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6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8

刊登日期:

2018.11.28

版數:

20797

  • 續任一名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成員。
被廢止 :
  • 第9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勳章、獎章和獎狀的提名委員會成員。
  •  
    相關法規 :
  • 第28/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勳章、獎章和獎狀。
  •  
    相關類別 :
  • 勳章獎章及獎狀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9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6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陸波為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6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8

    刊登日期:

    2018.11.28

    版數:

    20797

    • 續任四名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成員。
    被廢止 :
  • 第9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勳章、獎章和獎狀的提名委員會成員。
  •  
    相關法規 :
  • 第28/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勳章、獎章和獎狀。
  • 第14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終止多名及委任多名人士擔任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  
    相關類別 :
  • 勳章獎章及獎狀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9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6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黃有力*、張翠玲*、區榮智及徐偉坤為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成員。

    * 請查閱:第14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因工作需要,終止張翠玲及黃有力擔任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6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8

    刊登日期:

    2018.11.28

    版數:

    20797

    • 委任兩名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經濟發展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姜壹盛、王長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6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8

    刊登日期:

    2018.11.28

    版數:

    20798

    • 續任廉政公署兩名助理專員。
    相關法規 :
  • 第10/2000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許麗芳及林智龍,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6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8

    刊登日期:

    2018.11.28

    版數:

    20798

    • 委任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航空公司專營合同》第二十二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米健為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元。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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