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6/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21

刊登日期:

2021.2.24

版數:

2752

  • 續任青年事務委員會一名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2/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廢止九月十四日第65/92/M號法令。
  • 第7/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續任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
  •  
    相關類別 :
  • 青年事務委員會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七)項,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龔志明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17/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21

    刊登日期:

    2021.2.24

    版數:

    2753

    • 委任非高等教育委員會一名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7/2010號行政法規 - 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教育委員會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四)項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龔志明副局長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18/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21

    刊登日期:

    2021.2.24

    版數:

    2753

    • 終止一名及委任另一名高等教育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5/2018號行政法規 - 高等教育委員會。
  • 第10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多名高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  
    相關類別 :
  • 教育委員會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終止曾冠雄擔任高等教育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丁少雄副局長為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自本批示公佈之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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