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五年四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為立法會輔助部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內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通告張貼在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印 務 局

通 告

根據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之批示,以及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審閱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印務局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照相排版操作員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審閱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的一般晉升考試為印務局人員而設。而報考申請表自本通告於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十天內遞交。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2. 投考條件: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印務局人員編制一等照相排版操作員均可報考。

3. 應遞交的文件:

報考者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報名表格,並附同下列文件在指定限期內的辦公時間送交官印局街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之文書處理暨人事科:

a)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b)有關部門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等;
c)履歷。

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報考人則豁免遞交a)及b)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性質:

首席照相排版操作員負責中葡文植字及書刊的排版。

5. 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照相排版操作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薪俸索引表所定的265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方式透過履歷審查。

7.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主席:處長 李偉農

正選委員:科長 Eduardo Jorge da Silva Barroso

特級照相排版操作員 António de Sousa Reis Pacheco

候補委員:處長 Alberto Ferreira Leão

科長 Eusébio Francisco Rodrigues Mendes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經 濟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的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通 告

商標之保護


財 政 局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零五年一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 231,147.1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制訂:施利華
覆核:司庫活動組組長 陳美蓮
簽署:局長 艾衛立

二零零五年二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 348,669.7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制訂:施利華
覆核:司庫活動組組長 陳美蓮
簽署:局長 艾衛立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之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及
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六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代副局長


退 休 基 金 會

公 告

茲公佈,經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公告,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填補下列空缺之准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號十七樓退休基金會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汽 車 及 航 海 保 障 基 金

二零零四年度管理帳目及報告

目錄

1. 性質及宗旨
2. 二零零四年度開展的活動
3. 管理帳目
3.1. 資產負債表分析
3.2. 損益表分析
3.3. 預算執行情況
3.4. 損益運用建議
4. 二零零四年度帳目的闡釋
5. 監察委員會意見書

二零零四年度管理帳目及報告

1. 性質及宗旨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訂立了汽車保障基金的制度,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汽車保障基金有權限對受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約束的車輛造成事故而引致死亡或身體侵害,作損害賠償:

a)不知悉責任人或責任人不受有效或產生效力的保險保障;

b)保險人被宣告破產。

根據訂定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本基金改稱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葡文縮寫FGAM),其範圍現已擴大至由遊艇造成的上述類似情況。

2. 二零零四年度開展的活動

考慮到本基金的性質,同時基於一九九五年對其制度方面採取的一系列必要的行政措施,本基金為一個擁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在二零零四年,本基金的工作主要是為行使求償權而進行司法訴訟,接收賠償通知,以及與被委派的律師對有關情況直接進行管理。

行政管理委員會共召開了二十四次會議,而諮詢委員會則召開了三次會議;每月帳目均呈交監察委員會,並按照自治實體財政制度的規定,每季度均將已收收入及實際支出的帳目表寄給財政局。

此外,本基金亦遵照審計署二月二十二日第2/2001號批示的要求,編制二零零三年度的帳目並寄給審計署。

3. 管理帳目

3.1. 資產負債表分析

(單位:澳門幣仟元)

截至二零零四年年底,本基金的資產負債表情況可概括如下:

•本基金總資產值增至澳門幣約三仟九百七十萬元,較去年年底的資產值增加了澳門幣一百九十萬元(即增幅達百分之五點一),基本上可從債務人項目及投放於定期存款項目的情況反映出來;

•在負債方面,由賠償準備金及財務準備金組成。概括而言,首先,賠償準備金較去年淨減少澳門幣七十萬元(即減幅達30.3%),是本基金基於所涉及的司法訴訟程序之判決結果而支付了賠償金。在財務準備金方面,增加了澳門幣七十萬元,主要包括呆帳準備金,是基於本基金之一宗索償個案之責任人宣稱沒有足夠經濟能力以償還有關款項而設立的;

•在資本淨值方面,二零零四年度的淨盈餘增加了86.3%,而一般儲備則增加了3.1%,即等於二零零三年度淨盈餘全數撥入的款項。

3.2. 損益表分析

(單位:澳門幣仟元)

上表的數據顯示:

•在收益方面,對比二零零三年錄得正增長(+84.9%),其中主要是因為“前期損益”項目增加了澳門幣九十萬,及“準備金之使用”項目,於二零零四年增加達2,508.5%。此外,因為在二零零四年利率持續下調,致使“定期存款利息”項目出現80%的減幅,同時,亦由於“保費從價收入”項目出現負增長,減少了約澳門幣十一萬四仟四百元(即-6.1%);

•在支出方面,對比去年亦有所增長,其中“ 賠償金 ”項目增加了(+18.0%),而“ 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 ”項目亦增加(+17.6%),包括強制性公佈(+27.3%)、特別服務(+8.7%)、秘書酬金(0.0%)、訴訟費和公證費(+20.3%)。此外,於本年度增設了“ 財務準備金”項目,金額約為澳門幣七十三萬七仟三百元;

•綜上所述,二零零四年度錄得的淨盈餘(利潤)約為澳門幣一百九十九萬零三百元,較二零零三年度的高出86.3%。

3.3. 預算執行情況

(單位:澳門幣仟元)

鑒於存款利率持續下調,及調整財務準備金項目,因此有必要作出二度補充預算,分別經六月八日第153/2004號及十二月二十七日第3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利用補充預算的機會對某些出現差異的項目作出數額調整,具體數字顯示如下:

收入 數值 百分比
- 保費從價收入 15.9 0.9
- 償還收入 739.4 ---
- 定期存款利息 (331.4) (84.1)
- 準備金之使用 521.8 ---
- 前期損益 941.8 ---

- 總計 (1)

1,887.5 88.0
支出  
- 賠償金 501.8 33.5
- 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 5.5 2.7
- 銀行費用 0.0 ---
- 財務準備金 424.8 135.9

- 總計 (2)

932.1 46.2
淨盈餘    

(1)-(2)  (3)

955.4 757.1

經考慮本基金最初預算調整後之金額,對比實際完成額,在收益方面有(-0.2%)之負偏差,同樣地,在支出方面亦有(-31.1%)之負偏差, 而淨盈餘則有(+84.0%)之正偏差。

3.4. 損益運用建議

考慮到本基金這一機構的性質,行政管理委員會建議將二零零四年度的淨盈餘澳門幣一百九十九萬零二百八十六元零一分($1,990,286.01),全數撥入一般儲備帳目中,使儲備總額達至澳門幣三仟七百二十萬四仟九百零九元三角二分 ($37,204,909.32)。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七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尹先龍

4. 二零零四年度有關帳目的闡釋

a)簡介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領域中,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為一個擁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其範圍現已擴大至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一款)。

b)會計帳目說明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所採用的會計制度,從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開始,係按照經十二月十一日第73/2002號批示核准的新的專有會計帳目進行,具體說明如下:

•保費從價收入

乃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資金來源(上述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一款a項——相當於上一年完成的汽車保險直接毛保費中在扣除退保及減保後所餘淨額的2.5%(由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48/94/M號訓令訂定),而遊艇保險直接保費的百分率則尚未訂定。

•賠償準備金

其設立之目的是為了對每一賠償可能承擔的責任作出保障。

•財務準備金

其設立之目的為了對應收款項可能面對之呆壞帳風險作出保障,這裡所指的主要是涉及本基金因行使求償權而須徵收之款項。

•附件

I. 銀行存款的演算
II. 資產負債表
III. 損益表
IV. 現金流量表
V. 賠償準備金變動表
VI. 資本儲備變動狀況

附件一

銀 行 存 款 的 演 算

單位:澳門幣

附件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資產負債表

附件三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損益表

附件四

現金流量表

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五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賠償準備金變動表

附件六

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資本儲備變動狀況

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

關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四年度報告及帳目

意見書

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行使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六款賦予的權限,對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基於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而採用的新名稱,該法令訂定了遊艇民事責任的強制保險)於二零零四年的管理活動進展作出跟進。

有關跟進工作首先透過對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交的月度帳目進行審核,並已就所有要求事宜得到清楚解釋。

經分析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後,特別注意到以下幾點:

一、下表顯示主要會計項目的數據及演變情況 (單位:澳門幣仟元):

項目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增長(減少)率(%)
資產淨值 39,689.4 37,748.3 5.1
負債總值 2,484.5 2,533.7 (1.9)
收益總值 4,024.2 2,177.0 84.9
成本總值 2,033.9 1,108.8 83.4
年度淨結餘 1,990.3 1,068.2 86.3

二、負債方面出現1.9%的減幅,一方面是因本基金涉及的司法訴訟程序而引致的總賠償責任減少,導致“賠償準備金”項目亦相對減少(淨減少額約為澳門幣七十六萬一仟三百元)。另一方面,本年度增設了財務準備金項目,金額約為澳門幣七十三萬七仟三百元,是基於對本基金涉及之債務人款項所面對之呆壞帳風險而作出之保障。

三、收益方面錄得84.9%的增長,基本上是因為其中一些項目包括“償還收入”、“準備金之使用”及“前期損益”均有所增加。相反而言,汽車保險直接毛保費之減少,導致 “保費從價收入”項目減少了6.1%,及銀行存款利率持續下跌,導致“存款利息”項目亦減少了80.0%。

四、成本方面亦錄得83.4%的增長,主要是因為增加了財務準備金所致(約澳門幣七十三萬七仟三百元),此外,賠償金亦增加了18.0%。

五、於二零零四年底,本基金資產負債比率約為16.0:1,而去年則為14.9:1,因此本基金的財務結構穩固,對可能出現的責任問題具充足償付能力。

綜上所述,監察委員會行使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六款e項所賦予的權限,在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六日舉行的會議上議決:

a) 有關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財產及財務狀況,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賠償準備金變動表及資本儲備變動狀況表的會計資料清晰無誤;

b) 有關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四經濟年度的管理帳目,具備充足條件應予通過。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六日於澳門。

主席:歐安利

委員:林品莊

劉本立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通訊或電子範疇)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

高志輝 6.53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合格之投考人按其在評核名單上之次序出任空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二條第九款的規定而被淘汰的投考人:二十七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而被淘汰的投考人:四十九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須自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消防總長 梁振邦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葉華雄

一等高級技術員 António Viegas de Jesus Costa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偉文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余麗菊

一等高級技術員 高振威

通 告

第1/2005/DSFSM號公開競投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宣佈,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摩托車」舉行公開競投。

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存放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查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副本,需繳付影印費用,有關收益將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為使各競投商號/公司能了解有關摩托車附加配件之安裝樣式及位置,各競投商號/公司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三時正在本局大堂集合,以便進行有關視察。

標書之有效期為自開標日起計90日,並可根據本《招標計劃》的規定予以延長。標書必須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競投者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支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

開標儀式將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四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最後評核

合格應考人: 分

1. 何月華 8.09
2. 梁蓮芬 7.85
3. 何少瓊 7.77
4. Delfina Silvia de Jesus Bosco 7.69

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處長 楊春麗

處長 張慧敏

———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兩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最後評核

合格應考人: 分

1. 談正儀 7.93
2. 劉少剛 7.86

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校長 譚炳棠

處長 張慧敏

———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主任文案兩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最後評核

合格應考人: 分

1. 梅楚嫻 6.95
2. 殷潔身 6.60

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 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校長 譚炳棠

主任翻譯員 鄭慧銘

———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最後評核

合格應考人: 分

1. 杜淑森 8.58
2. 李小娟 8.14
3. 楊春麗 8.00

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黃少澤

正選委員:副局長 張玉英

副局長 João Augusto da Rosa

———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六日第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 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資訊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兩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最後評核

合格應考人: 分

1. 岳文震 6.66
2. 謝家開 6.63

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廳長 杜淑森

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岑勁峰


衛 生 局

通 告

本局現進行第12/P/2005號公開招標——“ 向衛生局供應呼吸用醫療氣體、化驗用氣體、調較/測量用氣體及臨床用氣體 ”。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五年四月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70,000.00(澳門幣柒萬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特此公布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李展潤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為本辦公室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辦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

公布上述考試之通告已張貼於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商業中心十三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伯煇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青洲河邊馬路社會房屋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青洲河邊馬路。

3. 承攬工程目的:設計及興建多層社會房屋連停車場。

4. 最長施工期:365天(叁佰陸拾伍天)。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樁基礎部份以系列價金承攬。

7. 臨時擔保:$2,000,000.00(澳門幣貳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8.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五年五月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

日期及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為 $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

14. 評標標準:

按下列決定因素重要性次序,以淘汰方式決定工程承攬人:

第一位:工程的設計概念(設施內各專業的功能、所用材料及設備的質量、圖則的提交形式);
第二位:最優價格(允許差額為±5%);
第三位:同類型工程之施工經驗;
第四位:最短工期。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三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政 府 船 塢

公 告

為填補政府船塢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的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筷子基船澳街政府船塢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於政府船塢

廠長 何蔣祺


房 屋 局

公 告

房屋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經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沙梨頭北巷102號北區臨時房屋中心二樓本局行政管理處的告示板,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二缺;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六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氹仔新碼頭建造工程”總額承攬工程公開招標

標的:氹仔新碼頭建造工程。

底價:不設底價。

施工期:最長為十八個月。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臨時擔保金額: $ 15,000,000.00 (澳門幣壹仟伍佰萬圓整),臨時擔保要以現金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確定擔保:擔保金額是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正,以本地區任一正式語文撰寫。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早上十時正。

標書有效期:有效期由開標結束日起計九十天。

承攬類型:承攬工程為總額承攬,但是以系列價金支付的基礎打樁工程除外。

評核標準:

a)施工方案及建議 ——12%;
b)建議使用的材料及機電設備——10%;
c)對於施工進度計劃表的下列考慮:

1. 工序的具體程度——4%;

2. 每一工序之相互關係——4%;

3. 施工計劃期適用性及可行性——5%;

d)投標者曾承擔與本投標工程具類似性質、尤其是於本特 別行政區內施工的工程——22%;
e)工程的總額和各項單價——40%;
f)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總工期不能多於十八個月——3%。

價錢所參照之演算公式已在招標方案第十七點中列出。

有關圖則,承攬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辦公時間內到建設發展辦公室參閱。有興趣人士亦可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二日或以前,以現金支付$ 5,000.00(澳門幣伍仟圓整),向有關當局取得副本。

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定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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