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4

刊登日期:

2024.1.10

版數:

574

  • 將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29/99/M號法令 - 修改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第三條,並修改由該法規核准之《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重章程》重新公布整份《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通則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及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第五條a)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余雨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起獲續期兩年。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法規:

    第2/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4

    刊登日期:

    2024.1.10

    版數:

    574-575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副局長。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龐啓富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副局長,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

    附件

    委任龐啓富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龐啓富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2014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2008 中山大學經濟學學士。

    專業簡歷

    09/2023至今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副局長;

    04/2019至今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研究廳廳長;

    12/2018–04/2019 經濟局研究廳代廳長;

    06/2018–04/2019 經濟局經濟分析處處長;

    01/2018–05/2018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研究及資料處經理;

    08/2017–12/2017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研究暨資料處代經理;

    12/2014–07/2017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12/2013–12/2014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10/2010–11/2013 私營機構任職;

    04/2010–10/2010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助理技術員;

    04/2009–03/2010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文員。

    法規:

    第3/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4

    刊登日期:

    2024.1.10

    版數:

    575-576

    •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4,800.00(澳門元貳拾捌萬肆仟捌佰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84,800.00(澳門元貳拾捌萬肆仟捌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許麗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陳秀玉;

    委員:蔣玉珠;

    候補委員:馮敏儀。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法規:

    第4/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4

    刊登日期:

    2024.1.10

    版數:

    576-577

    • 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行政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2,500.00(澳門元叁萬貳仟伍佰元);

    在該秘書處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金額為$32,500.00(澳門元叁萬貳仟伍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許麗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吳書昇;

    委員:李惠茹;

    候補委員:馮婉玲;

    候補委員:冼嘉宜。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法規:

    第5/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4

    刊登日期:

    2024.1.10

    版數:

    577

    •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35,500.00(澳門元壹拾叁萬伍仟伍佰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35,500.00(澳門元壹拾叁萬伍仟伍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林智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羅暉;

    委員:郭日龍;

    候補委員:楊惠芳;

    候補委員:劉志英。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法規:

    第6/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4

    刊登日期:

    2024.1.10

    版數:

    578

    •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7,200.00(澳門元伍萬柒仟貳佰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57,200.00(澳門元伍萬柒仟貳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辜美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鄭藝婷;

    委員:蘇秀雯;

    候補委員:趙寶珠;

    候補委員:張春蕾。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法規:

    第7/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4

    刊登日期:

    2024.1.10

    版數:

    578-579

    •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保安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1,000.00(澳門元陸萬壹仟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61,000.00(澳門元陸萬壹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張玉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梁佩欣;

    委員:曾翔;

    候補委員:賴東生;

    候補委員:李嘉儀。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法規:

    第8/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4

    刊登日期:

    2024.1.10

    版數:

    579-580

    •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0,000.00(澳門元拾伍萬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50,000.00(澳門元拾伍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何鈺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陳美怡;

    委員:黃福森;

    候補委員:李志英;

    候補委員:黃燕松。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法規:

    第9/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4

    刊登日期:

    2024.1.10

    版數:

    580

    •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6,600.00(澳門元玖萬陸仟陸佰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6,600.00(澳門元玖萬陸仟陸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張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黃文傑;

    委員:曾惠斯;

    候補委員:黃佩芬;

    候補委員:吳明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法規:

    第10/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4

    刊登日期:

    2024.1.10

    版數:

    580-581

    • 撥予政府總部事務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政府總部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政府總部事務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31,800.00(澳門元捌拾叁萬壹仟捌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政府總部事務局一項金額為$831,800.00(澳門元捌拾叁萬壹仟捌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雷子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謝佩雯;

    委員:郭淑華;

    候補委員:李艷華;

    候補委員:薛敏婷。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法規:

    第11/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24

    刊登日期:

    2024.1.10

    版數:

    581-582

    • 撥予財政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0,000.00(澳門元貳拾叁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230,000.00(澳門元貳拾叁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鍾聖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倘兩者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張祖強代任;

    委員:張祖強;

    委員:周美翠;

    候補委員:林文捷;

    候補委員:羅金雲。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

    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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