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2024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9/2024

刊登日期:

2024.2.26

版數:

683-684

  • 調整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五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限額。
相關法規 :
  • 第40/95/M號法令 - 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第27/2020號行政命令 - 調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a項、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項及b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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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勞工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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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2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四十七條第六款及第五十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調整限額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五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限額,按照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表的規定予以調整。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27/2020號行政命令附表中有關本行政命令第一條所定限額的部分。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表

    (第一條所指者)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新訂限額(澳門元)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最低限額 425,250.00
    最高限額 1,417,500.00
    第五十條第四款 最低限額 340,200.00
    最高限額 1,13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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