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20

刊登日期:

2020.1.22

版數:

1153

  • 訂定廉政專員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
被廢止 :
  • 第10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廉政專員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
  •  
    廢止 :
  • 第21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廉政專員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
  •  
    相關法規 :
  • 第3/2009號行政法規 - 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0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廉政專員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受下列條款限制:

    (一)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澳門元三千萬元;

    (二)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一千八百萬元;

    (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九百萬元。

    二、廢止第21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20

    刊登日期:

    2020.1.22

    版數:

    1153-1154

    • 訂定審計長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
    被廢止 :
  • 第10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審計長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
  •  
    廢止 :
  • 第10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確定審計長權限內就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事宜的開支限額。
  •  
    相關法規 :
  • 第12/2007號行政法規 - 訂定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0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審計長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受下列條款限制:

    (一)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澳門元三千萬元;

    (二)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一千八百萬元;

    (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九百萬元。

    二、廢止第10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20

    刊登日期:

    2020.1.22

    版數:

    1154

    • 終止一名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的任期。
    相關法規 :
  • 第12/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基金會章程。
  • 第6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一名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行政法規第17/2011號行政法規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林金城的請求,終止其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的任期。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20

    刊登日期:

    2020.1.22

    版數:

    1154

    • 終止一名科技委員會副主席及委員的委任。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技委員會並訂定其職務──廢止一月五日第1/98/M號法令。
  • 第17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科技委員會委員。
  • 第19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科技委員會副主席。
  •  
    相關類別 :
  • 科技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5號行政法規第10/2009號行政法規第11/2015號行政法規第1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林金城的請求,終止其科技委員會副主席及委員的委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20

    刊登日期:

    2020.1.22

    版數:

    1155

    • 委任“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隸屬於行政法務司的“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相關組織 :
  • 澳門中華總商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醫務助理人員協進會 - 澳門退休公務員聯誼會 - 澳門區域公共管理研究學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十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胡偉星,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李振國,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黃國勝、徐達明、林偉濠、許樂敏;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蔡錦富、柯麗香;

    (五)澳門醫務助理人員協進會代表:曾明;

    (六)澳門退休公務員聯誼會代表:洪德祺;

    (七)澳門區域公共管理研究學會代表:陳慧丹。

    二、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馮若儀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秘書長,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法規:

    第2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20

    刊登日期:

    2020.1.22

    版數:

    1559

    • 委任一名體育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30/2001號行政法規 - 規範體育委員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廢止二月七日第10/94/M號法令及四月十二日第15/99/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體育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曾志龍為體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2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20

    刊登日期:

    2020.1.22

    版數:

    1559-1560

    • 委任多名體育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30/2001號行政法規 - 規範體育委員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廢止二月七日第10/94/M號法令及四月十二日第15/99/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體育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一)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止:

    (一)陳紹平;

    (二)何偉權;

    (三)袁麗芬;

    (四)鄺鍵濠;

    (五)梁忠靈;

    (六)李柱坤;

    (七)吳日安;

    (八)吳嘉婷;

    (九)潘敬文;

    (十)施仲舒。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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