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20

刊登日期:

2020.1.20

版數:

22

  • 發行並流通以“鼠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資標籤。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第14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第1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以“鼠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資標籤的發行日期更新為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鼠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資標籤,數量1,000,000枚,面額如下:

    五角、一元、二元五角、三元、三元五角、四元、四元五角、五元、五元五角、六元、八元、十元、十二元、十四元、二十一元、三十元及五十元。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2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20

    刊登日期:

    2020.1.20

    版數:

    24

    • 將發給“綠邨738台有限公司”的第1/2015號牌照續期五年。
    相關法規 :
  • 第8/89/M號法律 - 訂定視聽廣播業務之法律制度事宜。
  • 第1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綠邨738台有限公司獲准經營電台調頻(FM)頻道廣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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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視聽廣播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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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機構 :
  • 綠邨738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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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四日第8/89/M號法律《視聽廣播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綠邨738台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Rádio Vilaverde Limitada”)經營電台調頻(FM)頻道廣播服務的第1/2015號牌照,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五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2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20

    刊登日期:

    2020.1.21

    版數:

    26-27

    • 設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
    被廢止 :
  • 第15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撤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及解除第16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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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2/2004號法律 - 傳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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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衛生 - 行政長官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衛生局 - 海關 - 新聞局 - 市政署 - 治安警察局 - 消防局 - 警察總局 - 民航局 - 海事及水務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社會工作局 - 旅遊局 - 消費者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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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5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協調中心”),負責全面規劃、指導和協調各公共及私人實體關於預防、控制和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工作。

    二、協調中心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的嚴重程度,制定各階段擬採取的防控措施;

    (二)指導和協調各公共及私人實體關於預防、控制和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工作。

    三、協調中心直接隸屬行政長官運作,並由其擔任主席,成員包括: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三)衛生局局長;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五)澳門海關代表;

    (六)新聞局代表;

    (七)市政署代表;

    (八)治安警察局代表;

    (九)消防局代表;

    (十)警察總局代表;

    (十一)衛生局代表;

    (十二)民航局代表;

    (十三)海事及水務局代表;

    (十四)經濟局代表;

    (十五)博彩監察協調局代表;

    (十六)教育暨青年局代表;

    (十七)高等教育局代表;

    (十八)社會工作局代表;

    (十九)旅遊局代表;

    (二十)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代表;

    (二十一)消費者委員會代表。

    四、當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五、主席認為有必要時,可隨時邀請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列席會議及參與相關預防工作。

    六、協調中心的財政、行政及後勤支援由衛生局負責。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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