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0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20

刊登日期:

2020.4.22

版數:

5327

  • 續任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9/2003號行政法規 - 制定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
  • 第18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人士擔任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主席。
  •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陳漢生(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至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並因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委員孫家雄代任,委員會主席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委員——孫家雄;

    (三)委員——楊志光;

    (四)委員——呂開顏;

    (五)委員——尉東君;

    (六)委員——馬健華;

    (七)委員——莫志偉。

    * 請查閱:第18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三、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0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20

    刊登日期:

    2020.4.22

    版數:

    5327-5328

    • 委任跨部門委員會成員及候補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5/2014號行政法規 - 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 第23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編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體規劃草案事宜。
  • 第4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設立的跨部門委員會一名成員及一名候補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第18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跨部門委員會協調員及候補成員。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文化局 - 市政署 - 交通事務局 - 公共建設局 - 環境保護局 - 房屋局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5/2014號行政法規第五條所指的跨部門委員會成員:

    (一)土地工務局局長黎永亮(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並擔任協調員;**

    (二)文化局代表梁惠敏;

    (三)市政署代表羅志堅;

    (四)交通事務局代表鄭岳威;

    (五)建設發展辦公室代表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

    (六)環境保護局代表陳美寶(任期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七)房屋局代表山禮度;

    (八)旅遊局代表許耀明。

    * 請查閱:第4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18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當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替代。

    三、當第一款(二)至(八)項的成員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下列候補成員替代:

    (一)蘇建明,為(二)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二)麥儉明,為(三)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三)林志劍(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為(四)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四)李華歡,為(五)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五)陳國浩,為(六)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六)郭惠嫻,為(七)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七)程衛東,為(八)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四、本批示所委任的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 請查閱:第4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8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廢止第23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中關於委任跨部門委員會成員的第二款至第五款。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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