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20

刊登日期:

2020.7.1

版數:

9350

  • 委任一名人士為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2019號行政法規 - 文化產業委員會。
  • 第34/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9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十四)項以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鍾玉文為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馬寶明,直至被替代者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5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20

    刊登日期:

    2020.7.1

    版數:

    9350-9351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澳門旅遊學院副院長。
    相關類別 :
  • 澳門旅遊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四條第二款(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呂劍英為澳門旅遊學院副院長,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澳門旅遊學院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附件

    委任呂劍英為澳門旅遊學院副院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呂劍英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澳門旅遊學院副院長一職。

    學歷:

    ——旅遊學院酒店管理高等專科學位;
    ——旅遊學院旅遊企業管理學士學位;
    ——英國University of London經濟學原理學位後文憑;
    ——英國University of London財務管理碩士;
    ——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文憑;
    ——澳洲James Cook University旅遊哲學博士。

    專業簡歷:

    ——2002年至2005年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於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擔任教務助理;
    ——2005年至2006年以期限確定之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於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擔任實習講師;
    ——2006年至2011年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於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擔任講師;
    ——2011年至今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於澳門旅遊學院擔任副教授;
    ——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於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兼任酒店管理、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課程主任;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於旅遊學院擔任旅遊高等學校代副校長;
    ——2018年9月至今,於澳門旅遊學院兼任酒店管理、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課程主任。

    法規:

    第53/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20

    刊登日期:

    2020.7.1

    版數:

    9351-9352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文化局副局長。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麗珊為文化局副局長,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附件

    委任張麗珊擔任文化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張麗珊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文化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大學工程學學士(軟件工程)。

    專業簡歷:

    ——2002年8月 進入公職;
    ——2003年2月至2005年2月 身份證明局二等資訊督導員;
    ——2005年2月至2007年6月 身份證明局二等資訊技術員;
    ——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 身份證明局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2008年4月至2017年12月 身份證明局開發暨製作處處長;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 身份證明局製作及檔案管理處處長;
    ——2018年3月至2020年5月 身份證明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2020年5月至今 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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