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3/201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5/2019

刊登日期:

2019.8.28

版數:

15060-15067

  • 以專用批給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友誼橋大馬路及勞動節街的土地,以興建一座屬單一所有權制度的固定電信網絡站。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第17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按照第2/2013號牌照的規定及條件,核准MTEL電信有限公司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獲發牌照經營的服務。
  • 第14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公產土地的專用批給每年繳納費用的金額。
  •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  
    私營機構 :
  • MTEL電信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1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一)項(二)分項、第六十八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專用批給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批予“MTEL電信有限公司”一幅面積為4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友誼橋大馬路及勞動節街的土地,以興建一座屬單一所有權制度的固定電信網絡站。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780.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1/2017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MTEL電信有限公司。

    鑒於:

    一、“MTEL電信有限公司”(下稱“MTEL”),總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00至702號地下,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40527(SO)號,有權設置及經營一固定公共電信網絡,並按照由附於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17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2/2013號牌照賦予的經營提供服務。

    二、為此,透過2013年9月11日及2014年5月21日提交的申請書,“MTEL”請求發出一幅面積4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友誼大橋大馬路及勞動節街的土地的臨時佔用准照,以興建一座固定電信網絡站。

    三、“MTEL”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一份建築計劃。根據該計劃,該電信網絡站共有兩層,包括一層地庫,其後按該局城市建設廳作出的批示,該計劃獲得贊同意見。

    四、鑒於該土地屬於一幅公產土地及上述電信網絡站為一固定及不可拆除的設施,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三)項的規定,該土地可作為專用批給的標的。

    五、基於此,考慮到各權限實體對該計劃所發表的意見,土地工務運輸局認為該申請具備獲批准的條件並按照第14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計算了每年繳納的費用和編製批給合同擬本。

    六、合同標的土地的面積為48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發出的第6108/2003號地籍圖中定界。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在運輸工務司司長的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意見書上作出批示,根據土地委員會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有關批給的申請。

    九、已將由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申請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遞交,由徐德明,男性,已婚,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00至702號地下,以董事局主席身份代表“MTEL電信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有關人士的身份及權力已由第一公證署核實。

    十、申請公司已提供由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十條款1)項規定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以專用批給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批給乙方一幅面積48(肆拾捌)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友誼橋大馬路及勞動節街,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在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發出的第6108/2003號地籍圖中標示及定界的公產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專用批給期間

    1. 專用批給的有效期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至有關《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的權利的第2/2013號牌照有效期終止之日,該牌照附於公佈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17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2. 上款所訂定的專用批給期間可按照適用法例續期,如申請批給續期卷宗的文件證明乙方的上款所述牌照獲得續期。

    3. 續期的申請須在批給期屆滿前一年至六個月的期間內提出。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利用作興建一座2(貳)層高,其中1(壹)層為地庫,建築面積為96(玖拾陸)平方米的工業用途的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站。

    2. 上款所述面積可在申請工程檢驗時作修改,以便發出使用准照。

    3. 乙方須遵守土地所在地區內生效的城市規劃的規定。

    第四條款――費用

    1. 乙方每年繳付的費用為按工業用途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70.00(澳門幣貳佰柒拾元整),總金額為25,920.00(澳門幣貳萬伍仟玖佰貳拾元整)。

    2. 費用可於續期時作出調整,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規之新訂費用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的期間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間為24(貳拾肆)個月,由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間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遵守以下期間: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120(壹佰貳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完成工程的期間為工程准照所載者。

    4.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計劃必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5. 如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則應乙方的申請,甲方可批准中止或延長本條款所指的任一期間。

    6. 上款所述的申請須於相關期間屆滿前提出。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土地,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包括對受影響的基礎建設進行改道。

    第七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不能用於土地以及無任何其他用途的物料,僅甲方批准後方可移走。

    3.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4. 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訂定的賠償外,並將被科處下列罰款:

    1)首次違反:澳門幣$20,000.00至$50,000.00;

    2)第二次違反:澳門幣$50,001.00至$100,000.00;

    3)第三次違反:澳門幣$100,001.00至$200,000.00;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款――罰款

    1. 基於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間,每逾期一日,處以$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的罰款,並以150(壹佰伍拾)日為限。

    2. 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為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而批准中止或延長利用期間者,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第九條款――環境保護

    1. 關於噪音和一般污染,乙方必須確保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這方面的現行法例所訂定的標準,以保護環境。

    2. 乙方必須:

    1)用適當材料將土地圍起;

    2)確保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站不影響周圍環境的整體景觀;

    3)在設置、運作及維護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站時,保持其技術參數在安全標準以內。

    第十條款――保證金

    1.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25,920.00(澳門幣貳萬伍仟玖佰貳拾元整)。

    2. 上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一條款――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清繳倘有的罰款後,方予發出。

    第十二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八條款第1款規定的150(壹佰伍拾)日期間屆滿後仍未完成利用,且不論之前曾否被科處罰款;

    2)連續或間斷中止利用土地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除外;

    3)首次批給期間或其續期期間屆滿後,未按第二條款第三款規定的期間申請續期,或所作申請不獲許可;

    4)乙方消滅;

    5)批給土地上所裝置的設施的相關公共服務的批給或判給消滅。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已繳付的費用以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且不影響甲方有權徵收所欠繳的費用或倘有的罰款。

    第十四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目的,或該等目的從未實現;

    2)基於公共利益而有需要將已批給的土地供公眾使用或作其他用途;

    3)違反第10/2013號法律第七十條第五款有關抵押或在臨時批給期間進行生前移轉的規定;

    4)違反第10/2013號法律第七十條第六款有關禁止轉租賃及修改批給用途的規定;

    5)違反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未經許可而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

    6)不履行第九條款訂定的義務;

    7)第四次違反第七條款的規定。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被解除後,導致已繳付的費用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但屬上述第一款2)項的情況除外。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法規:

    第34/201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5/2019

    刊登日期:

    2019.8.28

    版數:

    15068-15070

    • 宣告多幅位於氹仔島,鄰近嘉路士米耶馬路的土杝的批給失效。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第4/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以租賃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無償批出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嘉路士米耶馬路的土地,用作保留其上的托兒所及實施正規教育並納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
  •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  
    相關組織 :
  • 天主之母玫瑰善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1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一九三八年四月三十日第2:512號訓令,批准António Maria da Silva臨時佔用一幅位於氹仔島,嘉路士米耶馬路,面積2,253.12平方米的土地,為期50年,用作保留其上已興建附有花園的住宅。

    有關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3冊第154頁第12515號,其於一九二八年已經以長期租賃方式批予Pedro José Lobo,然而因土地無被利用,在一九三二年九月十日透過第895-B號訓令宣告批給消滅,但此事宜沒有登記,使該土地同時又登記於B30冊第24頁背頁第11143 號,存在重覆登記。

    透過一九四零年八月十七日第2:877號訓令,批准António Maria da Silva臨時佔用三幅位於氹仔島,嘉路士米耶馬路,面積分別為548.60平方米、72.93平方米及655.78平方米的地塊,由一九三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計,為期50年,用作擴建現存產業。

    該佔用以載於財政總局74冊第11頁的一九四零年九月十六日的公證書作為憑證。

    上述三幅地塊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7冊,在第63頁第13831號、第63頁背頁第13832號及第64頁第13833號。

    透過一九四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第3:044號訓令,批准將上述四幅地塊所衍生的臨時佔用權利移轉予Missão do Padroado Português no Extremo Oriente,該移轉以載於公鈔局77冊第16頁的一九四一年三月六日的公證書作為憑證。該臨時佔用屬無償佔用。

    按照移轉合同第三條款,上述地塊只能用作興建宗教性質的場所,並供Noviciado das Irmãs de Nossa Senhora dos Anjos用。

    根據移轉合同第七條款,對於有關佔用,凡未載明於本合同的所有事宜,均受一九四零年二月三日第651號立法性法規核准的《澳門殖民地土地批給規章》有關租賃的適用規定規範。

    該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2515、13831、13832及13833號的土地臨時佔用的權利移轉登記於該局,而有關權利以Missão do Padroado Português no Extremo Oriente名義登錄於F6冊第35頁第3480號。

    根據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第17/SAA/86號批示,該教會已被視為解散,而有關財產撥歸澳門教區。

    透過根據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三日第1:287號立法條例發出的一九五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批給准照作為憑證,以長期租借及無償方式將一幅面積800.50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嘉路士米耶馬路的土地批予郵電總局,以興建一幢作氹仔郵政分局的樓宇。

    該批給登記於物業登記局,有關土地標示於B40冊第127頁第19467號,而利用權以郵電總局名義登錄於F7冊第36頁第6279號,以及田底權以國家公鈔局名義登錄於F7冊第36頁第6278號。

    事實上,批予郵電總局的上述土地包括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3833號,面積655.78平方米的土地地塊,因而出現雙重標示。

    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2515號、第13831號、第13832號和第13833號的土地的無償租賃批給的有效期已於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但天主教澳門教區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五日才提出續期申請。

    鑑於有關合同訂定的期間已屆滿,而天主教澳門教區沒有適時提出批給續期申請,以及在當時適用的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中沒有訂定自動續期或默示續期的制度,故批給失效且相關效力亦隨之被消滅。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作出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意見書,由於無償租賃批給期間已屆滿,土地委員會第8/2019號案卷所述數幅面積分別為2,253.12平方米、548.60平方米、72.93平方米及655.78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嘉路士米耶馬路,分別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3冊第154頁第12515號和B37冊第63頁第13831號、第63頁背頁第13832號及第64頁第13833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等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天主教澳門教區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經第7/2004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9/2009號法律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天主教澳門教區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35/201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5/2019

    刊登日期:

    2019.8.28

    版數:

    15070-15074

    •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議事亭前地16號及仁慈堂右巷2號都市樓宇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第64/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訂定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議事亭前地16號及仁慈堂右巷2號都市性房地產的土地的批給所需之要素
  •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  
    相關組織 :
  • 仁慈堂慈善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1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面積39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議事亭前地16號及仁慈堂右巷2號都市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05號的土地的批給,以保留其上已建一幢樓高兩層,作寫字樓及商業用途的建築物。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406.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5/2019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澳門仁慈堂。

    鑒於:

    一、澳門仁慈堂,總辦事處設於澳門仁慈堂右巷2號,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484號,為行政公益法人,根據以其名義在第28176F號作出的登錄,為一幅面積39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議事亭前地16號及仁慈堂右巷2號都市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05號的土地的利用權持有人。

    二、上述都市樓宇樓高兩層,作寫字樓用途。

    三、承批人擬將地面層的用途修改為商業,因此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相關更改工程修改計劃。根據該局城市建設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因此,承批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批准按照上述修改計劃修改建於上述土地的樓宇地面層部分的批給用途及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案卷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六、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在運輸工務司司長的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意見書上作出批示,根據該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修改批給的申請。

    七、已將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人,承批人透過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遞交由António José de Freitas,男性,已婚,居於澳門七潭公路1441-A號海洋花園(慧苑)5字樓A室,以主席身份代表澳門仁慈堂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份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Luís Reigadas核實。

    八、承批人已繳付按照合同第一條修改的合同第三條款第二款所訂定的利用權價金。

    第一條­——合同標的

    1. 按照已被核准的更改工程修改計劃,批准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為396(叁佰玖拾陸)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議事亭前地16號及仁慈堂右巷2號都市性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2018年2月12日發出的第3797/199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定界及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05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8176F號的土地的批給合同。

    2. 就上款所述事宜,由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64/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修改如下: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一幢樓高兩層的樓宇,其用途分配如下:

    1)寫字樓: 建築面積388平方米;
    2)商業: 建築面積458平方米。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調整為$126,900.00(澳門幣拾貳萬陸仟玖佰元整)。

    2. 當乙方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一次性全數繳付上款所訂定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與由第64/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所訂定的利用權價金的差額,金額為$18,750.00(澳門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317.00(澳門幣叁佰壹拾柒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二條­——土地的收回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1)未經批准而修改批給用途或更改土地的利用;

    2)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目的;

    3)將長期租借轉租。

    2.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消滅;

    2)已繳付的利用權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承批人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4. 本條款規定的土地的收回,不影響甲方有權徵收所欠繳的地租。

    第三條­——準用

    所有在本修改合同中沒有明確被刪除的,保留在二零零三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64/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最初合同的條款生效。

    第四條­——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五條­——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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