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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2/87/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7/1987

刊登日期:

1987.4.27

版數:

974

  • 修改為簡化行政循環之規例(預算修改)--撤消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六一/八六/M號法令第十一條條文。
相關法規 :
  • 第41/83/M號法令 - 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 第61/86/M號法令 - 核准及實施一九八七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冊(OGT)--撤銷十一月廿一日第四一/八三/M號法令第一三條四款條文。
  • 第79/GM/98號批示 - 命令公布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之中譯本,並公布修改該法令之五月二十六日第49/84/M號法令及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之中譯本,以及公布經五月二十六日第49/84/M號法令、十二月三十一日第61/86/M號法令、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及九月十七日第55/90/M號法令修改後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現行文本之中譯本(規範制定及執行本地區總預算及本地區公共會計、制定營業年度帳目及管理帳目以及監察澳門公共行政部門之財政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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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公共財政管理及稅務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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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87/M號法令

    四月二十七日

    鑑於需立即修正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內有關預算修改之規定,但不影響對同一法規正進行之整體修正;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一條

    (核准範圍及權限)

    一、為支付未預測或撥款不足之不得拖延之開支,得修正或修改預算。

    二、如本地區總預算之總開支增加,則透過法令修正預算。

    三、如能以開支項目內剩餘之撥款抵銷追加或登錄之款項,則根據總督批示之規定修改預算。

    第二條

    廢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61/86/M號法令第十一條。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馬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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