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4/202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7/2021

刊登日期:

2021.7.5

版數:

1033

  •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關於澳門籍流動漁船的檢驗工作合作協議》。
相關法規 :
  • 第21/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作為簽署《關於澳門籍流動漁船的檢驗工作合作協議》的簽署人。
  •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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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2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

    授權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關於澳門籍流動漁船的檢驗工作合作協議》。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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