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20

刊登日期:

2020.3.18

版數:

3554

  • 委任駐澳門賽馬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經營賽馬專營合同》第二十四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蘇崑為駐澳門賽馬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元九千二百元。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6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20

    刊登日期:

    2020.3.18

    版數:

    3554

    • 終止一名擔任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的職務及委任一名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彩票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即發彩票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歐陽傑請求,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其擔任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的職務。

    二、委任甄綺蓮為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為期一年。

    三、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元六千六百元。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法規:

    第7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20

    刊登日期:

    2020.3.18

    版數:

    3956-3957

    • 續任及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副主席,以及續任及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代任人。
    相關法規 :
  • 第3/2014號行政法規 - 城市規劃委員會。
  • 第5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兩名人士分別作為交通事務局局長及環境保護局局長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之代任人,以替代原代表。
  • 第4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人士替代原作為文化局局長擔任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之代任人。
  •  
    相關類別 :
  • 城市規劃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五條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九)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

    (一)邱庭彪;

    (二)區頌兒。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九)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

    (一)柯慶耀;(二)呂澤強;(三)蔡韻璇;(四)譚志煒;(五)Sio Chi Veng;(六)沈強;(七)盧偉國;(八)楊道禮;(九)曾遠榮;(十)雷民強;(十一)高岸聲;(十二)張健中;(十三)鄭洪光;(十四)余亮豪;(十五)盧俊宇;(十六)黃國基;(十七)陳榮達;(十八)梁普宇;(十九)陳昭怡;(二十)Álvaro dos Santos Rodrigues。

    三、委任邱庭彪委員為城市規劃委員會副主席。

    四、續任下列人士分別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一)、(三)至(五)及(七)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代任人:

    (一)羅志堅——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代任人;

    (二)蘇建明(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文化局局長代任人;**

    (三)鄭岳威(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交通事務局局長代任人;*

    (四)陳美寶(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環境保護局局長代任人;*

    (五)梁美玲——法務局局長代任人。

    * 請查閱:第5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4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委任下列人士分別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六)和(八)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代任人:

    (一)郭杰平——房屋局局長代任人;

    (二)許耀明——旅遊局局長代任人。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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