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31/2021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7/2021

刊登日期:

2021.9.13

版數:

1549-1559

  • 修改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相關法規 :
  • 第2/2007號法律 - 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 第27/2015號行政法規 - 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未成年人的監護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1/2021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7/2015號行政法規

    《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7/2015號行政法規

    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性質及隸屬

    一、〔原有條文〕

    二、懲教管理局隸屬於保安司司長。

    第三條

    機關及附屬單位

    一、[……]

    二、[……]

    (一)資源及資訊管理廳;

    (二)[……]

    (三)組織、策劃及法律支援處。

    三、[……]

    四、[……]

    第六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主席及兩名委員組成,主席由局長擔任,其中一名委員須為資源及資訊管理廳廳長,另一名委員則為財政及財產處處長;該等人員職位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有關代任人替代。

    三、[……]

    (一)制訂運作預算及預算修改的建議,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二)編製財務管理計劃及方針以及年度管理帳目,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三)[原(二)項]

    (四)組織會計記帳,使之保持最新資料,並監察會計記帳工作。

    第八條

    資源及資訊管理廳

    一、資源及資訊管理廳具下列職權:

    (一)[……]

    (二)[……]

    (三)研究和編製懲教管理局資訊及通訊範疇的具體方案;

    (四)規劃和評估懲教管理局資訊科技系統的發展,統籌資訊網絡及系統的整體建設和應用;

    (五)[……]

    二、資源及資訊管理廳下設:

    (一)[……]

    (二)[……]

    (三)資訊及通訊處;

    (四)[……]

    第十條

    財政及財產處

    [……]

    (一)[……]

    (二)協助制訂運作預算的建議及編製財務管理計劃;

    (三)[……]

    (四)[……]

    (五)[……]

    (六)協助編製涉及懲教管理局財政管理的每月帳目及年度管理帳目;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第十一條

    資訊及通訊處

    資訊及通訊處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研究、分析和優化懲教管理局整體資訊及通訊科技並提交報告;

    (二)為資訊渠道合理化和履行懲教管理局職責,設計最適用的自動化及電腦化資訊處理系統;

    (三)對資訊系統作恆常查驗和評估,以確保資訊產品的質素,並保證該等產品實際符合懲教管理局的總體目標及各附屬單位、從屬機構的特定目標;

    (四)作出使設備及應用程式能良好運作的指示和建議,並查驗有關使用情況;

    (五)研究並建議取得資訊設備及有關程式,以及訂定相關管理及報銷準則;

    (六)訂定保障資訊保密所需的安全規定,以及管理所有資訊使用者的登入方式;

    (七)負責處理資訊並確保資訊安全及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八)審議各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提出的程序資訊化要求,並考慮其對現有和預計的資源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分析在設立資訊渠道方面新資訊應用程序所造成的影響;

    (九)計劃並促進採用新資訊及通訊科技,以推動懲教管理局運作現代化和提高其效率;

    (十)研究、開發資訊系統和保持其運作,尤其確保從屬機構管理系統正常運作和更新有關系統;

    (十一)管理及維護懲教管理局的資訊系統、通訊系統、監察系統、數據庫及周邊設施設備等,並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其安全性及穩定性;

    (十二)在法律或規章所定的保存資料期間屆滿時,建議依法銷毀數據及資料;

    (十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機構及部門的資訊中心合作,以促進各種資訊處理方法兼容和推動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組織、策劃及法律支援處

    組織、策劃及法律支援處具下列職權: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研究及協助制訂監務及少年感化院事務的政策並提交有關報告;

    (九)研究及編製懲教管理局短、中、長期工作計劃及執行報告;

    (十)分析及評估各項政策和措施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改善建議;

    (十一)推動行政程序的簡化和標準化,以改善懲教管理局的運作、內部管理及服務模式,並評估其成效;

    (十二)研究及建議有利於優化組織及運作的管理模式,並評估其成效;

    (十三)就懲教管理局内外協調、溝通機制以及促進合作提出建議。

    第十五條

    路環監獄

    一、路環監獄為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執行刑罰的法規所指的監務部門,負責執行剝奪自由刑罰及羈押措施,具下列職權:

    (一)[……]

    (二)促進囚犯重返社會;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二、[……]

    三、[……]

    四、[……]

    五、[……]

    六、[……]

    七、路環監獄須藉保安司司長認可的內部規章,就其組織及運作訂定細則性的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附屬單位

    [……]

    (一)[……]

    (二)保安及看守處;

    (三)監務支援處。

    第十八條

    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負責向囚犯及被收容的青少年提供基本護理和醫療保健援助。

    四、[……]

    第十九條

    保安及看守處

    保安及看守處為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執行刑罰與保安處分的法規中所指的監務技術部門,具下列職權:

    (一)按司法命令採取必要措施執行剝奪自由刑罰、羈押措施及保安處分;

    (二)確保監獄場所及設備的安全,監察保安設施設備運作情況,並定期提交報告;

    (三)對囚犯進行必要的看守,並安排押送囚犯外出;

    (四)採取相應的安全防控措施,預防及應對監獄突發事件;

    (五)為編製法律規定的報告提供所需資料;

    (六)為促進囚犯重返社會的活動提供保安意見及行動支援;

    (七)根據所定準則,確保囚犯膳食符合衛生和質量規則;

    (八)在主管實體提出要求時,根據國際及區際合作協議的規定執行有關被判刑人轉移程序;

    (九)依法對囚犯提起專案調查程序及執行紀律處分;

    (十)監督及執行維護監獄環境衛生及預防傳染病的措施;

    (十一)協助在少年感化院的安全及秩序管理方面提供行動上的支援。

    第二十條

    少年感化院

    一、少年感化院為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所指的教育場所,其對象為:

    (一)[……]

    (二)[……]

    (三)[……]

    (四)[……]

    二、[……]

    三、[……]

    四、[……]

    五、[……]

    六、少年感化院須藉保安司司長認可的內部規章,就其組織及運作訂定細則性的具體規定。”

    第二條

    增加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的條文

    第27/2015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九-A條,內容如下:

    “第十九-A條

    監務支援處

    監務支援處具下列職權:

    (一)處理監務一般行政事務;

    (二)研究及評估監獄場所及設備的運作,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協助管理監獄運作所需資源及囚犯物品;

    (四)研究及建議有利於監務管理的知識和技術;

    (五)搜集、分析及處理監獄保安的資訊,尤其涉及囚犯可能危害監獄秩序及安全的資訊;

    (六)對監獄保安及衛生安全作風險評估,制訂各項應對措施;

    (七)策劃保安行動,以及統籌和協調監獄演習,並評估有關結果及提出優化建議;

    (八)就監務發展所需的專業培訓提供意見;

    (九)支援保安看守及社會重返的工作;

    (十)協助在少年感化院的安全及秩序管理方面提供意見及技術上的支援。”

    第三條

    取代附件

    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所指的附件一,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

    第四條

    人員的轉入

    一、原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轉入資源及資訊管理廳廳長的官職,並維持定期委任至委任任期屆滿為止。

    二、原組織及資訊處處長轉入資訊及通訊處處長的官職,並維持定期委任至委任任期屆滿為止。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轉入透過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將該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四、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官職的服務時間內。

    第五條

    財政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財政局為此動用的撥款承擔。

    第六條

    更新提述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資源及資訊管理廳”的提述。

    第七條

    廢止

    廢止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四款。

    第八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本行政法規第三條所指者)

    附件一

    (第二十二條所指者)

    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

    表一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1
    廳長 3
    處長 9
    醫生 普通科醫生 5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32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4
    護理人員 高級護士/一級護士 16
    教學人員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3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1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1
    技術員 4 技術員 25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30
    行政技術助理員 8(a)
    總數 139

    (a)職位於出缺時撤銷。

    表二

    人員組別 級別 職程 職位數目
    獄警隊伍人員 監務總長 1
    副監務總長 2
    警司 4
    副警司 13
    高級警長 14
    警長 28
    副警長 55
    首席警員 143
    一等警員/警員 374
    總數 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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