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20

刊登日期:

2020.3.4

版數:

2661-2662

  • 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為長者事務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長者事務委員會。
  • 第6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
  •  
    相關類別 :
  • 長者事務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替代何麗鑽擔任長者事務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2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20

    刊登日期:

    2020.3.4

    版數:

    2662

    • 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為禁毒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禁毒委員會。
  • 第92/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多名禁毒委員會委員。
  •  
    相關類別 :
  • 禁毒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替代何麗鑽擔任禁毒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23/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20

    刊登日期:

    2020.3.4

    版數:

    2662

    • 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為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7/2016號行政法規 - 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
  • 第14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多名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
  •  
    相關類別 :
  • 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16號行政法規《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替代何麗鑽擔任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24/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20

    刊登日期:

    2020.3.4

    版數:

    2663

    • 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復康事務委員會。
  • 第64/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多名復康事務委員會委員。
  •  
    相關類別 :
  • 復康事務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替代何麗鑽擔任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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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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