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0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20

刊登日期:

2020.10.28

版數:

14919

  • 委任一名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財政局代表之代任人,以代替原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3/2007號行政法規 - 核准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
  • 第3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及續任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行政法規《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余倩文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財政局代表之代任人,以代替羅鵲萍。

    二、上款委任的代任人的任期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法規:

    第20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20

    刊登日期:

    2020.10.28

    版數:

    15279

    • 終止一名人士擔任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及主席的職務及委任該委員會一名主席及一名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隸屬於行政長官的“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
  • 第3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多名“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沈振耀的要求,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終止其擔任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及主席的職務。

    二、委任高炳坤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主席,以代替沈振耀,任期至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為止。

    三、委任周錫強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為止。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21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20

    刊登日期:

    2020.10.28

    版數:

    15279

    • 終止一名人士擔任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及主席的職務及委任該委員會一名主席,以及一名成員,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13/2012號法律 -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 第1/2013號行政法規 - 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 第1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以及委任一名委員及其候補人。
  •  
    相關類別 :
  • 司法援助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2013號行政法規《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沈振耀的請求,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終止其擔任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及主席的職務。

    二、委任梁葆瑩為司法援助委員會主席,以代替沈振耀,任期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

    三、委任周錫強為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並由其代替梁葆瑩擔任副主席,任期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21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20

    刊登日期:

    2020.10.28

    版數:

    15280

    • 終止一名人士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的職務及委任該委員會一名常設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5/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第9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兩名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
  •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沈振耀的請求,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終止其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張少雄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以代替沈振耀,任期至二零二二年四月二日為止。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