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審計署

法規:

第2/2019號審計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19

刊登日期:

2019.11.5

版數:

2520-2532

  • 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之輔助資料的組成文件》、《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帳目的編製及組成文件》、《不包括特定機構的自治部門及機構之管理帳目的編製及組成文件》及《特定機構之管理帳目的編製及組成文件》。
廢止 :
  • 第2/2012號審計長批示 - 重新訂定政府部門帳目及基本資料的組成及製作指引。
  •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019號審計長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所賦予的職責,審計署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中央帳目、行政自治部門和自治部門及機構的管理帳目進行年度帳目審計。根據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公佈的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公佈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公佈的第27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總帳目的組成及編製規則》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編製規則》、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佈的第29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特定機構的記帳規則》、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佈的第30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出納活動的規則及帳目的編製規則》(經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公佈的第11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以及經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公佈的第63/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經濟分類結構》(經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公佈的第78/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公共開支功能分類結構》、《組織分類結構》及《資產負債表資料分類結構》所作出的規範,各公共部門及機構所需提交的帳目資料已有所不同。有鑑於此,審計署為履行年度帳目審計的職責,同時結合電腦輔助審計的不斷深化,需重新訂定公共部門及機構帳目和基本資料的組成及製作指引,以配合特區政府的財政管理發展及達到提升審計效益的目的。

    基於此,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財政局及金融管理局必須依循以下限期,根據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之輔助資料的組成文件》,向審計署送交上一財政年度的相關會計及財務管理資料:

    (一)財政局必須在二月二十八日或之前,送交附件一第三款(一)項(1)所列資料,以及在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送交附件一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三款不包括(一)項(1)之其他所列資料。

    (二)金融管理局必須在四月十五日或之前,送交附件一第一款(二)項所列資料。

    二、財政局、行政自治部門、非自治部門及代理銀行必須依循以下限期,根據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帳目的編製及組成文件》,向審計署送交上一財政年度的中央帳目、相關會計和財務管理資料:

    (一)財政局必須在四月十五日或之前,送交附件二第一款所列資料。

    (二)行政自治部門必須在四月十五日或之前,送交附件二第二款所列資料。

    (三)非自治部門必須在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送交附件二第三款所列資料。

    (四)代理銀行必須在四月十五日或之前,送交附件二第四款所列資料。

    三、不包括特定機構的自治部門及機構必須在每年四月十五日或之前,根據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三《不包括特定機構的自治部門及機構之管理帳目的編製及組成文件》,向審計署送交上一財政年度的管理帳目、會計及財務管理資料。

    四、特定機構必須在每年四月十五日或之前,根據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四《特定機構之管理帳目的編製及組成文件》,向審計署送交上一財政年度的管理帳目、會計及財務管理資料。

    五、本批示之附件內所有要求提交之帳表、證明文件、電子檔案及資料文件,應按照以下規範整理:

    (一)公共部門及機構提交正本的帳表必須由負責人簽名及加蓋鋼印;

    (二)銀行提交正本的帳表或發出的證明文件必須由負責人簽名及加蓋印章;

    (三)公共部門及機構和銀行必須按照審計署網站發佈的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編製及提交指定電子檔案;

    (四)電子檔案應刻錄於唯讀光碟上並由負責人加簽確認,或可由負責人使用郵電局的eSignTrust提供的電子認證以加密方式傳送,電子檔案均無需列印提交;

    (五)提交副本的資料文件,必須經過鑑證程序;

    (六)本批示之附件內所有要求但沒有提交之帳表、證明文件、電子檔案及資料文件,必須提交書面清單作出說明,並提交或有之法理依據。

    六、若行政自治部門或自治部門及機構管理帳目所屬的年度內更換全部負責人(如更換全部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新負責人應在原負責人終止職務日起之四十五日內,向審計署送交一份就彼等在該財政年度內擔任職務期間的管理帳目、會計和財務管理資料。

    七、若行政自治部門或自治部門及機構改變財政制度,負責人應在改變財政制度日起之四十五日內,向審計署送交一份一月一日至部門改變財政制度之前一日的管理帳目、會計和財務管理資料。

    八、若行政自治部門或自治部門及機構被撤銷,轉移財產之負責人應在法定轉移限期內,向審計署送交一份一月一日至部門被撤銷之日的預算執行的決算、會計、債權債務和資產管理的資料。

    九、廢止公佈於在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2/2012號審計長批示

    十、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審計長 何永安

    附件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之輔助資料的組成文件》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帳目

    (一)除財政儲備外的帳目及預算電子檔案,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一般綜合收支表工作數據。

    (2)一般綜合資產負債表工作數據。

    (3)一般綜合資產負債表項目對照數據。

    (4)附註對照數據。

    (5)一般綜合預算工作數據。

    (二)財政儲備

    (1)下列帳表必須提交正本及電子檔案。

    i)收支表。

    ii)資產負債表。

    iii)權益變動表。

    (2)下列證明文件必須提交正本,證明文件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i)已簽署的空白銀行詢證函。

    (3)下列資料只須提交電子檔案,其中(ii)~(iv)之資料的電子數據格式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i)適用的會計政策。

    ii)總分類帳。

    iii)試算表(按專有會計格式的分類)。

    iv)會計科目。

    v)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存貨之取得數據。

    vi)固定資產清冊。

    (4)下列資料文件只須提交副本。

    i)銀行結餘調節表。

    ii)外部審計報告書(適用於財政年度內曾聘用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iii)財政儲備相關法律制度於管理期間內作出的修改。

    iv)批准管理帳目之相關文件。

    二、特定機構彙總帳目

    (一)下列資料只須提交電子檔案,其中(1)、(2)及(5)之資料的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彙總收支表工作數據。

    (2)彙總資產負債表工作數據。

    (3)彙總現金流量表工作數據。

    (4)彙總權益變動表工作數據。

    (5)附註對照數據。

    三、共同資料

    (一)下列資料只須提交電子檔案,其中(1)之資料的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分類資料,包括﹕

    i)公共收入經濟分類;

    ii)公共開支經濟分類;

    iii)資產負債表資料分類;

    iv)組織分類;

    v)專題活動。

    (2)澳門特別行政區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產紀錄,包括﹕

    i)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動產清單;

    ii)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不動產清單;

    iii)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車輛及船隊清冊;

    iv)政府停車場清單。

    (二)下列資料文件只須提交電子檔案或副本。

    (1)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財務參與的私營機構清單,清單內容必須包括:

    i)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財務參與的私營機構名稱;

    ii)澳門特別行政區持有私營機構的出資份額及金額;

    iii)若私營機構發行股票,需指出發行股票的類型、數量及金額,以及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持有私營機構股票的類型及數量。若股票類型多於一類,需分別列出上述資料;

    iv)私營機構年度總收入金額,以及當中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金額;

    v)澳門特別行政區於年度內支付予私營機構以補償累積虧損之金額或其他性質的款項;

    vi)澳門特別行政區於年度內借予私營機構的款項,以及私營機構結欠部門的貸款結餘。

    (2)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財務參與之私營機構的資料,包括:

    i)公司章程之登記或變更;

    ii)股東或合同的變更(出資方式、增加或減少資本、盈餘的分享及虧損的分擔等);

    iii)股東之貸款合同的變更、年度帳目(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帳)及有關會計政策、公司機關的負責人名表、活動計劃及預算、年度及特別股東大會之會議記錄、行政管理機關議事記錄之簿冊及報告書、監事會之報告書及意見書、及外部審計報告書等。

    (三)曾向公共部門及機構發送的有關制定、執行及控制年度預算制定之傳閱公函及指引之副本。

    附件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帳目的編製及組成文件》

    一、由財政局提供的中央帳目資料及由其管理的銀行帳戶資料

    (一)下列帳表必須提交正本及電子檔案,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收支表。

    (2)資產負債表。

    (二)下列證明文件必須提交正本,證明文件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銀行實體發出之結餘證明。

    (三)下列資料只須提交電子檔案,其中(1)至(12)之資料的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總分類帳。

    (2)試算表。

    (3)收入數據。

    (4)開支數據。

    (5)出納活動數據。

    (6)財政局公共會計廳撥款數據。

    (7)未入帳支票及轉帳數據。

    (8)未入帳存款數據。

    (9)機關或實體交付之不固定收入數據。

    (10)收入預算數據。

    (11)開支預算數據。

    (12)專題活動開支資料。

    (13)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之預算開支執行表。

    (四)下列資料文件只須提交副本,其中(1)之資料的參考樣式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銀行結餘調節表。

    (2)十二月份各銀行帳戶之對帳單(代理銀行開設之庫房帳戶除外)。

    (3)未入帳存款、未入帳支票及轉帳之相應銀行對帳單(代理銀行開設之庫房帳戶除外)。

    (4)財稅廳收納處之月度活動摘要表(財政局DSF——格式170)及收納處收納員之月度收支申報書(財政局DSF——格式324)。

    (5)特許經營公司的資料,包括:

    i)特許合約的新增及變更等資料;

    ii)各特許經營公司所繳納專營收入金額之報表及證明,用以顯示管理期間內應繳稅款、繳納豁免證明、計算資料及徵收收入等情況。

    (6)稅收優惠之資料。

    二、行政自治部門

    (一)下列帳表必須提交正本及電子檔案,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收支表。

    (2)資產負債表。

    (二)下列證明文件必須提交正本,證明文件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銀行實體發出之結餘證明。

    (三)下列資料只須提交電子檔案,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總分類帳。

    (2)試算表。

    (3)預算撥款數據。

    (4)開支數據。

    (5)出納活動數據。

    (6)未入帳支票及轉帳數據。

    (7)未入帳存款數據。

    (8)開支預算數據。

    (9)可盤點資產數據。

    (10)在職人員變更數據。

    (11)資助私人及私人團體活動之財務數據。

    (12)兼任其他職務的人員數據。

    (13)專題活動開支資料。

    (四)下列資料文件只須提交副本,其中(1)之資料的參考樣式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銀行結餘調節表。

    (2)管理期間最後一個月各銀行帳戶之對帳單。

    (3)未入帳存款、未入帳支票及轉帳之相應銀行對帳單。

    (4)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

    (5)於管理期間內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開立的銀行帳戶之相關財政局意見書及監督實體的許可。

    (6)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退回年終未動用預支款項之交付憑單及相關文件。

    (7)財政局向駐外辦事機構的匯款/撥款通知文件及相應的銀行收款單。(只適用於駐外辦事機構)

    (8)於管理期間內經修改的組織章程、專有人員制度(職級及薪酬)。

    (9)批准管理帳目之相關文件。

    三、非自治部門

    (一)下列證明文件必須提交正本,證明文件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銀行實體發出之結餘證明。

    (二)下列資料只須提交電子檔案,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出納活動數據。

    (2)未入帳支票及轉帳數據。

    (3)未入帳存款數據。

    (三)下列資料文件只須提交副本,其中(1)之資料的參考樣式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銀行結餘調節表。

    (2)十二月份各銀行帳戶之對帳單。

    (3)未入帳存款、未入帳支票及轉帳之相應銀行對帳單。

    (4)於管理期間內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開立的銀行帳戶之相關財政局意見書及監督實體的許可。

    四、代理銀行

    (一)下列帳表必須提交正本和電子檔案,表格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收付款項彙總表。

    (2)非現金收付彙總表。

    (二)下列資料只須提交電子檔案,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預算活動存款數據。

    (2)預算活動付款數據。

    (3)出納活動存款數據。

    (4)出納活動付款數據。

    (5)結餘調節數據。

    (6)印花票證收取及交付數據。

    (7)貴重物品或其他有價物收取及交付數據。

    (8)十二月份及顯示於補充期間所作支付之銀行對帳單。

    附件三

    《不包括特定機構的自治部門及機構之管理帳目的編製及組成文件》

    一、下列帳表必須提交正本及電子檔案,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一)收支表。

    (二)資產負債表。

    二、下列證明文件必須提交正本,證明文件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一)銀行實體發出之結餘證明。

    三、下列資料只須提交電子檔案,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一)總分類帳。

    (二)試算表。

    (三)收入數據。

    (四)開支數據。

    (五)出納活動數據。

    (六)未入帳支票及轉帳數據。

    (七)未入帳存款數據。

    (八)收入預算數據。

    (九)開支預算數據。

    (十)借出款項數據。

    (十一)財務投資數據。

    (十二)可盤點資產數據。

    (十三)在職人員變更數據。

    (十四)資助私人及私人團體活動之財務數據。

    (十五)兼任其他職務的人員數據。

    (十六)專題活動收入及開支資料。

    四、下列資料文件只須提交副本,其中第(一)項之資料的參考樣式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一)銀行結餘調節表。

    (二)管理期間最後一個月各銀行帳戶之對帳單。

    (三)未入帳存款、未入帳支票及轉帳之相應銀行對帳單。

    (四)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五)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

    (六)於管理期間內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規定開立的銀行帳戶之相關財政局意見書及監督實體的許可。

    (七)部門有財務參與的私營機構清單,清單內容必須包括:

    (1)部門有財務參與的私營機構名稱;

    (2)部門持有私營機構的出資份額及金額;

    (3)若私營機構發行股票,需指出發行股票的類型、數量及金額,以及指出部門持有私營機構股票的類型及數量。若股票類型多於一類,需分別列出上述資料;

    (4)私營機構年度總收入金額,以及當中來自部門的金額;

    (5)部門於年度內支付予私營機構以補償累積虧損之金額或其他性質的款項;

    (6)部門於年度內借予私營機構的款項,以及私營機構結欠部門的貸款結餘。

    (八)外部審計報告書(只適用於財政年度內曾聘用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的部門)。

    (九)於管理期間內經修改的組織章程、專有人員制度(職級及薪酬)。

    (十)批准管理帳目之相關文件。

    附件四

    《特定機構之管理帳目的編製及組成文件》

    一、下列帳表必須提交正本及電子檔案,第(一)至第(二)項之資料的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一)收支表。

    (二)資產負債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權益變動表。

    二、下列證明文件必須提交正本,證明文件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一)已簽署的空白銀行詢證函。

    三、下列資料只須提交電子檔案,第(二)至第(十一)項以及第(十三)至第(十五)項之資料的電子數據格式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一)除第29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特定機構的記帳規則》已規範外之適用會計政策。

    (二)總分類帳。

    (三)試算表(按專有會計格式的分類)。

    (四)試算表(按第63/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之分類)。

    (五)會計科目對照數據。

    (六)收入數據。

    (七)開支數據(一般開支預算及投資預算)。

    (八)收入預算數據。

    (九)開支預算數據。

    (十)投資預算數據。

    (十一)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存貨之取得數據。

    (十二)固定資產清冊。

    (十三)在職人員變更數據。

    (十四)資助私人及私人團體活動之財務數據。

    (十五)兼任其他職務的人員數據。

    四、下列資料文件只須提交副本。

    (一)銀行結餘調節表。

    (二)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三)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

    (四)部門有財務參與的私營機構清單,清單內容必須包括:

    (1)部門有財務參與的私營機構名稱;

    (2)部門持有私營機構的出資份額及金額;

    (3)若私營機構發行股票,需指出發行股票的類型、數量及金額,以及指出部門持有私營機構股票的類型及數量。若股票類型多於一類,需分別列出上述資料;

    (4)私營機構年度總收入金額,以及當中來自部門的金額;

    (5)部門於年度內支付予私營機構以補償累積虧損之金額或其他性質的款項;

    (6)部門於年度內借予私營機構的款項,以及私營機構結欠部門的貸款結餘。

    (五)外部審計報告書(只適用於財政年度內曾聘用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的特定機構)。

    (六)於管理期間內經修改的組織章程、專有人員制度(職級及薪酬)。

    (七)批准管理帳目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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