工的錄用通知書、行政範疇員工以及兼職人員的工作合約,除領導及主管人員外;

(十一)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十二)決定與其管轄範圍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的各項事務。

三、授予工商管理學院代院長Michael Joseph Gift教授或其代任人、教育學院院長單文經教授或其代任人、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郝雨凡教授或其代任人、法學院院長曾令良教授或其代任人、科技學院院長莫啟明教授或其代任人、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王一濤教授或其代任人、預科中心主任林定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五)依法核准發出其領導的學術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六)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領導的學術單位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七)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四、授予英語中心主任Kim Hughes Wilhelm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五)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五、授予持續進修中心主任鄭慶雲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五)依法核准發出其領導的進修中心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

(六)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七)為其領導的進修中心招聘短期課程兼職教師及簽訂有關工作協議書。

六、授予教務長彭執中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依法核准發出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

(五)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六)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七、授予圖書館館長潘華棟博士或其代任人、出版中心主任王國強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八、授予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何偉耀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法律規定,代表澳門大學簽訂澳門大學電腦硬件及軟件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五)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九、授予行政及人力資源總監文瑞祥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依法核准發出員工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具機密性質者除外;

(五)按法律規定,簽發衛生護理證及職員證;

(六)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員工所提交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七)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八)代表澳門大學依法簽署員工的錄用通知書,以及兼職人員的工作合約,除領導及主管人員外;

(九)批准員工參加及取消公積金計劃;

(十)核准女性工作人員因成為母親並以母乳哺育子女在每一工作日有權缺勤一小時直至該子女滿一周歲為止的申請。

十、授予財務總監Yuing Guing Ahchi Silva Aguiar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十一、授予校園管理總監宋傑堯學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上級決定,簽署常規性的維修保養服務合同,除公開競投外;

(五)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十二、授予新聞及公共關係部主任張惠琴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十三、授予註冊處處長鄔嘉慧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依法核准發出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

十四、授予學生事務處處長司徒英杰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學生曾參與課餘活動之證明文件。

十五、授予助理圖書館館長王國強博士或其代任人、技術暨用戶支援處處長柯潔紅碩士或其代任人、資訊管理處處長黎沅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十六、授予人力資源處處長關小燕碩士或其代任人、會計處處長陳惠燕碩士或其代任人、出納處處長郭張蘇珊碩士或其代任人、校園發展及工程處處長陳傑成學士或其代任人、校園服務處處長及亦為採購處代處長李妙媚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十七、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十八、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九、經授權人確認後,獲授權人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其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二十、由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十一、廢止刊登於以下日期,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校長作出授權的決定:

(一)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二)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四)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五)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教授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分別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次及九月四日第二十九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校長趙偉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大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按職權依法簽署財務、買賣及租賃協議;

(三)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的開支,上限至$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四)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二、授予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大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範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四、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被追認。

六、廢止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本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項決議。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 趙偉教授

副校長 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 黎日隆博士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通 告

第032D/CG/2008號理事會決議

內容:授權予資訊中心陳輝民主任

為了更有效地分配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的權限,有必要設立分權規定;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權力,作出以下授權規定:

一、授予資訊中心陳輝民主任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者以下權限:

1)對其轄下部門進行領導、協調和日常管理;

2)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3)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其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決定員工缺勤是否合理;

4)根據法律及規章的規定,在預留撥款、以一天為限及最多三名人員之前提下,核准轄下員工在本澳及香港接受職業培訓及參加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每名員工所需總費用的上限為$2,000.00(澳門幣貳仟元整),且每人每年次數上限為三次。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對資訊中心陳輝民主任在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現授予之權限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

院長:李向玉

副院長:殷磊

秘書長:辜麗霞

財政局代表:張祖強


郵 政 局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朱淑嫻申請其已故配偶吳其鴻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局第七職階助理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郵政局申請應有之權益。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