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21

刊登日期:

2021.9.1

版數:

12774-12776

  • 續任及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及一名代任人,以及續任該委員會秘書。
相關法規 :
  • 第62/96/M號法令 - 訂定發展澳門資料統計體系之規範性框架--廢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74/87/M號法令第一條至第二十八條。
  •  
    相關類別 :
  • 統計諮詢委員會 - 統計暨普查局 - 澳門大學 - 澳門理工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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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組織 :
  • 澳門中華總商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出入口商會 -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 澳門金融學會 - 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 - 澳門廠商聯合會 - 澳門酒店協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a項所指統計暨普查局代表麥恆珍﹔

    (二)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b項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陳守信﹔

    (三)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所指的行政當局各職權範疇之代表:

    (1)經濟財政職權範疇代表尉東君;

    (2)保安職權範疇代表賴東生;

    (3)社會文化職權範疇代表梁詠嫻;

    (4)運輸工務職權範疇代表呂美瑩;

    (四)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e項所指的社團代表:

    (1)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馬志達,代任人余昇﹔

    (2)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林偉雄,代任人傅宇安;

    (3)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柯麗香,代任人馮家偉;

    (4)澳門出入口商會代表蕭家浩,代任人李俊鳴;

    (5)澳門建築置業商會代表麥冬青;

    (五)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私人機構或實體的代表:

    (1)澳門金融學會代表陳偉成,代任人胡倫;

    (2)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潘耀榮,代任人洪于德。

    二、委任以下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所指的行政法務職權範疇代表陳榮喜﹔

    (二)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e項所指的社團代表:

    (1)澳門廠商聯合會代表郭張蘇珊,代任人黃焯華;

    (2)澳門酒店協會代表卓凱彬,代任人Adrião Mito Pinto Marques;

    (三)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私人機構或實體的代表:

    (1)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陳靖涵,代任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副教授丁燈;

    (2)澳門大學博彩研究所所長馮家超,代任人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金融及商業經濟學系系主任李國強;

    (3)澳門理工學院應用科學高等學校副教授柯韋,代任人澳門理工學院管理科學高等學校校長黃貴海;

    (4)澳門金融學會代表盧志文,代任人吳耀琪。

    三、委任劉嘉禮為澳門建築置業商會代表麥冬青的代任人。

    四、續任高展文為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三款所指的統計諮詢委員會秘書,為期兩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2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21

    刊登日期:

    2021.9.1

    版數:

    12776

    • 免除一名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之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第5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人士代表工商業發展基金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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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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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機構 :
  •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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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工商業發展基金代表戴建業之請求,免除其擔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之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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