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40/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8

刊登日期:

2018.11.14

版數:

20154-20155

  • 委任素質評鑑專家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7/2018號行政法規 - 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0/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素質評鑑專家組成員,任期兩年:

    (一)張寶德,由其擔任主席;

    (二)Aileen Mary Ponton;

    (三)Alberto Manuel Sampaio Castro Amaral;

    (四)Carol Lynn Bobby;

    (五)Chong Siong Choy;

    (六)Dorte Kristoffersen。

    二、素質評鑑專家組主席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二十點的報酬。

    三、素質評鑑專家組其他成員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八十點的報酬。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41/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8

    刊登日期:

    2018.11.14

    版數:

    2015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N23科研大樓三樓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實驗室與辦公室設計及建造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1/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3科研大樓三樓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實驗室與辦公室設計及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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