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數據中心提供及安裝資訊設備之公開招標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3.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及其地址︰位於氹仔體育路185號及195號的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4. 擬取得的資產和服務︰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數據中心提供及安裝資訊設備。

5. 安裝地點︰在承攬規則中所指的設施內。

6. 查閱卷宗和索取副本的地點、時間和費用︰

(1) 地點︰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2) 時間︰辦公時間。
(3) 費用︰每份招標卷宗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幣捌仟元整 ($ 8,000.00),收益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7. 遞交投標書的地點和截止期限︰

(1) 地點︰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接待處。
(2) 期限: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第二十二日或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整。

8.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前往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以便獲悉可能的額外說明資料。

9. 投標所需的臨時擔保︰通過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的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澳門幣捌拾萬元($ 800,000.00)的臨時 擔保。

10. 開標的地點和時間:

(1)地點︰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2)時間︰遞交投標書限期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上午九時三十分開始。
(3)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澄清其所遞交文件中可能出現的疑問。

11. 投標書的有效期︰自開標之日起90日;該期限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予以延長。

12. 判給準則︰招標方案第十二條規定。

13. 確定擔保︰通過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的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的確定擔保。

14. 底價︰不設底價。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聶華英 8.78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正選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陳玉蓮

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

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葉秀娟 8.61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 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陳玉蓮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候補委員:組織資訊處處長 鄧志澧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破產案第CV2-04-0002-CFI號

第二庭

聲請人:精莊製衣廠有限公司(Fábrica de Artigos de Vestuário Smart Kids, Limitada)。

現公佈,法院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聲請人精莊製衣廠有限公司(註冊及登錄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編號:13057(SO),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黑沙環巷8號發利工業大廈2字樓B3)處於破產狀態,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要求之期間定為三十日。根據一九九九年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上指期間自判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告之日起計算。

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六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歐文昊

助理書記員 羅文迪


法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現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兩缺;
第一職階首席資訊技術員一缺。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經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四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公告。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主任翻譯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資訊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資訊助理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身份證明局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通告,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將准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一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民 政 總 署

名 單

本署透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海島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繪圖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繪圖員壹缺,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Maria Emília Sou 6.78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五年二月八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正選委員: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處長 張達明

高級技術員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

本署透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叁缺,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Isabel Cláudio Luís 8.37
2. 程金萍 8.22
3. Maria Helena Xavier Leung 8.12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五年二月八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正選委員:駕駛執照處處長 謝國漢

高級技術員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

本署透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員壹缺,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Maria Teresa de Almeida Monteiro Carneiro da Silva 6.66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五年二月八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正選委員:高級技術員 曹慧怡

候補委員:高級技術員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通 告

第01/管理委員會主席/2005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十八日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會議賦予之權力;

現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

一、副主席張素梅,以便:

(一)監管文化康體部和衛生監督部等屬其管轄部門的工作;

(二)監管及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園林綠化部和化驗所;

(三)許可開支最多至澳門幣二十萬元和清繳由其本人許可的費用,以及清繳因法律、合同或民政總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管理委員會議決通過的無限額開支;

(四)簽署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述部門寄送予法院的函件;

(五)簽署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述部門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及司長辦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關、警察總局、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函件除外,這應由主席簽署。

二、副主席譚偉文,以便:

(一)監管行政輔助部、財務資訊部財務處和財產及採購處、澳門文化中心和澳門藝術博物館等屬其管轄部門的工作;

(二)監管及管理建築及設備部和道路渠務部;

(三)許可開支最多至澳門幣二十萬元和清繳由其本人許可的費用,以及清繳因法律、合同或民政總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管理委員會議決通過的無限額開支;

(四)簽署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述部門寄送予法院的函件;

(五)簽署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述部門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及司長辦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關、警察總局、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函件除外,這應由主席簽署。

三、管理委員會委員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以便:

(一)管理行政輔助部、財務資訊部財務處和財產及採購處的工作;

(二)許可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八萬元,以及清繳費用最多至澳門幣二十萬元;

(三)許可以代任方式出任上述第(一)項所指,且少於十天的主管職務;

(四)許可期間少於十天的職務主管、錯算補助和秘書職務的設立;

(五)簽署第(一)項所述部門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第一款第(五)項所指實體的函件除外,這應由主席簽署。

四、管理委員會委員伍秉賢,以便:

(一)管理文化康體部、衛生監督部、澳門文化中心和澳門藝術博物館;

(二) 許可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八萬元,以及清繳費用最多至澳門幣二十萬元;

(三)許可以代任方式出任上述第(一)項所指,且少於十天的主管職務;

(四)許可期間少於十天的職務主管、錯算補助及秘書職務的設立;

(五)簽署第(一)項所述部門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第一款第(五)項所指實體的函件除外,這應由主席簽署。

五、管理委員會委員鄧惠蓮,以便:

(一)管理市民事務辦公室、質量控制辦公室和技術輔助辦公室的工作;

(二)許可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八萬元,以及清繳費用最多至澳門幣二十萬元;

(三)許可以代任方式出任上述第(一)項所指,且少於十天的主管職務;

(四)許可期間少於十天的職務主管、錯算補助及秘書職務的設立;

(五)簽署第(一)項所述部門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第一款第(五)項所指實體的函件除外,這應由主席簽署。

六、為確保每一管轄範圍內的部門正常運作,於上述成員休假或不在時,按下列安排代任:

(一)當副主席張素梅不在時:

由副主席譚偉文暫代監管文化康體部,監管及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而主席則收回對衛生監督部的監管權,以及收回對園林綠化部和化驗所的監管及管理權;

(二)當副主席譚偉文不在時:

由副主席張素梅暫代監管行政輔助部、財務資訊部財務處和財產及採購處、澳門文化中心和澳門藝術博物館,而主席則收回對建築及設備部和道路渠務部的監管及管理權;

(三)當委員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不在時:

由委員鄧惠蓮負責管理行政輔助部的工作,而委員伍秉賢則負責管理財務資訊部財務處和財產及採購處的工作;

(四)當委員伍秉賢不在時:

由副主席張素梅負責管理衛生監督部的工作,委員鄧惠蓮負責管理文化康體部的工作,而委員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則負責管理澳門文化中心和澳門藝術博物館的工作;

(五)當委員鄧惠蓮不在時:

由委員伍秉賢負責管理市民事務辦公室的工作,委員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負責管理質量控制辦公室的工作,而主席則收回對技術輔助辦公室的管理權。

七、附表一所載的部門及附屬單位主管,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根據本批示,且不影響由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三)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五千元,並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四)簽署給予私人的、且純涉及技術性的資料或意見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五)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一千元;

(六)經管轄其工作範圍的上級預先許可後,將本條款第(一)至第(五)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七)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八、附表二所載的處級單位主管,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一千元。

九、載於附表三的主管人員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管轄其工作範圍的上級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十、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十一、廢止二零零四年一月二日第01/管理委員會主席/2004號批示。

十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張素梅

附表一

關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三日第01/管理委員會主席/2005號批示第七款所指的主管人員:

部門/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質量控制辦公室(部級) 志成容
市民事務辦公室(部級) 高佩珊
技術輔助辦公室(部級) 黃寶儀
文化康體部 馬錦強
衛生監督部 吳秀虹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汪雲
園林綠化部 潘永華
建築及設備部 (郭盛森)
道路渠務部 麥儉明
交通運輸部 (賈靖龍)
行政輔助部 (梁慧明)
財務資訊部 陳日鴻
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級) (高立德)
化驗所(處級) 郭昌弼
澳門藝術博物館(處級) 衛鳴吳
澳門文化中心(處級) (區慧思)

附表二

關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三日第 01/管理委員會主席/2005號批示第八款所指的主管人員:

處級單位 主管人員
社群互助促進處 歐振榮
公民教育及資訊處 林微笑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文雪兒)
翻譯處 蔣暉
文化活動處 仇麗芬*
文娛康體處 陳孝永
文化設施處 蔡志雄
動物檢疫監管處 郭華好
食物衛生檢驗處 梁詠嫻
街市事務處 (田紀洋)
小販事務處 劉如堅
環境衛生處 馮惠星
行政執照處 李春梅
稽查處 黎渙泓
公園處 梁玉鑽
自然保護研究處 陳玉芬*
自然護理處 梁冠峰
綠化處 麥肇鵬
設計處 羅永德
建設處 何根
設備處 蘇冠濤
工場及庫存處 馬榮釗
渠務處 何萬謙
道路處 羅志堅
城市設施維修處 梁永安
駕駛執照處 謝國漢
車輛事務處 (畢丹尼)
運輸事務處 賴健豪
行政處 (狄青兒)
人力資源處 江詩琪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張達明
財務處 (歐祖利)
財產及採購處 林紹源
資訊處 劉俊標
* 代任

附表三

關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三日第01/管理委員會主席/2005號批示第九款所指的主管人員:

附屬單位/姓名 行為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汪雲
許可合葬和延長墓地租賃期;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和續期;發出骨殖箱使用准照及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
許可取消理髮店、髮型屋、美容院和燃放爆竹的預先許可,許可取消長期性廣告、臨時性廣告和車輛上的廣告准照,度量衡檢定的註銷申請,以及相關准照和申請的修改。
衛生監督部
吳秀虹
對進口第7/2003號法律及第2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涉及進口表B,A組所載的貨物給予許可。簽署多種貨物出口許可,有關權限按照法律規定屬於民政總署。
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園林綠化部
潘永華
發出植物衛生證明書。
交通運輸部
(賈靖龍)
科以關於車輛使用牌照稅的罰款。
簽署國際駕駛執照、特別駕駛准照、臨時駕駛准照、學習駕駛准照、汽車登記摺和重型電單車及輕型電單車的登記摺及所有權憑証。
在聽取機動車輛商標及型號核准委員會的意見後,許可以下申請:
(一)提前或延遲《道路法典》筆試、路試及汽車機械考試;
(二)在機動車輛內更換或加設車廂;
(三)更改輪胎或輪輞的尺寸;
(四)更改及安裝機動車輛長期使用的配件。
接受缺席機動車輛定期檢驗或特別檢驗的解釋。
許可特別檢驗申請,以及延遲或提前驗車申請。
許可在的士內安裝式樣經認可的的士咪錶。
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車輛簽署憑單。
行政輔助部
(梁慧明)
簽署生存證明書、寄送健康檢查委員會關於人員事務的公函和表格、寄送行政暨公職局每月更新人力資源資料的公函、寄送退休基金會每月更新人員資料的公函及發出培訓課程的出席證明。
許可維持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財務資訊部
陳日鴻
簽署寄送銀行關於轉移款項的公函,但取消或開立定期存款則除外。
簽署寄送銀行購買外幣的公函,以便透過民政總署的帳戶支付已獲相關批准的開支。
對根據本批示獲相關批准的開支,簽發最多至澳門幣一萬元的支付指令。
財務及採購處
林紹源
簽署向外寄送的「對外申請表」或訂貨單,以及書面諮詢。
行政執照處
李春梅
許可為車身廣告准照、圍板准照、防護設施准照、排柵准照以及臨時佔用工地的准照續期。

告 示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四日會議議決將位於馬度博士大馬路與馬交石巷之間的一條新公共街道命名為勞動節巷,有關資料如下:

勞動節巷,葡文為 Travessa 1º de Maio

屬花地瑪堂區

由馬交石巷起至馬度博士大馬路止。

為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二月四日會議議決將一新公共街道納入西灣湖景大馬路,並重新界定如下:

1976西灣湖景大馬路,葡文為 Avenida Panorâmica do Lago Sai Van

屬大堂區和風順堂區

由西灣湖廣場起至河邊新街止。

為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仕堯


經 濟 局

名 單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陳,詠兒 9.28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蘇添平

正選委員:戴建業

吳錦松

通 告

商標註冊的保護

營業場所之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財 政 局

澳 門 財 稅 廳

告示

房屋稅申駁

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並經四月十三日第19/87/M號法令修訂之《市區房屋稅章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茲通知,在本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期間,就因任何房屋紀錄資料不正確而評定之可課稅收益,納稅人可提出申駁。

茲將本告示多繕數張,張貼於慣常之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此佈

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七日於澳門財稅廳

澳門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本件經由財政局局長艾衛立核閱)


勞 工 事 務 局

通 告

勞工事務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嘉路米耶圓形地政府大廈三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供查閱。申請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景良(副局長)

———

勞工事務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首席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嘉路米耶圓形地政府大廈三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申請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景良(副局長)


治 安 警 察 局

名 單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EMFSM)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款d)項之規定,刊登有關二零零五年一月五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關於開設治安警察局男性及女性普通或直線職程之警長晉升課程錄取考試,經治安警察局代局長確認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1. 合格者

男性      
編號 姓名 最後評核 排列次序
122851 劉炎景 9.8 1
153791 劉超英 9.6 2
183831 張傑坤 9.4 3
168821 李宇逵 9.4 4
102921 趙健倫 9.1 5
266851 何錦平 9.1 6
131871 張勝其 9.0 7
129871 Jose Lau 8.9 8
167881 崔錦添 8.8 9
177901 李敬文 8.7 10
161861 伍錦榮 8.7 11
121891 陳炳光 8.6 12
100881 梁文斌 8.5 13
164821 李德樂 8.5 14
137871 黃北根 8.4 15
186861 李子賢 8.1 16
189831 黃偉倫 8.1 17
178891 何明強 8.1 18
158871 廖偉強 7.9 19
107861 陳卓偉 7.9 20
131891 朱振源 7.9 21
178901 鄭志奇 7.9 22
241851 黃偉昌 7.8 23
323831 李錦池 7.7 24
244851 林發強 7.6 25
163871 潘華勝 7.6 26
114871 胡漢成 7.6 27
274851 曹炳威 7.6 28
154881 李振安 7.6 29
274911 張敬東 7.6 30
150861 蔡永發 7.5 31
168841 鄒文傑 7.4 32
134851 鄭健潮 7.2 33
149851 吳志鴻 7.1 34
162911 郭松森 7.1 35
263851 何行方 7.0 36
121851 余建生 7.0 37
125881 張錦輝 6.9 38
162811 盧學富 6.7 39
178841 楊均權 6.6 40
199851 潘少輝 6.3 41
193851 麥儉光 6.2 42
284851 麥德強 5.4 43
女性      
編號 姓名 最後評核 排列次序
131840 區玉霞 9.6 1
201860 趙麗兒 8.8 2
192860 吳麗嫦 8.8 3
188860 趙悅美 8.6 4
209860 鍾小平 8.1 5
123840 關少玲 8.0 6
193860 何燕珊 7.9 7
115840 何鄧麗冰 7.4 8
204860 歐曹寶珠 5.1 9

2. 體能測試不合格者:

男性    
編號 姓名 備註
269931 吳家寶 a)
101941 羅國洪 a)
101891 余朝陽 a)
111891 蔡志強 a)
269851 梁繼昌 a)
196851 舒子深 a)
283851 徐偉文 a)
152851 Jose Fonseca Pereira a)
136821 簡錦雄 a)
189901 何家仕 b)
249851 林偉銓 b)
204851 梁偉明 c)
176881 梁毓源 c)
115891 方國光 c)
130871 謝偉耀 c)
198851 超豪梁 d)
187831 霍永強 d)
133861 麥炳堅 e)
181851 黃漢元 f)
女性    
編號 姓名 備註
145880 李玉華 f)
153840 Julia Maria Helda de Assis g)

備註:

a)跨牆考試不合格

b)跨穴考試不合格

c)引體上升考試不合格

d)掌上壓考試不合格

e)谷巴測驗考試不合格

f)80公尺競跑考試不合格

g)跳高考試不合格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務總長 黃偉鴻

委員:警司 陳玉光

副警司 梁飛鴻


衛 生 局

通 告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潘詠紅醫生、余育璇醫生及黃小梅醫生投考內科專科最後評核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 正選成員:

主席:內科醫院主任醫生 António Maria Azedo Victal醫生。

正選委員:

內科醫院主治醫生 吳浩醫生;

香港專科學院代表 黎青龍教授。

候補委員:

內科醫院主治醫生 蔡紅醫生;

內科醫院主治醫生 潘敏瑛醫生。

日期:二零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至十六日

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

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通 告

公立教育機構

二零零五/二零零六學年校曆表

甲、校曆表的開展

一、二零零五/二零零六學年的學生學校活動由兩個學期組成,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至七日開始,並將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至三十日結束。期間應有最少一百八十天的實際教學活動。

二、學期時間為下表所示:

上學期 下學期
開始 結束 開始 結束
九月一日至七日 一月二十日 二月六日 六月十九日至三十日

三、為了達到本通告預期的效力,學生在學校活動應理解為在教室或教室以外開展的活動,包括學校年度活動計劃中預計的活動及總測驗。

四、由相關教育機構的領導負責:

a)決定學校活動的開始日期,並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之前通知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b)在不影響學期時間的情況下,調整校曆表以配合學校的教育方案和教學計劃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

乙、暫停學生校內外活動

公立教育機構應按下列時段暫停學生校內外活動:

第一時段:十二月二十日至一月一日;
第二時段:一月二十一日至二月五日;
第三時段:四月十二日至四月十六日。

丙、評核時間

一、教育機構有兩次評核時間,分別在上、下學期結束後的首四天舉行。

二、上述第一點所提到的教育機構之學生評核成績,應於下列時間派發:

a)第一次的評核於校長追認後,在下學期開始前;
b)第二次的評核在校長追認後立即為之。

丁、以中文為教學語言的回歸教育及以葡文為教學語言的成人中學教育

以中文為教學語言的回歸教育及以葡文為教學語言的成人中學教育之學生的學校活動,盡可能按每一學年設立的校曆表進行,期間應有最少四十個教學週。

戊、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的校曆表與日間制度的公立教育機構的校曆表相同。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為履行有關給予個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社會工作局現公布二○○四年第四季財政資助表: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容光耀


澳 門 大 學

名 單

為履行有關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澳門大學現公佈二零零四年第四季度獲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者 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 09/12/2004 $ 454,262.20 為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的日常運作費提供津貼(終期)。
09/12/2004
30/12/2004
$ 680,000.00 為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擴建校舍提供津貼。
澳門大學學生會 05/02/2004
10/06/2004
$ 494,429.42 為澳門大學學生會四月至十二月份的日常運作費提供津貼。

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代行政總監 吳樣儂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名 單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資訊督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督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開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林紫茵 7.80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鴻傑

委員:林國揚

潘淑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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