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0/2021

刊登日期:

2021.10.5

版數:

2668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零時起,關閉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及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規定的電影院、劇院、室內遊樂場、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室、網吧、桌球室、保齡球場、蒸氣浴室、按摩院、美容院、健身院、健康俱樂部、“卡拉OK”場所、酒吧、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
相關法規 :
  • 第2/2004號法律 - 傳染病防治法
  • 第47/98/M號法令 - 核准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
  • 第16/96/M號法令 - 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若干廢止。
  • 第15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零時起,解除第1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  
    相關類別 :
  • 衛生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零時起,關閉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及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規定的電影院、劇院、室內遊樂場、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室、網吧、桌球室、保齡球場、蒸氣浴室、按摩院、美容院、健身院、健康俱樂部、“卡拉OK”場所、酒吧、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4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0/2021

    刊登日期:

    2021.10.5

    版數:

    2670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零時起,持有由衛生當局認可的合資格機構發出的二十四小時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的人士,方可進入出入境事務站的離境區域。
    廢止 :
  • 第14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零時起,持有由衛生當局認可的合資格機構發出的四十八小時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的人士,方可進入出入境事務站的離境區域。
  •  
    相關法規 :
  • 第2/2004號法律 - 傳染病防治法
  • 第15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起,解除第14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  
    相關類別 :
  • 衛生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零時起,持有由衛生當局認可的合資格機構發出的二十四小時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的人士,方可進入出入境事務站的離境區域。

    二、基於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緊急救援,以及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況,衛生當局可豁免有關人士遵守上款所指措施。

    三、廢止第14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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