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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8/8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1/1989

刊登日期:

1989.10.9

版數:

5475

  • 修改三月十五日第24/86/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免費衛生護理)事宜。
相關法規 :
  • 第24/86/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居民取得衛生護理規則。
  •  
    相關類別 :
  • 衛生護理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8/89/M號法令

    十月九日

    繼續使衛生系統制度化是政府在社會範疇內的目標,該系統逐漸透過提供全面、普及和免費的護理,以遵從世界衛生組織訂定「在公元二千年全人類均可得到健康」的策略。

    因此,在不影響正處於研究中的其他措施,該等措施是為了評估使免費衛生護理擴展至本地區所有居民之可能性,認為目前應對由年齡在六十五歲及以上人士組成的處於危險之組別承擔該責任,並使三月十五日第24/86/M號法令之執行範圍伸延至該社會組別。

    綜上所述;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本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將三月十五日第24/86/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訂如下:

    第三條

    (支付之情況)

    一、

    二、免費者如下:

    (A) ............

    (B) ............

    (C) 對處於危險之人士提供的護理,包括孕婦、臨產婦女、產婦、十歲和以下的小童、中小學學生以及年齡在六十五歲和以上的人士;

    ............

    三、

    四、

    五、

    第八條

    (接受)

    一、下列處於危險之組別,可在衛生司任何部門或機構接受衛生護理:

    (A) ............

    (B) ............

    (C) ............

    (D) 年齡在六十五歲及以上之人士。

    二、

    第二條——本法令自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三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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