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一缺,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計。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經 濟 局

通 告

第1/2006號通告

根據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監察實體應向受其監察的實體發出關於預防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具體操作指引,並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

按照第2/2006號法律及第3/2006號法律的規定,經濟局負責監察的實體有三類:一是從事涉及每件商品均屬貴重物品的交易的商人、二是從事不動產中介業務,或從事購買不動產以作轉售的業務的實體,以及三是提供勞務的實體,當其在法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為某客戶準備進行或實際進行有關活動者。該三類實體或人士應遵守以下指引的規定。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預防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須採取的共同程序指引

一、目的

1. 本指引旨在落實履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預防性義務的前提條件和訂定為履行該等義務而須遵行的共同程序。

2. 經濟局以監察實體身份行使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賦予的權力,並根據第2/2006號法律第六條(三)項及第3/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對象

從事涉及每件商品均屬貴重物品的交易的商人,尤指從事質押業,以及從事貴重金屬、寶石及名貴交通工具的交易活動的實體,須遵守本指引的規定。

三、採用的共同程序

1. 識別義務

1.1 從事第二點所述業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使非屬專門經營者,在下列情況下須對客戶和交易物作出識別:

(a)付現金額1 等於或超過十萬澳門元或等值外幣;

(b)只要檢視所進行交易或透過任何其他方式,使其懷疑或知悉某些事實有跡象顯示有人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

1.2 上述的識別要求應包含下列資料:

(a)如屬自然人,根據所出示附有照片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記錄客戶、其代理或受託人的姓名、性別、國籍、常居地、出生日期、出生地、證件簽發日期和簽發地;

(b)如屬法人,公司商業名稱、公司住所及商業企業主登記編號;

(c)交易貨物的詳細描述;

———
1.  適用本指引,現金包括:本地貨幣、外幣、銀行本票、旅遊支票及無抬頭支票。

(d)交易金額;

(e)支付方式(現金、支票、信用卡、融資借貸等);

(f)交易日期。

1.3 同一客戶、其代理或受託人,與同一對象實體在連續三十日內進行多項交易,只要交易總額超過第1.1點(a)項規定的限額時,有關實體亦須按照上述規定受識別義務的約束。

2. 拒絕進行交易的義務

倘客戶、其代理或受託人在被要求下仍拒絕提供履行識別義務所需的資料,對象實體應拒絕進行任何交易。

3. 保存文件的義務

3.1 對象實體須把關於客戶、其代理或受託人和所進行交易的識別文件,由活動進行日起計,最少保存五年;而為方便經濟局監察預防義務的履行情況,須隨時出示有關文件。

3.2 為此,對象實體應製備適當的記錄冊,將須識別的客戶和交易按序標號,並記錄第1.2點所述的全部資料。

3.3 如對象實體終止業務,應將其至結業日所保存的記錄附同有關之識別文件送交經濟局經濟活動稽查廳。

4. 可疑交易通知義務

4.1 如交易中有跡象顯示有人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對象實體應於最遲兩個工作日內通知金融情報辦公室。

4.2 上款所述的通知係透過填寫由金融情報辦公室公佈的專用表格為之。

4.3 禁止對像實體及所有在其內工作或提供勞務的人士(不論是長期工、臨時工或偶然提供勞務者)知會客戶、其代理或受託人或第三人有關交易因被認為存有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跡象而將其通知金融情報辦公室的事實。

4.4 為適用第4.1點的規定,下列者構成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跡象:

(a)客戶、其代理或受託人不準備或拒絕履行識別身份義務,又或試圖說服負責人不履行該義務;

(b)客戶明顯不具備財政條件落實交易,有可能只是以其名義為他人進行交易;

(c)交易中,有人建議以境外帳戶間轉帳作為支付方式;

(d)在受本指引規範的商業交易中,有人提出開低或開大發票金額的建議;

(e)任何其他活動,基於其涉及各方、複雜性、價值、進行形式、所使用工具等方面的特徵,又或基於缺乏經濟或法律理據,表現為符合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前提,或與這些犯罪有關的活動。

5. 合作義務

5.1 對象實體應向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範疇的有權限當局,如金融情報辦公室、司法警察局、檢察院和法院提供所有資料及提交其要求的文件。

5.2第4.3點的規定適用於上款的提供合作義務。

四、制裁制度

1. 對象實體故意或疏忽不履行打擊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義務,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根據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規定處罰之。

2. 經濟局在其監察權力範圍內具有就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及組成卷宗的職權。

五、最後規定

1. 本指引規定的程序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開始生效。

2. 對本指引的實施有任何疑問,可向經濟局經濟活動稽查廳查詢。

預防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須採取的共同程序指引

一、目的

1. 本指引旨在落實履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預防性義務的前提條件和訂定為履行該等義務而須遵行的共同程序。

2. 經濟局以監察實體身份行使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賦予的權力,並根據第2/2006號法律第六條(四)項及第3/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對象

從事不動產中介業務,或從事購買不動產以作轉售的業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使非屬專門經營者,須遵守本指引的規定。

三、採用的共同程序

1. 識別義務

1.1 本指引的對象實體在下列情況下須對合同訂立人和交易物作識別:

(a)交易金額等於或超過五十萬澳門元或等值外幣;

(b)只要檢視交易或透過任何其他方式,使其懷疑或知悉某些事實有跡象顯示有人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

1.2 上述的識別要求應包含下列資料:

(a)如屬自然人,根據所出示附有照片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記錄合同訂立人、其代理或受託人的姓名、性別、國籍、常居地、出生日期、出生地、證件簽發日期和簽發地;屬以代理或受託人身份進行交易的情況,如有可能,應包括有關代理憑證副本;

(b)如屬法人,公司商業名稱、公司住所及商業企業主登記編號;

(c)不動產的完整識別資料;

(d)進行的交易類別(購買、出售、交換);

(e)交易總值;

(f)使用的支付方式(現金、支票、信用卡、融資借貸等);

(g)交易日期。

1.3 同一合同訂立人、其代理或受託人,與同一對象實體在連續三十日內進行多項的交易,只要交易總額超過第1.1點(a)項規定的限額時,有關實體亦須按照上述規定受識別義務的約束。

2. 拒絕進行交易的義務

倘合同訂立人、其代理或受託人在被要求下仍拒絕提供履行識別義務所需的資料,對象實體應拒絕進行任何交易。

3. 保存文件的義務

3.1 對象實體須把關於合同訂立人、其代理或受託人和所進行交易的識別文件,由活動進行日起計,最少保存五年;而為方便經濟局監察預防義務的履行情況,須隨時出示有關文件。

3.2 為此,對象實體應製備適當的記錄冊,將須識別的合同訂立人和交易按序標號,並記錄第1.2點所述的全部資料。

3.3 如對象實體終止業務,應將其至結業日所保存的記錄附同有關之識別文件送交經濟局經濟活動稽查廳。

4. 可疑交易通知義務

4.1 如交易中有跡象顯示有人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對象實體應於最遲兩個工作日內通知金融情報辦公室。

4.2上款所述的通知係透過填寫由金融情報辦公室公佈的專用表格為之。

4.3 禁止對像實體及所有在其內工作或提供勞務的人士(不論是長期工、臨時工或偶然提供勞務者)知會合同訂立人、其代理或受託人或第三人有關交易因被認為存有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跡象而將其通知金融情報辦公室的事實。

4.4 為適用第4.1點的規定,下列者構成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跡象:

(a)付現金額1 等於或超過十五萬澳門元或等值外幣;

(b)同一合同訂立人、其代理或受託人連續進行不動產交易;

———
1. 為適用本指引,現金包括:本地貨幣、外幣、行政本票、旅遊支票及無抬頭支票。

(c)交易的全部或部份以不同來源的資源支付(例如由不同銀行、不同金融中心或不同出票人開出的支票)或以多種方式支付(例如本地貨幣、外幣、票據、有價證券、金屬或其他可轉換為金錢的資產);又或交易中有人提出上述支付建議;

(d)合同訂立人、其代理或受託人不準備或拒絕履行識別義務,又或試圖說服負責人不履行該義務;

(e)交易中,有人建議以境外帳戶間轉帳作為來支付全部或部份交易金額;

(f)合同訂立人明顯不具備財政條件落實交易,有可能只是以其名義為他人進行交易;

(g)有人提出把不動產交易金額開低或開高的建議;

(h)任何其他活動,基於其涉及各方、複雜性、價值、進行形式、所使用工具等方面的特徵,又或基於缺乏經濟或法律理據,表現為符合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前提,或與這些犯罪有關的活動。

5. 合作義務

5.1 對象實體應向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範疇的有權限當局,如金融情報辦公室、司法警察局、檢察院和法院提供所有資料及提交其要求的文件。

5.2 第4.3點的規定適用於上款的提供合作義務。

四、制裁制度

1. 對象實體故意或疏忽不履行打擊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義務,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根據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規定處罰之。

2. 經濟局在其監察權力範圍內具有就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及組成卷宗的職權。

五、最後規定

1. 本指引規定的程序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開始生效。

2. 對本指引的實施有任何疑問,可向經濟局經濟活動稽查廳查詢。

預防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須採取的共同程序指引

一、目的

1. 本指引旨在落實履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預防性義務的前提條件和訂定為履行該等義務而須遵行的共同程序。

2. 經濟局以監察實體身份行使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賦予的權力,並根據第2/2006號法律第六條(六)項及第3/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對象

不受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其他監察當局監管的提供勞務實體,當其在以下業務範圍內為客戶準備進行或實際進行有關活動時,須遵守本指引的規定:

(a)以代辦人身份設立法人;

(b)作為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秘書、股東,又或作為其他法人的與上述者具有相同位置的人;

(c)向某公司、其他法人或無法律人格的實體提供公司住所、商用地址、設施,又或行政或郵政地址;

(d)作為信託基金或機構的管理人;

(e)在損益歸他人的情況下,以股東身份參與活動;

(f)進行必要措施,使第三人以(b)、(d)或(e)分項所指方式行事。

三、採用的共同程序

1. 識別義務

1.1 本指引的對象實體,只要檢視所進行活動或透過任何其他方式,使其懷疑或知悉某些事實有跡象顯示有人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時,便應對客戶和所進行的活動作出識別。

1.2 上述的識別要求應包含下列資料:

(a)如屬自然人,根據所出示附有照片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記錄客戶、其代理或受託人的姓名、性別、國籍、常居地、出生日期、出生地、證件簽發日期和簽發地;屬以代理或受託人身份進行活動的情況,須加以說明及包括有關代理憑證副本;

(b)如屬法人,公司商業名稱、公司住所及商業企業主登記編號;

(c)對所進行活動作識別和詳細描述;

(d)進行活動的日期。

2. 拒絕進行交易的義務

倘客戶、其代理或受託人在被要求下仍拒絕提供履行識別義務所需的資料,對象實體應拒絕進行任何上述活動。

3. 保存文件的義務

3.1 對象實體須把關於客戶和所進行活動的識別文件,由活動進行日起計,最少保存五年;而為方便經濟局監察預防義務的履行情況,須隨時出示有關文件。

3.2 為此,對象實體應製備適當的記錄冊,將須識別的客戶和活動按序標號,並記錄第1.2點所述的全部資料。

3.3 如對象實體終止業務,應將其至結業日所保存的記錄附同有關之識別文件送交經濟局經濟活動稽查廳。

4. 可疑交易通知義務

4.1 如在有關活動中有跡象顯示有人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對象實體應於最遲兩個工作日內通知金融情報辦公室。

4.2上款所述的通知係透過填寫由金融情報辦公室公佈的專用表格為之。

4.3 禁止對像實體及所有在其內工作或提供勞務的人士(不論是長期工、臨時工或偶然提供勞務者)知會客戶、其代理或受託人或第三人有關交易因被認為存有實施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跡象而將其通知金融情報辦公室的事實。

5. 合作義務

5.1 對象實體應向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範疇的有權限當局,如金融情報辦公室、司法警察局、檢察院和法院提供所有資料及提交其要求的文件。

5.2 第4.3點的規定適用於上款的提供合作義務。

四、制裁制度

1. 對象實體故意或疏忽不履行打擊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義務,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根據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規定處罰之。

2. 經濟局在其監察權力範圍內具有就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及組成卷宗的職權。

五、最後規定

1. 本指引規定的程序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開始生效。

2. 對本指引的實施有任何疑問,可向經濟局經濟活動稽查廳查詢。


衛 生 局

更 正 通 告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四職等首席行政文員十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更正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戴, 潔茵 8.78
2. de Assis, Margarida Fátima 8.72
3. 林葉儀 8.63
4. 惠, 菊娣 8.56
5. 蕭, 琼 8.47
6. Osório Tang, Catarina 8.43
7. 朱, 國基 8.39
8. 吳, 金洪 8.36
9. 馮, 金華 8.25
10. 勞, 策賀 8.20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行政文員 Maria Carmelita de Oliveira Simões

第一正選委員:首席行政文員 李健新

第二正選委員:首席行政文員 羅龠昕


旅 遊 局

旅 遊 基 金

名 單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贊助的批示,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現公佈二零零六年第三季度之財政贊助表:

受資助者 活動內容 批示日期 撥給之金額
(澳門元)
澳門公務人員文化協會 贊助2006年活動經費。 19/06/2006  20,000.00
澳門沙龍影藝會 贊助2006年第二季度的四項攝影活動。 26/06/2006 20,000.00
中華青年友誼文化協會 贊助2006青年愛國校園文化節的一系列活動。 17/07/2006 26,000.00

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旅遊局

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局長 安棟樑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資訊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資訊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唯一報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報考人: 分

朱家強 7.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六十八條規定,報考人可於本名單刊登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十月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鴻喜

正選委員:處長 辛志元

處長 羅潔林

———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內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馮佩賢 8.06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刊登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鴻喜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善懷

科長 António Milton Ferreira


旅 遊 學 院

名 單

為填補旅遊學院人員編制內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通告,現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李潔荷;
聶幗瓔;
黃炎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院長 甄美娟

正選委員: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 陳美霞

技術暨學術輔助部代處長 朱振榮


港 務 局

公 告

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

有關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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