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0/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20

刊登日期:

2020.1.22

版數:

1165-1166

  • 批准於港珠澳大橋澳門海關站安裝及使用合共35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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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海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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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海關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於港珠澳大橋澳門海關站安裝及使用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351台。

    二、海關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使用許可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許可的理由。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海關。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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