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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0/87/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2/1987

刊登日期:

1987.8.10

版數:

2160

  • 修正二月十六日第8/87/M號法令若干條文(行政牌照)--撤消一月二十一日第2/78/M號法令。
被廢止 :
  • 第31/93/M號法令 - 關於訂定新行政執照制度及授予權限予有關各實體--數項廢止。
  •  
    部份被廢止 :
  • 第90/88/M號法令 - 設立管制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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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2/78/M號法令 - 關於管制波子機娛樂場之經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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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8/87/M號法令 - 關於各種活動行政許可受行政暨公職司管制--撤消一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四七五號立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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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行政准照 - 文化局 - 市政署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1/93/M號法令 廢止

    第60/87/M號法令

    八月十日

    按照二月十六日第8/87/M號法令之規定須領取行政許可業務之受管制活動,係由該法例所核准及設定者,然而發現有潛伏且未為預料之情況出規,故急需予以解決。

    另方面,容許在第8/87/M號法令所產生之許可範圍內發展分散職權的做法,條件業經設立。

    基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之意見;

    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澳門護理總督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一條的修訂)

    二月十六日第8/87/M號法令第一條一款內文改為如下:

    一、按照法律及本法令之規定,下列者應領取由行政暨公職司,葡文簡稱SAFP所簽發之行政許可:

    A)電影院及劇院;

    B)機動、電動及波子機式的電機動遊樂及其他;

    C)桌球;

    D)保齡球;

    E)健身、蒸氣浴及按摩;

    F)理髮店、髮型屋及美容院;

    G)公開娛樂及表演;

    H)色情或淫褻物品的出售;

    I)彩票、抽獎、抽籤及同類活動的進行;

    J)婚姻介紹所;

    L)護衛公司。

    第二條 (第二條的修訂)

    二月十六日第8/87/M號法令第二條一款內文改為如下:

    一、下列活動亦須領取行政許可,但有關之許可證由下列機關簽發:

    A)市政委員會(澳門市政廳或海島市政廳):賣物會、商品展銷及拍賣;

    B)勞工事務署:僱傭公司;

    C)澳門社會工作司:托兒所;

    D)澳門文化學會:影片的製作及編導,包括宣傳性質者。

    第三條 (第三條的修訂)

    二月十六日第8/87/M號法令第三條之內文改為如下:

    一、在經營第一條一款B、C及D項所指之任何活動,無論是專營或與其他活動一併經營之場所或地方,均禁止:

    A) 上午八時前及凌晨零時後營業;

    B) 未滿十五歲者進入;

    C) 對許可證申請書內所列明之機械或設備的數量或特徵作出更改;

    D) 將機械、電動或電子儀器所記錄之中獎轉為現金、籌碼或任何性質的代用券;

    E)打賭或任何一類幸運博彩的進行。

    二、上款B項之規定,不適用於經營如動物、模型及車輛款式的電動機械及娛樂儀器以及音樂箱情況。

    三、基於有關人士之有依據申請,行政暨公職司得核准一款所指場所或地方營業至凌晨弍時,但須遵守下列條件:

    A)凌晨零時起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B)因延長營業時間,營業稅增加百分之五十。

    四、違反一款任何一項規定及三款A)項規定,處以罰款澳門幣三千元至一萬元。

    五、擬經營第一條一款B)項所指任何活動之新場所,導致不獲發許可之因素主要有:

    A)座落地點與學校,兒童遊樂園及幼稚園之距離少於一百公尺;

    B)與別類商業活動合併經營。

    第四條 (特別制度——理髮店、髮型屋及美容院)

    一、二月十六日第8/87/M號法令第一條F)項所指場所具下列情況者,得在地點毋須與商業目的作法定配合下獲發給許可:

    A)申請人倘能證實大部份倘有之小業主同意或不反對場所的經營;

    B)在每一情況下均能確保被視為必需之衛生及安全條件。

    二、為着一款A項規定之目的,申請人應:

    A)在申請書內附載擬設場所所在樓宇之單位數量;

    B)分別在某份中文及葡文報章上刊登通告,其內指明有關之地點及擬從事之活動,並說明任何小業主均得在十五天期限內向行政暨公職司反對申請;

    C) 提出已作上項所指刊登之證明。

    三、為檢查一款B項所指條件,行政暨公職司得組織一「臨時」檢查委員會,其內除包括一名行政暨公職司人員外,還有工務運輸司代表一名、衛生司代表一名及消防隊代表一人。

    四、行政暨公職司司長負責審核檢查委員會之報告書,故亦負責對所申請之許可予以批給或拒絕。

    第五條 (第六條的修訂)

    二月十六日第8/87/M號法令第六條之內文改為如下:

    一、供作經營或放映用途的電影影片,包括以軟片及錄影帶攝錄影像之製作及編導之許可申請書內應載有:

    A)製作人士之認別資料;

    B)預料進行拍攝之地點表;

    C)預料進行拍攝之日期;

    D)影片或題材綱要,倘屬虛構或紀錄片亦然;

    E)倘屬宣傳影片,宣傳內容或產品;

    F)在倘有之人員名單內說明在澳門地區攝錄影像之承諾聲明。

    二、在本法例內文所載之下列者豁免領取二月十六日第8/87/M號法令第二條一款D)項所指行政許可:

    A) 由或為公共機關或企業所製作之影片,但倘該等機構擬在公共街道進行拍攝,應事先在十個辦公日前以書面通知工務運輸司、市政廳及澳門保安部隊;

    B)供新聞機構用之拍攝。

    第六條 (附件五的修訂)

    二月十六日第8/87/M號法令附件五第八點之內文改為如下:

    八、影片之製作及編導:

    每片 五百元

    第七條 (撤銷)

    現行一月二十一日第2/78/M號法令條文概行撤銷。

    一九八七年八月七日通過

    着頒行

    護理總督 孟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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