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9

刊登日期:

2019.4.24

版數:

6434

  • 更改公共車輛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廢止 :
  • 第2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
  •  
    相關法規 :
  • 第14/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事宜的補足規定。
  • 第19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代表為公共車輛委員會正選委員,以替代原委員。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海事及水務局 - 交通事務局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主席——馮小萍,及候補主席張秀俊,代表財政局;

    (二)委員——陳惠貞,及候補委員陳詩韻,代表財政局;

    (三)委員——洪振昌,及候補委員楊光明,代表海事及水務局;

    (四)委員——羅家明,及候補委員Carlos Gonçalves Mendonça Barreto,代表交通事務局;

    (五)委員——何志輝,及候補委員余業強,代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廢止經第343/2014號第248/2016號第36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6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9

    刊登日期:

    2019.4.24

    版數:

    6434-6435

    • 續任多名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委任一名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9/2003號行政法規 - 制定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
  •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劉偉明,並因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委員孫家雄代任;

    (二)委員——孫家雄;

    (三)委員——楊志光;

    (四)委員——呂開顏;

    (五)委員——尉東君;

    (六)委員——馬健華。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委員——莫志偉。

    三、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四、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6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9

    刊登日期:

    2019.4.24

    版數:

    6435

    • 續任多名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8/2003號行政法規 - 訂定工商業發展基金的規章——廢止一月二十二日第5/83/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委員——陳詠達;代任人——方偉雄;

    (二)委員——邱潤華;代任人——陳凱詩;

    (三)委員——梁仕仁;代任人——趙詠瑩;

    (四)委員(財政局代表)——鄧世杰;代任人——雲大衛。

    二、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6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9

    刊登日期:

    2019.4.24

    版數:

    6435-6437

    • 續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兩名成員及委任三名成員。
    被廢止 :
  • 第1/202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相關法規 :
  • 第14/2004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第18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終止一名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及委任另一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6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黃聲揚,任期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二)鄭建成。

    * 請查閱:第18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委任以下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王庭槐;

    (二)王志華;

    (三)宋靖雁。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6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9

    刊登日期:

    2019.4.24

    版數:

    6436

    • 委任科技委員會一名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技委員會並訂定其職務──廢止一月五日第1/98/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科技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5號第10/2009號第11/2015號第1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杜文才為科技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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